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野到共融:英国都铎时期大学治理权力的演变*
2021-12-03周亦斌易红郡
周亦斌,易红郡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大学的出现为基督教世界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教育形式,开启了教育的学术研究之路,大学作为学术活动和教育实践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是12世纪以来城市智力活动高度发达的集中体现。英国大学的早期发展很大程度上以借鉴为主,其权力形态也由最初非正式、较松散的学者集体决策,过渡到教权与君权的共同参与。长期以来,大学作为培养高级神职人员和政治精英的摇篮,是利益争夺与权力博弈的中心场域,两大权力集团都竭力争取更多的大学管辖和治理的权益,作为它们在知识领域权威的有益补充。当宗教改革将教会的信义矛盾上升到民族身份认同时,君主意识到政教权力的分离将极大地阻碍英格兰民族国家的成型和意识形态的统一。随着君主权力的持续强化,一个新的本土教会开始填补“由于基督教的衰退而出现的空白”[1]358。大学治理权力的斗争随之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融汇成显性的君主对大学的直接监管,大学治理中的各利益相关者也开始在统一的权力架构指导下展开工作,逐渐摸索出一条明晰的治理路径。
英国大学治理呈现出的特异权力形态集中体现了英国教育发展中权力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一方面,君教双方不可分割的利益关联,始终显现出一种相互吸引、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倾向。不论是中世纪时宗教化的政治,还是都铎时期政治化的宗教,二者间彼时相互依存的关系皆是为了维护治理权力的一致性,以达到各自在不同阶段利益目标的预期。另一方面,二者又时刻体现着相互排斥、否定以及一种分离的趋势,长期持续的利益博弈即是这种斗争性的显性表征。有学者认为,大学治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一种内外利益的动态平衡,一些行为关系的组织规范,一类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2]40一旦大学治理得到这样一种规范与整饬,那么传承自古希腊的自由教育将在一种更具活性的氛围中裹挟着人文主义精神,进一步凸显和发挥其育化之功,演化为一种“能够涵养人的理性,把人从各种蒙昧、偏执中解放出来,使人能够自由地思想、自由地判断、自由地行动”[3]16的自由学术。
对英国都铎时期大学治理权力的梳理,展现大学教育中社会和神学属性的融合、人学与哲学意蕴的统一,有利于深入都铎社会语境洞察其成因,厘清其演变的基本形态。对大学治理历史逻辑的探寻,则在师生自治共同体传统的基础上揭示了治理权力演进的情境性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既能从宏观视角把握教育治理的演进理路,又能以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酌古准今,从源头丰富大学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内涵,为现代大学在治理中均衡教育增量与质量、缓和行政与学术矛盾提供一种视域上的多元进路。
一、英国大学治理权力的中古形态
“大学”(universitas)一词最初只是简单地指代行会或社会团体,后来才被用来指那些已形成固定课程、管理规则、受到某些权威认可和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者联合体。12世纪至13世纪相继建立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下文简称“牛桥大学”),在相当长时间内借鉴了欧洲其他大学的治校经验,它们或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à di Bologna)为目标,或从法国巴黎大学(Université de Paris)汲取灵感,遵循着保守且相对独立的自治路线。
