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
——基于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分析视角
2021-12-03徐海红
张 涛 徐海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44)
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生命整体,人通过劳动对自然进行有意识地改造,促进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和良性互动,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正义。近代以来,随着消费主义思潮的泛滥,人们将自然视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库,人类在劳动中对自然进行肆意掠夺和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沦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人类的劳动发生了生态异化,成为反自然的实践活动,导致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失衡。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1]这一重要论断为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从马克思劳动概念的视角切入,对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理论逻辑和现实困境展开讨论,探寻在生态劳动基础上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实现的可能路径。
一、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逻辑立论
共生正义是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相处时应持有的价值理念,内在蕴含平等与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在劳动基础上促进人与自然良性互动的过程。共生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之维。秉持共生正义,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生正义的概念界定
当今,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激化,共生正义成为化解人与自然冲突的伦理原则。何谓共生正义?共生正义由“共生”与“正义”组成。“共生”一词,从词源学考察,与之相对应的有两个词汇:一个是“Symbiosis”,另一个是“Conviviality”。“Symbiosis”最早起源于希腊语,作为生态学术语,语义为“共栖”,是不同物种间因利益相关而共同生存,生物之间因不同的利害关系结成互联性而维持自我生存的稳定性。“Conviviality”则源于拉丁语,指在目标、社会地位、文化背景存在差异的人类群体之间,越过彼此之间的差异而互相启发、进行交流、互动及合作的状态。[2]根据詹·萨普(J.Sapp)记载,“共生”这个词由德国生物学家德·巴里(A.De Bary)在1878年首次提出。共生是指不同生物之间互相依赖,密切地生存在一起。[3]由此,共生作为专业术语受到学界普遍关注并在不同学科领域广为传播。20世纪中叶,共生理念延伸至社会层面与哲学层面,引发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对共生问题的讨论。1998年,我国学者提出“社会共生”概念,认为“社会由各个层面的共生系统所组成,指出和谐共生是在合理的度内分享资源,社会进步在于改善人们间共生关系”[4]。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则将共生理论从社会领域进一步拓展到生态领域,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理论出场提供了可能。习近平指出:“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5]共生就是不同存在物之间的互利共存关系,它们互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正义是人类自古以来追求的永恒价值,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正义”源自英文单词“justice”的中文翻译,“justice”来自拉丁语“iustitia”,而“iustitia”源自“ius”,“ius”(法)又源自于“iustum”(正当),因此,正义具有公正、平等、正当等含义,意指人际之间公平、正当、合理的关系。对正义问题的讨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根据正义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与研究重心,古希腊正义理论可视为德性正义论,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他们认为,正义是一个人的正直和公平的行为动机,是社会公民最重要的品德和智慧。近代以来,正义往往被认为是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为社会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正义规范,以确保社会和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合乎理性和道德。“正义往往强调公平性或公正性,即得其所应得的东西,主要内涵是权利义务的对等分配和交换。”[6]这表明,正义的本质内涵是“得其所应得”,即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人们享有应得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传统的正义理论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美德或社会的德性,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分配和交换。
共生正义将正义拓展到人与自然之间,指人与自然在一定实践关系中基于平等原则而实现共同存在、共同繁荣的良善状态。其一,共生正义是一种整体正义。共生正义作为一种新的思维范式,是对以往“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观念的扬弃,旨在维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促进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其二,共生正义是平等与共生的统一。平等指人与自然两者之间处于同等的地位,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征服与被征服、掠夺与被掠夺关系,共生则是人与自然生存利益的互融,价值旨向是和谐与共存。共生正义内在包含着平等和共生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人与自然处于平等地位,这是正义的前提。违背平等原则,人与自然主奴关系式的存在不构成共生正义。在平等的基础上,共生正义还强调人与自然之间要实现共生。在生命共同体中,人类在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让自然万物有存在和繁盛的空间,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平等是共生正义的价值尺度,只有坚持人与自然平等与共生的统一,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其三,共生正义以生态劳动为实践基础。生态劳动是指:“人与自然之间实现良性物质变换的活动。”[7]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对劳动的界定。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8]在劳动中人与自然实现物质、信息和能量的良性循环,这种历史的、具体的、生态化的劳动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奠定实践基础。人与自然的共生状态至少有两种:一是在自然关系中的共生状态。人类源自自然,人类只有在大自然中才能生存,这是在自然属性意义上的共生,与正义无涉。二是在实践关系中的共生状态。人类在自然中生存,首先要解决衣食住行问题,劳动成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和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类在劳动中与自然打交道,人类在生态劳动中与自然实现共生共存,这是实践关系中的共生状态。人类通过生态劳动,在满足人类自身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的基础上,还能满足人类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共生正义。因此,生态劳动是共生正义的实践基础。
