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图书出版中使用剧照涉及的版权问题

2021-12-03程怡铭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阿莫肖像权著作权人

程怡铭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一、著作权客体类型与著作权归属

(一)剧照判定为作品的条件和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截图是从影视作品中截取某一帧静态画面获得的单张作品,当其满足作品的特征时,认定其为摄影作品,作为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其著作权归属于影视作品创作者,即摄影者。[1]如果该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归属于摄影者所供职的公司。 具体来讲被认定为作品应具备的特征是: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对于影视剧截屏是否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判定,其关键点往往在截取的特定帧画面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 在图书使用影视剧截图时要考虑该单张作品的著作权,具体内容通常涉及: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

从法理上分析,由于各帧静态图像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是摄影者的劳动成果。 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剧照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相关判例

一个影视剧剧照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经典判例是2017 年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原告)诉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被告)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它作为经典案例,明确下来“从视听作品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

原告具有《著作权声明书》,载明如下内容:“对于未经授权使用该作品电视剧海报、剧照及剧中截图等著作权侵权行为,新丽电视公司作为该作品及该作品电视剧海报、剧照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著作权维权行动,并获得全部赔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被侵权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主张的权利为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基于以上事实,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定为被告侵权。

二、常见的剧照侵权类型

在图书出版中使用影视剧剧照可能涉及的侵权类型有著作权人身权侵权、著作权财产权侵权以及剧照中人物扮演者的肖像权侵权。

(一)著作权侵权案例

从2017 年持续到2019 年的“谷阿莫侵权纠纷案”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侵权中的代表性案件。 在众多电影介绍、电影评论类媒体中,“谷阿莫”品牌系列视频是比较受欢迎、比较知名的。“谷阿莫”是自媒体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生产者,他的“几分钟带你看完某电影”系列短视频非常受人追捧,他在微博上有1246 万粉丝,微信公众号文章的平均阅读量在每篇1 万以上。 “谷阿莫”的内容推送使用了电影中的图片,截取了电影中的片段,再配上解说词,将几个小时的电影高度概括成几分钟的短视频,讲述整个电影故事。 对于该系列短视频,包括迪士尼在内的多家电影公司对“谷阿莫”提起诉讼,最终“谷阿莫”败诉,法院判定他的侵权情况如下:

法院判定“谷阿莫”系列短视频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 前述提到“谷阿莫”的二次创作无法提供作品的合法性来源, 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演绎权。 并且截取电影的片段进行剪辑,以戏谑的形式进行解说,侵犯了电影作品的完整权。 公众通过“谷阿莫”系列视频快捷地获悉涉案影视剧的主要情节,提供短视频的行为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3]

本案对侵权行为的判定中,法院参考了以下几项标准:一,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判断属于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对社会公益及文化发展有益的使用, 给予肯定评价;反之,即使是出于教育目的使用, 但无益于社会公益及文化发展,以至于必须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容许二次使用,应给予否定评价。 二,判断著作的性质、二次使用的质量及其在整部著作中所占的比例, 并对利用结果对著作的潜在市场和现有价值的影响进行衡量。 三,参考使用人与著作权人达成合理使用协议的情况。 在“谷阿莫”侵权案件中, 原始著作是电影作品, 谷阿莫视频中对原作品的引用量占比不大,但集中介绍了整部电影的故事梗概和核心内容, 对电影的潜在市场和现有价值产生了严重影响, 即使不是出于商业目的, 也无益于社会公共利益及文化发展, 并且以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 并且“谷阿莫”团队与原著作权人未就原作品的使用达成一致。 对影视公司诉讼前的警告没有积极及时回应。 因此,给予负面评价。[3]

(二)肖像权侵权案例

关于某张剧照是否涉及表演者肖像权问题要根据这张剧照上该演员肖像的可识别性、识别度判定。 此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越过演员的肖像权对剧照使用进行授权,要考虑其是否征得表演者的许可或与表演者有特殊约定。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于剧照使用的授权范围限于以电影播放形式行使著作权,超出从事与使用或宣传电影作品有关活动范围的使用还需向表演者征得许可。但是,根据剧照中人物形象数量不同,不同剧照中,表演者对其肖像权的行使范围不同:对于只有某位演员饰演的角色的剧照,法律更倾向于支持演员在剧照中的著作权;当剧照上是集体肖像时,个人肖像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4]

