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与我国水产品法规对比研究
2021-12-02胥洪王丹蔡洪东葛兰李雪梅
胥洪 王丹 蔡洪东 葛兰 李雪梅
(1 龙口海关,山东龙口 265700;2 青岛海关,山东青岛 266000)
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简称EAEU)是根据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签署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成立的,并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现成员国包括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EAEU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品出口市场,以山东龙口为例,2019年龙口共向EAEU出口水产品21 001.1 t,货值达10.1亿元。伴随着“一带一路”经济的发展,EAEU作为我国重要的合作伙伴,对其法律、法规的研究不容忽视。
1 EAEU管理机制
EAEU是1个非政治化的经济组织,下设欧亚经济委员会,具有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关税政策、竞争规则等宏观经济领域的决策权,有权独立以决议、命令和建议等形式通过或批准各类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由各成员国政府确定执行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经济委员会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为理事会,联盟成员国各派出1位副总理负责导委员会;下层为欧亚经济委员会联席会议,是欧亚经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机构,在关税、卫生、兽医和出入境管制方面具有决策权。该联盟的建立保障了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在共同关税区域内的自由流通,制定了统一的法规体系[1]。
2 EAEU制定的涉及水产品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1 EAEU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
EAEU进出口水产品遵循《联盟海关法典》。该法典共有9篇、61章、465条,且有2个附件,对海关职能、海关制度、海关税费、海关监管、海关作业等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与我国的《海关法》功能相对应。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主要有11部,详见表1[2-5]。
表1 EAEU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2-5]Tab.1 EAEU aquatic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2 EAEU水产品技术法规分析
水产品应用最多的技术法规主要有4部。EAEU食品安全法规中的食品、农产品技术规范主要是基于俄罗斯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引用了部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
《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TP TC 021/2011)于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决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用于规定所有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规范要求,包含了食品安全的总体要求、全链条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其10个附件中列明了微生物、食品安全标准等卫生项目标准,是EAEU成员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基础。《鱼和鱼产品的安全性》技术法规于2016年10月18日第162号决议通过,包括食用鱼产品的安全要求,加工流程要求,捕捞加工船的特殊要求,食用水产品(包括活的食用水生动物)存储、运输、销售过程的要求等。《兽医卫生措施在关税同盟中的应用》规定了受兽医控制的统一货物清单、关税同盟海关边境和关税同盟关税区实施兽医管制统一程序的规定、兽医检疫证明的统一格式、受监控兽医(监督)产品的要求以及统一形式的兽医证书等内容。由兽医检疫(监督)机关监督的每批次动物源鱼类食品进入联盟境内都需附有原产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兽医证明。《食品及其食品标签的技术法规》是关于包装安全技术的法规,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营养指标、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市场统一的产品流通标志等信息,无销售包装的食品也需按照以上要求在运输包装或产品随附文件上标明上述信息。
3 我国与EAEU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异同
3.1 捕捞渔船作业要求
EAEU规定,在生产、接收-运输和渔业捕捞船(以下简称船)上完成的生产过程应符合《鱼和鱼产品的安全性》第7章的要求。我国《渔船设施卫生基本条件》(SC/T 8139—2010)规定了理鱼区、鱼舱、厨房、卫生间、给排水设备、设备和器具及其他7个方面的要求,与EAEU法规相比,我国未要求具备鱼类废物处理的专用设备和(或)鱼类废物储存室,未规定在捕捞后的温度贮存要求。
3.2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EAEU鱼类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第10~15条、《鱼和鱼产品的安全性》第6章的要求。其中特殊的安全卫生要求有以下几点。
(1)若鱼的个别部位含有对人类身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则应将这些部位切除并进行回收处理。
(2)生产婴幼儿食用的鱼产品应使用专门的生产设备或生产车间或生产线。
(3)冷冻鱼类食品的深度脱水不应超过产品质量的10%或产品表面积。用来自太平洋(远东)的鲑鱼生产鱼类食品时,食盐的质量比应低于5%,白鲑鱼生产的鱼类食品的食盐质量比应低于8%,只应使用冷冻的鱼类食品。
(4)应检查由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产养殖动物制成的食品是否带有寄生虫(寄生虫病),不得销售食用部分带有可见寄生虫的鱼类食品。
(5)对供水的要求。与食品生产加工没有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如消防系统用水、制冷设备的冷却、蒸汽的生成等,需要时可以使用非饮用水要求的水,用于上述用水的管道不得用于供应饮用水,应当在上述供水管道上设置标记,从而与饮用水管道区别开。
(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鱼类废料应被收集在带有标签的水密容器中,并根据积存量从生产场所移走。废料应保存在冷藏室内的容器中,并与原料和成品分开放置。封闭容器中保存未冷冻废料的时长不可超过2 h。