共生是正义实现的载体,正义则为实现共生提供价值指向。共生正义以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为基本原则,以促进人与自然之间实现良性物质变换的生态劳动为实践基础,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价值指向。通过生态劳动,人与自然相互交换物质、信息和能量,进入共同存在、共同繁荣的良善状态。
(二)共生正义的理论基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提出的理论基础。人类源自自然,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为共生正义的实现奠定基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9]。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习近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要义。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作为共生正义的理论基础,表明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休戚与共的内在联系,“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10]。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深刻揭示了生命物种的内在联系和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对走出人与自然对抗困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在地球范围内一切生命物的生存都与其他物种之间产生或大或小的利害互联,不存在独立存在的物种,各种生命物种共同编织成一张生命之网,相伴生成稳定的食物链。每个物种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在生态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充当分解者与被分解者的角色,完成自然物质循环的过程。人靠田,田靠水,水靠山,山靠土,土靠树,表明人与自然之间存在共生关系,实现共生正义,需要确保自然生命之网的完整性。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作为共生正义的理论基础,本质在于人因自然而生,自然因人的实践活动成为人化自然,两者构成辩证统一的生命整体。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进化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物种,人源于自然,受自然规则约束。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1]人作为有自主意识的主体,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并积极参与自然的物质循环,完成生态系统的新陈代谢。在此过程中,人类通过有意识的劳动实现对自然的改造,使天然自然逐渐成为人化自然。自然的价值以实践的形式得以显现,人通过劳动与自然完成物质循环的过程,自然也逐渐演化为人的无机身体,而“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割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2]。以整体主义的视角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因自然的存在而存在,与自然组成一种动态的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论蕴含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要求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以互利共生为前提,最高价值诉求是维护生态之网的整体性。作为有自主意识的人,应以遵循生态法则为前提对自然进行改造,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两者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人类在自然面前应保持谦逊和理性,认识人与自然共生的内在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合理地互动、正义地共生、稳定地发展。
(三)人与自然共生的正义之尺:平等与公正
人与自然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共生关系。当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导致人与自然矛盾频发,引发生态危机,人类面临生存困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旨在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须以正义做担保,确保双方在共生系统中地位的平等与公正,否则沦为“主奴关系”式的共生将导致人与自然双方的互相控制。
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人与自然就存在一种共生关系。人与自然主要存在两种共生模式:一是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共生模式;二是自然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共生模式。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与自然是互相联系的整体,人源于自然,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的前提下与之共处,才能保证人类自身的生存。人与自然的相处模式是从人类利益出发,人作为自然的主人并以自己的价值观念赋予自然存在的意义,人为自然立法。通过对自然的认识,把握生态规律并进而控制自然,使自然沦为原材料投入人类社会生产的工业链条的循环中,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自然中心主义观点是以自然的利益为中心,承认自然具有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和不可剥夺的内在价值,进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以此为前提彰显人类对自然权利与内在价值的尊重,承认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普通一员,应对自然怀有敬畏之心。
