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疫情防控中信息治理的观念重构与行动选择*
——一个基于“文化治理”视域的分析框架
2021-12-02胡范铸张虹倩
胡范铸 张虹倩 周 萍
(华东师范大学 国家话语生态研究中心,上海 200062)
知识决定行动,行动生产知识。
疫情既是一场公共卫生安全危机,也是一场信息治理能力的危机,不仅给我们提出了“疫情乃至各种突发公共安全危机中的信息治理何以实施”的问题,更提出了“借助疫情,化危为机,推进新时代‘感觉、意义与意识的社会化生产与再生产’[1]何以可能”的问题。
一、疫情防控:“公共卫生的政策过程”抑或同时意味“文化治理”?
新冠疫情的爆发和控制,暴露了当代社会尤其是特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大问题:信息的生产与管理问题。而信息的生产与管理,不仅仅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更是一个文化治理的过程。
(一)何为“文化治理”,只是“对文化市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治理”?
“文化治理”是一个近年来主要流行于海峡两岸的理论范畴。
所谓“文化治理”,有论者指出:“意指文化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还具有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治理作用,其中,既包括 ‘经由文化的治理’,也包括‘对文化的治理’”,“‘文化治理’是一种集理念、制度、机制和技术于一体的治理形式与治理领域,它既涉及文化功能的重新发掘,又涉及文化组织方式的革新,还涉及个体文化能动性的彰显。在这个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组织、文化企业和个体;治理的对象则包括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和日常文化生活等文化形态;实现治理的技术既包括政策话语表述、文化象征操作、活动程序安排、实物空间布局等对他者的治理技术,也包括文化解码、价值认同和行为自觉等自我治理的技术;治理的目标则是‘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国家公共政策所设定和意欲达到的某一特定时期的目标。”[2]
不过,也有论者强烈反对“文化治理”包括“对文化的治理”的观念,认为“文化治理不是治理文化”。[3]更有论者将“文化治理”简单归结为“完成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三大任务”。[4]
显然,多数论者有意无意、或多或少都把“文化治理”当作“(文旅部管辖下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治理”了。如果据此出发,“疫情治理”似乎与“文化治理”并无必然关联。
看来,要明确究竟何为“文化治理”,还需要回到什么是“文化”的问题上。
(二)何为“文化”,“文化”概念纯然是舶来品吗?
现代汉语中的“文化”一词,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 年版)解释,指的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教育、科学、文艺等”。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年版)的定义与此高度相关而更为具体:“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与设施。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文化的发展有历史的继承性;在阶级社会中,又具有阶级性,同时也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又形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同时又给予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以巨大的影响。”
通常认为,汉语中的这一观念是一百多年前经由日文从西方引进的。因为在汉语史上,“文化”最初为两个词,分别指的是名词“纹理、花纹”(《易·系辞下》所谓“物相杂,故曰文”)和动词“变化”(后引申表“感化、教化”义,如《易·乾卦》所谓“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两词在同一语篇中的合用,始见于《周易·贲卦》:“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由此,形成了“人文化成”的观念。据“中国基本古籍库”,这一观念最迟至汉代,已经词汇化为“文化”,如 “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刘向《说苑》卷十五), “治者,当象天以文化,故东方为文,龙见负之也”(佚名《太平经》卷六十九)。这一语义历时沿用一千多年,基本指的都是与“武功”“武德”相对的“人文教化”之义,如 “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束晳《补亡诗·由仪》),“修文化而服遐荒,耀武威而平九有”(杜光庭《贺鹤鸣化枯树再生表》)。直到一百年前,汉语中才有了“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 的表述。[5]
在西方思想史上,“文化”(culture)一词源于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的《图斯库卢姆辩论》, 原意是农业的“培育”,西塞罗借此转指 “灵魂的培育”“灵魂的耕耘”(cultura animi) ,以耕地、播种和丰收隐喻人类灵魂的发展。①转引自Marcus Tullius Cicero: Tusculanes, Volume Ⅱ, page 15。
在近代西方,较早明确给文化一词下定义的,当为英国人类学家泰勒1871 年出版的《原始文化》:“据人种志学的观点来看,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6]
