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2021-11-30李佳
李佳
摘要: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向来即密切又复杂。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裁决的重要途径,而舆论在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同样出现舆论暴力、舆论审判等问题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本文以2017年发生的“陕西版反杀案”为例,提出舆论是否等同于民意?并由此进一步探讨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以最终探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12月10日,陕西咸阳22岁小伙王浪在酒吧无端遭28岁男子李雷挑衅,在双方冲突升级中王浪持李雷递来的酒瓶将其捅死。2018年6月28日,咸阳中院认定王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一审宣判后,王浪及其家人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提出上诉。
在众多质疑和声援中,该案的二审于2018年12月20日在陕西省高院开庭审理,笔者全程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亦或是防卫过当,双方在庭上均据理力争,辩论激烈。在辩论过程中辩护人陈述到,该案的导向性不言而喻,案件判决关系到对社会公众舆论的指引,同时一再与昆山反杀案进行对比和论证,并以社会舆论对于昆山反杀案的反应来映射本案判决的走向,更在质证环节中出具了村民联名书为被告人的人品做保证。在旁听过程中笔者深感到辩护律师基于此所营造出的民意大于天的舆论氛围,法官该如何定案裁判无疑压力重重。
二、“陕西版反杀案”引起热议背后的思考
在笔者看来,并非所有的司法个案都能够进入公正的视野,并引起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个司法案件能否进入公众讨论的视野并发酵成为舆论焦点,关键在于司法个案本身的特殊性。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特征
舆论监督,即公众利用新闻媒体的独特力量,为了解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依法享有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利。①舆论监督的形式特征是范围广、影响大、速度快,实质特征是民主正义化的表征,体现了社会自治主体的行為特点。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
1、舆论关注与司法关注的焦点不同
舆论的主体是普通大众,当今社会信息网络高度发展,自媒体与共媒体各占鳌头,人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应接不暇的信息数据。拥有一个私人账号即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观点,对于同一话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网民带着自身价值观,结合个人的经历和处境,更多从道德层面出发去看待评价问题。同时,专业性媒体本身就是以发掘司法案件中的“新闻”为己任的。结合本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案件影响的发生、发动,绝大部分是经由媒体推动的。既然民意需要表达,媒体便基于自身利益的衡量,也乐得推波助澜而进一步使舆论聚集发酵。
司法的主体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在我国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员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才能具有从业资格,因此上对于案件的分析更多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在旁听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不断提及舆论压力和导向作用,而公诉人强调作为一个法律人最重要的法律信仰,对于案件的裁判最重要的事实和证据而并非舆情民意。
2、舆论审判导致司法审判的轨迹偏离
什么是舆论审判?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舆论审判”最突出的特征是舆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是对司法权力和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双重侵犯,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许多争议性案件,舆论审判不管是经由个人意见自发汇集所形成的,还是媒体的主动引导聚集而形成的,最终都是公众主动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并不适时的对司法案件关注和评价所造成的。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失衡的原因
1、民意与舆论混为一谈
舆论是公众对相关案件事实及司法裁判结果所发表的看法和态度,亦即通常所说的民意或者公众意见。③舆论的主体是普通大众,这里的普通大众并不能代表每一个公民个体,其主体特点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在数量上并不具有代表性,可以说舆论导向是特定群体的心声,而非所有民众的共同心声。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将用以证明王浪本人人品的村民联名书作为民意的象征,无疑是混淆视听,将民意与舆论混为一谈。
2、网络舆论平台监管乏力
舆论风向时刻与实时微博热搜相挂钩,利益衡量下的操纵舆论也就为微博热搜市场化的“产业链”创造了捷径,而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却缺位,民众接受到许多花钱买下的“新闻实讯”,更有大范围职业化“水军”在推波助澜,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审判决生效二审程序启动期间,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作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流传在各大网络平台之上,不论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亦或者司法机关都极易成为水军的攻击对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受到舆论暴力的攻击,与此同时散布传播的网络平台却没有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减小影响,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网络实名制的迫切需求。
三、探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1、舆论、民意与法律的关系平衡
笔者认为,舆论不是民意,为恪守司法独立,在司法裁判中不能牺牲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价值而迁就舆论的诉求或者过多在意所谓的顺从民意,司法人员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明晰舆论与民意的关系,把握和区分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的界限问题。
2、审判机关在舆论监督下独立审判
保持审判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当舆论被误导,不能发挥民意代言职能开始影响司法案件的审判时,法院应当坚守底线,有勇气排除舆论的干扰从而做到依法裁判。法院不能被舆论所裹挟,而应当有自己的立场,坚持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在日本的松川案件审判过程中,随着该案一审、二审的推进,舆论对该案的关注度也日益升温。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舆论的影响到达顶峰,时任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田中耕太郎向审理法院发出了一份训示强调,作为法官没有必要去理会社会上的杂音、迎合潮流,法官应当秉持高尚的道德勇气为公正、迅速办案尽最大努力。在该训示发出后,原二审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最终本案的17名被告被宣告无罪,值得注意的是其中4人曾被判处死刑。如果说没有日本最高法院这份训示的支持,该案极有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可以说该训示对于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作出了最好的回答。④
注释
①姚毓卉于珍汪李婷:《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性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6月上半月刊。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二版,第125页。
③陈林林:《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④山本祐司:《最高裁物语》,孙占坚、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5页。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