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赋能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价值意蕴与推进策略
2021-11-30韩剑尘周良发
韩剑尘,周良发
(安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关系国计民生,我们党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基本经营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显著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关注并深入推进“三农”工作。继2015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战略构想[1],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上又作出“乡村振兴”战略决策[2],为新时代贫困地区脱贫、乡村全面振兴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过程也存在不可轻忽的问题,特别是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相关的受众识别精准度不高、数据收集与处理能力不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协同性不足等。诸如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对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进行机制创新。
充分发挥评价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调节棒作用,就要正视当前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大数据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现状的精准把握、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方案的精准设计、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过程的高效运作、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成效的精准判别等提供了全新的思维和方法。作为人类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大数据真正实现“用数据说话”的研究范式,它着重于数据的量而不在意数据的杂乱,注重数据的代表性而不关注数据的精准度,重视数据的相关性而轻忽因果律。在这一范式下,大数据赋能的乡村振兴将更多借助“全样本数据”的挖掘和处理来探察乡村振兴的内在机理、影响因素及优化策略,不断提升乡村振兴资源的有效供给,终而实现全面振兴乡村的宏伟目标。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受到政界和学界的高度关注。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目标任务作了战略规划: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2050 年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同时,学界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推进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研究现状梳理
期刊文献统计发现(查询时间为2020 年5 月18 日),以“乡村振兴”为题名的期刊论文共计19 634 篇,而关于绩效评价方面的乡村振兴研究成果仅有13 篇,占比仅为0.07%。可见,关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尚未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现对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研究成果作一扼要梳理,以管窥此论域研究之整体样态和学术旨趣。
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纪中强对构建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绩效评价体系作了理论探讨,指出构建农村基层党组织绩效评价体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要求为基本遵循,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为参照依据,认为科学评价农村基层党组织绩效有助于推进党的乡村振兴战略、彰显农村基层党组织功能、激发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投身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3]。陈炎伟等以福建县域乡村振兴为例,以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为指导,基于AHP 法设计乡村振兴指标体系,运用聚类分析法对福建县域乡村振兴状况加以研判,认为晋江、长乐等县域乡村发展水平较高,德化、仙游等县域乡村发展水平中等,而屏南、寿宁等县域乡村发展水平偏低,并以此为基础就今后进一步发展提出对策建议:一是鉴于福建县域乡村发展不均衡现象,要实施差异化乡村振兴策略;二是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是动态过程,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标准;三是明确乡村振兴的主体地位,基于评价结果落实乡村振兴主体责任[4]。陈晓慧认为构建一套科学评价体系对乡村振兴现状加以考核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并以浙江省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域乡村振兴为研究对象,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的指标为评价依据,对杭州市淳安县、湖州市安吉县、丽水市景宁县的乡村振兴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利用评价结果对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5]。
(二)大数据在乡村振兴中应用研究进展
基于大数据开展乡村振兴研究已受到学界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从不同程度对乡村振兴大数据应用作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如肖若晨认为大数据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方法,是运用数字技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备、基础设施不健全、技术人才不充裕、数据共享不顺畅等问题,主张从平台建设、制度完善、人才培养等方面创新举措,扎实推进大数据应用于乡村振兴战略并取得实效[6]。党杨等基于信息化视角对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决策的大数据逻辑进行学理分析,认为大数据的介入有助于提升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能够将数字乡村战略落到实处,基于此构建乡村振兴过程决策与效果评估模型,并从数据维度、决策要素维度、过程维度等就乡村振兴大数据有效应用作了深入思考[7]。戴旭宏等认为数据共享和驱动是当前我国乡村数字建设的薄弱环节,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数字经济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提供技术支持,大数据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数字孤岛”问题,实现乡村振兴数据监测、治理的共建共享而重塑乡村治理新格局[8]。张忠等认为以信息化和数字化为驱动的数字经济是当前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在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实现从新闻服务到数据服务的有效转变而扮演参与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并以太仓市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建设为例就新闻媒体转换角色,以数字传播推动乡村振兴的良好示范作用加以分析探讨,为我国乡村振兴大数据应用提供有益经验启示[9]。