其后,人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等各科学者纷纷试图对此重新加以定义,法国学者C.列维-斯特劳斯提出,“文化是一组行为模式,在一定时期流行于一群人之中……并易于与其他人群之行为模式相区别,且显示出清楚的不连续性”。英国学者R.弗思认为,“如果认为社会是由一群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组成的,那么文化就是生活方式”。[7]美国学者理查德·谢弗指出,“文化是我们所知通过社会传播的习俗、知识、有形物质以及行为模式的总称,它的内涵包括一群人的思想、价值观、习俗和人工制品”[8]。
美国人类学家克鲁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对其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评述》,曾将关于“文化”的种种定义概括为四类:一是描述性的,如“文化囊括了一个社会风俗习惯的所有表征,包括个人行为的受到他所生活的社群习俗影响的反应形式,以及受到这些习俗制约的该群体社会活动的产物”;二是历史性的,如“社会遗传即文化”,“文化作为一般词语意味着人类的全部社会遗传,作为特殊词意味着一种特殊社会遗传”;三是规范性的,如“那些超有机体世界的文化层面,由意义、价值、规范组成,包括当它们在经验的社会文化世界中通过实际的行为或其他手段被客观化(对象化)而显现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及互相作用,以及组合和非组合的形式”;四是结构性的,如“文化是一套从历史上获得的关于生活的分开的或含蓄的设计图样,它们会被所有社会成员或某个特殊社会群体所采用”。由此,克鲁伯和克拉克洪对“文化”概念给出了一个自己的定义:“文化由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和有关行为的结果构成。它通过符号来获取和传递。它涵盖该人群独特的成就,包括其在器物上的体现。文化的核心由传统(即历史上获得的并经过选择而传承下来的)思想,特别是其中所附的价值观构成。文化系统一方面是行为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下一步行动的决定因素。”②转引自毛海峰:《企业安全文化理论与体系化建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6-8 页。
根据对“文化”观念史的回顾,我们也许可以获得这样几点认识:
其一,“文化”并不只意味着一种“产业”与“事业”,更意味着人类的存在方式,“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和有关行为的结果”。
其二,“文化”并不只意味“传统”和“历史”,更意味着“发展”和“未来”,“文化系统一方面是行为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下一步行动的决定因素”。
其三,“文化”并不只意味着“器物”和“行动”,更意味着“观念”和“价值”,“它通过符号来获取和传递……,文化的核心由……其中所附的价值观构成”。
其四,对于“文化”的理解,今天与上古、中国与西方并非风马牛不相及。受到泰勒定义的影响,今天学界一般都将“文化”看成是一种“名词”。其实,在先哲那里,无论是《周易》的“人文化成”观还是古罗马的“灵魂培育”观,强调的都是“变化”和“过程”。这蕴含着“文化不仅是结构性的,更是建构性的,是一种过程”的思想可能;也蕴含了“文化最根本的在于价值追求”的思想动力。
也就是说,文化就是由一个共同体基于历史、面向未来、协同开展的,由器物、制度、观念体系所体现的,感觉、意义与意识的社会化生产与再生产过程。
(三)何为“疫情信息治理”,只是一种“政策过程”?
疫情的防控离不开信息,通常以为,疫情的治理等于就是政府的公共卫生政策信息的制定、发布与落实的过程。其实不然,它更是一种“文化治理”过程,是“感觉、意义与意识的社会化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9]
治理,依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GG)的定义,就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0]问题是,“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如何得以调和?“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行动如何得以“联合”并“持续”?
显然,共同的“行动”需要共通的“知识”,利益的“调和”需要文化的“理解”,“文化治理”是“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文化是一系列规范或准则,当社会成员按照它们行动时,所产生的行动应限于社会成员认为合适和可接受的变动范围之中。”[11]当各自所“依据”的旧的文化规范互相冲突时,则意味着社会成员的行动很难协调;反之,当社会成员的行动终于能够协调时,则意味着某种意义的新的“文化共识”已经形成。因此,这里既需要“依据文化加以治理”,同时也需要“对文化加以治理”。
文化的构成包括物质文化(人类为了克服自然或适应自然,创造出的生存所必须的工具和物资)、制度文化(人类为了与他人相处,构成社群,创造出的行动规则和社会制度)和观念文化(人类为了满足感情心理需求,创造出的观念系统及其表现形式)不同层次,其中最根本的是观念文化。则无论是“依据文化加以治理”,抑或是“对文化加以治理”,其核心都是对观念文化的“扬弃”过程。
人类每一次重大危机,往往都意味着一系列观念的助推;而每一次对危机的克服,又往往意味着新的观念的生长。公元前430 年—前427 年的雅典大瘟疫既导致了雅典“古典”财税体制瓦解,也催生了以火消毒防疫的观念,“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发现,雅典城中有一类人几乎不染疫情,那就是每天和火打交道的铁匠,由此他联想到也许火可以防疫,于是在全城各处燃起火堆来扑灭瘟疫。这个简单易行的方式,成为其后上千年西方防疫的重要手段之一。没有对于积极性观念的发扬,没有对于陈腐性观念的批判,便很难形成疫情防控的有效共识,也很难形成长效稳定的疫情防控机制,更遑论推进文化的涅槃。
由此,我们的问题便是:
——文化治理意味着“依据某种文化而治理”,则传统的文化观念如何制约了我们的抗疫行动?
