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适用严格责任论析*
2021-11-30刘钰煊
刘钰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 北京 100038)
涉野生动物犯罪在近几年频频发生, 不仅导致众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 而且还引起了各种疫病, 造成人员死亡、 影响经济发展、 失业率增加的严重后果。 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涉野生动物犯罪采用过错责任归责理论, 此种方法较为宽缓。 本文拟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 分析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归责理论的可行性, 为控制涉野生动物犯罪提供一些建议。
1 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概述
1.1 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概念
第一, 野生动物的概念。 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 半自然和人工控制条件下孵化、 生长或繁殖的所有活的或死的个体和卵, 且包括其任何部分、 产品及衍生物。[1]其中, 家养的猫狗、 圈养的鸡鸭、 实验室所用的实验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 对于经过一定程度的人工选择或者驯养的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问题, 则需要根据生态安全、 物种管理、 立法目标等特别设定监管范围。 一般认为, 野生动物包括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动物以及经过一段时间人工选择或者驯养的动物。
第二, 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概念。 涉野生动物犯罪是一个集合概念, 主要指非法走私、 捕猎、 杀害野生动物等行为。 刑法中涉野生动物犯罪主要包括三个罪名, 具体规定在《刑法》第151条、 第340条和第341条中, 即走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捕猎、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2]由此可见, 刑法中涉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针对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 包括非法走私、 捕猎、 杀害、 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4]
1.2 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 设置“野生动物犯罪” “刑事案件”等关键词, 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例进行了检索, 截止到2020年6月25日, 一共收集到从2013年到2020年共198个案例, 通过分析, 发现以下特点:
第一, 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数量2015年为33例, 相对于2014年20例而言增加了将近1/3, 虽然在2015年~2019年之间变化较小, 但始终维持在30例左右的较高水平。 这说明我国目前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尚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第二, 犯罪罪名集中在第341条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共197例。 仅有一个案例罪名为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没有案例罪名为第151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物品罪。
第三, 犯罪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50岁的中年人阶段, 约占全部案例的1/3。 文书中提到犯罪人年龄的案例共有149例, 其中20岁以下0例, 20岁-30岁之间24例, 30岁-40岁之间42例, 40岁-50岁之间42例, 50岁-60岁之间27例, 60岁-70岁之间11例, 70岁-80岁之间3例。 由此可见, 犯罪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50岁的中年人阶段, 老年人和青年人阶段的案例相对较少。
第四, 犯罪人文化程度大都不高, 集中在初中文化及以下。 对犯罪人文化进行统计, 若为多个犯罪人则对文化程度最高的犯罪人进行统计, 共收集到133个数据。 犯罪人小学文化程度以下案例为11例, 犯罪人小学文化程度案例为34例, 初中文化程度案例为58例, 高中文化程度案例为8例, 专科文化程度案例为17例, 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例为5例。 由此可见, 犯罪人文化程度大都不高, 集中在初中文化及以下。
第五, 犯罪人职业排名第一是农民, 其次是无业人员, 再次是个体户和工人。 对文书中涉及到犯罪人职业的案例进行统计, 共收集到130个案例。 其中职业为农民的有63例, 为个体户的有19例, 为工人的有14例, 为无业的有27例, 为退休人员的有2例, 为学生的有1例, 为公司代表的有1例, 为工作人员的有3例。 农民、 工人和个体户对野生动物接触较多, 较容易进行野生动物犯罪。 无业人员由于没有生活来源, 任意捕杀野生动物, 也容易造成野生动物犯罪。[5]
2 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原因分析
2.1 个体因素: 理性选择的必然
贝克尔创造性地假设犯罪人是理性的, 他们的偏好是稳定的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除个别的心理变态者之外, 犯罪人会比较正常活动与犯罪活动的收益差别并根据犯罪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作出不同的决策。 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要付出的成本, 包括犯罪的直接成本如现金支出等、 机会成本和预期惩罚成本。 其中预期惩罚成本=被抓获的可能性×相应惩罚的严厉程度。 刑罚严厉性越高, 惩罚概率越高, 预期惩罚成本越高。 犯罪收益是指犯罪给犯罪分子带来的收益或者效用, 包括财产性收益和精神性收益。[6]
根据贝克尔上述经济学理论[7], 涉野生动物犯罪人在犯罪时也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涉野生动物犯罪人往往是学历程度较低、 收入较低的农民、 工人等, 对于犯罪成本即法律惩罚了解较少, 潜意识认为犯罪成本为零, 且捕杀野生动物相对其它工作而言时间精力消耗较低, 成本较低, 而相对于其他收入而言, 贩卖走私野生动物所获得的收入较高, 收益极大。 由此可见, 贩卖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成本远远小于收益, 因此犯罪人较易选择犯罪。[8]