通过文献梳理分析,国内学者对大数据与乡村振兴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既有研究成果对于提升乡村振兴战略决策、乡村振兴治理能力和乡村振兴实际效果具有经验启示和价值借鉴。然而,还要指出的是:
首先,从研究成果来看,乡村振兴绩效评价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已超出既有乡村振兴研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推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潜藏的问题日益显现,如资源匹配精准度不高、评价数据真实性不够、评价过程监管不透明、评价主体参与兴致不强、评价方法多样性不足等,一定程度上阻滞了主管部门对乡村振兴绩效的精准把握。目前关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研究多集中于理论层面的经验总结,技术方法的单一陈旧,尤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的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方法论构建。在实证研究上,多以定性研究和抽样分析为主,无法进行全样本的数据分析,故而对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现状缺乏可靠识别,还没有制定出精细的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方案。而大数据以其技术赋能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思维、主体、资源、方式等方面的深层次变革。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乡村振兴已进入重要实施阶段,需要对实施状况进行全程性监控、及时性分析、可视化呈现,继而予以科学合理的评价,基于评价结论研判乡村振兴今后的实施方案。然而传统的技术方法在乡村振兴过程全程监控、数据动态分析、问题精准识别、风险科学预估等往往无能为力,而大数据思维和方法则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略为遗憾的是,当前乡村振兴大数据应用尚未涉及绩效评价。鉴于此,本研究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大数据嵌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价值意蕴和实践路径,使大数据成为评价乡村振兴绩效的有效方法。
二、大数据嵌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价值意蕴
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复杂的战略工程,要结合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大数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鲜明特征,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提供了全新的思维和方法。将大数据嵌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过程中,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思维、评价主体、评价资源、评价方式等方面深刻变革。
(一)大数据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思维变革
大数据具有V olume (量大)、Variety (多样)、Velocity(高速)、Veracity(真实)、Value(价值密度低)的“5V”特征,给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带来整体性、多样性、开放性、动态性等思维变革。
1. 整体性思维变革
大数据遵循“整体优于局部”理念,借助网络技术、智能计算使获得接近于整体的数据越来越容易,实现对乡村振兴数据信息的整体性把握,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提供“全样本数据”,尽可能真实地反映乡村振兴的全貌和特征,使对乡村振兴现状的把握更为精确。
2. 多样性思维变革
大数据遵循“杂多优于单一”理念,以其超强的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应对不同形态数据和不同结构数据。大数据多样性思维变革能够有效处理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类型和结构的数据资源。
3. 开放性思维变革
大数据共建共享性有助于打破时空界限、消除数据壁垒,使数据资源分享更加便捷。在大数据开放性思维下,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可以共建共享数据资源,使评价结果更加科学精准。
4. 动态性思维变革
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动态性思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对乡村振兴主体、受众及相关方的实时监控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动态分析;另一方面,基于可视化技术对大数据动态分析结果生动、形象地呈现出来,便于乡村振兴决策者进行科学决策。
(二)大数据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变革
评价主体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居于核心地位,他们直接决定了乡村振兴实际效果。然而在小数据时代,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主要由决策者、实施者等构成,他们掌控乡村振兴评价资源,在评价过程中拥有话语权,其主体地位无可撼动。“大数据开启了一次时代的重大转型”[10],也使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随之变革。
1. 评价主体的技术变革
大数据技术优势的发挥端依赖于数理统计、智能算法、可视化呈现等技术,这要求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必须转变观念,不断提升自身的大数据技术素养以解决好“本领恐慌”问题,成为运用大数据推进乡村振兴的行家里手。
2. 评价主体的身份变革
大数据支撑下数据资源的共建与共享,消解了传统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的资源优势,使评价主体的身份出现明显变化,即由过去的“主导者”转变成“对话者”。在全息技术情境下,乡村振兴决策者、实施者与受众对象的主客二元对立关系逐渐瓦解,从主客二元主体过渡到主体间性。也就是说,乡村振兴决策者、实施者与受益者都可以成为绩效评价主体,只不过前者是主导性主体,后者是主动性主体。
3. 评价主体的构成变革
大数据时代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构成更加多元,既包括乡村振兴决策者、实施者等传统主体,又包括能够获取乡村振兴资源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地方新乡绅、大学生村官以及广大农民等新兴主体,还包括大数据应用与维护的技术主体。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决策者、实施者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为新兴主体和技术主体参与评价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群策群力,协同推进乡村振兴绩效大数据评价。
(三)大数据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资源变革