——文化治理意味着社会各种力量的“共治”过程,则抗疫信息治理中,政府、社会、个人如何协同?
——文化治理意味着一种“知识”与“行动”,则在“预防—抗击—善后”的全部过程中,信息治理分别需要怎样的知识与行动?
——文化治理更意味着“对文化的治理”,“承担着群体社会价值重塑、文化权威重塑和现代人伦理重塑,并在此基础上培育具有民族共同价值内核的重任”[12],则我们的抗疫行动又将如何推动我们的观念更新,由疫情治理推进我们文化发展何以可能?
二、“流言”一定是有害的吗?——危机预防中信息治理的观念重构与先机把握
在危机预防阶段,信息治理的关键是有效把握先机,由此就带来两个侧面的工作:一是如何在正常行政系统信息传递之外,及时体察本地危机的社会预警信息;二是如何控制各种“谣言”的传播,防止无谓的社会恐慌。
为此,就需要重新认识究竟什么是“流言”,什么是“谎言”,什么是“谣言”。
(一)对“流言” “谎言”“谣言”的重新认识
在信息管理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打击网络流言”“防止流言蜚语”之类的管理话语。其实,混淆“流言”“谎言”“谣言”之间的区别是信息治理中的常见弊端。
何为“流言”?汉语“流言”一词最早出自《尚书》,意为“无根之言”。今天所谓流言,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没有根据的话”。无论古今,这一词语的语义核心都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第一是指话语生产者的不确定性(不确定到底传自何方),第二是指话语传播方向的不确定性(不确定到底传到何方),第三是指所传播内容的不确定性(内容可能不断变形、增加、减少)。[13]亦即流言就是“没有得到证实而又无法反驳的信息”[14],与是否“有害”并无必然关联。
而所谓“谎言”,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不真实的、骗人的话;假话”。在日常语言经验中,所谓真话,就是合乎事实的话;所谓谎言,就是不合乎事实的话。其实,言语交际中的信息可分五类,即:客观事实;说话人认可的事实与信息;语言形式在客观上荷载的信息;说话人希望听话人接收到的信息;听话人实际理解的信息。而谎言最根本的语义特征是在于“说话人自己认可的事实与信息”同说话人“希望听话人接收到的信息”二者之间不一致。[15]也就是说,谎言的本质不在于一个人说的话是否合乎事实,而在于说自己不相信的话。如果一个人以为已经爆发了疫情于是告诉了大家,哪怕疫情其实并没有爆发,也不能断定其“撒谎”;反之,如果一个人以为疫情已经爆发,却告诉大家没有爆发,哪怕疫情真的还没有爆发,他依然属于“撒谎”。[16]
何为“谣言”?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这一解释相当合乎人们的日常语言经验,然而,却并不十分准确。
根据胡亦名、胡范铸的考察,所谓“谣”,在汉语史上最初绝非“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诗经》有所谓:“园有桃,其实之殽。心之忧矣,我歌且谣。”对“我歌且谣”,中国第一部辞书《尔雅》释为“徒歌为谣” ,所谓“徒歌”,就是清唱,不用乐器的歌唱。在上古,“谣”最初是人类传承知识最基本的手段。人类在文字出现之前的知识主要依靠口口相传,由于这套知识不是一句两句话,为了容易保存和记忆,就把它变成歌来唱了。不过,一旦文字产生,权威的知识可以借助文字保存,谣的语义就开始变化了,逐渐用来专门指称“民间的歌”。由此,也就开始了污名化的过程。就像“野鄙”,“鄙”就从“乡野”最后变成“下流、不可靠”的代名词。也就是说,两千多年来,“谣”经历了一个由“语言社群记录、传播、传承最重要的共同体知识的主要手段”——“传播民间的认识,尤其民间的批评性意见的主要方式”——“(民间流传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的转折。不过,即使如此,“传播民间的认识,尤其民间的批评性意见的主要方式”这一功能也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更多地躲进了“民谣”和“段子”之中。[17]
那么,今天在社会生活中,到底又该如何界定“谣言”?我们以为,从信息治理出发,“谣言”应该严格界定为“在公共空间故意传播的已被确证的不实陈述”,这就意味着所谓“谣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要素:一是“不实陈述”;二是该陈述已被足够证据证伪;三是故意的;四是在公共空间获得传播。
在这里,“流言”与“谣言”虽然都不是“真实陈述”,但二者最大区别就是与“事实”的关系:“流言”内容的真伪是尚未确定的,可能是“不合乎事实”的,也可能是“合乎事实”的;而“谣言”则意味着已经被证明属于虚假的,肯定“不合乎事实”。这就意味着:要指认一个言说是“流言”,可以要求言说者拿出证据,无证据即可归于“流言”;而要指认一个言说是“谣言”,则需要指认者自己拿出证据,否则便不能指认对方言说为“谣言”。当某人言说有疫情爆发时,若是指认其为“流言”,可以要求对方举证;倘若对方不能就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作出证明,便可归于“流言”。而若是指认对方是“谣言”,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指认者身上,指认者必须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才可以断定该言说属于“谣言”。