博洛尼亚大学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组织起来,它由学生掌握日常运行的大部分权力,包括雇佣、解聘教授和规定他们的职责。一方面,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来自意大利及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地方,他们远离家乡,为了守望相助而团结在一起,这种互助联盟效仿了意大利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行会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这种联盟也是学生为抵御当地居民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大量租户和消费者的涌入,导致住房成本和生活必需品的物价飞涨,学生们对这种暴利行为无能为力,他们联合向城镇施压并声称将整个大学迁出博洛尼亚,最终通过斗争获得了确定住房和书籍价格的权力。[4]8-9可见,最初大学的治理权力多源于学生谋求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期的巴黎大学则是另一种治理模式,由成熟稳重的学者在教导年轻人的同时行使治理权。学生自治与教授治校皆是特殊背景下被激发出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可以看作是早期大学在探索权力架构与组织方式时的大胆尝试,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学教育的专业化(职业化),引领学生进入他们所期待的法律、医学和神学的职业领域,因为作为“职人”的地位和权威是一种重要的身份优势,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来自本地居民和官员的骚扰。
在关于英国大学起源的研究中,常将牛津大学和牛津当地某个修道院或教会联系起来,认为牛津大学的建立与它们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依附关系,至于其真实情况如何尚未有公认的答案。但有一点为众多学者所肯定,即在牛津大学的成长过程中,大学各学院的发展没有依赖任何教会或修道院组织,学者们亦没有受到某些机构或官员的钳制,而差不多同时期的巴黎大学则受到圣母院大主教的管辖。[5]327在回溯和分析“牛桥大学”起源的若干可能性时,发现学术迁徙或学术移民极有可能是其早期治理形态的关键因素,剑桥大学的建立可以认为是牛津大学学术体系的异地繁殖和衍生,从本质上看它的建立也是由学术人员的迁移促成的。据教皇公使信记载,1209年牛津大学的三名学生被一伙以市长为首的市民抓住并处以绞刑。传闻中不仅约翰国王对这一恶劣行径表示默许,教皇也下令禁止在牛津大学继续讲学,使得大批教师和学生移居剑桥、雷丁和其他地方。[6]9
“牛桥大学”的早期治理主要受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启发,经过英国本土化的实践后,表现出有别于其他大学的治理特点,初步形成了一种斡旋于教会与君主之间的非官方治理模式,逐渐从一种从事艺术与科学教学的教师、研究者和学者的联合体,成长为一支令教权与王权皆为之侧目的社会势力。在漫长的一段时间里,“牛津大学没有领导机构,甚至没有领导人。直到1201年,学校才有一个领导人,称作‘magister scholarum Oxonie’。1214年这一头衔改称为 ‘chancellor(校监)’。1231年,牛津教师群体才被称为‘大学(universitas)’或‘行会’(corporation)。”[7]107剑桥大学作为牛津大学的衍生体,其大部分建校人员皆是从牛津大学转入的,治理的模式也与牛津大学相仿,两校皆因建校时内部联合的先天特性,比其他大学更重视学校内部专业人士在治理中的地位和能动参与。因此,从建校到被认可并被接纳为正式团体,“牛桥大学”是中世纪以来“教师管理大学”类型的典型代表。[8]47
诚如蒙特默伦西(J. E. G. De Montmorency)所言,从英国大学治理权力演进的历程来看,其面临的外部干预显而易见,但同时两所古典大学“长期以来享有一种特殊的自由,这种自由最初似乎并不是外力干涉下萌发,它起源于一种既定的权利,而非国家、政府和某些权力机关明确立法或个人意志操控的结果。不把教会意志和君主统治等权威视为正义的唯一源泉,这种在现今看来明显的反常现象,存在于中世纪的观念中则显得司空见惯”[9]72-73。此外,在宗教神学主导的知识领域背景下,经院哲学的危机进一步加剧了大学内部人员思想意识的动荡,与教会权威发生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英国大学治理权力的历史分野
从权力划分情况来看,二元对立的分权状态是当时英国大学治理中最主要的权力格局。教权和王权在各领域的冲突持续上演,“牛桥大学”因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卓越成效,被各方接纳和极力拉拢,各利益集团皆希望以自身的利益为驱动在大学治理中充分发挥影响。对于君主和教会来说,大学是不容忽视的经济主顾,它不仅为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为培养官员及其良好声誉提供了最佳的教育场所。[10]63在它们的权力博弈与争辩中,大学这一双方都极力争取和维护的重要场域,获得了更多的特权,也在双方斗争的夹缝中觅得了发展的良机。“独立性就在这种骑墙的局面中产生,它从教会与王室这两个方面都可获得特权,其影响为任何其他市民行会或同乡会所不及。”[11]97尽管大学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甚至牛津大学在其所在地除了城市当局外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但教权和王权始终是宗教和世俗领域难以撼动的存在,无论是社会影响力、文化渗透力还是经济制裁力等皆处于强势地位。新生势力的“牛桥大学”如何在各利益团体环伺中左右逢源,进一步扩大自身的生存空间和话语权,成为其早期治理的核心诉求。
