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还是自由
——康德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性问题
2021-11-30郭宇航
郭宇航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是定言命令式,康德将定言命令式主要表述为三个公式:普遍法则公式、人性目的公式和目的王国公式。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行为产生于普遍法则公式体现的理性基础或准则在普遍化中的矛盾,学者批评单凭理性基础不能指导道德实践,转而论述人性公式体现出的某种价值可作为定言命令式基础,来引导具体行为,但这类解读似乎又将他律引入康德伦理学。因此,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价值能否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提供道德内容,成为当代康德研究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自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出版至今,大多数学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普遍法则公式上,普遍法则公式表述为“只根据这一准则行事,通过这种准则可以同时成为普遍法则”(1)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2页。。普遍法则公式强调理性、意志和普遍性,即人对理性能力的直接控制、完全符合理性的意志决定行为、人对道德法则有一种普遍直接尊重,来对抗反对理性的偏好。这种传统解读是挖掘定言命令式的形式性,但归根结底,如何通过普遍法则公式将候选准则作为普遍法则?纯形式道德法则似乎不具备具体内容去指导道德行为,由此,自黑格尔以来,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便遭受一种“空洞形式主义”的批判。黑格尔反对康德实践哲学,称定言命令式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当前学界对定言命令式有无实质内容和具体实践意义意见不一,大致分为三种。第一,以科斯加德为代表,学者认为普遍法则公式只是纯形式,缺乏内容。第二,以奥尼尔为代表,学者认为普遍法则公式产生具体要求和许可。第三,大多数康德学者认为定言命令式的实质内容主要通过人性目的公式表述。即使普遍法则公式有一些实质性内容,人性目的公式有更多内容。本文支持第三种观点,但探究定言命令式如何产生道德内容不是本文主要研究目的。
最近这种关注已转向到人性目的公式上,“因此,无论在你自己身上,还是在他人身上,总视人为目的,而不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支持人性目的公式的学者,如盖耶、伍德,不否认普遍法则公式在康德伦理学中的作用,但强调人性目的公式蕴含某种价值可作为定言命令式基础,这些价值确保定言命令式同人们行为联系且被人们遵从。本文称该观点为价值基础论,在论证方法上,它首先假定有一些善,如幸福、自由或人性,这些善被论证为有价值,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从表面看,价值基础论的解释至少有两种优势:首先,它似乎提供定言命令式的内容,即便接受黑格尔对定言命令式本身形式主义批判,但不必承认定言命令式本身空洞会削弱康德的立场,因为只要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具有价值,它就将提供定言命令式的内容。其次,文本解释。支持价值基础论的学者似乎能解释更多康德文本,特别是涉及康德对价值或什么是善的价值的论述,然后通过引用这些文段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例如,伍德通过提出所有人都有绝对价值发展出一种选择实质论。盖耶类似地发展出一种自由的目的解释。(2)这方面的学者有Oliver Sensen、 Frederick Rauscher、 Andrew Reath、 Thomas Hill、 Richard Dean等,见Hill. T, Dignity and Practical Reason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2, pp.12-23; Dean. R, “Cummiskey’s Kantian Consequentialism”, Utilitas, (March,2000), pp.25-40; Rauscher. F, “Kant’s Moral Anti-Realis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April,2002), pp. 477-499; Reath. A, “Value and Law in Kant’s Moral Theory”, Ethics, (May,2003), pp.127-155.