“谣言”也与“谎言”有关。“谎言”与“谣言”都是“掩盖事实所指”的言说,但“谎言”的生产是“对话性”的,即“生产+消费”;而“谣言”的生产则是“大众传播性”的,即“生产+传播+消费”。只对某一个人撒谎,其意图并不在于广泛传播,不能称之为“造谣”,如学生为打游戏而逃学,被教师责问推诿说“生病”;而对某个人撒谎,并推动这一谎言广泛传播,便构成“造谣”。正因为“谣言”的生产过程离不开“传播”,“谣言”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分为两类:“生产者”和“传播者”,“谣言”需要“传谣”者的合作。只不过在这一过程中,“造谣”的“原述行为”就是“撒谎”,但“传谣”的“转述行为”却未必属于“撒谎”,他可能是因为相信而“传谣”。
社会需要的是打击“造谣”,对于“传谣”则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
第一,就“信息的供需”而言,这是一个彼此作用的过程。信息市场上,如果信息的供给越是能够有效满足信息的需求,则谣言越是难以流通;相反,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的落差越大,谣言便越加容易流通。在疫情的爆发过程中,公众每天都迫切想了解到底有多少新增确诊者,如果这方面信息的有效供应不足,则谣言就有了施展腾挪的空间。同样,关乎疫情的“零号病人”,如果科学家团队已经借助基因图谱分析有效揭示,则此类谣言也将烟消云散。由此,也许可以重新将谣言定义为“信息供给未能有效满足信息迫切需求的条件下产生的在公共空间故意传播的已被确证的不实陈述”。
第二,就“信息的确证”而言,这不但是一个过程,而且还是多个主体和多个参数互相作用的过程。依据某个主体或参数“确证”的谣言,可能经过另外的主体或参数的“确证”反而成为真相。
第三,就“信息的生产”而言,这是一个多种方案不断博弈和调整的过程。“谣言”如同测试仪,测试了信息市场对于不同方案的可接受性的差异,从而支持了某一种方案的落地,并使得有关该方案的“谣言”成为“遥远的预言”。
第四,就“信息的需求”而言,这是一个不断满足的过程。信息供给明显不足时,市场难免恐慌,“谣言”设置的“议程”直接标记了需求端的社会焦虑,可以成为推进“信息供给侧改革”的直接动力,从而实现“真相”的建构与呈现。
第五,就“信息的预期”而言,“预期决定行动,行动改变世界”。当一个“谣言”被信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所接受的时候,依据这一“谣言”形成的市场发展预期便可能改变参与者的行动,进而最终改变“世界”,如同社会谣传某银行资金紧张,如果公众信以为真,纷纷挤兑,则该银行真可能迅速出现资金紧张。
第六,更重要的是“信息的生产”是一个生态化的过程。曾经有人说过,保护言论自由比盲目限制谣言更重要。其实,这句话说得还不够准确,更重要的是,只有充分的信息竞争才能有效地制止谣言。在正常的思想竞争、信息竞争中,市场固然会不乏谣言,但这些谣言通常都不足以危害社会,而一旦试图抑制大部分主体的信息生产,信息的竞争机制失效,真正灾难性的谣言才更容易产生。[17]
(二)管控“网络谣言”,保护“危机流言”
根据对“谣言”“谎言”与“流言”的考察,进一步可以发现:流言是一个社会的“潜望镜”。
流言是未经证实的广泛传播的信息,而一种未经证实的信息之所以广泛传播,往往一是由于权威机构的信息采集速度和回应速度不够及时,没有来得及确认其是非;二是由于社会焦虑达到一定强度。因此,对于流言,应该看做是舆情的“侦察兵”、危机的“红绿灯”,而不能简单当做“肇事者”。
对于牵涉公共利益的流言,需要的是及时作出说明,而不是简单“封堵”,这意味着不但不能简单采用“封号”的方法,更不能轻易动用司法力量。既要有效“管控网络谣言”,也要有效“保护社会自发性预警信息”。
要取得“保护社会自发性预警信息”与“管控网络谣言”之间的平衡,要求对于来自专业人士的“流言”,尤其需要谨慎对待。除非有更专业的可靠证据,不能轻易否定专业人士的意见,哪怕他们仅仅是猜测。
(三)构建多渠道全方位的公共信息流通机制
新冠疫情信息传递离不开 “疫情直报系统”的建设,但也暴露了单纯依赖专业的“疫情直报系统”的不足,由此,需要特别注意非正式渠道信息的流通问题。
1.从“屏蔽”到“发现”——网信管理机构不能满足于“屏蔽不良信息”以“控制舆情”,更要善于借助“舆情”发现潜在的危机。
2.从“发布”到“互动”——政府政务新媒体平台应改变以往单向的“发布”行为,完善社会公众“报告”和“叩问”机制,使得公众的问题发现、心理焦虑都能及时传达到管理和决策部门。
3.从“本地”到“全球”——21 世纪是人口全球流动的世纪,也是疫情全球流动的世纪,更是信息全球流动的世纪。特大城市治理,不仅要关注本地的疫情信息,同时还必须对全球的疫情信息保持足够的敏感。在本次疫情初发时,中国香港、新加坡的经验就是在武汉发出明晰的预警之前,就已经捕捉到了危机的动向。