一个使用剧照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是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等肖像权、名誉权案。 北京天伦王朝酒店(下文简称酒店),在已获得制片方授权的情况下,在餐厅内使用了《茶馆》的剧照来烘托氛围。 2002 年,酒店被剧照中人物秦二爷的扮演者蓝天野上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下文简称法院),主张酒店对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在本案例中,法院明确使用剧照涉及的著作权和演员的肖像权问题。 首先,法院认可了演员在影视剧剧照中享有肖像权。 剧照作为肖像作品,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

但是,酒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集体肖像在物理上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这就决定了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 并且酒店使用剧照的行为和使用性质并非广告性质,其行为不具有直接的盈利目的,因此法院不作侵犯肖像权认定,酒店需要支付蓝天野少量肖像使用费。④

由此案例,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剧照的使用性质是否具有盈利性目的非常重要,若是用于介绍商品、服务的宣传,则属于商业用途。 在此基础上,剧照中角色是否比演员本人肖像更为鲜明,剧照中演员的肖像特征是否非常清晰全面、识别度高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三、影视剧照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概念的理论依据在于:一、作品的创作者付出了脑力劳动,有权获得一定回报;二、为了保护智力成果的生产者,从而激励创作活动,促进社会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赋予成果创造者通过其创造的作品而享受一定权利的资格。 但是,每部作品都不是完全由作者凭空创造,而是站在人类文明沉淀的基础上创造出的成果。 在此意义上,受惠于人类共同智慧的创作成果也要造福于人类文明,化作春泥更护花,成为后续更多文明成果的垫脚石。 因此著作权应有利于激发更多后续的创作,而不是成为后续创作的禁区和门槛。

当著作权的范围对设立著作权的根本目的产生负面作用,那就应当缩小权利的城墙,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也在于此。 同时,合理使用还起到以下作用: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5]

《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法律明确了合理使用行为的标准: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除许可、付酬外)一切权利,尤其要重视人身权中署名权,要标明出处和作者身份;二、使用目的须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引用的作品须是已发表的作品;四、引用量要适当。

四、以较低成本使用剧照的建议

基于前文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和案例中对是否属于侵权的判定标准,本文试图总结以图书出版使用剧照的规范方式和合理使用的方式引用剧照的条件。 为图书使用剧照降低成本提出建议。

第一,使用剧照时,尊重剧照涉及的著作权。尊重剧照著作权所有人的人身权,写明剧照出自哪部影视作品、剧照中人物的扮演者、剧照的拍摄者等与图片著作权所有者相关的信息。 不可以曲解剧照,要正常展示。 第二,在使用目的上,要以介绍影视作品的角度和评价不同影视作品的角度引用剧照,这对影视作品本身也起到宣传推广、增加知名度的作用。 第三,本选题选用的剧照全部是已经播映的影视作品剧照。 第四,在使用量上,力求在合理的范围内引用,不能以引用内容作主题,要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

除了剧照的著作权问题,在演员肖像权问题上,首先,查询该剧照涉及影视作品,是否已经对演员肖像的使用作出约定。 尽量选择影视剧著作权人已获得演员许可使用肖像权的形象。 与剧照中的演员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尊重对方的知情权,寻求对方的许可。 根据表演者回复来决定是否选用某剧照。 其次,尽量选用肖像特征模糊或者非人物正面,不能完全显示演员五官的剧照。 最后,尽量使用集体剧照,尽量避免使用单人剧照。

另一个供参考的角度是可以尽量选择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影视作品剧照。 大部分影视剧属于法人作品,根据2021 年6 月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且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彩色影视剧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第一次迎来黄金时代,涌现了大量影视剧作品。[6]根据新版著作权法,预计可以在2040 年后迎来一批不需要剧照版权费的剧照资源。 总之,在图书出版中低成本地使用剧照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相对乐观的前景。 期待届时有人继续探索、尝试,如果成功,对于图书出版来说,又多了一座内容宝藏。

猜你喜欢

阿莫肖像权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声音受《民法典》保护吗
大胆的阿莫
人文街拍马上就要违法了!
影视剧照中肖像权的界限
阿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