2.2 法律因素: 过错责任下的理性选择
现行刑法对涉野生动物犯罪采用过错责任, 即只有犯罪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存在非法走私、 捕猎、 杀害、 适用野生动物等行为, 才能构成犯罪, 运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 因此, 我国法律对于相当一部分客观上存在犯罪行为、 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人不能进行惩罚和打击, 但其确实实施了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 对社会造成了极大损失。 因此, 在过错责任下, 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惩罚概率大大降低。 犯罪人通过理性选择, 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 包括在过错责任下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降低, 因而, 理性人会选择犯罪。 而且, 由于涉野生动物犯罪隐蔽性强, 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更是在很多野味餐馆发生, 这就给侦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当地居民缺乏法律意识, 往往认为野生动物可以随便食用, 因此举报积极性并不高。 即使侦查人员发现了可疑犯罪人, 对于其是否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 综上, 我国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惩罚概率性不高。
我国刑法对于涉野生动物犯罪三个罪名的刑罚设置上, 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有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时才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且, 我国并没有对犯罪人设置资格刑。 由此可见, 我国对于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处罚较为宽缓, 刑罚严厉性低。
2.3 制度因素: 行刑衔接不畅
在我国,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在涉野生动物犯罪方面, 存在着行刑衔接问题, 行刑衔接不畅导致涉野生动物犯罪受刑罚处罚的概率偏低, 因而, 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也偏低, 导致涉野生动物犯罪屡禁不止。[9]其主要表现在:第一, 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主管野生动物的行政部门主要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林业部门、 渔业部门, 涉及部门较多, 因而存在各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清、 推诿责任等现象。 另一方面, 我国法律对于“野生动物”的界定较为狭窄, 仅仅将珍贵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 而对其他野生动物的立法较少, 还存在缺少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规定问题, 因此各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 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 第二, 衔接点不科学。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捕猎野生动物” “杀害野生动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 共搜集到519个刑事案件, 20个民事案件, 9个行政案件和2个执行案件。 由此可见, 涉野生动物犯罪入刑率为94.4%, 远远大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比例。 许多犯罪又达不到入刑标准, 行政处罚的惩罚概率又较低, 因此被惩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第三, 处罚方式不畅。 刑法中对于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处罚没有资格刑, 而行政法中有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方式。 这会使得大部分商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旧有机会重返市场, 处罚较轻, 惩罚的有效性降低。 贝卡利亚指出, 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 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 由此可见, 及时和有效的惩罚对于减少犯罪是十分有必要的, 处罚概率降低会导致刑罚的有效性降低, 从而增加犯罪数量。
由此可见, 我国对涉野生动物犯罪采取过错责任归责方式, 查处概率较低, 再加上刑罚严厉性也不高, 因此犯罪成本较低, 而犯罪人走私、 贩卖野生动物的收益往往达到万甚至百万的高利润, 由此可见, 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犯罪收益远远大于犯罪成本, 因此犯罪人倾向于选择犯罪,涉野生动物犯罪数量较多。
3 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涉野生动物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可行性分析
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对策, 我国的刑事对策一直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但是在当今社会, 能否有对该罪适用严格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呢?本文从犯罪经济学角度, 对该罪适用严格责任理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判断涉野生动物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 建立社会总成本模型, 对社会总损失与犯罪人收益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判断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是否具备可行性。 假定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损害结果只与加害人的个人行为有关, 而与被害人的行为无关。 那行为人的预期总成本等于加害人的行为成本与被害人的预期损失之和。 其中, 加害人的行为成本包括加害人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加害人为了涉野生动物犯罪进行的一切投资, 如购买犯罪工具、 对餐馆进行投资等。 机会成本是指犯罪人在从事涉野生动物犯罪时而放弃的另一项收入的成本, 如正常工作的收益。 被害人的预期损失包括被害人的财产与人身遭受的损失, 也即野生动物犯罪引起的疫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包括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社会总经济的下降等(详见图 1)。