4.从“闭环”到“竞争”——现在的治理系统常常好像一个闭环结构,最高层号召不忘初心,关注底层,但各级官员层层关注的却往往首先是向其上一级负责。社会治理更需要构建成为一个“太极结构”,即各个层面各个角度都能够互动的结构。语言是一种生态,正常的思想、信息竞争的语境中,这个世界上可能充满流言,但这些流言一般并不足以危害社会。正如我们身体里面存在各种微生物,但不能老是依赖抗生素去杀,在非常时期才可以使用抗生素来抑制某一部分的微生物,正常情况下微生物自己会产生和谐状态。每个人都能自主地、如实地、没有恐惧地表达对世界的理解,不但所谓流言的负面影响将被极大地缩小到可接受的范围,而那些建设性的力量更容易获得流通。
三、信息发布只是“政府责任”?——危机应对中信息治理的观念重构与社会动员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尤其是疫情危机管理首先是一种“社会动员”行为,需要动员全社会每一个人参与。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发布与接收”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社会的每一方都需要确立“信息责任”的观念。
(一)以民为本,实话实说:主管机构的信息责任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官员的工作首先就应该向人民负责,官方信息发布要确立责任政府的形象。信息能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信息责任更是政府责任不可推卸的重要部分。疫情既是一场公共卫生安全危机,也是一场政府形象安全危机。疫情管控,作为一种社会动员行为,为了确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主管机构的基本语用规则就是应该“实话实说”,由此便带来“实话如何实说”的问题:
1. 城市主官要有“预案意识” ——在疫情爆发之前,必须有严格的系统性的预案,如果说2020年1 月的武汉临时封城导致物资供应短缺是被打了个措手不及,那么,在2021 年1 月的东北某市还因为疫情管控导致物资供应紊乱、被隔离市民生活困难就相当成问题。
2. 城市主官要有“危机意识”——疫情如火情,任何疫情信息都不可当作儿戏,不能一厢情愿地以为只要“捱”过哪一天就可以,而必须坚决、果断地应对。这不等于说,一发生“疫情”就宣布“进入战时状态”,而是恰恰相反,主官与应对系统自己必须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却不能轻言“战时”,不能轻易打乱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3. 城市主官要有“行动意识”——国内突发危机的本质不是一种面子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动员行为,需要动员全社会行动。在这里,“语言是一种行动”,政府必须及时而准确地发布信息;但“行动也是语言”,政府不能只是借助“口号治市”,必须有确实的果断的行动,只有切实的行动才能传达出有力的治理信息。2020 年1 月22 日,某市发布《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违者依法处理。可在1 月26 日该地的“疫情通报会”上,台下的记者无一例外全部都按规定戴着口罩,而台上有关领导却几乎全部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但影响了当地官员的形象,也令人对当地抗疫措施落实的有效性发生怀疑。
4. 城市主官要有“担当意识”——城市主官的疫情信息发布,应该有自己的政治担当,承担起自己的政治责任。一方面,不能把自己或本级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他人甚至上级政府,不能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而诱发对于上级政府乃至中央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在牵涉个人贡献问题上则一定要低调谦虚,当年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自我评价是这样,后来的朱镕基总理等更做了极好的示范,主官“不要轻易给自己打高分”。
5.城市主官要有“数据意识”——科学治理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数据,政府新闻发布的重要信息必须清晰。如口罩既是公众避免传染最重要的用品之一,更是一线医护人员不可或缺的武装。为此,上海市发布信息时不断清晰地告诉社会:从“目前上海有哪些网点每天投放口罩” “目前已调集2504.5 万只”到“上海口罩日产能180 万只”“年初五将恢复大部分产能”,非常确切地公之于众,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的恐慌。相反,某地曾经出现一面是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口罩断供”“防护服奇缺”的信息,一面却是时任主官“后勤保障有保证”的套话,“责任政府”的形象难免不受伤害。
