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模式下移风易俗工作创新探索
2021-12-02谭子恒
谭子恒 ,钟 巧
(1.华侨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2. 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在原有自治、法治、德治“单兵作战”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三治融合”理念,在全国率先开展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探索实践。经过多年努力,“三治融合”已发展成为浙江省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品牌,并于2017年被首次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被中央政法委定位为新时代 “枫桥经验”的精髓、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1]。“三治融合”发扬了“枫桥经验”的特点优势,能够帮助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助推和谐平安建设。在新时代背景下,“三治融合”的应用领域和实质内涵不断延伸和扩充,成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并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移风易俗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2016年,中央文明办将陕西省、山东省和福建省泉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潮州市两省三市确定为全国农村移风易俗试点省、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的号召,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做好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提出为当前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一条可尝试的创新性途径,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调动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最大程度发挥自治、法治和德治对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农村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善治局面。
一、“三治融合”与移风易俗工作的联系
(一)“三治融合”模式的内涵
“三治融合”是一种多元复合性的基层治理模式,强调自治、法治、德治治理方法的有机融合,强调每一种治理方式在三维互动机制中的相互融合,释放出叠加效应和乘数效应。“三治融合”中的三种治理之道是互动贯通、融汇共生的[2],其以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为原则,成为推进乡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器[3]。
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与核心。其主要指基层治理主体在一定的结构中依靠治理规则主动进行基层社会治理,从而提升社会认同的程度。自治制度要求在尊重群众意志的基础上,维护好群众权益[4]。自治是实现乡村良好治理的深层原因[5],乡村治理的真正主体是乡村基层群众,村民在自治过程中需要做好自我教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自我监督工作,政府应当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扩大其在村内自治事项中的参与程度。
法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原则与保障。基层社会的自治、德治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只有坚持并严格执行法治,才能够使基层社会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同时,法治不仅强调对违犯法律的行为做出强制性惩罚,更强调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基层社会群众对于法律规则的敬畏意识[6]。我国乡村社会中公共权力运行“失范”和村民维权行为“失序”的事件时有发生,只有将法治思维注入乡村治理中才能维持自治、德治的有序进行,基层社会治理才能够得到真正保障。
德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与教化工具。如果说法治是法律规范框定的“硬治理”,那么德治则是人们源自道德感召而心悦诚服的“软治理”。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的作用比法律更加宽泛,在法律无法涉足的领域,道德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引领人们做正确且符合信仰的事,并通过社会舆论来谴责违背道德的人。在乡村治理中,通过完善道德标准体系、树立道德榜样、开展道德宣讲营造德治氛围,在遵循法治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地区的文化特色进行调整,让村民得到更好的教化,推动德治治理秩序,使乡风文明深入人心。
“三治融合”模式并不是简单地将自治、法治、德治治理方法拼凑在一起,而是强调三者深度融合。其中自治是必然要求与核心,法治是原则与保障,而德治是基础与教化工具,在这样的逻辑关系之下,形成“法治为底线、自治为中线、德治为高线”的治理结构。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通过合适的有效载体,让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补充、相互衔接,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乡村内生动力[7],建立可持续性的互动机制,提高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三治融合”与移风易俗工作的内在理论联系
自治是移风易俗工作的基础与核心。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基层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村民通过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对移风易俗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从而更加自觉地支持和参与移风易俗工作,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让村民成为移风易俗的评议者、执行者。自治能够推动村民更好地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和提升自我,从而成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强大助力,是移风易俗工作中最为有效的方法。
法治是移风易俗工作的原则与保障。移风易俗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引导。在移风易俗的工作中,乡村基层工作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同时广大村民也需要有自觉遵守法律、合理利用法律的意识与行为习惯。法治让移风易俗工作有了法律支撑,村民由此服从管理和约束,是移风易俗工作推进的强力支撑。
德治是移风易俗工作的特色和教化工具。道德的引领作用在移风易俗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榜样的宣传和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可以深深触碰到村民的内心意识,从而让村民在日常生活行为和习惯上能够自觉恪守中华传统美德以及现代文明理念。只有村民从心底自觉接受移风易俗,按照正确的风俗习惯要求自己,移风易俗才算是真正的成功[8]。德治通过道德力量约束村民,是移风易俗工作最智慧的方法。