教会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强势作风,使早期的大学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摆脱其掣肘而获得完全自由。牛津大学所在地并非主教区,主教日常居于距离较远的城镇负责整体统筹,由副主教作为教会所在地区的最高官员行使管辖大学之权。
一方面,教会常施行宽厚的政策保障大学成员的集体利益,并协调大学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据教会往来信件记载,教廷使节在牛津大学访问时,对所有人服从其权威的表现十分满意,遂施与多项政策以改善大学成员的学习和生活,包括为期10年的减免学者租用校舍固定租金的政策,以及每年向贫困学者提供52先令及在圣·尼古拉斯节宴请100位贫困学者的慈善承诺。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牛津大学的地位,教会还要求市民发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为学者们提供生活补给。另外,如果出现逮捕大学成员的情况,必须在林肯主教或牛津副主教的要求下释放,需每年重宣这一誓言,若发生意外伤亡,则所有被判参与犯罪的市民都要脱鞋、取帽、除去斗篷,到被害大学职员的墓前诚心忏悔,并将他们的遗体妥善且庄严地安葬。[6]10可见,大学及其学者自始至终都受到教皇的重点关注和所在教区主教的特殊管辖,在英国这一基督教国家享有特殊地位。
另一方面,尽管“牛桥大学”最初的权力皆源于罗马教皇,但两校的教师和学生在主动寻求特权与豁免权时,却将目标转向了英国君主。从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开始,每位君主都习惯于在继位后确认现存的学术特权并予以强化,这种对学者福利的持续关注和维护,使君主与大学间的关系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也是彼时英国君主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首先,君主为有意向前往牛津大学学习的学者提供城镇住房,并敦促地方当局尽一切努力缓解住房问题,严格执行由两名大学教师和两名地方行政官组成的委员会确定的租金方案。[12]398-399其次,为了确保住房租金的稳定,君主相继出台一系列附加条款,规定房屋和租金必须每5年重新评估一次,兼顾穷困人士、本地租户和富人的利益。最后,由于出现了一批声称拥有学者身份的骗子,人们很难区分其身份的合法性。为了防止这种不利于统治的局势继续恶化,亨利三世敦促牛津郡地方官员和大学校监之间加大合作力度,一来巩固自己统治的已有优势,二来通过怀柔政策争取大学治理中更多师生的支持。1231年,他命令牛津地方长官将所有虚假学者驱逐出牛津城,确保留下的职员都在其监管和指导之下,以维护学术队伍的纯净。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扰乱大学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人员与行径严惩不贷。[12]396-397这种规定对同期的剑桥大学同样有效。
此外,大学“校监”一职的出现及其变化,也是大学治理权力分野的重要体现,它的出现从一开始就带有不甚明确的职位归属问题。有部分人认为,校监是隶属于主教教区的教会官员,由主教指派来负责一批教育职员的管理。[13]6实际上,这个职位的出现,预示了大学治理权力中愈发激烈的交锋态势。从权力属性出发,校监(有时由主教本人担任)是联结大学、教会和君主三方势力的关键角色,不仅于教皇处获得对大学进行信仰监管的最高授权,也在君主处获得施恩布政的王权特许;从职位的任命来看,除了偶尔由主教兼任,其他大部分时间校监皆由非教职人员担任,这部分人少有主教对教皇那般忠诚、服从和强烈的归属感,为大学争取校监的人事任命权创造了机会。从彼时大学治理中的权力对比来看,教会对大学的干预明显占据上风,因而大学成员更偏向于脱离教会无孔不入的严密监管。随着“牛桥大学”法人地位的先后确立,一场旷日持久的摆脱监管的行动宣告开始,大学成员逐步扩大了独立于主教之外制定大学章程的能力,从而不仅限制了主教和校监对大学成员的管辖,也淡化和隔绝了校监作为教会任命者对主教的种种义务。[14]23到14世纪末,教会不得不承认“大学实际上已经成为两者间更为强大的力量”[5]424。
可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君权和教权在大学治理中的交锋,已从谨小慎微的彼此试探,逐渐过渡到一种此消彼长的常态化行为,彼此权力的边界仍清晰可见,没有哪一方出现明显的颓势,大学本身也暂未显露出明确的利益取舍和趋向。
