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与麦金农女权思想的比较
2021-12-03焦祎婕重庆400045
焦祎婕 (重庆 400045)
[内容提要]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女性主义和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中的马克思主义进行分析后认为,单纯将以麦金农为代表的激进女性主义法学总结为对马克思主义的借鉴或者批评都是不全面的,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在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之上已经发展出了自己独立的理论。
激进女性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 理论比较
女性主义法学是关注女性法律问题并从女性角度审视法律和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学流派。它是批判法学发展至后期的一个主要分支。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是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麦金农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同时,又批判马克思主义关于女性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提出了自己独立的女性主义理论,为女性主义法学的传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麦金农的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理论之所以被自诩为“独立的女性主义理论”,是因为这一理论不是在平等条件下所进行的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的联合,而是在吸收和超越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上,保留自由主义的一些有价值的理论,通过分析法律上的静态权力和把国家权力的本性界定为男性,使这一研究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而走向了独立的女性主义。在麦金农看来,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为理解和解释女性的从属而作出的最原始的马克思主义的尝试。
一、恩格斯:回到公共事业的女性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二部分“家庭”中,恩格斯先是细数了巴霍芬的四项伟大功绩。巴霍芬的第一个伟大功绩是认真对待部落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这一原始状态,并且到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始状态的痕迹。第二个伟大功绩是发现了母权制,巴霍芬把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发现妇女占统治地位。第三个功绩是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第四个伟大发现是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恩格斯还列出了摩尔根划分的家庭形式。从杂乱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逐渐发展出了以下四种家庭形式,即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恩格斯最后总结,群婚制对应的是蒙昧时代,对偶婚对应的是野蛮时代,而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婚则对应的是文明时代。
在时代更迭中,妇女被剥夺了群婚性自由而男子没有。在家庭形式的演进过程中,影响女性地位变化的重要事情是母权制推翻父权制的确立。父权制的确立是指男性氏族成员的子女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入他们父亲的氏族。恩格斯“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恩格斯认为,专偶制是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专偶制的婚姻关系比对偶制牢固的多,但通常只有丈夫享有单方面的婚姻解除权。在恩格斯看来,专偶制家庭中的妻子将自己身体一次出卖永生为奴。“历史上出现的最初阶级对立是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又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专偶制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而非以自然条件为基础,是私有制战胜公有制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专偶制建立在丈夫对妻子的统治之上,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但是,专偶制绝非是个人性爱的结果,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对恩格斯来说,女性群体被压迫,是由于阶级社会中特殊的家庭形式而造成的。并认为女性的经济依赖性是剥削阶级关系和基本家庭结构之间的联结点。
恩格斯“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一个总体。现今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在恩格斯看来,个体婚是女性作为被男性的奴役对象而出现的。同时,他又表示无产者的家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家庭,男子的统治地位在无产家庭中丧失。恩格斯认为女性之于男性乃至社会的“从属性”是可变的,可变的途径就是改变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女性被划分进“资产阶级家庭”和“无产阶级家庭”,女性成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私人生活”的反映。实现女性解放是要从社会入手,改善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本身,而非简单地将无产阶级女性提升为资产阶级女性。恩格斯甚至认为,在无产阶级家庭中的女性享受的是性爱,而资产阶级家庭中的女性受到资本和丈夫(男性)的双重压迫,只是“不道德的”维护着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有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属性。”恩格斯想要女性从家中的“私人”领地进入到社会的“公共”场域中,通过打破资本主义之下私密和公开的划分,消除阶级割裂和压迫,从而达成女性解放的基本条件。女性受压迫的地位和现状应当得到改变。