针对以上两种解读,当前学界已形成一股重新解读康德哲学的思潮,有著名康德学者提出支持,(3)艾伦·伍德和保罗·盖耶强调康德坚持道德基本原则是“不可论证的”,都不同意对道德的基本物质价值(最终目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论证 。伍德通过设定绝对价值发展出选择实质论。同样,盖耶认为,康德将设定和追求自己选择目的的能力视为自由的基本表现形式,并将自由本身视为具有绝对价值。并有学者关注论证康德道德哲学中是否存在某种价值,可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4)Watkins、Fitzpatrick、Langton、 Herman、Ameriks都支持对康德哲学进行再次深入文本解读,其中Herman明确否认存在某种独立价值可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而Ameriks并不谈论价值,而是论述定言命令式是否建立在反现实主义形而上学基础上,详见Watkins. E and Fitzpatrick.W, “O’Neill and Korsgaar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ity”,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May,2002), pp.349-367; Herman. B, The Practice of Moral Judgm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14; Ameriks. K, Interpreting Kant’s Critiqu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21-229.特别地,森森的论述持续推动相关讨论。本文详述森森对反对价值基础论的论证,分析并尝试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潜在的自由基础论。首先,在康德道德哲学中,价值不能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因为价值判断遵循定言命令式的形式特征,即理性决定哪些行为是实践必要的、善的或有价值的。价值是理性的预设,说某物有绝对内在价值,就是说人应该无条件地视它为价值。康德对绝对价值的论述主要引出目的自身,表明人具有珍视自己内在的善良意志,即出于自身理性去遵循定言命令式的善良意志。其次,定言命令式通过自由被证明。法则是真实的,人们就会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去遵循。
一、价值基础论
康德道德哲学具有明显形式特征,定言命令式自提出后便遭到各种形式主义批判,当代学者为康德辩护,提出价值基础论,将人性、自由或设定目的的能力视为绝对内在价值,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可提供道德内容。譬如盖耶认为,康德将设定和追求自己选择目的的能力视为自由的基本表现形式,并将自由本身视为具有绝对价值。他引用康德的话:“如果只有理性的生物本身可以成为目的,那不是因为他们有理性,而是因为他们有自由。唯有自由才能使我们成为目的。”
如前言所述,除了回应空洞形式主义批判,价值基础论还有一些文本优势,学者可基于价值解读来发展自身学说。然而这种解读面临自身的系统性和文本性问题。系统性问题是,这些价值概念只是一些假设,如何系统论证——从价值概念的本体论本质出发到识别这些概念,最终到这些价值值得被追求。文本性问题是,有些段落表明康德似乎不赞成价值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而是从道德法则中得出价值。康德说,“除了法则所决定价值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有价值,人的绝对价值只能通过道德上的善给予自己”,是否有价值可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 康德没有明确指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就是价值,或这些价值应该是实体,但如盖耶所说,人性、自由或设定目的的能力具有绝对内在价值,这些价值能否作为定言命令式基础?下文从本体论角度区分四种不同类型的价值,考察这些价值能否成为康德伦理学的基础(5)除这四种价值外,没有进一步的价值基础可能性,Scanlon提出还有摩尔的非自然属性价值。下文将论述这种价值可归为客观价值。类似地,McDowell认为价值是次要属性,但从根本上讲,这种价值也从属于四种类别之一。。
(一)价值本质的四种可能性
首先是客观价值。麦基认为在定言命令式中,这些价值(人性、自由或设定目的的能力)是客观的,是对象的固有属性,也就是说,属性属于对象,甚至仅属于这个对象。(6)Mackie. J, Ethics, New York: Penguin Books,2007, pp.13-22.莎菲特也坚持价值在最广泛意义上是“世界构成的一部分”,价值是一种独特属性、物质或柏拉图式形式的实例。(7)柏拉图认为,形式是所有不同的同类事物的共同之处,而且正是这一形式使它们成为同类事物。但是我们是如何认识形式的呢?如果我们不是而且无法从经验中认识它们,那我们究竟如何认识它们?根据柏拉图的说法,答案是它们已然“在我们之中”。见邓波:《形而上学的原初“制作”——西方哲学诞生的技术现象学考察》,《哲学研究》2011年第12期。说人有绝对内在价值,可指人内在的某种东西,一种“内在的珍贵”(8)Seifert. J, The Value of Life, Amsterdam: Rodopi,2006, p.14.。譬如康德通过将善良意志比作宝石来说明人的内心有一些珍贵的东西。