6.城市主官要有“法治意识”——疫情管控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但不可就此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如2020 年11 月,西南某地在发布疫情“流调”信息时,把“密接者”的姓氏、年龄、性别、具体活动轨迹等“非必要”信息同时公开,引发“密接者”被“人肉”搜索并招致众多人身攻击和无端非议。而上海市2021 年1 月在公布流调信息时却采取了“不提及人”的做法,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
7.城市主官要有“情感意识”——危机是全社会情绪的勃发期,此时,既特别容易构建情感的社会共同体,也特别容易造成整个社会情感的撕裂。如何有效地应对这样的危机,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情感认同,也关乎世界各国对于中国的形象认知。一种重大疫情发生,社会公众最普遍的情感就是揪心,此时需要不断鼓劲,但也必须注意案例和话语表达,更不能重犯汶川大地震时某省作协副主席“纵做鬼,也幸福”的荒唐错误;与此同时,还必须善待公众的情绪宣泄,曾因在医生群中通报疫情而被警方“训诫”的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生李文亮不幸牺牲在医护第一线后,全国民众普遍极为悲痛,对此,海内外媒体如上海《新民晚报》等纷纷以显著版面表示哀悼,国家监察委更在当天就派出调查组赴武汉调查,这些可以说都为民众的情绪宣泄开启了泄洪闸。
8. 城市主官要有“战略意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角色的社群的互相理解和情感沟通。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基层为了控制疫情,纷纷利用标语等各种手段进行动员,其中不乏依法合规有理有力的标语,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社群情感建设乃至违法违规的口号,如“发烧不说的人,都是潜伏在人民群众中的阶级敌人”“串门就是互相残杀,聚会就是自寻短见”“今天沾一口野味,明天地府相会”……如此雷人的标语口号,深刻反映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常见问题:简单、粗暴、不愿认真讲道理,不断撕裂而不是融合乡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村民的乡村社区共同体的情感,完全忽视了我们不仅需要战胜眼前的疫情,更需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新空间的要求,忽视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治理战略目标。
(二)新闻客观性不等于不编假消息:新闻机构的信息责任
所谓新闻,不但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更是直接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也就是说,“新闻”有“新闻度”,越是关乎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越是具有新闻性。紧紧盯住那些直接关乎全社会根本利益的事件是新闻机构基本的信息责任。这就意味着:
1.越是重大问题越是要主动说——重大问题匿而不报是某些新闻机构最常见的问题,也是某些主流媒体失信于民的重要原因。新冠疫情初始一次性导致14 位医护人员患病的事实如果当天媒体就发布,则整个社会的神经自动就会发出警报,即使管理机构本身还未想妥任何有效方案,市民自己也会立刻警觉。
2.越是重大的问题越是要及时说——危机的发展瞬息万变,危机管理必须抢在时间前面,这就要求信息的发布必须及时。2020 年1 月疫情发生,可是回头查阅当地主流媒体,有相当一段时间几乎未置一词。
3.越是重大问题越是要全面地说——疫情一开始,有媒体报道只是强调并没有出现“人传人”,“可防可控可治”,却没有同时提醒全社会,这类病毒可能发生变异并不断增强毒性,以至于曾经一度出现“世界人民觉得中国是疫区,中国人民觉得武汉是疫区,武汉人民觉得汉口是疫区,汉口人民在开心地办年货吃年饭不想搭理你们”的怪想象。[18]
4.“不说”也可能属于“造谣”——在信息市场上,利用自己对于信息的垄断,在社会特别需要某种信息时,故意不予发布,或者故意延迟发布,或者只选择一个侧面而不是全面发布,因此造成信息市场信号失真,造成社会的重大误解的,不仅仅是一种“漏新闻”的失职,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造谣”行为。[17]
(三)保护而非遏制信息的自由流通:执法机构的信息责任
