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同民间审计融合问题研究
2021-11-30李伟峰谷冲罗娟
李伟峰 谷冲 罗娟
(西京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
“互联网+”是将传统行业融进互联网中,使各传统行业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和便利发展得好,生成更好的行业发展生态链。“互联网+”的目的有很多,包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提升劳动生产率,降低各行业成本、脱离大数据分析的惯性思维,帮助各行业升级转型等。民间审计作为审计行业的主力军,审计对象涉及各行各业,其更应顺应时代前进的潮流,在其他各行各业融入“互联网+”的时候,积极地将“互联网+”同民间审计联系起来,使民间审计能更好的与被审计单位对接,提升审计的质量,更多地为政府部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服务。
一、现阶段互联网+民间审计存在的阻碍
大数据、区块链的发展使得很多财务方面的工作可以更多地在线上完成,更多的凭证变成了电子版,为财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审计工作,线上审计的工作条件还不具备,多数审计工作并不能进行,且存在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审计工作对于线上的开展同样有着强烈的诉求,但是还存在以下的问题,阻碍着“互联网+”同审计融合在一起。
(一)缺少专门管理的部门
“互联网+”虽然提出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关于民间审计这方面还是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互联网+民间审计”的受益者主要是民间审计机构及对民间审计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但其中的参与者却少不了被审计的对象。“互联网+民间审计”的实行又意味着对被审计对象审计力度的加大,因此,被审计对象并不会主动配合民间审计推行“互联网+”下的民间审计。而且,“互联网+民间审计”意味着对审计机构监察力度的加强,部分执业较差审计机构也会对其有较大的抵触、抗拒。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部门负责“互联网+民间审计”的强制推行实施。这个机构也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必不可少的推动监管者。但是由于全国市场庞大,被审计单位性质,规模、信息化程度不同,推行起来比较困难。我国的“互联网+民间审计”这几年发展缓慢,政府部门应该设立相关部门对民间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进行监管,并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信息共享性差
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把民间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收集到一起,那么至于“互联网+民间审计”之后的一切操作都无法开展。如今公司的财务基本都已经电算化,规模稍微大一些的公司都安装了标准的财务软件,已经具备了信息共享的基本条件,可以开展信息共享。但信息共享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会给被审计单位带来财务信息安全问题。传统的民间审计都是在被审计单位内进行,信息共享后公司的信息可以在任何地方被审计机构查阅,那么这个审计机构能不能保证完全保密,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和中注协的工作人员能不能慎独,这个问题使得被审计单位出现了较大的担忧。我国公司众多,信息在平台中共享对于这个平台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平台的管理又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多个问题的存在阻碍着信息共享的推进。
(三)审计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互联网+”下的民间审计依托于计算机技术,需要掌握数据库知识及对大数据操作分析运用的能力。民间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这些审计人员大部分来自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局限在专业内,对计算机的操作及大数据的处理了解较少。工作中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够充分,成了“互联网+民间审计”发展的一道阻碍。由于民间审计平常的工作较忙,又需要经常学习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就更加没有时间学习互联网方面的技术知识了,这也是我国近几年“互联网+民间审计”发展缓慢的一项重要原因。
二、加强互联网+民间审计的对策
(一)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互联网+”有利于实现审计全覆盖,这必然也会是一件浩大的工程,需要由专门的、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就现有的组织中证监会与中注协主要负责民间审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那么这个对“互联网+民间审计”进行管理的机制部门可以由证监会同中注协一同成立,证监会的参与可以提高组织的权威性,对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地传达;中注协是对民间审计进行管理的最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强,可以协助证监会对民间审计机构进行管理,为政府部门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互联网+民间审计”中被审计方大部分是上市公司,同样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互联网+”把民间审计机构同被审计单位捆绑在一起,方便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因此最好的选择就是把两者共同的监管机构证监会设为这个缺位的监管部门。在证监会与中注协共同建立监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注意两者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中注协应该服从证监会的调度安排,积极做好其应尽到的责任。中注协还应该及时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进度及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成立的管理部门应该贯彻有关“互联网+民间审计”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民间审计”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应引导的方向制定一些条例,以此配合国家“互联网+”的发展战略。管理部门应强制被审计单位及民间审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信息共享,对信息共享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管理部门应促进审计机构改革审计方法,由传统的事后审计改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借助互联网的便利让民间审计先进行一段跟踪审计,对公司的问题尽早发现,降低财务造假的发生率,及早止损,增强审计的意义。
(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要实现“互联网+”必不可少的要把数据信息进行相互共享,这就需要搭建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要设置三种用户身份,公司账户(即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账户、管理部门账户。三种账户应有不同的权限,公司账户只有上传公司数据的权限,审计机构拥有查看公司数据的权限(权限需要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得到被审计单位授权)及上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权限,管理部门则拥有审核公司数据及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记录的权限(管理部门账号本身拥有,不需要被审核方授权),且拥有上传审核过程记录及结果的权限。各账户都拥有修改各账户数据信息的权限,但修改后原数据还应有记录,及填明更改数据的原因是什么。
管理部门要保证数据信息安全,进行日常维护处理,保证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有效的运行。关于“互联网+”下信息审核使用人员可能会泄露企业信息的问题,主要应完善数据信息平台的权限设置,审核人每次登陆访问都要留下访问时间及时长;加强对于共享平台上的数据信息下载的管理,下载时填写下载人信息及下载使用原因,或隔段时间系统要不定时地对电脑屏幕前的审核人拍照,记录下审核人员的工作状态,上传到对应数据库存储起来,让计算机自身对数据的安全进行监管。
对于上传到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都应在数据库内永久保存。升级互联网云存储,建设更加庞大的信息数据库,把所有的数据信息长久保存,避免传统纸质数据文件底稿存放时间有限、销毁过程麻烦的问题。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审计工作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使得仅懂得审计相关知识的人员不再完全适合这个岗位,审计人员需要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知道如何操作计算机,如何在互联网上查找分析相关数据,甚至是审核企业财务软件中算法是否合法合理,编程是否正确等。这就要求民间审计机构要培训现有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知识,使他们尽快掌握“互联网+”下的审计方法。在人员继续招聘方面,应倾向于审计同计算机复合人员的招聘,或者招聘一些专门的计算机人员,使审计队伍能更好地符合“互联网+”审计的要求。
(四)扩大审计证据来源
审计证据不仅来源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数据信息,还有更多的外部审计证据,而外部证据可信度更高,证明力更强。“互联网+”下的民间审计运用网络更易获取外部审计证据,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加大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更多地从报表以外的地方获取信息,比如企业产品市场的变化、消费者口碑、供应商及采购方所处的现状或高管一段时期以来的变化等。
三、结束语
“互联网+审计”是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的时代建立审计平台、优化审计程序、创新审计方法、开拓审计目标等审计转型发展的新趋势。“互联网+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大趋势,它能给审计带来很多的益处,民间审计要积极更新审计模式,把互联网同审计工作结合在一起,提高效率的同时,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对于现今民间审计同“互联网+”存在的不足及困难,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民间审计机构更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互联网+”,变更审计模式,聘用相关的复合型人才,促进“互联网+民间审计”早日完成并能稳定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