价值可能是人类的固有属性,这种客观价值的形式不一定存在于外在世界或独立于人类之外,本文第二和第三节将对客观价值详细论述。其次是关系型价值,如工具价值和适应性价值。冯·赖特提出,如果价值不是对象具有的单独属性,那么它可能作为工具,维持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即工具价值。如食物对生物有价值,它有助于维持生物的生命和健康,说“a有价值”就是说“a对b有益或有用”。(9)Wright. G. H. von, The Varieties of Goodnes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63, p.133.此外,关系型价值还包括一种适应性价值。说行为是好的,可能表达这种行为在某种情况下是合适的,如某种礼仪。(10)Scanlon. T,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11-22.再次是主观价值。如果价值既不是对象的单独属性,也不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那么价值可能只是人们对所做事情的重视,表达主体的偏好或欲望。譬如,张三将幸福或快乐视为最有价值,他试图根据自己对善的理解(偏好和欲望)去影响他人,但在这里,价值的认定没有超出这个范围,仅限于张三。主观认为某物是“善”没有真正含义,至多具有派生意义,人们偏好或视某物为价值,且影响他人。最后是预设价值。康德提及,价值是理性的预设。价值可能不是对一个存在物实际价值的描述,而可能是一个人应该重视什么的预设。说人有价值,就是说人应被重视和尊重。这种预设可有外在来源,如来自父母的命令或上帝的诫命;也可有内在来源,如来自人的理性或良知的要求。在康德哲学框架内,这种预设是纯粹理性命令的定言命令式。
(二)对价值基础可能性的回应
价值在本体论上有四种可能性。第一,价值是客观的,它是对象的固有属性。第二,价值是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工具性或适应性关系。第三,价值是主观的,表达主体实际的偏好和欲望(如快乐、幸福)。第四,价值是理性的预设,表达对人应该视什么为价值的预设。本文第二、三节论述客观价值,本节其余部分首先论证后三种价值能否成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
首先,康德不认为关系价值可作为道德法则基础。(11)康德在《奠基》中论述假言命令式时提出这点。科斯加德提出康德所考虑的关系是效用关系或工具关系,(12)Korsgaard. C, 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10.表述为达到特定或偶然目的的手段,这些手段是技术规则或审慎的建议,如医生治病的规则或投毒者杀人的规则。这些规则或建议都是假设性的,只说明哪种方法能达到特定目的,与无条件的定言命令式有明显区别。其次,主观价值不能作为道德基础,这将违反康德伦理学的基本前提——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每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要在道德上成立,必须具有绝对必然性,例如,不可说谎的命令不仅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广泛的理性存在。对康德来说,基于偏好的价值不能作为普遍道德法则的基础,因为快乐和欲望因人而异,快乐/不快乐不能被认为是普遍指向相同对象。即使所有人都渴望同样东西(如自由或人性),共同的渴望仍不能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因为这种一致本身仍是偶然的,偶然偏好不能构成必然道德法则。最后,人们应该重视什么的预设不可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如果预设仅基于人们想要的其他东西,比如“如果你想取悦教会,就捐出你收入的10%”,或“如果你想有一次舒适旅行,就租一辆豪车”,这不能满足康德的定言命令式,因为这些规则只在条件下有效。然而,即使这个预设是无条件必然,由于它简单预设人必须重视的东西,它也不能作为康德命令式的基础。原因是,这样的预设在特征上与定言命令式完全相同。对康德来说,一个必然命令的预设只能预设法则的形式,即,使自己的准则普遍化。这种预设将是定言命令式,而不是单独的价值。(13)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由此,关系价值、主观价值、预设价值不能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客观价值是否可能?从表面上看,客观价值似乎最有可能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人类有客观价值似乎容易解释人应该尊重自身和普遍化自己的准则(14)Langton和Guyer都提出,如果康德想为该主张辩护,他可能会使用类似于摩尔的论证,即这种价值是无法证明的,可通过直觉认识。,下文对此论述。
二、客观价值不可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
上文论述价值作为定言命令式基础的三种可能性都被康德排除,本节将考察价值基础论者的文本依据,审视康德是否认同客观价值可作为定言命令式基础。
(一)价值基础论的引用文段
伍德和盖耶认为康德在《奠基》中两处核心论述表明客观价值可作为定言命令式基础。
