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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法理反思

2021-12-03付成斌吉林长春130000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学理情理裁判

付成斌 (吉林 长春 130000)

[内容提要]

贯彻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和言明学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基本遵循。通过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升裁判说理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裁判说理 司法制度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工作部署。《意见》不仅涵盖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基本工作方法,也明确了司法裁判工作要结合审判实践,建立一套具有中国司法特色的“裁判说理”机制,以此提升裁判说理的厚度,不断增强“裁判说理”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推进良法善治进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现实理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作为国家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裁判,必须同时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提升人民司法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裁判说理要注重“法律效果”。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工作中,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审判原则,同时也要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系统考量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理、情等综合因素。这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在裁判说理时,应当针对特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各环节尤其是涉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等环节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法理认同、情感认同和社会认同。

裁判说理要具有“社会效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的民族秉性,是民族精神的高度凝结。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以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这是人民司法新时代的不懈追求和目标所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一项重要方法指引,同时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

裁判说理要具有“政治效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现实体现。人民司法工作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当前所有司法工作都应该向此聚焦。人民司法要始终坚持忠于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要不断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进行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故此,落实到人民司法的实践中,法官应当进一步加强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能力,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和引领功能,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公正裁判树立人民司法权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价值遵循

(一)阐明事理

阐明事理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说认为,对于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不是绝对的、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原来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本身或业已经过交往关系中的主观加工,进而实际层面上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关系事实”。基于此种考量,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律在关于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都规定了一种旨在保障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制度一一证据规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以此将盛行的社会观念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依据,具有鲜明的中国司法特色。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明确指出,刑事司法诉讼中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等主体,在诉讼文书中或在庭审过程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对案件事实或证据采信的诉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庭审反馈、庭审释明。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借助自由心证成为确定案件基本裁判理据的一次重要尝试。

确定案件事实需要“心证公开”。正如“心证公开”字面所显露出来的含义,心证的形成过程是一个隐藏于心的内在过程,但这一过程必须及时进行公开,以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如果出现法官依靠自由心证采信的证据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由于“心证公开”的存在,当事人能够掌握法官的实时认定动态,即可对此种情形进行“纠偏”,使法官对证据及事实的认定能够从新回归正确轨道。心证需要公开,但不是说法官需要对每一个证据的认定情况都要进行即时公开。法官公开自己内心的想法需要一定技巧和方法,这就是所谓的“观点开示”。

确定案件事实需要“观点开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定会遇到针对证据采信或事实认定一时无法准确作出判断的尴尬境地,这时就需要法官将其内心所形成的暂时观点及时向当事人展示,以便确认此种观点正确与否。“观点开示”既存在于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生成阶段,也存在于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形成阶段。如果说前一阶段的“开示”是针对个别证据及事实进行的确认,那么后一阶段所进行的“开示”则属于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最后阶段,对最终形成的观点所进行的确定。从一定意义上说,“自由心证”与“观点开示”是一种协商制度,是法官与案件当事人针对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所进行的一种互动商讨。

(二)释明法理

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即应在此基础上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的作出不是一个随心所欲、无章可循的过程,结果的作出必须沿着一定的规则进行。这个规则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释明法理的过程。法官要写出“讲理”的裁判文书,没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是不行的。法律文书不能以理服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成为荒唐的事情。在大陆法系,法律适用通常采用逻辑三段论的方式进行,即法律直接规定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经“涵摄”将案件事实归于法定的构成要件之下,然后推导出相应的法律结果。逻辑三段论的分析方法实际是相互联系的三个步骤:(1)认定案件事实;(2)法律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析与确定;(3)涵摄与归入并得出结论。[4]一如上述,法律发现是案件进行涵摄归入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寻找到准确、合适的法律依据,法官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案件涵摄,由此得出裁判结果。大陆法系国家奉行成文法制度,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为法官的法律论证提供基础。此次《意见》业已指明:法官在承办案件时,如果存在具体、可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能够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先行就该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进行庭审释明,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案件的具体社会背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释法说理,并以此来论述裁判理由。在一些案件中,不排除会存在涉及多种价值冲突的情况出现,此时法官应该坚持立场,要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综合性判断、权衡和选择,以此析理出最适用于本案的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运用法理进行裁判说理时,法官可通过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将一般的个案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进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法律解释、考量和论证。法理的运用在裁判说理中起到关键作用。一份好的判决可以起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五理”中的释明法理决定着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法理运用得当,可以使当事人和公众更进一步的了解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法律所推导出的裁判结果,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使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可以通过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呈现。当前,我国法官不具有法律解释权,由此导致法官很难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造性填补这四种填补法律漏洞方法进行案件裁判。在此境遇下,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并以此来论述裁判理由无疑为提高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开辟了一条崭新路径。

