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11-30
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2021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的8个方面19项降成本重点任务。
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吴晓华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振兴实体经济是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实体经济成本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内涵是让利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推动技术进步。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汪惠青表示,《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仅体现了“2021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确保宏观政策不急转弯”的思路,而且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稳定企业经营状况,激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力。
在深化金融让利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方面,《通知》提出,要优化企业金融服务。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以产业链和供应链为切入点,推广供应链票据和应收账款确权,增强银行与产业链的融合度和协同性。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推动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高质量的征信和评级服务。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
汪惠青表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助于满足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未来,通过进一步明确各市场功能,形成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上海国际经济与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曹啸表示,要继续运用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加金融资金来源,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同时,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的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共享,为信誉以及经营良好的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此外,关注让利对金融系统产生的影响,做好应急预案,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
《方案》明确提出,通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十四五”期间,实现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中西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一方面,推动东部省份紧贴区域经济发展,创新技能人才工作,为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另一方面,利用东部地区的成功实践和先发优势,带动中西部地区技能人才工作,实现东中西部技能人才均衡发展新格局。”该负责人表示。
为确保实现目标任务,《方案》从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环节入手,围绕健全“技能中国”政策制度体系和实施“技能提升”“技能强企”“技能激励”“技能合作”四大行动,提出20条具体举措。健全政策制度体系,重点是健全技能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是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支持技能人才创业创新;技能强企行动,重点是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大规模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技能激励行动,重点是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健全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技能合作行动,重点是做好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的参赛和办赛工作,加强技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国际互认。”该负责人介绍道。
为推进技能中国行动落实,《方案》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力度。同时,明确了2021-2022 年推进技能中国行动的10 项重点工作任务。《方案》还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各地实际,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签署部省(区、市)共建协议等方式,推动各地打造技能省市。据了解,目前已有河北、山西、吉林、安徽、河南、湖北、云南、西藏、新疆等9个省(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了技能领域的部省共建协议,共同推进技能社会、技能强省、技工大省等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出台
近日,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记分;各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记分。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今年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新任职人员记分周期从任职之日起至当年底。职务调整的,记分周期内分数累加计算。
《办法》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记分:煤矿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无证照,证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每次记80分。
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不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每次记50分。
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每次记30分。
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每次记5分。
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认真走形式的,每次记5分。
《办法》第六条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记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2 个及以上记分项的,按照其中一个最高记分项记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00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5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20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不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每次记60分。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每次记40分。
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每次记2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隐患),每起(项)记3分。
此外,《办法》要求各煤矿主要负责人由监察分局直接记分,煤矿存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确定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比例,责任人员不得超过4人(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责任),并在监察执法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驻地监察分局。
各监察分局根据责任比例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记分。每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60分,各监察分局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警示,当累计记分超过70 分,进行约谈;当累计记分超过80 分时,建议调离岗位。煤矿落实《办法》不严格、弄虚作假、搞平衡的,监察分局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