我国《出口水产品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要求加工车间温度不应高于21 ℃,对原料食盐含量未做具体要求,运输过程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维修时不得污染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并对区域进行清洗消毒即可,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海水应为清洁海水。对车间废弃物容器仅强调了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不得与可食产品混用,未要求使用封闭容器,对存放时间也未作具体要求。EAEU则允许消防、卫生清理、制冷等可以使用非饮用水。
3.3 储存、运输、销售和回收利用过程的要求
储存、运输、销售和回收利用过程应符合《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第17条规定、《鱼和鱼产品的安全性》第8章的要求,存储鱼类食品时,应按种类、用途及热处理情况(冷藏、微冻、冷冻)进行分类。冷藏的鱼类食品的储存温度不应高于5 ℃,但应高于组织液的冻结温度。在装载或卸载鱼类食品时,冷藏室内温度不得升高5 ℃以上,在鱼类食品存储、运输和销售的过程中温度波动不得超过2 ℃。无运输包装和(或)消费包装,不得散装运输鱼类食品,应定期对运输工具的货舱和货柜进行清洗和消毒。
我国规定水产品生产加工时应控制车间的温度在21 ℃以下,包装间的温度要低于10 ℃,预冷库的温度控制在0~4 ℃,装载过程保持适宜的温度。运输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的水产品等物品混装[6]。
3.4 鱼类食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包装应能保证产品不受污染,确保鱼类食品在保质期内的安全性、感官指标的稳定性。标识应符合ТР ЕАЭС 040/2016中第73~76条的要求和关税联盟技术规程《食品及其标签》(ТР ТС 022/2011)的要求[7]。运输包装上鱼类食品标签上包含的信息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存储条件等应采用俄语书写,如果成员国的法律有相关要求——在成员国境内销售鱼类食品则用成员国的语言书写。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规程的要求,并通过相关检测的鱼类食品上贴附联盟市场商品统一流通标签。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的食品标签应同时用俄语和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进行标示。出口国的食品上如有输出国文字的标签,其内容必须与使用俄语和成员国官方语言标示的内容相符。食品标签应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在原标签上加贴俄文或成员国的文字。
我国规定水产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依据海关总署《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养殖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捕捞船)名称及编号;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8-9]。
3.5 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EAEU要求水产品必须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中附件1~6的安全要求,以及关于鱼和鱼类食品的安全性附件1~8的要求。
3.5.1 微生物
该标准对不同水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风干、烘干鱼类等产品的霉菌和酵母菌限量要求,其菌落总数的指标也比大部分国家更加严格,另外对儿童鱼类食品微生物指标作了单独规定。生产企业应检查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产养殖动物制食品是否带有寄生虫(寄生虫病),如果发现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活体寄生虫及其幼虫,则在这些产品进入流通前应将其整体冷冻(低于-20 ℃,时间不短于24 h,或者低于-35 ℃,时间不短于15 h),以及采用其他消毒方法,以确保鱼类食品的安全性。不得销售食用部分带有可见寄生虫的鱼类食品。
我国对冷冻水产品微生物标准未作具体规定(GB 2733—2015),仅对熟制水产品和即食生制水产品作出了规定(GB 10136—2015,GB 29921—2013),与EAEU对鱼和鱼类产品的标准相比,缺少对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大肠杆菌等致病的要求,同时在微生物的限量方面相对没有其严格。对于寄生虫的安全卫生要求,我国水产品标准除了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品中寄生虫幼虫不得检出外,其他未作要求,而EAEU对鱼类产品中的寄生虫按照不同生产环境、不同水产品种作出了详细规定。
3.5.2 理化项目
EAEU对组胺、二噁英、多氯联苯、生物毒素、重金属等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考虑到干物质在初始产品及最终产品中的含量。同时,还关注水产品中重金属的要求,如大部分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都已不将总砷作为安全卫生指标,但俄罗斯的技术法规将其作为安全卫生指标之一。
我国对水产品中的甲基汞有限量要求[10],对总汞未作规定,在检测时可以先测定总汞,当总汞不超过甲基汞的限量时,可不必检测甲基汞;而EAEU法规规定的是总汞的含量,其总汞的限量与我国甲基汞的限量一样,对于软体动物、贝类等无脊椎动物,其限量更低,要求比较严格。但是我国在鱼类及制品中重金属镉的限量标准比EAEU法规的要求更为严格。
3.5.3 农兽药残
EAEU中规定了水产养殖的食用品中不应含有天然或合成的激素物质和转基因生生物。在进入联盟境内流通时,兽药、动物生长激素(包括激素药物)、药物(抗菌药)残余物的最大产生量不得超过EAEU技术规程规定水平,对用于水产养殖的46种抗菌药物和抗原虫病药规定了最大允许水平。
我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也列明了不允许使用的β-兴奋剂类和激素类以及一些其他制剂的禁用和限用清单,其中包括EAEU禁用的氯霉素、氨本砜、硝基呋喃类;在农业部1435号和1759号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中,列明了水产养殖中国家允许使用的38种抗菌和杀虫驱虫药,其中部分药物与EAEU法规相同,但要注意限量要求,不同的是我国增加了中草药及制剂在养殖水产品中应用的要求。
4 讨论
EAEU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与联盟及其成员国经济互补性强,贸易合作潜力大,及时关注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对于促进双方贸易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1]。我国在原料管理、包装、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产品检验及标准要求等方面与EAEU存在诸多差异,在工厂的生产加工环节,对原料、初加工车间、精加工车间以及储存库等都有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关贸易企业应了解法规的变化及要求,增强法规解读力度,避免出口受阻。
我国已与欧亚联盟委员会建立了沟通机制,针对双方在水产品法规要求存在的差距进行磋商,建议双方加强合作,建立方便统一的通关模式,尤其是证书的出具和检验检疫项目的规定[12],如微生物、污染物限量、化学物质残留等方面的要求,应制定细致的指标量化指标,在检验检测方法及监督检验频率方面加强沟通,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抽检环节,减少企业出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