如图 1 所示, 横轴为行为度, 纵轴为加害人加害行为所消耗的成本以及取得的收益。 行为度是指加害人加害行为的数目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 曲线G表示行为的边际收益, 随着行为数目以及严重程度的增加, 边际收益递减。 曲线BC表示行为成本, 随着行为数目以及严重程度的增加, 行为成本增加。 DC表示行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预期社会成本。 随着行为数目以及严重程度的增加, 预期社会成本逐渐增加。 由于疫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个人收益, 因此DC相对于其他线更加陡峭, 值也相对偏大。 TC是由BC和DC相加而得到的, 即行为总成本。 行为总成本减去行为人获得的收益, 得到社会净成本EC。 也即:
EC=TC-G=BC+DC-G。
若想要使社会净成本为最优成本, 则社会净成本EC为零, 此时行为总成本等于行为的边际效益, 行为度为x1。 能否使犯罪人采取使得社会获得最优收益的行为x1, 应当根据具体的责任规则进行讨论。 如果采用无责任规则, 犯罪人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 而不会在意他人的得失, 因此犯罪人一定会采取行为度大于x1的行为, 即不会采取最优解行为x1。 由此可见, 无责任原则并不可取。
如果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波林斯基、 谢维尔的观点, 只有加害人行为意在社会所不期望时, 造成损害的个人才承担责任。 也即, 当行为人个人收益大于或者等于其造成的损害即行为总成本时,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具体表现为, 当行为人行为度小于等于x1时, 行为人无过错, 不承担责任。 行为人行为度大于x1时, 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刑事责任。 此时, 如果当法定的过错设定为x1时, 行为人自然会选择x1的行为度, 此时法定过错设定为最优。 由此可见, 如果法定过错为最优时, 采取过错原则是有效的。 但其有效性的保障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即立法部门的设置为最优且事后法院可以观察到加害人行为状况。 如果由于信息的限制使得过错标准的设定有误, 法院事后的观察成本较高或者不能观察到加害人的行为状况, 则过错原则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10]
如果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则无论何时, 加害人均需要对自己行为产生的社会损失(DC)负责, 此时加害人的行为结果实现了内部化, 其个人成本与行为总成本TC一致, 均为BC+DC, 此时加害人会自然而然地采取x1的行为。
由此可见, 对于涉野生动物犯罪而言, 预期损失DC即社会损失极大, 因此必须将犯罪行为度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 在此情况下,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原则更合适。
4 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选择路径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 我国目前对涉野生动物犯罪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使得惩罚概率降低、 刑罚严厉性程度降低, 从而导致犯罪人犯罪成本增加, 容易导致更多犯罪发生。 因此, 采取严格责任认定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惩罚概率和刑罚严厉性程度, 进而提高犯罪成本, 遏制犯罪发生, 减少社会损失。 但目前在我国采取严格责任认定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 英美严格责任适用的犯罪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在我国, 大部分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仅仅受到民事或者行政处罚, 而没有进入刑事程序。 如果一味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不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罪过, 将会严重缩小行政机关的执法空间, 模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 第二, 入狱人数增加, 司法成本增加。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主观上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接受刑罚处罚; 而严格责任原则规定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当受到惩罚, 因此严格责任原则相较于过错责任原则将导致更多行为人受到刑罚处罚, 入狱人数增加, 司法成本增加。 第三, 企业外流。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会增大风险成本, 限制公民自由, 阻碍社会进步。 因为企业对其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无法确定, 所以只得投入相当大的预防成本以避免遭受惩罚。 当预期惩罚足够严厉时, 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从而产生行为萎缩的后果。 这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了损害。 综上, 虽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增加惩罚概率和刑罚的严厉性程度, 有效遏制犯罪, 但也会造成行政机关执法空间缩小、 司法成本增加、 损害公民人权的严重后果, 从而大大增加了社会总成本。 对于我国目前情况而言, 涉野生动物犯罪仍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有条件时可适当引入严格责任因素, 但应抱有审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