三、英国大学治理权力的主体共融
到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时,文艺复兴运动的推进和人文主义精神的传播进一步强化了英国大学的教育功能和社会参与。作为高等教育的中心场域,大学凝聚了学者对知识的追求和对真理的探索;作为一个利益的集结地,它又始终游弋于君教权力的博弈中。当君权隐隐形成一种对教权的超越时,君教之间的权力天平开始失衡,往昔分庭抗礼的微妙关系被打破,最终确立了君权在大学治理中的压倒性优势,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治理权力的格局,催动英国大学治理的权力形态从二元对立向一元并轨过渡。
(一)大学治理权力主体关系的变更
早在都铎王朝建立前,原本以严谨高效的行政组织和近乎军事化管理模式著称的罗马教会,已演变成了一个冗杂的腐朽机构,为世人所诟病。民族意识在欧洲大陆的觉醒,为英国君主驳斥和对抗“君权神授”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与此同时,人文精神的兴盛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罗马基督教义的潜在影响,在对教会权威造成极大冲击的同时,促进了个人主义精神的彰显,利益的出发点也开始从教廷向本国和个人(君主)转移。都铎早期是君权与教权角力的关键阶段,民族国家的形成使英格兰民族的凝聚力空前增强,君主在走向英国最高统治者的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他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布局,优化大学权力部署,强化政策法规扶持,试图将英国大学治理严格地限制在国家监管之下,学校治理的权力形态发生显著变化。[15]235
首先,在各级学校中广泛存在的修道院腐败问题,到亨利七世时已升级为一场社会危机,是君主树立大学治理权威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沉疴。修道院往昔艺术和科学避难所的角色,以及修士们专注于学习和复制古希腊、罗马书籍,探索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希波克拉底理论的学术形象,已消失在肆意妄为的腐败与放浪行为中,引发了世俗信众普遍的不满,严重阻碍了都铎社会的前进。亨利七世作为一位中立的基督信徒,尽管已意识到宗教问题的严重性,却无力或者说无心改变这一局面,其主要精力集中于恢复王朝的经济秩序和巩固政权的统治。直到亨利八世继位并掀开宗教改革的序幕,才正式将解散修道院提上日程,他通过一系列法案合法地解决了修道院这一社会发展中的沉重负担,并将之彻底驱逐出英国学校教育序列,使得英国学校教育的传统格局发生了重要转变。虽然在此过程中难免造成较大程度的破坏,如大学修道院馆藏文物及图书馆书籍的损毁等,但从学校治理的宏观视角及大学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肃清教会遗留的积疴对于明晰大学治理权力形态势在必行。另外,因修道院消亡而存在的学校教育空缺,通过王室兴办的一批文法学校而得到弥补[16]490-491,这一举措强化了君主在社会公众中的统治形象,有利于其治理权威更加顺利、自然地向大学过渡。
其次,王朝的有序运行需要稳定的高级人才输入来维持,因而君主争取更多的大学治理权力是这一时期发展高等教育的重心,君主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强化主要体现在推进校监一职的变革上。作为大学治理权力架构中的核心成员,这个阶段校监在世俗君主处间歇性获得的权力激增,与之前从教会获取的权力相比,呈现出明显的赶超之势。自亨利三世以来,校监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王室特许状的授权得到增强,至都铎王朝时期达到峰值。在与世俗生活更为广泛而深度的结合中,校监行使了越来越多的管辖权,在城市事务中的地位也进一步提升。在君权加速渗透的进程中,大学校监在宗教方面的权威日趋淡化,呈现出更多世俗官员的特点,他们成为当地非行政管理人员中的显要人物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参与者。这个群体不仅对大学施加越来越多有利的政治影响,致力于改革陋习和改善教会生态,而且其任期也超越以往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两年任期),变更为终身任职。[17]328-332同时,校监还充当大学道德规范的守护者,在对涉嫌道德败坏的学者和公民行使调查权利时,校监兼任民事、刑事、经济等多方面的职权,早期那种单一的宗教形象已逐渐转变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多元权威整体。[18]71