李进超认为,恩格斯的妇女解放思想第一次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把女性解放问题纳入社会解放这个大问题中来思考,拓展了未来妇女解放运动的视野。笔者认为,恩格斯主张男女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在谈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时候,经常被忽略掉的就是性别平等这个前提条件。性别平等应当成为法律平等的基石而非围场。在法律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关系方面,恩格斯更重视和强调法律的实质平等性。“在婚姻问题上,法律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是当事人让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两性的平等问题具有多元性,性别平等关涉法律平等、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多方面的问题。恩格斯强调,两性之间的经济地位平等决定了法律地位平等,进而决定了他们社会地位平等。女性实现平等的前提是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消亡。女性实现平等的途径则是要从家庭中回到社会公共事业中去。
二、麦金农:对非批判性的再批判
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多于吸收,麦金农将恩格斯的女性主义批驳为唯物主义实证论导致的性别歧视错误;两性平等、女性曾具有最高地位的事实假象错误;无产阶级女性没有因其是女性而受到压迫的理想化错误;因果关系的、单向的和片面的社会解释方法错误。
麦金农在《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中谈到:“恩格斯试图在阶级关系的语境中,在家庭的历史发展的理论框架内解释女性的从属。……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都把两性之间关系的重要特征看做是当然的:马克思的理由是,女性是自然的(产物),自然是天定的;恩格斯的理由是,女性是家庭的,并且恩格斯对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和性别角色主要持非批判的立场。”麦金农指出了恩格斯理论上的矛盾之处。一方面,恩格斯认为改变女性的从属地位要通过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来实现。另一方面,恩格斯又说女性受压迫的情形先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出现而存在,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那么,就不能将反抗和改造资本主义制度当做女性解放的当然径路了。在麦金农看来,恩格斯不仅在解释母权制的时候没有论证它的真实性,而且他的专偶制婚姻中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特征也是被假定的,恩格斯的观点只有在被假定的情况下才会起作用。麦金农认为恩格斯在阶级分析范围内,通过把女性的利益隶属于他的阶级分析模式之下,而使其获得合法性。恩格斯在解释女性状况方面的努力之所以是失败的,更多的是因为他唯物主义的特性,而非他的性别歧视倾向。麦金农进一步认为是恩格斯的客观唯物主义实证论决定了他的性别歧视。恩格斯的错误在于他把“存在的”直接界定为了“必要的”,没有解释为什么是此一事物存在而非其他事物。麦金农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批判是因为,她认为恩格斯所假定历史上的性别平等状况,甚至女性曾具有的最高地位未曾存在过,或者说恩格斯并未能给其所主张的存在性提供充分且排他的证明理由。麦金农评价恩格斯未能把握整个女性阶级和阶级划分本身之间关系的影响,没有注意到女性的家庭义务和公共生产之间的紧张状态跨越了阶级。恩格斯在家庭内部讨论女性的地位问题没有看到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区分家庭领域内的“私密”和家庭领域外的“公共”对于女性地位问题的分析和女性地位提升本身并无助益,将女性限制在家庭内部本身就是一种性别歧视。
万希平认为,麦金农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为理论研究基础,从社会性别视角通过以女性地位为中心的性别批判,揭示在父权制下被制度化了的国家权力机制,在建构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国家观理论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探究分析。邱昭继认为,马克思主义是麦金农女权主义法学的理论起点。女权主义法学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了方法论的启示。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到女权主义法学的性别分析是分析对象和视角的转变。女权主义法学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解放精神。刘莉等将麦金农对恩格斯的批评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实证主义方法的批评,二是对私有制压迫起源的批评,三是对性别压迫归结为阶级压迫的质疑。