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共生模式,还是自然中心主义的共生模式,他们所构建的共生秩序皆如黑格尔所言的“主奴关系”式共生模式,确认的是一种等级关系尊卑差异的不平等,其本质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回顾历史进程中的变化,无非是人与自然控制对象的转换,此种状态的共生如要定义皆可为伪正义、伪和谐的共生。人与自然共生的正义之尺是平等与公正,其一,平等是人与自然拥有相同的权利与地位;其二,公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合理地进行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地位平等才能在交换中承担对等责任,承担对等责任才可确保权益的公正。“公正就是守法和平等的,不公正就是违法和不平等的。”[13]只有确保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人与自然的权益与责任公平交换,才能实现共生的正义性。平等是衡量人与自然共生正义与否的根本尺度,“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论的提出,内在蕴含着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既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也不必臣服在自然之下,而是和自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人存在于自然之中,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人与自然互相融合,构成统一的生命整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正,是衡量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价值尺度。
二、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现实困境
人与自然之间缺乏正义性,导致人对自然的控制,从而引发生态矛盾。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以及改造自然的能力逐渐提升,尤其是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迅猛发展,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自然成为人类征服和改造的对象。人类在开发自然的过程中,蔑视自然规律,对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人与自然物质循环的断裂,自然以生态危机的形式报复人类。恩格斯警诫道:“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14]后疫情时代,人类已深陷生态危机,自然灾害高发,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球,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
(一)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表现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念,也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行为准则。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失衡必将导致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现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破坏、人对自然的支配性控制以及人与自然物质循环的断裂。
1.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对自然的正义体现在人类享受自然赋予的生态权益并承担保护自然的生态责任,人与自然是有机联系的生命共同体,且与自然存在物互为对象,在实践中互相映射自身本质力量。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中介是人的劳动,在劳动中,人作为劳动者对作为劳动对象的自然进行改造。人类必须公平看待两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既不能过分强调人的地位,也不能夸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必须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基础上来把握人的劳动。人与自然是互利共生、互相改造的关系,“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5]。人与自然在实践中互相生成、相互影响。当正义在人与自然互动中缺失,人类对待生态权益和生态责任的天平将随着正义的失衡而向利益倾斜,本该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变成人与自然的互害。人对自然的伤害必将触发人与自然矛盾的升级,人与自然矛盾激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人类对自然开发程度的加深,人类将深陷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消费过度与自然资源和承载能力有限的矛盾困境。无节制的生产加速自然资源的消耗,社会上盛行的过度消费导致严重浪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自然的伤害超出自然承受的范围,人与自然的和谐遭到破坏。
2.人对自然的支配性控制
平等与公正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价值前提。如果缺失正义的向度,人与自然关系将走向“主奴关系”的共生模式。“主奴关系”共生模式建构凸显出“一方是自为意识,拥有决定性和支配性价值而为主人方面,另一方是依赖意识,处于被决定和被支配地位而为奴隶方面”[16]。首先,在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认识自然的能力增强,对自然不再怀有神秘的敬畏之心,而将自然作为征服的对象,正义在人与自然统一体中黯然退场,以人为主、自然为奴的存在模式,导致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其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共生共荣的整体,当正义在人与自然之间失衡,人对自然的控制将延伸至人对人的控制。威廉·莱斯曾阐述社会冲突与控制自然的内在联系,人类控制自然的驱动力必然延伸至人与人之间,而人际之间的社会冲突又进一步加深人对自然的控制。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人际之间控制的前提是对自然的控制,也就是说,控制自然是社会冲突下控制人的基础。“以各种不同的文化形式进行的对人性的政治控制是激化的社会冲突的反映,这种政治控制又部分地依赖于增长着的对外部自然的控制。……这三者的关系也绝不是单向的,相互作用总是存在的。”[17]控制自然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对人的控制,而人对人的控制又会导致人对自然的控制,当人与自然丧失正义,就会引发社会冲突,进而加深对自然的控制和伤害。
3.人与自然物质循环的断裂
“物质循环”指一种物质经过消化、吸收、代谢,向另一种物质转化的过程,是物质交换的过程。人与自然物质循环是自然新陈代谢的过程,即人通过劳动从自然获取生产资料,经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进而返还于自然,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将产生的生活废料向自然排放并能为自然所还原和吸收,实现物质的循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受资本逻辑的支配发生异化,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本应作为人与自然物质循环的过程,却发生了断裂,人与自然之间无法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交换,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正义发生失衡。“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的不正义,使人们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上分配的不平等造成了生态危机。”[18]私有制占主导,人与人的不平等发展导致人与自然的不平等发展,人将自然视作财富增殖的物质源泉,实现人与自然物质循环的劳动被赋予资本无限扩张的本性,作为人类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劳动转变成伤害自然的手段。人与自然之间本应实现的物质循环过程被迫中断,产生无法弥补的裂缝,从自然取得的东西无法被自然消化吸收,无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成因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观念、实践以及制度层面,“主客二分”世界观与机械主义的自然观、反生态的劳动实践、资本主义制度的趋利本性是导致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三大主要根源。