首先,在《奠基》开头康德将善良意志比作宝石的论述,“如果道德是有约束力的,就必然会有理性的、绝对价值的目的,作为每个主体采用定言命令式的决定基础”。伍德认为康德不仅使用“绝对价值”这个表述,而且还提出价值的本质。康德说,“即使善良意志不产生任何效果,它仍像宝石一样,会自己发光,就像有自身价值的东西一样”。然而,康德并没有将绝对价值视为形而上的实体或客观价值。康德运用类比强调“发光”,不是“宝石”。类比表达一种关系,譬如说“9比3像3比1一样”,这里不是将9和3做类比,而是两者共有的三倍关系。康德将善良意志比作宝石实则表达:即使善良意志不影响任何东西,它仍像珠宝会发出光亮,这意味着观察者对谦逊普通人的尊重,“在谦逊的普通人面前,我看到了他正直的品格,我的精神鞠躬,不管我想还是不想”。因此,康德用宝石作类比并不意味着他认同有本体论的客观价值。
其次,伍德认为康德以下论述表明有本体论的客观价值。康德提出:“事物的本质不因它们的外在关系而改变;离开这些关系,人有构成人自身的价值,即使最高存在也必须根据价值来评价他。”同样,这段论述不能表明康德认同存在形而上的价值实体。“构成人自身的价值”意思是人出自善良意志,遵从定言命令式行动:“善良意志是绝对的善,而不可能是恶,因此如果他的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则,就永远不会与自身冲突”。康德反复强调,人的价值是他在道德善的基础上赋予自己的价值。(15)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第439、449、 454页。康德将善良意志比作宝石表明价值与意志的影响无关,善良意志的本质不随它的外部关系而改变,康德进一步论述,人被赞扬唯有依照定言命令式行为,“甚至惟一不受限制的立法者毕竟还是必须被设想为,他仅仅按照理性存在者无私的、纯然从那个理念出发为它们自己规定的行为来评价它们的价值”。
(二)四种善的解释带来他律
从上文可看出康德对事物本质的论述旨在强调人唯有遵从定言命令式自身才被赞扬,康德没有提出形而上的价值主张。此外,有进一步证据表明康德不认为价值是一种单独属性。
在康德成熟的伦理学著作中,他常论述四种可能成为道德基础的善:快乐、幸福、至善或神的命令。康德提出,这些都是以前哲学家的尝试,甚至是所有可能的建立道德基础的尝试,(16)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第39页。但这些尝试都失败了。康德不认同沃尔夫和鲍姆加登将道德解释为无限推进到至善的过程——从今生一直到来世,康德将其称为“形而上”的选择。这也表明康德设想的价值不同于摩尔提出的当代主流价值解释。摩尔认为“善”的价值属性是客观存在的,是非自然的,即不可观察、无法通过经验检验的。康德同样反对克鲁修斯的神圣道德论,后者规定人的意志必须与上帝的意志一致。(17)亓学太:《道德自然主义的摩尔困境及其重塑》,《哲学动态》2013年第2期。对康德来说,这种观点是一种夸张,没有最终回答相关的逻辑问题:上帝提出的目的如何是必要的?克鲁修斯的回答是,上帝偏爱一个与神圣意志和谐的完善世界。但这仍没解释为什么上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拥有激发和指导人类意志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反过来又使人们遵从上帝。
康德反对形而上选择和神赋选择的观点同样适用于反对价值具有客观属性。简言之,它们都将产生他律。(18)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第64页。康德的观点是,即使有神圣的命令,甚至这些命令有客观价值,仍须说明人们如何能辨别这个价值或应该有动机去遵从它。因此必须有一种愉悦感,通过它,人可看到价值,被激励去追随它。然而快乐是偶然的和主观的,不能作为普遍必然道德的基础。可以看出康德和价值基础论的不同,价值基础论的问题是:倘若没有价值,人如何被激励去遵循定言命令式?而康德休谟式地追问:即使有价值,为什么被激励去追求?康德旨在提出,善不能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
(三)善不能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二章《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的开始部分提出,“如果善的概念不是从先天实践法则中产生”,就不会有直接的善,善就“永远只对某物有益”。要发现善并激发意志,就需要快乐:“如果善的概念不是从一个先行的实践法则推导出来的,而是毋宁说应当充任这个法则的根据,那么,它就只能是这样一种东西的概念,这种东西的实存预示着愉快,并这样规定着主体的因果性去产生它,也就是说,规定着欲求能力。”
康德为什么认为善只能是预示着愉快的东西?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中对此有论述,(19)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第13、22、58、63页。如果把道德建立在价值基础上,例如人拥有的价值属性,那么与这种属性相关的将是接受性,而不是知性或思考的能力:“愉快,就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规定根据而言,建立在主体的易感性之上,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存在,属于感官(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康德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愉快的感觉,通过这种感觉,一个人可以接受这个对象,似乎是因为善不是由五种感官中的一种赋予的。换句话说,为了激励自己去追求这种价值,人需要一种愉快的感觉。对康德来说,人要么被快乐激励去行动,要么被先天法则激励去行动。为何他要如此讲?康德旨在反对休谟的动机理论,休谟认为只有激情才能激励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目的是论证人也可被纯粹理性的法则所激励,而不是考虑是否有第三种选择。
