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种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2021-12-03钟英,张皓
钟 英,张 皓
(四川省泸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四川 泸州 646000)
泸州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自然条件良好,杂交水稻制种历史悠久,制种基地比较稳定,种子生产企业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种子产量高、质量好。近年来,全市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已发展到2600hm2左右。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四川省推进种业发展提升工程规划”中,已将泸州确定为四川省五大杂交水稻制种优势区域之一,泸州市已作出杂交水稻制种生产面积发展到5300hm2的规划,制种单产水平提高到250kg、总产量达到2万t、制种农户总产值4亿元左右,努力把泸州打造成四川杂交水稻制种优势基地。
1 种子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1 种子生产基本情况
2021年,泸州市杂交水稻制种面积2660hm2,约占全省杂交水稻制种面积的14%左右,杂交水稻种子总产量8000t、总产值近2亿元、制种农户增收益800元/667m2以上,种子除满足本市需求外,80%销往省内外。泸州市还建立了杂交玉米、酿酒高粱、马铃薯、小麦良种繁育基地共2600hm2以上,为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2 种子经营方面的基本情况
泸州市是粮食生产大市,常年杂交水稻种子用量2000t左右,杂交玉米种子用量2600t左右。目前,全市有种子批发商95家,个体种子经营户1750户,平均每个乡镇种子经营户达22户。由于种子零售终端的准入门槛低,所以种子经营者总体文化程度不高,个别的甚至不识字,法律基本知识和农业基础知识比较贫乏,种子经营售后服务的意识较差,售后服务的能力不强。
1.3 种子企业的基本情况
通过几年的兼并重组,我市由原有6个种子生产型企业缩减为4个种子生产型企业。其中:四川川种种业现已由央企控股,资金实力和科技实力较强,销售收入和利润实现了三年翻番;泸州泰丰种业是以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专业型企业,近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已发展到1300hm2以上,是四川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已经成为水稻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泸州金土地种业是一家致力于从新品种源头研发到优质稻米终端产品的开发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已建立杂交水稻制种基地867hm2以上,酿酒专用高粱种子生产基地267hm2以上,优质稻米种植基地2667hm2以上,高粱种植基地1.33万hm2。经过整合后该企业总资产规模已达2.6亿元,其种业、米业、复合肥生产、优质农产品加工、资本运作等综合发展模式优势明显;四川高地种业在杂交玉米制种、马铃薯良种生产和小麦良种繁育方面已经建立了种子生产基地2000hm2。
2 种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种子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种子产业发展支持不够 种子产业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产业,涉及面广,牵涉到制种农户、村社、乡镇、企业、银行、保险、用种农户等多个层面,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目前,四川省已将种子产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但制种生产企业在基地落实、抗灾保险、资金贷款、种子收储等方面常常遇到一些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不够,对加快我市种子产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2.1.2 制种生产基地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 泸州市地处丘陵区,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由于长期投入不足,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水利设施、道路、晒坝、田块整治等整体规划和建设较差,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干旱、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制种产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气候因素的制约,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
2.1.3 水稻制种比较效益较低,农户积极性下降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收益与种植经济作物和外出务工收益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其比较效益较低,部分基地农户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制种,积极性呈下降趋势,出现制种面积落实困难,制种基地不稳定的现象。
2.1.4 集中成片规划难 因存在土地分散经营的现实,生产企业在规划基地过程中,基地内不愿制种的农户约占10%左右。由于制种生产区内“钉子户”影响,在制种生产区内形成“插花田”现象,给制种隔离增加了较大的难度,种子纯度达标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1.5 市、县种子储备体系未能建立 由于杂交水稻制种生产是“露天工厂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大,其种子丰欠并非人力可控。目前,省级已实施种子储备项目建设,但市县两级因财政支农资金有限均未能建立种子储备体系,客观上对种子丰欠和救灾备荒应急用种缺乏宏观调控手段,一旦遇到灾荒年份,农业生产用种必然难以得到保障,成为粮食安全的一大隐患。
2.2 种子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种子经营的门槛低,经营人员文化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 《种子法》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只要办理有营业执照,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种子经营,从而造成种子经营人员数量多、素质低的现象出现。种子经营者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一方面给农民够买种子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和选择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种子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对种子的真假、伪劣识别能力有限,甚至部分经营者铤而走险去制假售假,由此产生的种子质量纠纷也常出现,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危害了农业生产的安全。
2.2.2 经营档案不完善 在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存在销售种子不规范现象:一是种子包装、标签不规范。主要是包装袋上的图形与本品种特征特性不相符;品种审定编号、种子检疫证号等标注不清。二是一个品种多个名称,或以商品名称代替审定名称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假冒和侵权行为。三是购销种子无档案记载,开出的票据含糊不清。部分种子经营户购销种子无档案记载,进货渠道、销售对象不明,开据发票故意将品种名称混淆或将多个品种名称开在一张发票上,不填写购种者的单位姓名,客观上造成票据含糊不清,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种子经销商就借机推诿责任,使受损农民索赔出现困难,严重伤害农民利益。四是个别经营户销售散种子和超备案范围经营。
2.2.3 未审先推和退出品种继续销售 部分经营企业和个人利用农民“求新”“求高产”的心理,对自己销售的品种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只讲品种优点,故意隐瞒品种的缺点和不足,误导农民购买未经审定品种和已经退出品种,严重影响种种市场秩序。