1.观念根源:“主客二分”世界观与机械主义的自然观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近代以来,西方“主客二分”世界观自产生直至盛行,以这种思想为主导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模式引导人类实践行动,势必造成人对自然的掠夺与控制。在侵略自然的进程中,人的贪婪本性被进一步激发,直至触碰到人与自然共生的临界点,引起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为走出生态危机,自然中心主义试图以生态伦理观唤醒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的困境。但是,此种路径可能会重新陷入自然对人类的控制。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指导人类与外界交流并把握与管控客体的思维方式,在形成的历史过程中确立其基本的“自我”与“他者”的对立关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在先性与人本质的生成性,不可能彻底放弃。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中唯一具有道德情感的生物,人类不以具有道德情感的“我”为中心,却以自然的“物”为中心也不可能。以人类为中心而导致生态危机并不存在其必然性,以人类为中心意味着人应该担负保护自然的责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各执一端,没有将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是分离的、对抗的,最终必将导致人对自然的破坏。机械主义的自然观的思维模式是导致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又一观念根源。“受机械思维的影响,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偏重个人利益,忽视人和自然的整体利益;偏重个人眼前利益,忽视人与自然的长远利益,最终使个人利益成为一切实践活动的中心,自然及其他外在之物都成了满足个人利益追求的物质基础。”[19]从根本上说,主客二分的世界观与机械主义的自然观都没有能够确立整体主义的视野,未能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因而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人与自然之间无法实现和谐共生。
2.实践根源:反生态的劳动实践
劳动既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实践活动,也是人与自然互动的基础。马克思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进化规律两者的统一关系,指认人与自然通过“物质变换”来实现共生。劳动是人与自然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过程,但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人类的劳动成为异化劳动,导致“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同人相异化,同样也使在人之外的自然界同人相异化,使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20]。换言之,异化劳动不仅造成了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还造成了人同自然界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劳动本来是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在人与自然相互交换物质、信息和能量的过程中,实现了人向自然生成和自然向人生成的统一,促进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共生。但异化劳动造成人与自然相异化,自然不再是人的无机身体,而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和手段,劳动成为反生态的实践活动,带来了环境的破坏。在反生态的劳动实践中,人的生存是以自然的衰败为代价的,大量的自然资源被消耗殆尽、大量的废弃物被排向自然,这种反自然的劳动实践导致自然的生存遭遇危机,人与自然从共生走向对抗,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美丽、稳定与和谐遭到破坏。在反生态的劳动实践中,人与自然既不是平等的,也无法实现共生。由此,反生态的劳动实践成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实践根源。
3.制度根源:资本主义制度的趋利本性
资本的本质是不断增殖,追逐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首要目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受资本趋利本性的驱使,人类不惜任何代价追求经济增长,资本将剥削的触角伸向整个世界,这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往往意味着迅速消耗自然资源,向自然排放越来越多的工业垃圾。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是无限的,而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有限与无限构成一对无法调和的生态矛盾。福斯特认为:“在有限的环境中实现无限扩张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因而在全球资本主义和全球环境之间形成了潜在的灾难性的冲突。”[21]资本主义制度的趋利本性导致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利润蒙蔽人对自然应持有的正义,保护自然的生态责任被弃之敝履,一味的向自然索取,最终突破生态极限,引发生态危机。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利润,资产阶级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力,“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2]。资本主义社会超越人的真实需要,为资本增殖而生产,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与自然矛盾的恶化。福斯特认为:“这种把经济增长和利润放在首要位置的目光短浅的行为,其后果当然是严重的,因为这将使整个世界的生存都成了问题。”[23]一味追求利润而不顾自然的承受底线,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最终将面临崩溃。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趋利本性成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失衡的制度根源。
三、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路径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旨向,是“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的辩证统一,为人与自然实现共生正义提供价值指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形成以生态理念引领、生态实践创新与生态制度建设相统一的治理体系,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可能路径,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一)理念维度:坚持整体主义自然观