执法机构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言论自由”并不要求“言论”一定是“准确的”“正确的”才可以“自由”。
如果执法部门在疫情初发、信息明显供给不足时,对于发布事态发展传闻的市民盲目“依法处理”,显然有违保护信息自由流通和自由竞争的信息责任。
(四)主动告知、及早就医:疑似感染者的信息责任
疫情不仅是个人身体健康问题,更是公共安全问题,因此,一旦发生疫情,任何疑似患者及其家属都有义务将自己可能牵涉疫情的信息如实地向有关机构报告;争取获得及时的治疗与隔离。2020 年2月,四川雅安便曾经发生某老人有意隐瞒途经武汉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至其确诊新冠肺炎时,密切接触群众达100 余人的事件。
(五)推动危机解决而非制造危机:社会公众的信息责任
就社会公众而言,其信息责任首先就是认真监督:监督有关方面的信息发布是否合乎事实,监督有关公权力的运用是否合乎人民利益。
公众所发布的各种相关信息,只要不是自己恶意瞎编,哪怕是传闻不确,也是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当有关公权力信息供给明显不足的时候,公民把自己所目睹的、所知晓的有关现象,把自己的内心诉求和紧张直接发布出来,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形成一个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信息拼图”,这也是一种公民的“信息责任”——因为那将有利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和社会的集体行动,促进危机的化解。
需要注意的是,每当有危机发生时,总有那么一拨人,不是去努力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应对方案的合理化,而是胡乱归因于某“阴谋”。这似乎是在为主管部门洗地,其实不但可能是人为制造仇恨,更可能是误导社会舆论,破坏危机管理。
四、“正能量”何以避免“幸存者偏差”?——危机善后中信息治理的观念重构与疫后恢复
特大疫情一旦管控成功,公众的第一感受就是“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而各种喜悦也常常会溢于言表。对此,我们特别需要明确:任何疫情一旦发生,首先是一场灾难,哪怕及时获得控制,社会也往往已经为此付出相当的代价,尤其是生命的代价。当有人提出“喜庆的锣鼓可以敲起来”以“传达正能量”时,我们必须能够站在疫情受害者尤其是死难者及其家属的立场上思考,该如何行动。因此,在危机善后阶段,信息治理的关键就是克服“幸存者偏差”,重新认识“何为正能量”,这样,才可能化危为机,重构社会信任和政府认同,推动国家形象的提升和文化的发展。
(一)纾解恐惧:完善疫情信息的认知框架
特大疫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造成全社会生活生产节奏的紊乱,由此导致社会情绪甚至社会价值观的紊乱,更不必说抑郁症的大幅上升。
为此,疫情一旦受控,最重要的首先是纾解恐惧,推动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恢复。为此,在疫情信息发布上需要继续注意:
1.完善“健康命运共同体”的认知框架——新冠病毒是人类的共同敌人,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这意味着必须确立“别人的健康就是对我的健康的支持”“保证自己的健康也就是为群体健康作了贡献”的意识,因此需要:(1)已经形成的全球疫情播报必须坚持到全球疫情完全受控为止;(2)国内新发疫情必须及时加以充分说明;(3)报道其他国家疫情必须坚持同理心;(4)报道全球疫苗研发与接种进程必须客观准确;(5)报道全球疫情致病率、重病率、死亡率、医护压力应该注意空间变化和时间变化。
2.完善国内疫情信息认知框架——任何疫情的应对行为都需要支付相应的社会成本,而疫情的强度有高有低,为了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因此需要:(1)改变空间分割的认知习惯,完善以市、区、小区为单位的疫情分区管理模式,无需因一两个病例影响过大面积,一碰就导致“全省战时状态”“全市进入高风险”。(2)改变不分强度的认知习惯,完善口岸、医院、学校、地铁和其他公共空间的分级管理模式,有序解除过度的管控措施,适当鼓励公共生活。(3)改变传统公共卫生的认知习惯,稳定就医戴口罩、公共场合设消毒洗手液、就餐使用公筷等防疫卫生措施,并将之制度化,使之成为中国公共卫生习惯变革的一个契机。
(二)奖罚分明:重建社会的情感认同
疫情的治理过程,也是群体情感冲突的高发时期,而社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最核心的其实就是情感共同体。而疫后的奖罚分明,无疑是将重建社会情感认同的重要路径。
