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马法中的取得实效制度
2021-11-30蒲金格
蒲金格
摘要:起源于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被近现代民法厂泛继受的根本原因在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维护占有和权利合一的秩序、弥补交易无效瑕疵、权利证明是不同时代共有的社会需求。对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的加减是一国继受取得时效时的自由,在这个增减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价值判断。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取得时效的功能,不过其程度还没有达到废弃取得时效的境地。取得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是现代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规定,本文主要论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以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罗马法;取得时大陆法系
一、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
罗马法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法律的总称,其时间跨度是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7世纪中叶。在这一千多年中,罗马国家从共和国进人帝国,其法律规则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罗马法的一个特点。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源头,对英美法系也有很大的影响。与罗马帝国的武力和基督教相比,罗马法对世界的征服“最为持久”。
(一)罗马法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则
1.古代法时期这个时期,取得时效的特点是其构成要件不要求善意。《十二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土地为2年时效,其他物件为1年时效。”其主要特点是取得时效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并对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物进行限制,不要求占有人的善意和正当名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是占有人可以保留占有物,但是否就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存有争议。周相先生主张在此阶段,取得时效的完成仅仅使占有人取得实质上而非市民法士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追夺,在时效完成后可以对侵占其物者主张还所有物之诉。①
2.优帝时期整个帝国采用了统一的时效取得制度: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当事人在同一行省的,为10年,不在同一行省的,为20年。占有人必须有合法原因和善意,法律效果是占有人均取得市民法上的所有权。②优帝于公元528年还规定了30年的最长时效,即使对于遗失物、失窃物,只要占有物的前手不是用暴力取得占有,善意占有人即使不具有正当原因也可以凭占有取得所有权。
(二)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背后价值
取得时效允许通过持续、公开、和平的占有取得所有权。从表面上看,它表现为对在所有权上睡眠的权利人一种惩罚,与民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宗旨相违。取得时效制度允许占有人无偿地“剥夺”他人所有权,其背后肯定有一个比保护个人财产权更高的利益考量。占有人的取得也表现为有偿取得,这一点在取得时效发挥“弥补交易形式主义的瑕疵”的功能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学者的论述看,支撑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背后价值主要有:
1.调节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使用他人废置之物,以使物尽其用。伴随罗马帝国扩张史的,是流血、动乱和不断增长的物资需求。对物尤其是土地的充分利用,是经济恢复的根本,是战争得以继续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战争是取得时效的催生婆。另外,通过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使“权利的缺陷不断得到纠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尽可能短的阻碍之后重新迅速地结合起来”。
2.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市民,按照市民法,要式物的移转必须采取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法定形式,万民法则承认非要式契约也能引起物权的转移。如果罗马市民采取了万民法的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无效,但是受让人可以凭借取得时效制度取得罗马市民法上的所有权。随着3世纪的危机,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形式主义买卖方式已被废弃,“让渡,这种特别简单和容易的方式,在优士丁尼法中似乎变成了使用任何物品的一般转让方式”。形式主义买卖方式的衰落导致了取得时效活动范围的缩减。
3.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
在登记缺乏的时代,所有权的证明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于是占有尤其是一定时间持续的占有便成为所有权当然的证明手段,而且这种公设也和实际情况基本符合。“很明显,在人间找不到任何历史记载,证明对一种(占有)资格的探究,必须要追溯到最先的占有者和他的获得行动。如果要维持一个到现在尚不为人们所知的人作为所有者,而且它的占有行为至少已经被中断了(不论这是否处于他自己的过错),他仍然能够在任何时候重新获得该物,这便与法律上的实践理性的公设相矛盾,因为这样一来,就使得一切所有权都成为不肯定的了”。不过,证明权利的功能似乎是取得时效制度的反射功能,不是取得时效制度的直接功能。
二、法德两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一)法国《民法典》关于取得时效的具体规则
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关注和支持下完成的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被拿破仑称之为“我的法典”,“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永远存在”,它是一部解放人而不是束缚人、奴役人的法典。这部法典针对的社会现实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它的制定现了社会现实与以社会现实形态为基础的法律完全重合。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做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1)取得时效的适用客体仅限于不动产。
(2)在期间计算上,视所有人的居住情形而定。所涉不动产的所有人居住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王国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经过10年;居住在上述管辖区之外的,经过20年;占有人在管辖区内外分别居住的,分别计算,即以区内居住的时间为标准,区内居住的时间按实际发生的计算,区外居住的时间2年折合1年。
(3)强调善意占有,恶意不适用取得时效。善意的确定在立法技术上继受了罗马法采取推定主义,即主张占有人之占有系恶意者负举证责任。占有人善意的时间点,以取得财产之时为界定点。对于时效制度,在诉讼中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法官不得在审判中依职权援引时效。
(4)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中强调“正当权利证书”的作用。正当权利证书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特定财产的遗赠、互易、股东投资等。这个证书必须客观存在,且除了出让人缺乏所有权之外,不具有任何无效原因。证书本身因形式瑕疵、伪造等原因无效的,不适用取得时效。因缺乏行为能力导致的行为无效,则不影响证书本身的正当性。
(二)德国《民法典》中的取得时效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比法国《民法典》晚了几乎整整一个世纪。资本主义在这个时候已经开始向垄断阶段过渡。不过,《德国民法典》并不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其目的不在于消灭旧法而代之以新的法律制度,相反,在于按那些从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中所得出的德国法原则加以编纂。德国人努力通过对德国法材料的科学研究来寻找德国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内容方面,也体现出了自己的特点。
(1)在客体上,主要限于动产,不动产唯认登记取得时效。
(2)动产占有人的善意。恶意的占有人不能凭借取得时效制度获取所有权只取“曲线救国”,借助30年消灭时效,消灭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来保有对物的占有,从实质上享有所有权。不过,消灭时效完成产生的抗辩权只能阻断所有人的请求,维持物的占有,其本身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原因。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时效取得,则不要求占有人的善意,在此,法律的要求仅仅是:占有人被作为土地所有人登记且存在了30年;自主占有土地。善意被忽略。
(3)10年期间经过。
(4)在权利对象上,不限于所有权,占有型他物权也可以时效取得。
(5)盗赃物和遗失物均可以通过时效取得。
注释
①周相:《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页。
②[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页。
西北政法大學 法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