移风易俗工作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三治融合”模式符合移风易俗工作的需求。有机融合自治、法治与德治,并建立起三者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机制,能为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长远有效的方法。
二、“三治融合”模式下移风易俗工作实践的难点
“三治融合”模式与移风易俗工作实践的结合可以让移风易俗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自治、法治、德治路径的联动机制促进了移风易俗工作体制的全面构建,但是在“三治融合”模式与移风易俗工作的结合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一)自治主体意识较差,民主治理有待加强
在落实移风易俗的实际工作中,尽管政府一直在强调自治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但是主体意识仍未深刻植入村民脑海,村民很少意识到自身在乡村自治中所发挥的作用。村民角色认知的不到位导致其在参与相关自治事务时,出现行为意向不强、精神动力倦怠、冷漠敷衍了事等状况,甚至出现了排斥、抵触等不良情绪,对于与自身利益没有密切关系的自治事务,置之不理,避让退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本应由村民深度参与的自治事务直接被村干部拍板决策所取代。
此外,在实际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过程中,一些村干部没有充分利用好民主机制,特别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这就导致移风易俗的村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到村民的不理解甚至反对。在落实好自治制度,加强群众民主议事方面,乡村自治组织的领导力和组织力还有待提升。
(二)法治观念缺位自治,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村规民约是移风易俗规范的主要体现形式,村民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并据此进行自我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随意、毫无根据地制定村规民约。目前,“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仍然存在。比如,某地一份“街道办红白喜事操办标准”规定“订婚彩礼不超过两万元,索要过多彩礼者,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基层中像这样的规定并非个例,违背法理逻辑和法治应有之义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制定自治规则外,自治中的执法和监管也必须具备“合法性”,这就意味着自治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与现有法律相悖。然而,当前部分乡村基层干部缺乏法治观念,部分群众法治信仰也极为淡薄,这就造成移风易俗工作出现诸多不合规的情况。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强化其法制观念是移风易俗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同时,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涉移风易俗等基层社会治理内容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大多情况下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呈现。虽然法律的制定无法一步到位,移风易俗工作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还需要时间进行立法调研和专业论证,但鉴于移风易俗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移风易俗的立法工作,尽快让移风易俗工作有法可依,以进一步加深移风易俗在村民心中的权威性。
(三)陋俗观念根深蒂固,德治路径收效甚微
陋俗产生的根源与固有的乡村环境息息相关。比如大操大办,在陋俗严重的地区,群众们大多认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对于生活在这个环境里的人而言,他们很容易追随环境盲目顺从。其次,相关利益群体也为陋俗风气推波助澜。以丧事为例,在闽南传统丧事中,要烧金纸、宴请亲戚、摆出花圈、请戏班表演,出殡走队列等。相关从业者如售卖花圈和寿衣的商贩、抬棺者会向逝者亲属强调丧事活动中必须要体面、大操大办,有时甚至会发动舆论让逝者的亲属不得不这样做。当然,最根本的还是人们在乎“面子”,常常会为了自己的虚荣心而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许多人明知不合理却硬着头皮也要上,打肿脸充胖子,相互攀比、彼此进行道德绑架[9]。
德治作为移风易俗工作的“软手段”,其影响力与群众陋俗观念是否能够发生改变息息相关。但在移风易俗工作深度推进与落实过程中,群众陋俗观念依然根深蒂固,许多行为已经成为了他们认为合情合理、不违背道德的事情,短时间内难以逆转。德治深陷陋俗环境之中,难以产生着力点。同时,伴随着近年来的城乡一体化,乡村社会中道德伦理式微、公共舆论弱化、公共精神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使得道德可以发挥的作用甚是微弱。加上乡村青壮年流失严重,留守乡村的以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老龄群体为主,这也为德治的教化增加了难度,给不断深入德治治理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四)“三治”路径融合较差,难以形成互动机制
在利用“三治融合”模式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搭建移风易俗工作体系之时,需要树立全局意识,要注重将自治、法治、德治三条路径有效、灵活地融合起来,在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过程中,自治属于内生约束,需要依靠村民自发性的活动来推动。法治属于刚性约束,需要依靠明确的法律法规文本来制约规范群众的行为。而德治则属于外生柔性约束,需要依靠文化、道德来引领村民的意识行为。三者缺一不可,需要通过互动机制不断地互相嵌入,构建“三治融合”立体模式,才能推动其在移风易俗工作中发挥出最大效用。
然而在“三治融合”模式与移风易俗工作深入结合的过程中,“三治”路径的融合性较差,互动机制难以形成。由于缺乏正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移风易俗工作的自治路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使得自治与法治的互动难以进行;法治通过制度发挥出来的规制作用与德治通过文化熏陶所发挥出的教化作用之间的互动又缺乏中介环节,难以实现真正地融合联动;而自治成功与否与德治的软支撑作用密切相关,但是目前自治与德治之间明显缺乏沟通机制。
三、“三治融合”模式下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对策建议
在利用“三治融合”模式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德治三大路径在移风易俗工作中的作用,更要注重三大路径之间的互动联合机制,在厘清“三治”辩证关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三治融合”模式对于移风易俗工作的效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鼓励群众参与自治,加强小微权力监督