坚持整体主义自然观,为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奠定理念基础。所谓整体主义自然观,是指坚持生命共同体理念,将人与自然视作相互依存的生命整体,“形成一种共生、共存、共控、共荣的关系,从而使人与自然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具有内在关联的有机生命躯体”[24]。人与自然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人类对自然的所作所为终将重新返回到人类自身。保护自然,自然也会以某种方式对人类进行生态产品馈赠;伤害自然,自然也会以生态灾难的形式报复人类。生命共同体理念既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也承认自然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人类在与自然打交道的劳动中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并承担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免遭破坏的生态责任。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是对整体主义自然观的高度凝练和形象表达。整体主义自然观承认人与自然均具有主体地位,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人类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皆属于地球生命共同体内的成员,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不仅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的外部环境,还要重视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人类只有坚持整体主义自然观的思维模式去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促进生命共同体的生生不息。以平等的态度看待自然,并未否定人的主体地位,相反,只有以整体性思维看待这种统一体的关系时,才能在保护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深化人的主体性地位,为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奠定主体基础。
(二)实践维度:实现劳动的生态化
人与自然是互动互融的整体,劳动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中介与基础,因此,劳动的生态化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践基础。劳动作为人与自然的中介,是物质循环的过程,人类既能通过劳动对自然进行有意识地改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能导致人与自然共生关系破裂,引发生态危机。劳动的生态化是指,确保生态系统完整性前提下实现人对自然的改造。“如果完全抽象地来考察劳动过程,那么,可以说,最初出现的只有两个因素——人和自然(劳动和劳动的自然物质)。人的最初的工具是他本身的肢体,不过,他自身首先占有的必然正是这些工具。只是有了用于新生产的最初的产品——哪怕只是一块击杀动物的石头——之后,真正的劳动过程才开始。”[25]当劳动者、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实现三者的结合才形成真正意义的劳动过程。从劳动构成来看,劳动生态化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实现生态化的统一。
1.劳动者生态化
人源于自然界,作为劳动者的人必须以生态价值观作引领,保护生态系统整体性,对自然提供的生态产品应以长远的眼光去看待。通过劳动,我们可以从自然获利,但是“我们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绝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26]。实现劳动者生态化,应以生命共同体意识为指导,树立生态整体观念,坚持“保存自然价值、保护环境、关心其他存在物,是人的自我确证、自我完善的一种方式,是人的一种有价值、有尊严的存在方式”[27]。
2.劳动对象生态化
实现劳动对象生态化,是指人类在劳动中要把大自然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仅仅把大自然看成是人类加工和改造的自然物。实现劳动对象的生态化,意味着自然对人而言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生态价值,这对人类实现劳动的生态转向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的演进历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辩证统一的,人在自然进化中孕育而生。恩格斯认为,人猿揖别的基础在于劳动,可以说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自然作为劳动对象具有生态整体性,体现为自然万物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界按照一定的规律处于不断生成、演进和发展之中。自然是劳动的对象,否定自然的自身规律,人的劳动将成虚妄。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劳动对象生态化的内在要求,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重视生态整体性价值,遵循生态规律,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辩证统一。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曾运用“支配自然”的话语,引起部分学者对恩格斯生态思想的怀疑,认为他具有反生态的倾向,其实,恩格斯强调的是“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28]。在恩格斯看来,人类只有认识自然规律,在劳动中顺应自然规律,才能在自然界获得真正的自由。
3.劳动工具生态化
劳动工具作为人与自然互动的中介,具有放大劳动者的力量的作用,劳动工具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它的变革对人与自然物质交换具有巨大的影响。劳动工具生态化变革促使劳动过程符合生态规律,呈现社会发展、人与自然互动而产生良性循环的叠加效应。“多人协作,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产生‘新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单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异。”[29]劳动的生态化是劳动者、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的系统整合,三者的协同叠加效应促进劳动生态化的实现,为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提供行动路径。
(三)制度维度: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
