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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卫生法教学困境与思考

2021-12-03高雪娟汤梦莉许克祥

关键词:卫生法卫生医学

高雪娟,汤梦莉,许克祥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 350122 1.人文与管理学院;2.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辞海》对卫生的定义是,旨在促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满足人们健康所需的基本环境和条件。虽然古今对“卫生”一词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大抵可以提取出相同的观念,即“卫生”是与人的健康相关的各种行为或活动。将“卫生”纳入卫生法律规范便形成“卫生法”,美国学者对卫生法的界定涵盖了身体、心理和社会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体系,突出了国家环境、食品和医药卫生方面的保障责任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健康服务责任[1]。我国学者将卫生法界定为调整与健康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因此,卫生法与健康的紧密关系决定了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设置卫生法课程的重要性和意义。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将健康融入一切政策”意味着卫生法地位的提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立了“以促进健康为中心”的“大健康观”“大卫生观”,提出将这一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统筹应对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维护人民群众健康[3]。

一、卫生法的特征

(一)专属性

卫生法的核心规范是保护公民健康,这就决定了其医疗卫生专属的性质,围绕医疗健康问题,建立配套法律制度,规范秩序、规避风险和防范纠纷,保障卫生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而言,卫生法规定了健康服务主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保障患者的身心健康。我国在宪法的指导下建立了一系列健康保健制度和卫生福利法律法规,这些都体现了卫生法的卫生和健康的专属性。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关于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和移动医疗设备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规制健康相关法律问题。

(二)交叉性

石东风教授指出,卫生法生成的理论基础是,以其在应对医学科技发展引发的诸如在基础医学、生命医学、健康医学等领域出现的医学法律问题,试图应用法学、法社会学的医法交融手段、方法,在解决的过程中繁衍生成的应用法学的交叉学科[4]。卫生法的本质是以卫生为调整对象,以人的健康为终极关怀目标,为适应医药卫生法治建设而生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应用性的新型法律学科。卫生法的授课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医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或者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医学相关专业的学生。授课前提是授课对象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医学知识与技能。授课内容围绕医疗卫生与健康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医学知识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延伸。

(三)开放性

我国卫生法学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地医学院校逐步将卫生法内容融入思想政治教学,卫生法开始进入医学生视野。此后部分医学院校开始将卫生法律知识独立,开设了卫生法必修课或选修课[5]。卫生法在内容上包含食品安全、医药卫生和医疗损害等领域;形式上涵盖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不同时期的卫生法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当前,我国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以及“健康融入一切政策”的理念也要求卫生法愈加完善和丰富。卫生法不断克服其自身具有的守成性,积极参与到这一进程,或拓展研究领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或推陈出新,开创属于自己的领域。

二、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卫生法教学困境

近年来,健康服务与管理作为各个医学院校兴办的新专业,课程设置基本上纳入卫生法,只是在课程的性质、先修课程、学时数和考核目标方面有差异。随着时代发展,应时刻反思教学问题,直面教学困境,推动卫生法教改的同步发展。卫生法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置与目标不明

卫生法虽然列入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的课程大纲,但并未与其他医学专业课程受到同等的重视。不同院校的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卫生法课程设置不同,基于惯性思维,或与该校固有的卫生管理专业的卫生法课程设置相同,或照搬该校其他医学专业的卫生法课程安排。有的医学院校将其列为专业基础课,有的列为专业必修课,有的则是选修课,性质不同,课时不同(分别有32学时、36学时、48学时、64学时),价值目标和考核要求等也不相同。以“价值目标”为例,分别有以下几种设定:为学生今后成为合格的健康管理师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今后成为一名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工作者奠定基础;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以更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学生掌握基本卫生法知识,明确医患双方权益,以促进公民健康。卫生法因为定性不清、目标不明,容易滋生授课的随意性[6]。

先修课程的安排方面,通常基础医学、管理、法律基础等课程应先修,之后才是卫生法。但实践中卫生法课程常常安排在这些课程之前,这就导致授课过程中学生出现对卫生法知识点难以理解的情况。不少医学院校没有专设法律基础课,而是将其融入思想政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授课教师若非法学背景出身,易使授课内容偏思想政治弱法学,学生法律基础不扎实,造成后续卫生法学习中有不同程度的理解障碍。

(二)功利型教学色彩偏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卫生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即改革开放到全面发展阶段,卫生法课程正是在21世纪的全面发展阶段进入各医学院校的视野[7]。卫生法课程的历史短暂,经历了初创时期的茫然与困惑阶段,到结合执业医师大纲和临床医学研究生考试大纲等授课的阶段,再到打造线上精品课程的授课模式阶段。授课内容的变化引起授课形式的变化,授课形式的变化进一步推进授课内容的变革。从根本上来看,授课内容是灵魂,无论形式如何变,依然绕不开“遵循功利型教学还是素质型教育”这个议题。关于功利教学与素质教育的争议由来已久,多以批判功利教学为主,提倡素质教育,也有学者主张二者并不冲突,相辅相成[8]。目前我国的卫生法教育偏重功利教育,素质教育仍不理想。

