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及其局限
2021-12-03李华莹赵楠婷辽宁沈阳110000
李华莹 赵楠婷 (辽宁 沈阳 110000)
[内容提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发展十分迅速,逐渐与刑事诉讼相融合,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人工智能 刑事审判 局限性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56年由明斯基、麦卡锡等科学家提出的这一学科,迄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以前人工智能就已经进入了美国的法律体系,现在机器人律师已经出现在美国。虽然人工智能与传统律师相比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但它是人工智能迈入司法领域的重要一步。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深入,许多国外学者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通过研究探讨计算机在法律推理方面的应用问题,得出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会有很大发展空间的结论。同时指出,计算机科学有助于人工智能更好地理解律师的工作和思维,从而加以运用。
纵观现有的文献,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强调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采取辩证的观点看待人工智能技术在接受并积极对待其所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应该预测可能的负面效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冷静地思考人工智能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以及发展趋势,慎重地考虑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探索和构建一种更好的司法实践模式。
21世纪以来,人工智能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应用过程中,也使法律能够造福社会。大数据、面部识别等新技术开始推广并应用于执法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潜力也逐渐被发掘出来。当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立体化的诉讼服务体系、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以及对具体案件实体裁判结果进行的预测与监督。这几方面的应用对于法院提高诉讼审判的效率、改善信息存储条件、提高案件当事人的便利性均有着一定程度的帮助。
然而当前人工智能仍然着面对不少的质疑与疑虑。来自一线的法律工作者认为,许多案件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人工智能并不能通过大数据对其做出合理的判断与分析。许多法官认为,相比于将案情分析交于没有情感的人工智能,更应该通过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案件。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人工智能应用在司法领域必须符合未来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二、人工智能在审判活动中的价值
目前,人工智能还需人类进行控制,但其所体现出来的正面价值还是非常明显的。在审判中,人工智能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审判的效率与准确性,也解决了很多繁琐复杂的专业化技术问题。比如,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高级化,法官在判案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超出自己专业知识领域的问题。作为高效率的数据处理分析系统,人工智能能迅速地在广阔的数据库中搜索到有关的专业知识,为法官提供准确专业的导向性信息,弥补了专业性人才匮乏、知识储存量赶不上犯罪的劣势。
人工智能的价值远远不止于此,我国有着成文的法典,绝大多数的判案都有法可依。大多数欧美国家采用英美判例法判案,但是判例和案卷数量之多难以想象,可以说是浩如烟海。而在人工智能技术引进之后,可以通过电脑快速地识别和判断来进行编纂、分类和查询工作,并在案卷中寻找到合适的判例,从而降低法官的工作量,减少犯错的几率。人工智能对于新制定的法律文件有着最快速准确的学习能力,可以预防性地进行审查,减少潜藏的纰漏,使法官能够分配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律推理活动之中,减少大量繁琐的基础性工作。
人工智能的应用价值还在于通过其强大的计算推导能力进行自主判断,帮助法官解决争议不大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与时间,发挥司法辅助工具功能。典型的如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其可以通过整合全社会的纠纷解决资源和法院的审判调解资源,开通线上线下各种渠道,灵活地进行调解。此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还可以制作在线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浙江省在线纠纷解决ODR平台是我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在线纠纷解决集成平台,具有法律咨询、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在线诉讼五大功能。只需有一台手机或电脑并登录ODR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双方就可以在不离家的情况下进行在线争议调解。据统计,在温州市瓯海区,当事人利用该平台共申请调解案件数量为223件,其中成功调解案件数量为193件,矛盾纠纷化解率高达88.88%。
此外,人工智能的纠错和监督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其出色的数据整理与计算能力可以在已有的数据中推算出精准的结果,能够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也可以检查出已作出的判决中是否存在法律或程序上的错误,大大降低了司法错案出现的几率。人工智能以公检法所有的规定与标准为基础,监督司法工作人员按照相同的规定来处理案件,使办案变得更加标准化。通过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建模计算,筛选出有用的信息,对案件的走向进行预判,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督促公安执法人员统一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在案件快要办结时,其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记忆、检索和识别能力,通过类案推送、偏离度预警、量刑预测等功能,最大限度地为审判人员处理刑事案件提供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案件判决过轻或过重等情况的出现。
三、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
人工智能在法律活动中积极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其毕竟仅仅是法律辅助工具,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前期多应用于民事与行政领域,后期技术逐渐成熟,开始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国家的大力支持使得较晚起步的刑事审判人工智能得以迅速发展。在如此快速的发展中,人工智能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由于刑事案件相对民事和行政纠纷更加严格,其局限性也体现的更加明显,应用也需更加谨慎小心。
目前应用于法律的人工智能大多为经验统计型、文字模板型、材料准备型,且多用于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计算,效率低、适用范围窄、易为人类掌控。可是对于案件中出现的法律未有规定的内容时,人工智能就发挥不了解决案件、纠错等等一系列的作用了,这时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规则空白,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没有法律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情况。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性,现行法律的发展往往滞后于现有事实的发展。因此,当法官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时,往往会出现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任何案件都不可避免的涉及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作出判决,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则的空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人工智能无法学习复制与替代的。
仅仅利用人工智能判案会导致判案过于法定主义,因为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性,无论是行政裁判、民事裁判还是刑事裁判都可能不会仅有一个的处理结果。一个裁判仅仅意味着其可能是最后的处理决定,而不代表仅是唯一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官对具体案情的分析,依靠已有的法律和案件是不能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刑事案件涉及的人身财产问题往往比较重大,容不得模糊地进行对照判断。而现在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发达,习惯了科技带来的便利,相关工作人员自主工作的意愿会变得越来越低,对人工智能的依赖程度越高,对其得出的判断、决策结果就越可能习惯性的服从,导致“算法霸权”的出现。
科技越发达,新出现的犯罪就越可能会涉及法律还没有规定的领域,甚至出现新的概念。与瞬息万变的犯罪形势相比,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情况也在不断变化,此外,由于语言作为法律规则的载体,具有模糊性,一些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规则调整的进行调整,也就是法律规则冲突。这些方面,人工智能目前是很难独立作出判断的,不论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单纯的数据分析都很难做出判断,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使得其难以通过立法活动进行克服,只能在司法审判中,依靠法官的能动参与司法来解决。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由于立法者立法目的和立法角度的不同,可能存在两种及以上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改善,这充分体现出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可替代性,人工智能只能处于司法审判活动的辅助地位,这是人工智能的局限性决定的。
四、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未来发展
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辅助作用,但目前法律还没有有关人工智能应用的规定。笔者认为需要以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人工智能处于司法工作人员可控的范围内发展。由于不完整和不真实的数据会影响人工智能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数据库来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除了录入一般性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将大量的判例录入,扩大数据库的知识存储量,指导性案例对于法律空白的填补十分重要,案例库可以在丰富资源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各类案件,大大提高了司法实践的水平。
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使用率偏低,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首先要从法官的接受做起。较可行的路径就是加强对法官的培训,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考核,普及使用的基本操作与流程,提高法官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熟悉度,强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同时,要求法官改变原有的工作模式,根据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新的工作模式,确定好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地位,将繁杂庞大的基础性工作简化,使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领域融入的更加和谐,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充分发挥科技带来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