精准翔实的数据资源是绩效评价的基础,是评价实践的保障。评价资源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缺失翔实可靠的评价资源,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自然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评价效果。囿于技术局限,以往评价资源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多以抽样方式进行,随机采样的样本代表性一直颇受质疑,难以从根本上反映评价对象之整体特征。随着大数据的全面介入,其及时性数据生成、全样本数据分析促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资源变革。一方面,大数据及时性数据生成保障了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资源的真实性。以往研究中的数据多为研究者事后构拟的拟态数据,这种数据因主观测量而存在偏差。大数据获得的是实态数据,它要么是主动生成(如微博微信),要么是自动生成(如活动痕迹的记录)。大数据及时性数据生成保障了数据与行为的同步,同时避免了因延时记录所造成的记录偏差。另一方面,大数据全样本数据分析确保了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资源的全面性。大数据因价值密度低、不够整齐(如半结构型和非结构型数据)而成为大数据技术有效应用的现实梗阻,但大数据“全样本”数据分析从根本上变革了实证研究中数据不全面、信息不完整的困扰。依据大数据逻辑,大数据就是全样本,不会因数据样本的有限、统计设计的不足及统计分析者的价值偏向而出现误差,样本代表性带来的困扰似乎已经解决。
(四)大数据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方式变革
运用什么样的评价方式,对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至关重要。在以往的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评价主体主要运用结果评价和静态评价,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加以模糊评价。这种评价方式虽然也能一定程度上评估乡村振兴取得的成效,但时效性和精确度不够理想。大数据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方式的变革,使个性化评价、过程性评价和预测性评价成为现实,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1. 个性化评价
个性化评价是运用大数据开展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客观要求。乡村振兴作为一个巨系统,包括乡村经济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教育振兴、乡村社会振兴等构成部分,个性化评价能够对乡村振兴某个领域进行更深入、更全面、更细致的评价。
2. 过程性评价
乡村振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过程,运用大数据对乡村振兴过程进行全时段监控和评价,能够更为系统全面地揭示振兴乡村的最新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规律和特征,继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应对举措。
3. 预测性评价
对乡村振兴发展趋势及未来走向进行预测,是保障乡村振兴有序推进和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大数据能够揭示乡村振兴的运行体征,它通过对乡村振兴的主体、受众、客体、投入、效益以及社会各界的态度、立场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可以对乡村振兴资源配置是否精准、资金供给是否到位、评价措施是否合理、受众群体是否认可以及未来发展的动向趋势等进行预测性分析。
三、大数据助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推进策略
鉴于大数据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的技术优势和应用价值,需要人们不断更新观念以认识到大数据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大数据挖掘,需要对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加以培训以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通过大数据中心建设、制定与大数据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保障大数据有序运行,扎实推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大数据应用。
(一)要更新观念认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性
大数据带来的不仅是技术层面创新,更是思维观念变革。大数据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上的重要意义就是要重视海量数据中蕴含的价值和规律,大数据情境下的绩效评价的工作职责不再是“解释”事情出现的原因,而是“告知”事件本身。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要在思维观念上接受这一全新理念,认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性,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优化绩效评价环境,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体系与评价能力现代化。具体而言,要认识到大数据不断重塑数据化时代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内涵、本质与边界,推动大数据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有效对接与深度融合;要认识到大数据带来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思维、方法、技术等层面创新,是提高乡村振兴时代感与实效性的重要工具。如大数据呈现出动态性、多样性、整体性、开放性思维特征,使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结果更为科学精准规范。总之,大数据技术数据存储正在由样本趋于总体、数据整理标准正在由精准变为模糊、数据分析正由相关性替代因果律等特征颠覆了千百年来人类的思维惯例,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在内的科学研究注入全新的思维视野。乡村振兴主体要正视大数据技术优势与应用潜能,运用大数据技术赋能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使绩效评价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引领乡村振兴向纵深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要学习培训提升大数据应用的能力
大数据应用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前提是决策者要有大数据意识、实施者要有大数据素养、参与者要懂大数据技术、受益者要懂大数据知识。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大数据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的应用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笔者认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大数据应用能力的提升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培训。邀请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应用人员、大数据技术研究专家对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进行系统的大数据技术培训,帮助评价主体了解大数据发展历程、技术原理、应用潜能、运行逻辑和实际操作,使之成为运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开展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行家里手。另一方面,要彰显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的地位,树立自主学习意识。除了外在推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自身也要转变工作模式和学习方式,树立终身性自主学习的意识,借助网络新媒体和学术期刊网关注大数据研发应用现状、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成果转化状况,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自觉运用大数据来评价乡村振兴成效。通过教育培训与自主学习的双重进路,使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主体成长为既了解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问题,又熟谙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三)要共建与共享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