为了推动自治在移风易俗工作中的作用,应该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内的自治事务。坚持民主化、科学化制定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综合运用物质奖惩、道德约束等手段保障落实。重视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让移风易俗自治从规则制定到执行、监督都有广大村民的身影。通过让村民参与自治,可以有效提升他们对移风易俗规则的认同感和服从力,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建立“村务综合服务开放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村务公开和互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明确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基层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建立权力与职责清单,并依据权力与责任清单,科学民主编制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确定事项主体,不断完善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小微权力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快制定法律法规,注重培养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应加快制定移风易俗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移风易俗工作有法可依。在这一过程中,立法部门要充分征集民意,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同时,各市、县级移风易俗工作单位应开展对各基层自治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自治条例中不出现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背离的错误规定,从而有效指导广大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惯,让村民深刻感受法律权威、认识法律尊严、增强法律信仰,为群众遵守村规民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增强村民法治意识,提高村民法治素养,鼓励村民利用互联网,依托微信、微博等移动端开展线上法律知识解读,以公园、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法治文化阵地,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以促进村民的法律意识建设。建立和探索推行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资纠纷等多种有效调解模式,加速推进“一村一顾问”,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定期开展法律讲座,法律讲座可由原来的法律常识普及适度转化为法律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之中普及法律常识,使得法律讲座趣味性增加。
(三)立足本土文化资源,打造专属德治品牌
在充分了解本土相关历史故事、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掘本土比较突出的文化特色,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以文化节、文化馆等为阵地,形成相应的文化产业链,如:红色文化产业链、乡贤文化产业链等等。以道德馆、文化馆、德孝主题公园、文化礼堂等为载体,开展广泛的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文化宣传。健全媒体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传播优秀文化价值观。发挥新乡贤在继承传统文化与弘扬核心价值观中的“践行者”作用[10],积极传承文化精神,推动群众深入了解本土优秀文化,打造专属的德治品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并且免费开放,增强村民文化厚度,推动德治路径的深入实践。
(四)明晰“三治”内在联系,实现“三治”价值融合
从总体布局来看,不能将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法相互独立,割裂开来。各个治理主体在开展相对应的治理工作时,不能仅仅只考虑该治理方法的效果和社会影响,而是应当长远思考治理目标和最终需要达到的治理状态。各治理主体对于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应该进行广泛深入沟通,做到政策互通。
从三种治理方式的内在逻辑上来看,法治、德治都是为良好自治做铺垫,当法治、德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自治便成为顺理成章的结果。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自治是移风易俗工作的最终目标,而法治和德治只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所以在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时,治理主体要理清移风易俗工作中“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联系,正确看待方法和目标,逐步通过法治和德治将移风易俗引导到自治的良好状态,实现移风易俗的长治久安。即在把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等自治方法作为移风易俗工作开展的有效手段时,不能忽视良好自治才是移风易俗治理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通过德治为移风易俗工作做好道德铺垫,营造崇尚正能量和追求先进思想、优秀文化的社会氛围,同时借靠法治手段为德治和自治保驾护航,发挥保障作用。只有明晰“三治融合”的逻辑思路,才能在移风易俗工作中不偏离治理目标,才能真正让“三治”协同合作,目标一致,把握治理和移风易俗工作的中心轴线,走好移风易俗工作的创新之路。
(五)聚合多元治理主体,实现“三治”主体协同
在移风易俗工作中,实现“三治”融合,不仅要求充分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更要求实现多主体协同。对于基层党组织而言,应该在明确其领导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治功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原则和政策,以党建为引领,织密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网络。对于基层政府,应落实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种潜在问题,积极调解各种矛盾。对于基层群众而言,应该强化其主人翁意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激发基层自治的生命力。同时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积极的协同作用,应注重培育壮大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由此,实现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基层社会组织之间的主体协同。
四、结语
移风易俗工作的创新需要突破固有的“单兵作战”治理思路,运用“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方法,产生1+1+1>3的治理效果。在“三治融合”模式下开展移风易俗工作,要明晰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的逻辑关系和层次,充分利用法制、德治手段,实现自治根本目标,同时聚合多元治理主体,让自治、法治、德治协同作用,发挥出治理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