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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探索

2021-12-02吴成科

山东林业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界线林业部门林权

吴成科

(福建省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福建 三明36500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服务林业改革的重要环节。针对日常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发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分门别类,厘清原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历史、不变不换,物权法定、平等保护,优化流程、安全快捷,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为原则,稳妥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持续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1 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和办法

1.1 关于地类重叠问题

1.1.1 林权登记与建设用地重叠

针对林地征占用后,林权证未注销或被部分征占用面积未核减,存在林权宗地与已审批的建设用地图斑重叠,以及在分散登记期间,因林业部门与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数据未衔接、信息未共享,林权证范围内存在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证的重叠问题。

解决路径和办法:一是登记机构通知原权利人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面积核减),或者由拟办理供地的主体单位(通常为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代替原权利人提出申请,依政府批文或收储文件对已供地地块涉及的林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面积核减);二是对未申请林权注销登记但已经供地的地块,依据政府批文或收储文件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权籍系统)中对宗地进行限制办理业务处理,先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待林权持证人申请办理林权有关业务时,再对该地块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面积核减)。

1.1.2 林权登记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针对原林业部门办理林权登记时未参考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将部分山垄田、种植苗木的永久基本农田纳入发证范围,造成林权登记范围与基本农田重叠;以及原林权发证界线未与土地利用现状的耕地图斑边界套合,产生较多细小或条形状的重叠问题。

解决路径和办法: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权籍系统中加载永久基本农田图层,在系统中对重叠部分进行标注,同时加强与林业、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整改,结合第3 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及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成果,按“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经自然资源、林业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对现状为非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重叠地块,予以调出;对实地为耕地且维持耕地利用的,继续保留基本农田,相应核减林地范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标注信息,待林权权利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时,依法一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解决林权地类重叠问题。

1.2 关于权属重叠问题

针对早期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林权登记数据未充分衔接,造成在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行政界线周边,存在较多已发放林权证的林地所有权界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重叠;原林权登记未进行图形化管理,不同时期发放的林权证及原省、县林业部门分别登记导致权属重叠;原林班图因测量精度不高(基本上用1:10000 地形图手工勾绘林权宗地图),造成林权宗地之间存在权属交叉重叠等问题。

解决路径和办法:一是林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原则上按已发放的林地所有权证界线为准,并告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申请变更登记;二是不同时期发放的林权证及原省、县林业部门分别登记导致重叠的,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做好标注,并限制办理林权登记业务,待持证人申请办理林权登记有关业务时,一并核实调解解决;三是因测量精度问题导致林权登记界线少量交叉重叠的,通过技术处理,调整相邻宗地界线予以解决;非精度问题导致重叠的,应由相邻权利人指界,形成地籍调查成果。

1.3 关于“点状”宗地问题

原林业部门对面积较小宗地(通常为0.2 hm2以下),采取“点状”带属性的矢量数据进行管理,面积大的林权宗地范围内包含一宗或多宗面积小的林权宗地,大宗林地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数字上已扣除小宗地面积)进行登记,但矢量图未将小宗林地进行扣除。

解决路径和办法:在存量数据整合中对“点状”宗地全面梳理,对“点状”宗地进行面状化处理,在大宗林地图斑中扣除面状化的小宗林地图斑,避免拓扑错误。

1.4 关于信息不完善问题

在存量数据整合过程中,原林权登记因缺失林权宗地红线图、林权登记档案、林权登记业务等资料,质量较差,图形、属性和档案无法关联的问题。

解决路径和办法:一是对于缺失宗地红线图的,依据发证档案、1:10000 地形图等资料进行补充上图;二是对于缺失林权登记业务数据的,依据林权登记档案进行补录,并将档案挂接至对应业务数据;三是对于林权登记档案遗失的,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备注说明,待持证人办理业务时,核实补录登记数据后做好档案补充工作。

1.5 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林业管理信息(主要有林地征占用、林业二类森林资源管理和采伐数据)更新机制不同,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林权管理信息未能共享,特别是与林权登记关系较为密切的林地征占用无法提供矢量数据问题。

解决路径和办法:一是林业部门按年度更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后,登记机构向林业部门申请按年度提供全域的更新数据库;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共享平台进行关联,林业部门上传林地征占用矢量数据提供登记机构使用;三是在信息共享平台中集成林权登记信息查询和合同管理功能,为林业部门提供查询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合同管理服务;四是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有关采伐数据信息。

2 创新林权地籍调查解决林权外业勘验难问题

2.1 优化林权地籍调查程序

林权地籍调查是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前置要件,也是困扰登记机构的难点、堵点。以便民服务为前提,探索优化林权地籍调查内容。一是林权地籍调查前置,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本集体所有的林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联户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农户的自留山等申请林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及其森林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把林权地籍调查服务前移至林地发包之前;二是优化林权地籍调查内容,着重调查与林权登记有关的界址、四至、权属等内容,精简造林年度、林班、小班、起源、主要树种等林业管理属性因子的调查核实内容;三是规范林权地籍调查流程。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申请林权登记的,由各乡镇自然资源所提供无偿地籍调查服务,制作地籍调查成果,提交登记机构审核,并由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受理登记申请。

2.2 合理分类地籍调查情形

结合实际,分类处理林权登记地籍调查,即无需开展林权地籍调查、补充地籍调查和重新开展地籍调查3 种情形。一是原登记成果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比例发生变化不涉及界址变化的; 因坐标系转换或界址点转绘时产生的偏差或面积误差的;原登记成果信息不完整,但能够通过林业部门信息共享予以完善补录的,不再开展林权地籍调查。二是因面积增减导致部分界址发生变化,原登记信息存在错误无法获取数据共享、内业补录的,界线不闭合或权源材料四至表述错误的,需要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的。三是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林地分宗或林权部分流转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需重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2.3 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法

积极探索创新数字化林权地籍调查方法,以提高数据成果质量,减轻外业工作量为目标,生成标准化成果。一是配足设备,搭建调查平台,开发移动端林权信息采集软件APP,集成林权信息表,可现场采集界址点、林权属性因子及指界照片、视频等重要资料;二是加工提升基础数据,利用影像图生成3D 影像模型,直观展示地形地貌,叠加林权宗地图、生态红线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等基础数据,便于林农林企核实权属界线;三是现场测量,精准绘制宗地范围,生成标准化图、属、表等内业成果,无缝对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减少登记人员工作量。

3 结语

林权登记经历了20 世纪80年代的林权“三定”、2003年前后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2016年前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对林权登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创新开展林权登记地籍调查,为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及支撑林权融资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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