数据是大数据发挥技术优势的基础和前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数据的有力支撑,大数据的应用价值也无法彰显出来。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中心或平台成为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大数据应用的内在需要。至于如何共建与共享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推进:
一方面,以国家大数据中心为依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以来,大数据中心建设正如火如荼地推进,目前已布局北京、贵阳、乌兰察布三大国家大数据中心。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建设要以国家大数据中心为依托,围绕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数据资源加以爬梳、整合与存储,为大数据应用夯实数据基础。
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内成功经验。近期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建设受到广泛关注,参与其中的不仅有党和各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有互联网大数据研发应用公司。据笔者有限的了解,目前关于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建设的平台主要包括:咸阳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成都思必达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等。这些大数据中心建设为其他区域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共建共享提供经验启示和有益资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乡村振兴一直处于动态发展中,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也要随之不断更新完善,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要制定政策法规以保障大数据运行
政策法规是大数据技术赋能的重要保障,也是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大数据应用的现实依托。制定政策法规旨在使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大数据应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政策法规制定的原则上,要以国家根本大法为基准。制定大数据应用于乡村振兴绩的政策法规不能违背《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规范要求,围绕数据权利归属、知识产权确权,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等制定适应于乡村振兴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在政策法规制定的标准上,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要注重针对性。政策法规的制定不能太笼统、太宽泛,而要有现实针对性,即针对乡村振兴绩效评价大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建章立制,确保大数据评价始终处在安全、可控、可靠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要注重实效性。制定政策法规终究是为大数据应用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保驾护航”,确保绩效评价能够真正反映某一阶段或某一区域乡村振兴的真正状况。这决定了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以实际效果为价值指向,使之在评价过程中发挥引领、监督以及校正之功效,使乡村振兴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战略契机。
四、余论或结语
乡村振兴是党中央结合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全面振兴乡村的重大理论创新和战略决策。实施绩效评价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并向纵深推进。大数据技术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结合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大数据体量大、多样化、真实性、超高速、价值密度低等特征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广泛应用仍需时间的沉淀与实践积累。而且,随着乡村振兴的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对象的识别、乡村振兴方案的设计、乡村振兴效果的评判等将更为复杂繁琐,这无形中增加了乡村振兴绩效评价的难度。大数据作为一项全新的数据集成与处理技术,正推动人类社会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化生存将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其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和导向性价值。
2020 年是我国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与政策体系的基本形成之年。大数据技术的嵌入不仅是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是为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评价。因此,不断推进大数据技术与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有效对接、深度融合并发生化学反应,以科学高效的评价方法论降低评价成本、提升评价质量,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支撑。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大数据技术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运用仍处于初起阶段,还面临着观念、技术、人才、政策、机制等方面的挑战,无论是党政机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还是广大基层民众,都要采取谨慎态度检视大数据技术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的应用,以振兴乡村为价值导向,以绩效评价为重要环节,以大数据为技术手段,寻绎大数据技术在乡村振兴领域应用的逻辑理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完善及其在乡村振兴绩效评价中的深度介入,对乡村振兴绩效的把握更为精准科学,新时代乡村振兴画卷必将绚丽绽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亦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