鉴于这些前提,康德坚信如果价值先于法则,那么它只能通过快乐来激励。如果我们遵循康德的这一观点,其结果是“直接是善的东西的概念就会必然仅仅关涉快乐的感觉直接与之结合的东西”。康德继续说,将快乐与善结合违反了习惯用语,习惯用语把惬意(快乐)与善区别开来,把不惬意与恶区别开来,并要求任何时候都由理性、进而由能够普遍地传达的概念来评判善和恶。因此他得出结论,如果善的概念是道德法则的基础,那么绝对不会有任何善。康德的论证远非无懈可击。他依赖于习惯用语,这可能不准确。更重要的是,他主张人唯有通过快乐才能追求单独存在的价值,该主张是有争议的。例如,为什么价值属性不能像道德法则一样受到尊重? 这些疑问以及引发的质疑将在第四节论述。但无论如何,我们可清楚看到,康德没有将价值作为一种客观属性来建立道德,这是本节关注的重点。
三、康德反对以价值为基础的论点
上文论证康德没有设想过客观价值,森森给出较为成熟论述,指明康德的论证也排除将客观价值作为他的道德哲学基础。森森的论证可归纳为:康德直接论证价值不是道德的基础,把价值解释为依赖于定言命令式,因此价值不可能是道德的基础。
森森指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善的讨论中,专门论述一位评论者对《奠基》的反对意见。该评论者称,康德应该从善的先验概念中推导出定言命令式。这促使康德解释他建立道德法则的方法:“这里正是解释一种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方法的悖论的地方:也就是说,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行于道德法则(表面上必须是这概念为道德法则提供根据),而是仅仅(如同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20)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第62页。这种主张——善或价值不能先于定言命令式而必须由定言命令式规定,违背了习惯思维,康德承认它是一种悖论,在其他地方他也承认人们必定认为定言命令式背后有一个条件,康德认同假定某种价值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是一种自然的思维方式。(21)马如俊:《自然主义伦理学中的“善”》,《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1期。
森森同时指出,康德也认为根本上不可能有善或价值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康德用反证法论证。首先,康德再一次先假设人可从善的概念开始:“假设人们想从善的概念开始,以便从中推导出意志的法则”。他的结论是,“先天实践法则的可能性就会被直截了当地排除了”。康德的理由是,人只能通过体验快乐来决定什么是善的,“由于善的概念并不以任何先天实践法则作为它的准绳”,标准必须是快乐的体验。除了考虑人的行为被快乐激励或被先行法则激励,康德没有考虑第三种选择。如果行为不从先行法则开始,那么善就是快乐的感觉或某种外在的东西(例如上帝的意志,客观的价值属性),如果善的东西是外在的,那么它必须通过快乐来发现,因此,如果没有先行的道德法则,善的标准将是快乐;而快乐是相对的和偶然的,不能遵循先天法则。
康德的这一论点同样并非无懈可击,为什么不能有第三种选择来辨别善?例如,直觉主义者认为有理性的直觉或第六感来发现这样的价值。但康德以下主张清楚表明他不认为可能通过直觉获得价值属性,任何价值都不能作为定言命令式的根据:“道德法则首先规定并使善的概念成为可能,因为它绝对配得上这个名称。”康德没有明确说有定言命令式,才有绝对价值,而是通过否定后件式(没有绝对价值,就没有最高原则)的方法间接论证。考虑康德对人性目的公式(在任何时候都把人性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推导:“如果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从而是偶然的,那么,对于理性来说,就也根本不能发现任何最高的实践原则了。”推导段落比看起来要复杂得多,康德在提出这一问题时仅仅提到了价值,在他关于命令式基础的肯定陈述中,他没有真正说价值是基础,而是说作为目的的理性本性本身就是这样的基础:“这种原则(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
绝对价值不同于目的本身,在《奠基》中,康德不经常解释目的本身概念,但在《判断力批判》和关于自然的讲座中,康德反复强调目的本身指的是描述性意义上的自由。理性本质上是目的,因为人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人不仅是达到他人目的的手段,而且在他自己那里也是目的。只有自由使我们成为自己的目的。如果某物不是自由的,那么它就将自己交由他人,只是他人完成他们目的的手段。就人是自由而言,人不是自然的玩物即作为达到自然目的的手段,相反,人本身就是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目的本身首先是描述性表述,而不是规范性表述。自由本身(绝对价值)或目的本身不产生任何规范的要求,而是自由带来的定言命令式产生这些要求。这对于《奠基》段落很重要。如果用“自由”代替“作为目的本身而实存”,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就是:有理性的本性是自由的。自由是定言命令式的基础。这就是为何康德在《奠基》第三部分和《实践理性批判》中总是想去论证定言命令式,也是为何康德在《奠基》第三部分直接提出每个人都必须把自己视为目的自身。他认为每个人都必须视自己之自由。