1.恰当表彰有功人员——(1)授予“烈士”:褒扬疫情中殉职医护人员。2020 年2 月14 日,有关部门曾宣布“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是因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死亡,明确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我们当天就曾经借助“话语生态研究”公众号发表《抗疫即战争,死去的医生不是“工伤”,而是烈士》的推文,呼吁依照国家《烈士褒扬条例》,所有在本场抗击疫情中不幸殉职的医生护士都应该授予“烈士”。因为在抗击疫情中倒下的医生其行为的意义绝对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疫情是和平年代的战争,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死存亡。在疫情肆虐的条件下,医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班”,他们不仅仅是付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付出了自己的超强劳动,更是冒着生命的危险在战斗。他们的奉献和牺牲,比之战争中的军人绝对有过之无不及。牺牲的医生,是真正的烈士。我们并且建议:今后所有在救灾中因公死亡的医生护士,乃至今后所有在医疗岗位上被医闹杀害的医生护士都可以考虑授予“烈士”。(2)建立“医护纪念牌”:弘扬为公众牺牲精神。(3)设立医护特别后援基金: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对所有在本次抗击疫情中因公死亡的医生护士、对今后所有在各种救灾中因公死亡的医生护士,乃至今后所有在医疗岗位上被医闹杀害的医生护士都考虑由这一基金给予数倍于普通工伤的抚恤。(4)医护奖励应该“论功行赏”。
在抗击疫情中,某地曾经出台“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加分”的政策,其用心虽好,但效果却有明显缺陷。中考高考几乎是中国每一个家庭的第一大事,而学校的名额又是限定的,一分之差可能就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如果只是奖励几位几十位医护人员,那还不至于改变其录取结构,一个省市的医护人员总数可达10 万人,他们都是一线,如果是全都享受这一政策,则当年武汉中考的录取结构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抗击疫情中,不但有医护人员,还有大批的护工、志愿者、警察、社区工作者、快递员……其中不少人的风险和奉献并不亚于每一个一线医护人员,显然不能都实行子女加分。由此,医护人员子女加分大致就相当于“非一线医护人员子女减分”。政府可以用自己的无形资源或有形资源奖励医护人员,但用其他群体的利益“转移支付”给另一个群体的做法必须慎重。教育是社会的基础性领域,教育政策必须保持前瞻性和稳定性,不能简单当做临时的救济措施。为此,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其一,鼓励医护子女报考医学类学校;其二,医学专业学费全免,鼓励贫困学生报考。
2.严厉处置过错人员——对于在疫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必须及时加以处罚。对疫情负有重大过错的人员如长时间得不到处理,也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的情感认同。
(三)深刻反思:避免一味地简单庆功
疫情管控成功,自然得益于全民的努力,该表彰的必须表彰,幸存者也都可以大大松了一口气。但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上,无论如何也不能忘记那些遭遇不幸的家庭。这时最需要的是总结教训,不宜过度庆功,更不可把整个事件“悲剧”当成“喜剧”。
总之,特大疫情中的信息治理,既是一场剧烈冲击文化观念、文化秩序的危机,又未尝不是一种促进文化自省、文化更新的机缘。疫情防控和疫情信息治理,不仅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更是一个文化治理的过程。这里,既要“依据文化加以治理”,也要“对文化加以治理”。这意味着:在危机预防阶段,信息治理的关键是有效把握先机,既维护正常舆论秩序,又不能干扰社会信息预警,由此便需要重新认识“何为流言”;危机一旦发生,信息治理的关键是有效实施社会动员,既及时全面采集疫情、民情各种重要信息,又能使政府信息发布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由此便需要明确“何为信息责任”;危机善后阶段,信息治理的关键是化危为机,重构社会信任和政府认同,推动国家形象提升和社会发展,由此便需要重新认识“何为正能量”。没有对于积极性观念的发扬,没有对于陈腐性观念的批判,便很难形成疫情防控的文化共识,也很难形成长效稳定的疫情防控机制,更遑论化危为机、推进文化的“凤凰涅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