2.3 种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经费困难、执法设备缺乏、执法力度不够。在种子管理执法工作中,种子管理经费无保障,种子执法人员无执法标志、无执法检查车辆等种子行政执法所需的基本要求,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取证处理,有的乡镇还发生执法人员在经营者经营违法种子的调查取证时,被种子经销商和不明真相的农民围攻殴打的事件,造成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无保障,违法事件处理不及时,故普遍存在执法效率低、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
3 推进种业快速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促进种子生产发展
3.1.1 加大种子产业发展的领导力度 种子产业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产业,涉及面广,牵涉到制种农户、村社、乡镇、企业、银行、保险、用种农户等多个层面,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可参照绵阳、眉山等制种生产大市的做法,在泸州市主要制种基地的江阳区、泸县、合江县,将种子产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成立以县长或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县长为组长,农业、发改、财政、银行、保险、国土、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加大对种子产业发展的领导力度,加强统筹规划和统一协调,以保障我市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3.1.2 加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的投入 种子产业是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发展与安全的基础性产业,希望政府在项目规划和资金支持上加大对制种基地建设的投入。对制种基地的水利设施、道路规划、田块整治、机械作业等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以增强基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建设成高产稳产的标准化、规范化种子产业基地。
3.1.3 实施制种生产专项补贴 种子产业被国家定性为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但由于杂交水稻制种是异交结实、产量较低,因此杂交水稻制种专项补贴的标准应当高于水稻大田生产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之和,以增加杂交水稻制种农户的比较收益,提高制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3.1.4 加大土地向制种大户流转 积极探索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的管理与建设创新,在目前“公司+农户”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土地大流转+小业主”“企业+专业合作社+制种大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模式,保证土地向制种大户集中,实行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制种。建议国家和省政府为“成、德、绵、眉山、泸州”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的“制种专合社”和“制种大户”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补贴,建议补贴300~500元/667m2,保证分散土地集中于“制种大户”和“制种专合社”手中。
3.1.5 提高种子收购价格 适当提高对农户的种子收购价格,使产业利益向制种农户倾斜,从而提高制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可将种粮比价由现在的1∶5~7调整为1∶7~10,同时以种粮比下限和当年国家最低稻谷收购价来确定杂交种子的最低收购价。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和引导种子从生产企业到用种农户之间如何减少中间环节和成本费用,以提高制种农户的收益,降低种子销售价格、减轻用种农户的负担。
3.1.6 加强制种技术研发和培训,把先进的制种高产技术落实应用到田间 政府相关部门和种子生产企业要加强制种高产技术的探索,大力培养职业或专业制种新型农民,使之掌握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制种高产先进技术。大力推广集中育秧、机插机收、拉绳赶花、机动喷雾、专业统防、专业除杂等组织和技术措施,大幅减少制种劳动用工和降低制种生产成本,提高制种单产和效益。
3.1.7 支持种子企业继续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种子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种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种业企业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实施资产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种子企业,整合组建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强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增强种子生产型企业的实力,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更加有力地推动我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快速发展。
3.1.8 设立种子储备专项基金,建立种子储备体系 建议在市、县两级财政支农资金中设立种子储备专项基金,用于种子储备设施的建设和储备种子政策性亏损补贴。健全市、县两级种子储备体系,增强对救灾备荒应急用种宏观调控的能力,满足粮食生产用种的需要,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3.2 加强种子经营管理
3.2.1 适当提高从事种子经营的门槛,设置必要的保障条件 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农业生产用种的安全,适当提高从事种子经营的门槛是必要的。尽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种子经营者必须通过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种子法律法规知识和种子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种子经营者还应当具备固定的门市等种子经营的基本条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登记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种子经营。
3.2.2 加强种子法宣传培训,严格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要深入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标语、科技赶场等多种形式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继续坚持以所在县为主开展对种子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种子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种子经营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服务技能。要积极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加强对全市种子专业批发市场以及重点乡镇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种子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种子上市坑农害农,严厉查处品种侵权行为和未审先推行为,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3.3 提高种子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3.3.1 增加投入 各级政府应将种子管理和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种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配备种子管理和执法必须的手段和工具,便于备案登记、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
3.3.2 加强建设 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种子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升种子管理的效率和办案水平,为农业生产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