森森提醒我们,《奠基》不反对康德的主张,即“善”的概念必须来自道德法则,而不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同样,“如果所有的价值都是有条件的,因此是偶然的,那么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理性的最高实践原则”,这不与定言命令式的优先性相矛盾。森森提出,如康德所言,价值依赖于定言命令式的这种说法成立。可用否定后件式表述:“如果有定言命令式,就有绝对价值。如果没有绝对价值,就没有定言命令式”,可见价值不是客观属性。
以上是森森的大致论证,它旨在排除定言命令式基础的一种可能性。我们将看到,该观点受到耶特·舍克的代表性批评,森森给出部分回应,但舍克的批评仍指向一个问题,如果康德证明定言命令式有效性时提及价值(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康德为了什么?本文最后尝试提出,康德旨在论证自由和尊重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
四、森森论证所受质疑及进一步问题
舍克认为,称价值为依赖于道德法则是模棱两可的,道德法则本身可能是有价值的。(22)Schönecker. Dieter, Immanuel 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Ein einführender Kommentar, Paderborn: Paderborn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17-150.舍克认为康德的论证不排除价值是道德基础的可能性,对森森提出三个质疑。
第一个质疑:方法悖论(见上一节)仅拒绝以快乐为基础的善的概念,并非所有善的概念。森森提出,舍克的观点很难辩护。第一,康德在方法悖论之前已提出所有善的概念都必须依赖道德法则,“如果善的概念不是从先天实践法则中产生”,那么善就“永远只对某物有益”。第二,康德的论证支持方法悖论。他不仅拒绝把感官愉悦作为道德基础,而且还提出“至上的道德研究方法”。他谈到“哲学家的所有错误”,并重复说“他们应首先探究一个先天地直接规定意志的法则”,否则“他们的原理就总是他律”。这与康德的反复论述相呼应,即,除了他的理论外,所有其他理论都会产生他律。康德在讲座《Mrongovius II》中也再次强调他的观点不仅仅局限于对快乐的描述,他还问道:“那么,道德的基础是什么?”第三,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导论中,康德已赋予将出现的方法悖论整章更大意义,在这里康德强调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的异同:第一批判从感性开始,以原则结束,而第二批判从原则开始(第一部分),到它的对象(第二部分),然后到感性(第三部分)。康德认为,方法悖论是关于道德研究的至上方法,不仅是拒绝一个候选者(以快乐为基础的善),更关键表明价值不作为论证道德的基础。
第二个质疑:舍克认为,除了感官上的愉悦感,还有道德上的愉悦感或尊重感,它是一种认识价值的方式。舍克在此是正确的,如果有另一种善的认知方式或尊重感,那么方法悖论就不会将现实价值属性认识的可能性排除出去。
森森同样可回应该质疑:问题在于,通过这种道德尊重感,人们能否发现一种作为道德基础的形而上的价值属性。如果尊重感是一种感官感受,那么不清楚为什么这种感受会认识到形而上的性质;也不清楚它能否建立普遍必然道德法则,因为这种感受同其他感受一样都是相对的和偶然的。舍克承认这种感受不会建立或发现道德,但它让人发现自己有义务遵守道德法则,康德有著名论断:如果对这种感受完全没有易感性,人“在道德上就会死了”。
关于康德是否认同尊重本身是感官感受尚存在争议,舍克正确指出道德情感对实现义务至关重要,但尚不清楚为什么它能支持康德道德哲学建立在价值基础上。康德赋予了尊重感某种认知作用,但它不是与道德基础相关。康德说,一个人可通过尊重感来认识动机的纯粹性。康德不是阐明作为道德基础的形而上的价值属性,而是回应人能否为了定言命令式而遵循定言令式,康德认为即使儿童也具有这种能力。因此,舍克对尊重感的强调表明了它在认识定言命令式上的重要性,但不表明方法悖论在范围上是有限的。
第三个质疑:舍克指出,康德在证明定言命令式时的确提及价值。价值在道德证明中起重要作用。原因是康德在《奠基》第三部分证明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定言命令式“产生自作为理智的我们的意志,从而产生自我们真正的自我;但是,凡是属于纯然显象的东西,都必然被理性置于事物自身的性状之下”。舍克称“置于”是一个证明定言命令式的价值术语,他称为“本体道德原则”(ontoethical principle)。
森森给出回应,本体道德原则的意义有限,它既不证明定言命令式的存在,也不提出形而上的价值。有三个原因:第一,本体道德原则不涉及命令式的存在或“是否真的有这样的命令”,只涉及动机问题:“为什么我应该服从这个原则?”第二,本体道德原则没有回答康德在《奠基》提出的关于命令式的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在那里,康德谈到法则的存在问题。第三,本体道德原则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个人应该尊重他人,只是解释为什么我自己应该遵守法则。相较于前两种回应,森森的第三个回应更多在文本层面,这里,如何从概念上解释“置于”?森森从消极意义上给出“本体道德原则”没有回应或解释什么,但积极意义上讲,它指代什么?如果这不能有效解释,那么理解康德对定言命令式有效性的证明可能就会出错,回应到第二节对本体论价值四种可能性区分,舍克的问题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康德用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说明什么?