(三)讲明情理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灿烂历史文化的国家,人文关怀贯彻于历朝历代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自古以来,“情理”就被中国人看做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无形纽带。无论体现在立法上的“缇萦上书”,还是体现在司法上的“亲亲相隐不为罪”,其背后都表现出一种独具中国气息的法制文化氛围。新时代,司法裁判中的“情理”因素,必然要有崭新的诠释与时代呈现。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意见》业已载明:在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或重大关切、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等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务必要提高政治意识,强化司法和谐的内在动力,要逐步提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能力,要积极的在个案中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进行阐述析释,进而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适用情理必须“发于情”。从本源上看,成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初人们普遍遵守的是社会习惯,这种习惯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原始的社会规则,因此也有学者称这些习惯是“自然法”的雏形。但是,这些习惯并不具有固定的表现形式,更多的是一种经过大多数人的心理认同后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后来的习惯法则是在习惯的基础上,将习惯以可见的文字的方式具体固定下来,从而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规则。而现在所适用的成文法,则是在习惯、习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演化而来。因此,成文法克服了习惯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但也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习惯所固有的灵活性,由此所造成的僵化性和滞后性成为成文法不可克服的弊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针对成文法的僵化性与滞后性,法律的适用者就束手无策。从一定意义上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情理因素,融入到人民司法裁判的全部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成文法僵化性与滞后性的一次有益“松绑”。

适用情理必须“止于理”。寓情于法并不是以情代法,更不能以情造法。“情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适度运用,会缓解法律的僵化性,使判决更具有可接受性。“情理”的适用,一定要坚持“发乎情,止乎理”的基本原则。出发点在于“情”,但落脚点必然要回归“理”。笔者认为,裁判依据的“普适性”不仅仅是法治视野下“情理”的应有之意,也应该是“情理裁判”与“专断司法”的本质区别。将具有社会禀赋与民族情感的“情理”作为一种裁判参考,其适用方式本身就具有一种重实体轻程序、主观色彩浓厚、不易受时空限制的不可克服的弊端,反映到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就容易促使“情理”在司法裁判中陷入“裁判文书缺乏有力的说理”、“导致司法结论的不确定性”、“情理运用缺乏普遍性的特点”等问题,这样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阻碍。因此,法官在适用“情理”进行案件裁判时,首先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不得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其次才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情理因素,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准使用的条文进行释法说理。但必须强调的是,当个案中的情理因素与立法精神相冲突时,或出现了适用“情理”进行说理存在一定的结果不公时,则应将遵循法律标准放在裁判的首要位置进行依法裁判,避免以情代法、以情造法的情况出现。

(四)讲究文理

当前,法官在司法裁判案件时,一定程度上存在说理逻辑混乱、不讲究方法,错用、滥用法律专业术语等现象,由此造成裁判说理质量大大降低,失去了裁判说理定纷止争、提高判决可接受性的最初目的。为有效解决该问题,《意见》就明确规定:法官要进一步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法官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应该使用常人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进行。故此,裁判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语言进行,做到修辞丰富且繁简得当。讲究文理就是要“重逻辑,说法语”。再透彻的说理,如果在“文理”上失手,也很难被认定是人民满意的精品判决,很难实现“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

从一定意义上说,裁判说理中的“文理”实际上就是法官在裁判说理时所要遵循的文字章法。裁判文书中优美的法律语言,能在人们的心理产生共鸣,有助于社会群体自觉地接受裁判文书中业也确定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获得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裁判文书是案件结果的最直观体现。因此,裁判文书一定要注重说理的逻辑严谨性,一定要准确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使用让人误解的不当辞藻,由此才能使裁判说理的内容更易于被当事人及社会大众所接受。我国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存在逻辑结构上的缺陷,目前裁判文书格式仅笼统地写上“经审理查明”,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查明的事实之后,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的颠倒。正确的裁判说理应当是基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此形成自由心证,进而构建出案件的基本事实模型,然后再基于案件事实,准确进行法律适用,最终作出判决。判决结构上的反逻辑成为制约裁判说理的障碍,在此结构框架下所形成的裁判说理实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五)言明学理

裁判说理不仅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更要言明学理。所谓的“学理”实际上就是法律判决的法学理论依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法官在写裁判理由时,将法学专著或教科书中的学理直接拿过来就用的现象。这样的裁判方法绝不是“言明学理”的内在要求。这样的不当裁判方法实质上是忽视普遍性与一般性的辩证逻辑关系,忽视了法学的普遍之理与判决的具体之理之间的实质区别。不同的案件必然有不同的特点,适用法学理论要因时而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言明学理所引用的学理、观点必须具有合法性。学理必须要具有合法性,这是学理能够作为裁判说理支撑的前提条件。引用的学理违背法理,不具有法理依据,这样的学理、学说就不能成为裁判说理的支撑依据。裁判说理中的“言明学理”,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时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通过引用通说观点,采用公理性学说进行说理论证,最终实现裁判说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因此,裁判说理中的“理”必须具有合法性。

言明学理所引用的学理、观点必须具有合理性。学理的合理性要求所引用的学理符合国情、社情、民情,能够具有强大的社会基础。《意见》明确载明: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全过程,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应当正确运用文义解释进行案件析理,要准确解读法律法规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精神内涵与实质,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承办个案中的内在语境与时代特征。法官除了要学会正确运用文义解释进行案件析理外,熟练运用体系解释也是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所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体系解释要求法官熟练掌握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联系有机结合起来,进而能够全面而系统地进行案件分析,使得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内涵明确、说理透彻。

三、结语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在释法说理时,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为保证《意见》有效落实,切实有效回应群众诉求,人民司法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应当是以《意见》内容为指引,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完善实施细则等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有效实施,提升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序推进人民司法建设步伐,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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