从大学的长远发展考虑,由一位接近政治权力中心圈层的显赫人士担任校监实乃明智之举。毕竟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大学都难以脱离世俗权力而孤立发展,因此当都铎王朝的君权开始占据优势时,掌握校监职位的任命权是将大学置于王室实质控制下的重要手段。[19]23-29从大学建立至都铎王朝的几个世纪里,校监是学术自主的象征,王室通过直接干预大学事务、控制大学行政职务的任命和晋升,不仅将校监作为王室机构成员的权威烙印在大学之上,而且将这一重要职位捆绑在同一集团,成为与王室利益休戚相关的重要部分。可以说,对大学愈发频繁和明显的权力改造,是为了在更好地贯彻执行带有王室意愿政策的同时,培养出一位顺应和服从的校监继任者,有利于王室对大学治理工作的持续推进。这一阶段大学校监的具象化,标志着英国大学从原本权力多元的学者自治团体,转变为都铎王朝中央集权的国家代理人。
此外,君主通过监察、巡视等方式,巩固其在大学治理权力主体关系中的权威和主导地位,为促成大学治理权力的垂直变化扫除了窒碍。当宗教改革蔓延至英国时,迅速在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就其婚姻合法性问题争辩的刺激下,发展为本土化事件,继而扩散成一股与罗马教廷决裂的运动,导致学校结构体系发生重要变化,进一步削弱了学校中的教会权威。“重新组织学校成为建立新教国家的关键问题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20]126亨利八世依托宗教改革的背景和议会的影响力相继颁布一系列法案,强化了君主对大学的绝对管辖。1529年多项法案的相继出台,逐步剥除了教士的司法保护伞,所有天主教徒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旋即经济上的制裁、农业及贸易方面的限制接踵而至,教士生活中不合理的保障被渐次抽离。[21]13-15
从君主统治的视角来看,都铎早期对教会强权和过度司法自由的精准打击,旨在抑制和消除权力过巨的教会势力,因为神职人员的逐利和对罪行的非法庇护,不仅引发了广泛的舆论批评,而且严重威胁了君主地位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使“整个英国的正义之臂瘫痪”[22]19。《藐视王权法案》(1530)、《教士顺从法案》(1532)、《上诉法案》(1533)、《至尊法案》(1534)的相继出台,郑重宣告“英国在司法领域内与罗马教廷完全断绝关系”[23]146,且君主是英国唯一、至高的首脑。因而当亨利八世设置巡视员委员会时,在大学治理中推进和强化王权意志也变得顺理成章,“以确保大学按照王室的政策和正确的信仰进行教学”[24]38。在他的授权下,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获得了作为巡视员和君主全权代理人的特权,可以颁布禁令以审查和废除大学的基金会、特许状、捐赠、章程、特权、豁免、法令、公告及其他天主教公文,并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开展大学的治理工作。[25]1631535年,克伦威尔派人带着重新确定学习方向的指示和实施必要改革的权力到大学巡视,要求所有大学成员都必须宣誓效忠君主,并且由于君主作为教会的最高领袖,在整个王国都摒弃了罗马教皇的权利,因此大学也必须同步停止讲授教会法和授予相关学位,那些妨碍古典教育的宗教仪式也应一并废除,且所有与君主颁布法令相悖的大学及学院章程都无效,学校领导人及教职员工必须恪守修订后的新规。[26]375随着“牛桥大学”先后获得王室基金会的赞助,君主在治理中的权力印记愈发清晰,大学治理的一元化雏形初显。
(二)大学一元治理形态的确立
到爱德华六世统治时,君教权力的博弈已接近尾声,以君权在各领域的胜利而暂告段落。在向英国国教转型的进程中,新教教义作为一种思想武器和掌控手段,在大学治理中强制推行。为了更好地传布教义,享受宗教改革的胜利果实以及达成教义的平稳过渡,爱德华六世任用一批来自欧洲大陆的改革派学者,推进宗教改革思想在大学的传播。如1548年意大利人彼得·马特·韦尔米利(Peter Martyr Vermigli)被钦点为牛津大学的神学教授;德国人马丁·布克尔(Martin Bucer)被任命为剑桥大学的教授,他使剑桥大学“成为英国新教的学术焦点”[20]98。同时,王室对“牛桥大学”的巡视也更为激进和彻底,不仅驱逐顽固的天主教徒,转移大学教学的重心,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大学校园的行为和礼仪。巡视者颁布新规重构了人文主义课程,如在本科阶段禁止文法课程的学习,重点学习数学、天文学、几何学等科目;重新强调希腊语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哲学、天文学一起作为文科硕士的必修课程。此外,明令禁止大学中出现游行及举行天主教的仪式,一些常规行为如掷骰子、玩牌、击剑甚至在街道闲逛皆在被禁之列。[27]254可见,罗马教廷在退出大学的权力生态后,君主意志主导了大学诸多方面的行进路线,经过爱德华六世的巩固,大学治理中的君主权威达到了一种难以推翻的程度。尽管玛丽一世统治时,血腥和暴力时有发生,女王也有强烈的意愿希望在大学治理中复兴罗马天主教的荣光。但事实证明,经过前两任君主意志的积淀,新教思想远比想象中更为牢固地扎根在英国大地上,短时间内这种已被大多数人接受并习惯的宗教风格和模式很难再被颠覆,尤其在大学这种由具有牢固价值观和自主意识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学术团体中,个人权威的影响微乎其微。玛丽一世的宗教复辟带来的积极成果是,它使英国真正明晰了与国情适切的宗教方针和路线,为英国大学治理权力形态一元架构的最终成型奠定了基础。