五、自由和尊重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
上文论述康德没有把价值作为道德哲学的基础。本节主要通过指明康德绝对内在价值概念,论述康德如何通过自由来证明定言命令式。
(一)康德对绝对内在价值的阐明
在康德的时代,德语Werth和英语Worth都只是经济术语,指物品在市场上可卖到的价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也是如此,二者没有本体上的区别,仅涉及物品在加入劳力之前和之后可获得的价格。(23)Lichtblau. K, “Wert/Preis”, 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March 2004), p.11.因此即便康德将价格与内在价值区分,康德所说的内在价值也不是形而上的实体。如第二节论述,康德不支持以下价值概念:价值是客观属性或独立实体、人的主观价值、实体之间的关系(效用关系和工具关系)价值。康德说,人根据偏好主观评价的东西具有相对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的区别是,内在价值指人应该独立于偏好去评价,说某物有内在价值,就是说某物应无条件地被重视。
首先,绝对内在价值不是形而上的实体。在《奠基》第一部分开篇,康德说,“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根本不可能设想任何能够被认为是无条件而善的东西”。他接着说,“一个有理性而无偏见的旁观者,在看到一个毫无纯粹善良意志的人却总是气运亨通时,是不会感到快慰的”,恶徒的冷静使他“在我们眼中更为可憎”,对于康德,绝对内在价值因此不等同于事物本身具有的价值,而是与人对事物的判断相联系。(24)这是Korsgaard和Langton的观点,见Korsgaard 1996,第257页,Langton 2007,第185页。
其次,说某物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是说理性判断行为本身是必要的,独立于其偏好性、有用性、功能和环境等。“内在的”和 “绝对的”可互换:“现在,‘绝对’这个词更常被用来表示某物是有效的,而该物本身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是内在的。‘内在的’和‘绝对的’指同一种判断、从一切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判断。如果人的判断是孤立的,那么他的判断也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关系(如效用关系)制约。”
因此,关于绝对内在价值的判断是判断什么应该被重视,而不考虑任何条件(偏好、后果等)。这个判断是根据定言命令式做出,因此价值不是定言命令式的基础。(25)康德关于绝对的善作为基础的论述并不意味着他把价值视为基本道德概念。康德主要将他的伦理学与古希腊理论对比,见Timmermann. J,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p.24-50.但是,如果在定言命令式之前并独立于定言命令式之外没有任何价值,如何解释定言令式的有效性,为何要遵循定言命令?