在私有制占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充斥着资本增殖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依据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30]资本不是物,而是以社会生产中的自然物作为载体呈现的社会制度或生产关系,人与自然在资本架构的制度链条上完成现实的生产,进而在资本剥削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无法实现。马克思认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彻底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化解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共生正义。“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31]在共产主义社会,资本增殖的本性得以遏制,社会生产以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为前提,不会对自然造成破坏,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得以化解,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共产主义的实现具有阶段性特征。社会主义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初级阶段,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首先,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为共生正义的实现奠定经济基础。其次,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以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统一的共产主义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高级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消亡于革命运动中,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对一切异化根源的扬弃,从而使人从资本、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合乎人性存在即社会性存在的复归。共产主义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拥有,生产力极大提高,劳动的性质发生变化,雇佣式的劳动变成自由自觉的劳动,人有意识的劳动彰显人的存在价值。生产与消费以满足人类需求为前提,进而提升了人的生态意识和消费观念,人与自然的矛盾得以化解。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会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将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32]。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的本质获得解放,通过劳动,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化的人具有平等的生态关系,因人与人之间正义的缺失而导致对自然不正义的现象也得以化解。人类社会整体对自然的合理取用,将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的破坏,资本主义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矛盾在共产主义彻底消解,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得到实现。
人与自然是一种动态的生命共同体,在人类劳动的基础上不断运动、变化、发展,始终保持其整体性。共生正义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理论基础,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指向。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由于观念偏差、制度制约和反生态的实践活动而遭遇现实困境。确立整体主义自然观、采取合乎自然的生态实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提供可能路径。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2]李 萍:《日本现代社会中的共生伦理》,《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3]Sapp J.,EvolutionbyAssociation:AHistoryofSymbiosi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7.
[4]胡守钧:《社会共生论》,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5]《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47页。
[6]曹孟勤:《人与自然和谐的正义秩序研究》,《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7]徐海红:《生态文明的劳动基础及其样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2期。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7-208页。
[9][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95,209页。
[11][12][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9,220,163页。
[1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03年,第14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9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2页。
[16]曹孟勤:《论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正义意蕴》,《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2期。
[17]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岳长龄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41页。
[18]王雨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环境正义论与环境民生论及其价值》,《探索》2019年第4期。
[19]李全喜:《从生态哲学看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及其转变》,《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0年第5期。
[21][23]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2,6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2页。
[24]张云飞:《“生命共同体”: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本体论奠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2期。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
[26]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13页。
[27]王正平:《环境哲学:环境伦理的跨学科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
[28][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0,133-13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2页。
[3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78页。
[3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26-9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