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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劳动保障法与优化劳动仲裁路径的思考

2021-11-30南靖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营销界 2021年30期
关键词:保障法商业保险工伤

陈 燕(南靖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我国虽然已经最大程度在保障劳动人民利益上作出了努力,但劳动保障法依然存在些许不足。我国劳动力市场庞大,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人均素质低、廉价劳动力数量大的情况,以至于造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且在短期内无法完全针对此问题作出相应调整并收获成效。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法暂时缓解自身的劣势地位,长此以往就造成了雇佣关系的紧张,劳动争议事件频发,劳动者权益受损。要想真正改变此现状,我们就必须持续推广劳动保障法,不断加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 劳动保障与劳动仲裁

由于劳动保障法关系到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而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的劳动关系越稳定,劳动争议越少,就越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对我国贸易市场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的利益多元化趋势。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中,职工个人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证已然引发不满,而在此形势下职工维权意识的发展却仍仅限于对提升个人所得的呼唤,并不能起到促进环境变革的目的,使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对抗性强等特征。笔者认为,这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专职的仲裁员过少,处理劳动争议的办案人员不堪重负,再加上办案程序耗时费力,强势的行政干预和被弱化的调节能力,让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能被明显弱化。在软件和硬件的发展都与实际问题难以持平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自然难以实现。

■ 工伤赔付与劳动仲裁引发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思考

(一)发生工伤赔付,劳动仲裁调解的重要性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使用调解的方式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能够通过调解,让双方发自内心地接受劳动仲裁结果,提高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

当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企业还需赔偿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若劳动者与本企业产生了赔偿纠纷,一般先申请劳动仲裁。若调解成功,并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也需要在调解过程中针对调解内容进行一些调整。显然在工伤赔付这一板块,双方需要在金钱上达成一致,赔付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最终的调解结果。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融合,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在赔偿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时,由于经济压力,经常拖欠甚至拒绝赔偿劳动者这笔补助金。如果企业缴纳了商业保险,可以将缴纳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融合,在工伤赔付时缓解企业的压力。但是,社会保险对于被保人的权益保护尚存在不足,用人单位也有很大的几率会在这些影响因素中选择某些因素入手,且整体仲裁周期较长,虽然在层层审批后会提高其准确性和精确度,但若碰到当事人急需用钱的情况时,被各类社会保障条例制约,有着更强不可变更性的社会保险显然商讨余地更小。所以,应当鼓励企业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工伤保险的同时,适当补充购买一些商业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应对高额的工伤、工亡赔偿金,使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融合、互相补充,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措施

(一)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针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反映出来的问题,可以针对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部门或组织的实体化建设,通过不断提高劳动调解仲裁的专业化水平,来提升劳动争议处理的公信力。针对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增加编制名额,对办公的设备、装备等硬件设施进行扩充。让办案场所、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都能够尽可能地贴合相关工作展开的需要。

(二)完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还需要完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监督机制,通过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让劳动仲裁能够与司法部门有更深度地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工作展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要想让劳动争议案件得到最贴合调解双方意向的解决,首先,应简化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以达到完善仲裁机制的目的。其次,对于调解双方来说,由于二者存在雇佣关系,实质上调解双方已经处于同一个机构之中,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建立调节体系将这些劳动争议在萌芽阶段化解,这就需要增强企业内部的调节组织能力。在企业外部,也需要不断强化仲裁机构的调解和咨询服务功能。在不断发展企业自身劳动仲裁调解独立性的同时,建立健全区域性、多层次的调解组织。

(三)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想更好地利用劳动保障法来保障自身权益,首先是要有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只有让相关法律更具备可操作性,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法律效应。现阶段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劳动保障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其权威性。还要充分发挥前瞻性,积极地顺应时代发展,针对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法规。

■ 优化劳动仲裁工作的路径探讨

(一)“未雨绸缪”,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要想更好地完成劳动仲裁工作,就需要仲裁机构提前对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进行充分的了解。古话说得好“不打无准备之仗”,只有将未雨绸缪做到极致,才能够将事件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更好地针对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估,以免出现突发的状况,将事件整体发展引到不可控的方向。庭前准备对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这里的准备不仅仅是针对案件自身,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社会构成、社会地位、成长经历等全方位了解,再根据这些了解情况针对性地对调解方向和调解用词进行调整,以确保达到最好的仲裁结果。

(二)“运筹帷幄”,全面精准驾驭庭审

如果说提前准备是课前预习,那么庭审阶段就是对一个仲裁人员专业能力的考核。仲裁员作为经过法律授权被批准的第三方,以一个完全公正的角度介入到调解双方,一并处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在庭审时需要秉承高尚的品德,用良知和底线,恪守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和谐,要尽量重现事件真相,不能以个人好恶来影响仲裁结果,需要有较强的调解意识,更要有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对于调解双方来说,他们因为某些误会或某项事故出现在调解现场,二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调节员需要尽可能地将这些矛盾化解,让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三)“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严格遵守纪律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实质上也属于司法部门。法律对各类规章制度要求最为严格。对于劳动仲裁工作的展开,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纪律和规定。在具体工作的展开过程中,需要绝对追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处理案件的准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要将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在进行处罚的同时让被处罚者明白自己为什么错,错在哪儿,保证下次绝不会再犯。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明确追责范围和承担对象,并根据情节轻重有层次地进行惩处教育,不能一竿子打死,最主要的还是要提升被惩罚者的相关法律意识。

(四)“今日事今日毕”,竭力避免案件超期

在具体工作中,除了要做到办案精准化、队伍精英化、设施规范化之外,还需要不断提升仲裁效率,简化立案审批的程序,完善各项规范制度。在以往的仲裁调解过程中,时常会接到群众反馈办事效率低,需要耗费几周、几个月来补充相关材料。这不仅耽误了调解双方的调解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工作及日常生活。要想解决掉这些问题,就需要积极采用现代化设施,引入多元化的办公手段,甚至是开设绿色维权通道,精简流程。这样就能够确保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可以极大程度地缩短案件处理时间,提升调解组织的调解水平。

■ 总结

总而言之,基于我国目前劳动保障法的应用情况,要想不断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路径,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对仲裁本质的还原。一方面,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自身建设,真正达到提升办案效率的目的,真正做到让所有参与劳动的劳动者都受到劳动保障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劳动仲裁人员也需要在劳动仲裁和调解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调解技巧和调解手段的灵活使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为我国创造更长远的经济效益,持续为市场注入新鲜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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