(二)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是无条件的
在《奠基》中可找到遵循定言命令式的合理解释。康德认同人们寻求定言命令式成立的条件(如兴趣或善),但康德明确指出,这种规范性条件是无法找到的。康德在《奠基》的结束语中说:
同一理性也有一种同样的根本的限制,即它既不能看出存在着的或者发生着的东西的必然性,也不能看出应当发生的东西的必然性,除非以一个条件作为根据。然而,理性不遗余力地寻求无条件必然的东西,发现自己被迫假定它,却没有任何办法使自己可以理解它。只要理性能够发现与这个预设相容的概念,它就够幸运了。因此,我们对道德性的最高原则的演绎是无可指摘的,倒是有一种人们必然对一般人类理性提出的指责,即它不能使一个无条件的实践法则在其绝对必然性上可以理解;因为理性不想通过一个条件、亦即凭借某种被当作根据的兴趣来这样做,这倒不能责怪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法则就会不是道德法则了,亦即不是自由的最高法则了。(26)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第463页。
康德认为,如果没有规范性条件,人们就无法理解定言命令式的必要性。然而康德同时明确表示,人没有这样的条件。康德在这里所说的“除非以一个条件”是动机的条件。问题是纯粹理性如何能成为现实,康德排除定言命令式的必然性源于人们对它的兴趣,还排除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如客观价值属性),定言命令式必须直接遵循非规范化的自由意志概念。因此问题“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一定程度上可通过回应其唯一前提如何可能,即自由的理念如何可能找到答案,但这种预设本身如何可能,任何人类理性都无法看到。(27)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第461页。
(三)定言命令式通过自由被阐明
康德的结束语表明定言命令式是通过自由被阐明,不是因为自由是规范的实体(如价值)而是从描述性或非规范性的意义上来说。正如自然的因果关系是由自然法则支配,人类的自由也是由法则支配:“因为因果关系的概念带来法则概念,根据法则,我们称之为原因的东西同它的结果联系起来,所以必须假设我们能够遵从法则并假设我们是自由的,虽然意志不根据自然规律,但也不是不依据规律,意志制定的法则也可被视为依据不可改变规律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自由法则是定言命令式,因此,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下的意志是同一的。”
康德没有诉诸价值概念来解释为什么定言命令式是有效的。(28)Langton认为价值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人应该做某事,不管他是否想做,见Langton.R, “Objective and Unconditioned Value”, Philosophical Review, (March,2007), pp.157-185。相比Langton的观点,康德需要一个类似于Moore的价值属性。他不认为自由是一种规范的实体,而是将自身理智的方面称为“真正自我”。这种“真正自我”具有本体论优先性,它自身不提出道德价值。现象界中的任何对象都包含自身理智的方面,对于任何桌子,都有“真正桌子”,这不意味着一张桌子有道德价值。同样,康德也没有提出“真正自我”具有道德价值的论点,他直接提出人类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的认识。(29)见《纯粹理性评判》中“谬误推理”A341/B399-A405/B431。康德不是解释这种自身理智的方面具有客观价值属性,而是解释为什么人应该对道德法则感兴趣:“人对法则产生兴趣在于法则对人类是有效的,它源于人类理智的意志,也源于真正自我”。法则是有效的,它有非外在的真正来源,外部来源不能建立普遍必然法则(见第2节和第3节),法则是真实的,所以人们应该对它感兴趣。康德没有援引价值来解释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和遵循定言命令式的动机,康德的问题不是分析伦理学的问题:为什么要道德?他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定言命令式?现实在自由条件(非规范)下表现出来。法则是真实的,人们出于尊重法则而去遵循:即使是恶徒也会感受到这种尊重,并希望成为有道德的人。(30)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第425、426、431、445页。
现在我们可回应舍克的最后质疑,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没有运用本体道德原则,因此他也有可能抛弃了本体道德原则。更重要的是,本体道德原则不主张所有人都具有形而上的价值属性,而是讨论什么“必须置于理性之下”。这与确定价值属性在两个方面是不同的,不是所有形式的置于都与道德价值相关。一个人可能将某物置于真、美或纯然之下,如一幅画可能比另一幅画更美,但这本身不产生任何道德义务。首先,康德介绍了与事物本身的优先性相联系的置于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一种道德上的区分,否则任何事物本身——一支铅笔、一张桌子或一块石头——都将具有绝对的道德价值。其次,康德解释了理性置于了什么,即理性的行为或理性所做之事,而不是形而上的价值属性。
六、结 语
当代康德道德哲学前沿核心问题是探究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和有效性。科斯加德、盖耶和伍德等学者提出价值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提供道德法则的内容,如善、自由和人性等。本文论述康德拒绝将价值(包括客观价值、主观价值、关系价值和预设价值)作为定言命令式的基础。康德将会同意,虽然现实中人们会普遍认为道德法则的基础是有价值的,但在本体论范围内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价值。价值判断遵循的是定言命令式形式的道德规律。理性决定哪些行为是实践必要的、善的或有价值的。如果理性的命令是,行动是必要的作为一种手段以实现目的的偏好,那么它就只是假言命令式。如果理性称行为是必要的,无关人们的偏好,它就是定言命令式,二者都与价值无关。
虽然理性作为先验原则更多地在康德理论哲学起作用,但康德的道德法则确实表明:无论人们有何欲求,始终受道德律约束。价值是理性的预设,康德对绝对价值的论述主要引出目的自身,表明人具有珍视自己内在的善良意志,即,出于自身理性去遵循定言命令式的善良意志。与其回应问题“为什么要道德”或分析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康德将问题指向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并回应:现实在自由的(非规范的)条件下表现出来。法则是真实的,人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去遵循。即使是恶徒也会感受到这种尊重,并希望成为有道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