笔者认为,麦金农的理论是对恩格斯观点的批判而非批评。批判包含了吸收和重塑、借鉴与升华,若只是批评的话则只是一味否定并未重建新的立场和阵营。在笔者看来,麦金农所指的“性”是区别于生理性别的社会性别,她认为社会性别是建构出来的,其中暗含了男性的权力即统治。麦金农不认为“阶级权力创造了社会性别权力”,她批判了恩格斯阶级差别是性别压迫基础的理论,并非只有那些握有阶级权力的男性才能够在家庭中压迫女性。女性和阶级本身是具有交叉重叠的部分。很难讲是资产阶级的女性受到了压迫而无产阶级的女性没有受到压迫,即使是资产阶级女性也不能决绝的说是只受到了资产阶级男性的压迫。“女性和阶级的关系是以她们和男性的关系为中介的。”从麦金农的立场来看,男性充当了女性跨越阶级的“中介”。那么不禁要问,充当“中介”的男性如何统治着把他们当成“中介”的女性?麦金农借鉴了马克思、恩格斯阶级分析的方法,并将之用于性别分析当中。麦金农认为女性是因为其性别本身而遭受到压迫而非私有制的压迫或阶级的压迫,女性受压迫的状况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麦金农强调社会性别和性别政治的独立女性主义理论,并不是意味着完全忽视了阶级。她想要回答的问题是:女性不平等的根源是性别的原因还是阶级的原因?麦金农始终坚持一种以女性为中心地位的性别批判,她通过把女性主义对女性从属的解释和马克思主义对工人阶级被剥削的解释相比较,尝试在认识论层次上重构女性主义。麦金农是把社会性别理解为一种权力的形式,并把权力放到其社会性别形式中去理解。性既是社会的也是政治的。
比较而言,恩格斯的女性观具有家庭性、从属性和私密性,麦金农的女性观具有社会性(政治性)、独立性和公共性。如果说恩格斯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女性还没有迈出家门,那么麦金农所言说的女性已然通过男性的“中介”经由家庭步入社会并且即将迈向国家,试图建构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了。而恩格斯所指的女性还在想象着如何摆脱摩尔根界定下第四种家庭形式——专偶制的束缚,通过从“私密”家庭走向“公共”社会来实现自身的平等和解放。这其中,资产阶级的女性遭受双重压迫,地位比无产阶级女性低下的多。恩格斯和麦金农所处不同时代,理论建构的场域颇为不同。
三、在马克思主义“边缘”的激进女性主义法学
女性主义法学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运用到了性别分析上,马克思主义看到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女性主义法学家则看到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女性主义是资产阶级的,而在女性主义的眼中马克思主义是男性的。激进女性主义批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依然是男性的视角,并没有从女性立场出发关切女性问题。依照男性统治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和国家制度都体现男性的权力,保护着男性的利益,“女性所谓的权力不过是无权的另一面”。麦金农在书中关于“家务工资”和“意识觉醒”等的论述,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启示和影响。一通分析下来可以看出,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吸收和借鉴是方法论层面上的,激进女性主义法学针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则是在认识论层面上的。
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已然发展出了自己独立的女性主义理论,即将脱离原先界定的女权运动核心问题——家庭、家务劳动、性别、生育、社会化、个人生活——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框架之内展开,而具有其独立的理论意义。“激进女性主义法学提倡和发展独立的女性主义理论,并不意味着对原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借鉴论意义上的否定,而是表明女性主义法学正积极寻找依靠自身观点证明自身正当性的理论依据。
在此情境下,激进女性主义法学不再单纯扮演马克思主义运动的角色,正在逐渐演进出第三条道路——认识论层次上的性别政治。激进女性主义法学之所以有这样的尝试是因为,其认为马克思主义将阶级的划分运用到女性问题上不足以解释女性分歧的、多样的和共同的经验。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意识变革本质上不是社会变革的形式,而对于女性主义而言却完全是一种社会变革形式。女性主义强调女性对她们状况的自我感知是重要的。激进女性主义特别主张性别既在分析中又在现实上划分了阶级,而马克思主义还停留在女性主义运动只为受教育的女性争取利益。此类和而不同的观点已经充分表明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在自身理论演进的过程中,即将催生出自己独立的女性主义理论。任何片面地将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归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吸收或者批评都是难以成立的。
就激进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麦金农的理论来说,她是在何种程度上吸收和批判了马克思主义,这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澄清。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和梳理,可以发现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多于吸收,麦金农将恩格斯的女性主义批驳为唯物主义实证论导致的性别歧视错误;两性平等、女性曾具有最高地位的事实假象错误;无产阶级女性没有因其是女性而受到压迫的理想化错误;因果关系的、单向的和片面的社会解释方法错误。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在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还受到了自由主义的影响,试图通过自由主义的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改造,从而发展出独立的女性主义理论。
在当下深刻反思女性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内在关系问题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恩格斯和麦金农分别在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下提出了女性平等的实现路径——回到“公共事务”和“意识觉醒”方法,都有一定的理想主义和局限性,在借鉴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理论本身的二次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