综合来看,亨利八世致力于与罗马教廷决裂,但不热衷新教的建设;爱德华六世推动了新教教义的传播,但其英年早逝未能让改革成果持续发酵,即遭逢玛丽一世的天主教复辟。因此,伊丽莎白一世继承了一个在宗教问题上不甚明确和存在分歧的国家,其继位后的首要任务即彻底、有效地解决宗教混乱的问题。在国务大臣塞西尔爵士(Sir William Cecil)和掌玺大臣尼古拉斯·培根爵士(Sir Nicholas Bacon)的协助下,伊丽莎白一世于1559年签署了两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案,与国内残存的天主教势力达成宗教和解。1559年先行颁布的《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 1559)是“一项恢复君主对国家在宗教和精神上的古老管辖权,并废除与之相抵触的一切外国势力的法案”[28]350。该法案作为不可动摇的法律依据,恢复了与罗马教廷平行对等的英国国教。随后出台的《1559年统一法案》(Act of Uniformity, 1559)是一部为统一教会内部共同祈祷、神圣服务以及圣礼管理而制定的法令。尽管向国教新秩序的转变过程较为缓慢,但法案规定的仪式为大多数英国神职人员所接受。[29]ix-x紧接着发布的《皇家禁令》,作为上述两部法案的重要增补,最关键的是对巡视权的修订。作为君主对大学治理和管辖权的重要标志,巡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使大学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求,因而这种监管需要更为有效的衡量标准。巡视者被指示执行《至尊法案》所要求的誓词,并根据《统一法案》的精神强制使用祈祷书,巡视员委员会也因此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工作规范及人员任用条例。[21]141
随着“牛桥大学”逐渐成为英国国教的据点,其成员结构愈发多元,不仅有国教徒,也有天主教徒、清教徒和少数宗教极端分子,他们在包容的氛围中共同构成了这一时期大学治理的人员基础。为了使新教在高等教育领域及知识分子群体中得到稳固发展,大学巡视的密度及管辖程度达到了全新的高度,大学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重要的附属机构,其毕业生也大多成为国家政策的支持者、执行者和神职人员的主要来源,“牛桥大学”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服从君主的国家治理和监管的局面。1559年,伊丽莎白一世就大学教学的问题做出说明,她明确指出任何人在未进行品德和正统出身的检查并得到主教的许可之前不得教书,不论是学校的公开教学还是贵族家庭的私人授课,都必须承认王室地位的至高无上,这是所有人从教的根本前提(这项规定也在1571年被纳入国教教规)[30]103。因此,当1559年王室访问大学及随后牛津大学校监罗伯特·达德利、剑桥大学校监威廉·塞西尔行使政治控制权时,基本达成了王室政策在大学的顺利推行。
1563年,宗教纪律进一步统一和强化,所有的毕业生都必须宣读至高无上的誓言。虽然教会仍将大学作为培养牧师的摇篮,但因其权力架构的建设必须服从君主意志的第一性,因而它不可能再对大学这类庞大的教学机构实行制度层面的控制,反而大学可以自由地批判、抨击教会。到16世纪晚期,王权对大学的影响已渗透到大学治理的方方面面,1579年剑桥大学的副校长和各院长甚至联合向校监提出抗议,他们不满君主在大学治理中的过度干涉,导致一部分学者在君主的诱导下,放弃了原本坚持的价值操守,转向朝臣的发展路线,这无疑动摇了大学教育的根基,极大地威胁着大学教育的长远发展。[31]289此外,君主除了直接任命大学管理者之外,也偶尔要求某些外部第三方机构,如教会委员会来管辖“牛桥大学”,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强制监督执行君主至高无上的誓言,偶尔也会干涉大学内部事务。但这种机构的权力只是君主行使一元治理权力时的辅助形式,存在权威和效力不足的问题,且一般在遭遇严正拒绝和激烈抵抗后,即转为谨小慎微的运作,真实效用极其有限。[32]146-163
总的来看,都铎时期英国大学的治理权力经历了从分野至共融的演变,最终确立了君主一元治理的权力形态。它建构在相互制衡与权力协调的基础上,“既加强了大学与王室的直接联系,也将大学从教会机构中独立出来,并推动着大学与英国社会其他机构的关系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