卫生法的功利型教育,即根据执业医师和研究生入学等各类考试大纲以及医师考核大纲要求,针对性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属于实用型教学。实用型教学因其实用性而受学生欢迎,但易使学生陷入关注实用而忽视理论和素养的误区。同样,教师在教学目标和授课内容的设定上也因注重实用而容易固化[9]。

(三)与其他相关学科缺乏融合

王晨光教授认为,新领域法学的发展又必然导致不同学科,包括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内部不同学科的交叉。学科融合打破自我设限,顺应学科发展趋势[10]。卫生法源于卫生科学又服务于卫生科学,医学伦理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卫生法和医学伦理学等学科的交融。健康学、健康管理学等新兴健康学科的产生,使卫生法更加包容,综合性特征更加明显。

但是,卫生法的教学却难以与其综合性和交叉性的学科特征相匹配,呈现出相对封闭的态势。一是因为专业教师学科背景多为法学,授课过程对涉及医学专业术语的阐释会出现解释不到位、理解有偏差甚至解读有误的情形;二是因为医学院校普遍缺乏对卫生法的重视,缺乏对教师的培训,发展平台不足,主要依靠教师自身钻研和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教师自身努力虽是根本,却会因为外在环境和条件的限制而影响发展。

三、突破卫生法教学困境的思考

(一)明确卫生法培养目标

学科培养目标是学科教育的逻辑起点和灵魂,决定了学科培养的方向以及授课方法和内容。具体到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卫生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对教师和学生分别提出授课标准和学习目标。卫生法在健康服务与管理中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学生系统掌握卫生法基础知识和技能,重点理解和掌握与健康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并内化为学习相关法律的能力和素养。

1.系统掌握卫生法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卫生法学课程授课对象广泛,涵盖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专业培养目标各不相同,决定了卫生法在面向不同专业领域学生的授课目标不尽相同。例如,教师给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授课时侧重介绍医事法律、医疗侵权与赔偿等法律法规;给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授课时,需要系统讲解卫生法知识,培养学生依法行政理念;给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授课时,侧重讲解医师执业法、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健康服务合同法和侵权责任等。

结合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的考试大纲和实践要求,应重点讲解健康管理合同、医师执业规则、医疗过失和生命全周期的健康管理等内容。围绕卫生法课程中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损害法律制度、传染病法律制度、中医药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形成一个针对性强目标性强的相对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随着课程的深入,适当加入对当前国家最新健康理念与政策、突出的健康问题和亟待完善的前沿法律问题等内容的介绍。

2.维护服务与被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认识到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矛盾性和统一性。医师享有的权利对应患者的义务,反之,患者的权利也对应着对医师的义务。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健康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健康管理师和患者在健康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其次,要明确健康管理师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关系。健康调理、健康指导与健康评估等是健康管理师的核心职能,在服务中直接作用于患者。管理师的学习权和研究权,一方面可以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能更好地履行管理与服务的职责。管理师建议权指针对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而提出的意见建议。管理师的义务也是围绕健康调理、健康指导与健康评估等活动展开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3.牢固树立生命伦理法律意识。卫生法是规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社会关系,生命与健康密不可分,健康是生命的前提,生命是健康的基础,二者互为前提。生命健康的实现和保护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也离不开伦理的规范,生命伦理法在新时代医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诞生,且日渐彰显其重要作用和蓬勃发展的生命力。任何一项关乎医学伦理的医疗决策的执行,都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论证程序,以决定该决策的去留。药物试用、临床试验、人体试验、基因技术和健康大数据的应用等领域都关乎生命伦理,都应被纳入生命伦理法考证和研究的视角。因此,只有让健康管理专业的学生从内心牢固树立生命伦理法律意识,才能真正热爱生命、敬畏生命和尊重生命,更好地完成健康服务与管理的使命。

(二)从功利型教学转向功利与素质结合型教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作业,艺术或学习,如果它使自由人的身体、精神或智慧不适于优秀才能的发挥和实践,就应该被称为机械的作业,艺术或学习[11]。亚里士多德将教育区分为自由教育与卑下教育。他认为单纯汲取知识不做任何思考或者为了谋生所学,是不自由的卑下教育,是机械式的简单复制;只有以促进自由思考和自觉学习为目的的教育,从根本上触及灵魂深处,形成自发自主自觉的学习,即所谓的自由教育,也即素质教育[12]。

