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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点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2021-11-30霍改霞

魅力中国 2021年29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理论

霍改霞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型

社会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的,每次社会转型,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与研究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化,民事诉讼法在创立之后,不断地成熟,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尤其是社会处于转型阶段,难免出现一些民事诉讼判决方面的误差。根据事实或者相关信息,对误差进行修正,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理念的贯彻。转型是一种客观需要,属于社会的一种需求,转型以后结构形态、运转模式和人们的观念相符合;转型是一种变化,转型的过程就是求新求变;转型是一种更新和创新,在转型期间,多种形式的政策并举,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矫正误差,使转型不断的趋于完善。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时事变化

从哲学的角度看,随着人类的文明社会不断发展,人类也不断进步。一个政权,经历了很多变化,从兴盛走向衰落;一个新的政权,进行取代,社会出现天翻地覆的变化,法律也进行了更新,新中国建立以后,原有的腐朽制度,被社会所摒弃,旧有的法律被废除,原来的民事诉讼制度,也随之更易。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由此重生,社会有各种各样的人群,生活也是十分复杂,重生的民事诉讼法得到应用之后,解决社会民众之间的纠纷。在实际应用中间,产生了一些问题,与原有的设想出现了一些出入,于是,我国在转型期间对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地改善,不断的适应社会的需要,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日臻完善,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不过,就目前而言,民事诉讼制度上尚有有待完善的探究空间,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将民事诉讼制度不断修葺,使之更富人性化,使之更合国情。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实践出真知,民事诉讼法与经济改革都注重实践,在实践当中总结经验,使之有实际的效用。民事诉讼法依照民事诉讼理论,吸取以前的经验,力求民事诉讼的观念与理论相吻合。学者们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理念是根据大量的研究资料,深层的进入制度,研究民事诉讼学原理。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息息相关,作为民事诉讼法学家,首先要关注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都是进行相应的改革的,如果只是后者的改革,前者进行改革缺少实际意义,也只有两者共同进行改革,才能够更好地匹配。实践证明,相关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时候,极其缺乏相关资料,因此,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就成为遗憾。因为缺乏相关研究资源,只能了解到片面的东西,甚至于在研究方面出现失误,导致消耗过大。然而,相应的价值却获取甚少。理论和实践,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二者之间自始至终存在着距离,我国的民事诉讼缺乏实践,在研究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缺少实践给予的有力依据,民事诉讼法学学者们在研究过程当中,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资料,来补充和武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不过,外国和我国的国情有很大的不同,外国的理论在我国并没有得到非常认可,研究虽然耗时费力,但自始至终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没有得到全面的认可。改革开放以后至今这几十年时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未间断,学者们一直关注着以往的热点问题,不断的进入深入研究,运用各种方法,不断地拓展研究的范围,在研究方面不断有新的突破,学者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完善,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和思路。

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和实际脱离

歌德曾经说过,生命之树永远长青,而理论往往是灰色的。民事诉讼法规范与民事诉讼工作的实际运行中,二者之间存在差异,由于这个差异,造成了理论和实际实质上是脱离的现实。理论确实存在,但是理论的内容无法具体的为民事诉讼工作、提供指导,民事诉讼工作无法依据理论内容进行开展,如果单纯地按照民事诉讼理论内容进行开展工作,虽然在民事诉讼实务操作规范性方面合乎要求,但是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或者难以正常的开展工作。如果按实际上根据工作需要,抛开理论,有违反操作规范,也就是说理论和实践之间,难以实现良性互动,这就产生了不和谐的现象,对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缺失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盛极一时,蔚然成风。但是仔细进行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受到了很多障碍,主要是缺失研究方法。由于缺少研究方法,因此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贫困化状态,首先说不得不承认,传统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特点,在具体的年代,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时代在前进,传统的研究方法固守成规,无法适用于现代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在的研究工作,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且加强对实物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理论的更新,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明显地表现出片面性。传统民事诉讼法学,对于理论还是非常重视的,可是过犹不及,相对忽视了对实践的研究。虽然在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得到了大量的理论,但由于忽视实践,因此得到的理论缺乏实践意义,在实际应用中常常表现出实用性不强,以往研究的理论难以正常发挥运筹帷幄的指导作用,无法为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提供相应的有力的支持。

(三)民事诉讼法学缺乏丰富的研究方法

就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来看,研究方法简单,这样引起研究工作固步不前。原因有很多,我们进行综合的考察,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者在理解能力方面较差,尤其是在研究理论的学习方面,不能够深入领悟,明显暴露出专业综合素质不足;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过程中,不能采用有效的方法,并且使用的工具简单,不能更新观念,无法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让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进入到一个不能延伸的境地;最终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陷入一个难以走出的困境。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缺乏完善的建设,和时代明显脱离,不能满足民事诉讼工作的要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难以为社会民事诉讼工作提供丰富、完整、有效的理论指导,以至于法学研究贫困化问题突出。

(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体自主性缺位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直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但实际上在研究过程中,始终不能尽如人意。研究主体自主性缺位问题,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它阻碍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工作进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该是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以符合实际社会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主体由于研究主体自主性缺位问题,在工作中就出现了很难形成自主独立的观点和立场。在分析过程中,很难结合科学发展规律,整个的研究过程自始至终摆脱不了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问题,即法制建设与研究工作难以有效的结合,以至于在开展研究工作时困难重重,经常导致工作浅尝辄止,甚至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和国家法律体系有违背之处,有些地方与国际法法律语境脱离,等于是自设障碍,造成研究困难而不能深入。这些局限性的研究不够科学,在认知调节方面多方欠缺,对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不准,难以精确的说明民事诉讼法的作用,经常导致纠纷、调解工作受阻,自身的研究工作进入一个发展困境,难以对民事诉讼工作的稳定提供有效的支撑,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造成束缚,以至于对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五、民事诉讼法学程序和实体出现分离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实体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指民事诉讼的具体事实,另一部分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对民事诉讼进行处理,按照规范流程,遵照具体事实,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程序。程序和实体是两个概念,二者各有其价值与定义。实体比程序位置要重要,程序和实体二者不可分离,是一个整体。在具体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做到了实体高于程序,在观念上是正确的,实际研究中,没有对二者进行独立的解析,在实际诉讼实践中,实体和程序二者之间常常出现翻转,导致实体学者参与研究的情况严重不足,在研究缺乏科学性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律理论与现实问题二者之间截然分离的情况,这样处理起民事诉讼问题来,就缺乏有效性,因而会弱化社会效应。

六、结束语

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宪法,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托。在实际研究上,有一些喜人的成果,但明显美中不足,例如存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脱离、研究方法单一、研究主体自主性失位、程序与实体分析等各方面的不足与研究困境,这些都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造成障碍,使得民事诉讼法难以进一步完善。所以,在实际研究上,研究人员一定要脚踏实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深入研究,尽力弥补缺陷,完善不足之处,以使民事诉讼法不断丰富内涵,不断得到充实。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分清是非,激浊扬清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任务,正确的引用法律条文,精准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公正的审理案件,及时的裁定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公民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一旦出现民事争议纠纷,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突出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民事诉讼法在应用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作为研究者,要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掌握其重点难点,正确判断不足的原因,找出问题,根据时代的发展,制定适合时代需求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诉讼法日臻完善,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能更好得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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