杜威认为,功利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区别源于内在思想与外部行为之割裂[13]。杜威希望打破两种教育“各自为阵”的局面,个人既能很好地工作,又拥有较高的素质,二者融合统一。据此,教师在卫生法教学中应辩证地看待卫生法,尽可能使两种教育交叉融合,传授卫生法知识,培养卫生法律思维的习惯,最终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

1.辩证地看待卫生法。20世纪80年代卫生法在医学院校设立,2007年泸州医学院设立全国第一个医事法研究中心,之后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设立了卫生法硕士点和博士点,西南大学自主设置卫生法博士点,卫生法不断成长和壮大。这与国家政策的鼓励、专家学者和莘莘学子的共同努力分不开。因此,卫生法不是普通的通识课,而是一门值得深入学习和挖掘的素质专业课。卫生法作为交叉学科,内涵丰富,其蕴涵的法治精神、道德伦理精神、生命至上和以人为本的精神都值得深入学习和探究,并转化为内心的信仰。

2.教师个人的自我提升。《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教师不能仅将自己框定在功利教学,而不对教学做深入的思考以及围绕教学开展科研。科研反哺教学的效果体现在启发学生思考,甚至从课堂延伸到课后的互动教学。因此,教师注重素质教学是促进教学相长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作为卫生法教师,一要坚定卫生法信仰,通过不断自我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将功利教育与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二要潜心研究教育理论,形成体系化的卫生法学教育理念和方法;三要引导学生从内心真正接受卫生法并转化为自发自主的学习和思考。此外,教师应顺应慕课改革的时代潮流,打造卫生法慕课精品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授课的方式,线上是基础,线下是提升,推动功利教学与素质教学的结合。

(三)强化卫生法与其他学科的融合

卫生法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学科融合教学的特征。卫生法源于医疗卫生,又服务于医疗卫生。教学唯有基于医疗卫生实践之所需,才能通达医疗卫生之法律规范[14]。据调研,卫生法专任教师均缺乏医学背景,充实卫生法知识以外但与卫生法密切相关的知识至关重要。例如,传染病防治法涉及传染病知识,母婴保健法涉及孕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涉及公共卫生知识,脱离医学知识讲卫生法必然苍白无力,甚至错误百出,影响授课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并最终影响课堂教学效果。

1.卫生法教学与医学教学相辅相成。卫生法教学目标并非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而是让学生掌握医疗健康领域基本法律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升法律素养,在课程目标上与医学教学的导向具有一致性。卫生法教学作为医学教学的辅助,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医学教学目标的实现[15]。一是卫生法教学不可避免地涉及医学知识,教师需要通过辅修、培训或医学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获取课程所需的医学知识,并与学生形成课堂互动。卫生法教学时,教师应学生树立医学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娴熟的医学技术是避免医疗损害发生的重要条件,强化学生学习医学知识的内在动力,以推动医学教学。二是医学教学中也可融入相关的卫生法内容,医学教师不仅具有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经历,也具有执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素养。授课过程中若将医学服务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融入医学教学内容,既打破原有学科的理论界限,有助于医学知识与卫生法知识的整合,又深化学生对于交叉学科的认知,卫生法教学与医学教学相辅相成。

2.分层次的卫生法教学。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划分为最低的生理需求到最高的自我实现层次的需求[16]。人对知识的需求也随着需求层次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教学的目的和内容也应对应不同层次的需求。卫生法的教学也有明确的层次。第一层次服务于未来健康服务与管理职业的生存教育。主要教授卫生法基本理论,医疗机构管理法、医师执业法、健康法与社会、医疗疏失和医患契约等与该专业未来执业密切相关的知识和实践技能。第二层次是关于卫生法律问题思考与探索的发展教育。对医学、生命科学所提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提炼和剖析,课程集中讨论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医学服务生命伦理问题和国内外健康法的比较分析等,并结合伦理学思考。第三层次是卫生法的信仰教育。学者小原国芳认为,教育是理想和人的关系,信仰是方向,建立方向的人是有力量的人。因此,健、富、真、善、美诸种价值中,“圣”的价值最根本也最终极[17]。该层次主要教授特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医学所带来的卫生法前沿问题与政策法制,包括对基因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医疗和稀缺资源的分配等问题,也包括《“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侧重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修订内容和立法精神[3],并结合学生演讲、辩论或者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展开。卫生法教学与医学教学在每个阶段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随着层次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实现,两者的契合度与层次的深浅成正比例关系。

四、结 语

邓小平认为“发展才是硬道理”,教学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发展。知识源于学习,不仅要学习传统知识,更要贴近现实;不仅要学习职业性知识,更要提升文化素养。教学在助推知识转化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卫生法教学应紧跟时代步伐,结合新时期健康服务与管理的前沿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只有当知识沉淀为学生身上的素养和内心的确信,卫生法学习将外化为自觉的行动力,并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得以践行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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