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美国的政体之争
2021-11-30李雨辰
□李雨辰
[内容提要]十八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题就是探讨美国应实行什么政体。围绕这一问题,美国开国元勋们以先前西方政体思想为参考,通过自身创新设计出了一套美式政体方案。他们一方面以或激进或温和的方式拒绝君主制,另一方面又设计出了或激进或温和的共和制。这场争论最终达成了民主共和制、代表制与联邦制、分权制衡、民主自治等共识并付诸实践,这其中既有对西方古代及现代政治思想的吸收利用,又有美国思想家自身的创新性,因而值得研究反思。
十八世纪七十年代,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爆发武装起义,美利坚合众国因此建立。从殖民地人民与母国间冲突的爆发到美国的立国及立宪,再到整个国家政府的平稳有序运行,这是一个十分漫长且复杂的过程,期间伴随着殖民地与母国、殖民地时期及立国后各政治派别、立国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各种各样的共同利益和利益矛盾。因此,各派为了论证自身正当性就必须宣传自己,同时也是在跟其他甚至敌对派别讲道理。由此一来,就诞生了许多为那个特定时代和环境所塑造的独特政治和社会思想。
美国本土没有既有的国家形态和意识形态作为参考,更没有邻国的干扰。这使得美国独立战争的过程较为简单,不像欧洲那样一旦爆发战争就会陷入多方混战,但也使得美国革命者面对的问题更多地是建立并维持秩序而非仅仅是改造秩序,即面对比先前英国革命更具社会整体性和综合性的“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基于此,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一方面处理的是十分现实的、甚至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第一,他们论著的切实性要远高于思辨性;第二,他们本身并不想坐而论道,而是要亲自付诸行动。另一方面,“由于美利坚人寻求的完全是‘有关人类及历史的全面知识’,由于他们相信,要成功抵制暴君政治‘就必须通晓古代及现代国家的各种政府’,因此,毫不奇怪,他们政治思想的知识来源广泛而丰富”。[1]
道路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发展道路,这首先涉及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结构问题,并最终指向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与实现方式。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大背景下,政治权力分配问题也就是政体(form of government)问题。围绕着美国应实行什么政体、什么样的政体才最适合美国,美国开国元勋们充分吸收西方古代、中世纪、现代政体思想,结合实际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体理论,进行了大量论述,彼此之间当然也存在争论。那么,他们各自对西方政体思想有怎样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怎样的政体观点?彼此之间存在怎样的冲突?这些理论经过磨合后在美国政治实践上有怎样的体现?本文拟就这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述,以勾勒出十八世纪“美国道路”在政体领域的形成过程。
一、对君主制的总体拒绝
按照西方现代早期政治思想中流行的政体分类标准,一切国家都按其政治权力主体的数目和产生方式被划分为君主制(monarchy)和共和制(republic)。例如马基雅维利曾明确表示,“过去曾经和现代正在对人类行使统治权的一切国家、一切领地,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2];孟德斯鸠也认为“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3],后两者都是一人执政的政体。美国建国及立宪时期的思想家虽然普遍追求西方古代政体理论中的特定政体的某些原则和要素(例如德性、自由),甚至有时也潜在地沿用了古代的政体三分法或六分法,但在进行政体选择时基本上还是沿用近代这一二分法范式。也就是说,他们首先要在最宽泛、最前提性的意义上明确美国应该实行君主制还是共和制。
(一)激进的反君主制倾向
在这一问题上,“美利坚独立之父”托马斯·潘恩较早做出了选择并进行宣传造势。潘恩的《常识》十分明确,重点不在于美国独立后应实行什么样的政体,而是先强调美国不能实行君主制。潘恩将批判矛头直指英国政体,指出不仅君主制不符合他赞同的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观,而且君主制附带的世袭制更加扩大了这种不平等。但是,这更多地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指出君主制的缺陷,而英国此时的君主制已不是传统的专制君主制或绝对君主制,国王的权力已受到多方限制。潘恩当然清楚这一点,但即使已经做出了改进,英国政府仍不能令他满意。在他看来,英王不这么专制不是政府体制改革的结果,而是由英国人民本身的素质决定。所以他仍试图揭示英国政府当下的恶劣本性,英国政体之所以有毛病,只是因为君权已经毒害了共和,国王已经侵蚀了下议院,在英国,一个国王所能做的事情,往往不外乎是挑起战争和卖官鬻爵;直率地说,这是使国家陷于贫穷和制造战争。[4]
在潘恩眼中,君主制由于其世袭特征,似乎本性上就不是一种好政体。一个国家通过世袭制实现了代际间的权力传递和不平等。要想知道世袭如何产生就必须往前进行梳理,明确初代国王如何产生。潘恩列举了抽签、选举、篡夺三种方式,但他紧接着根据《圣经》指出抽签和选举都不会产生原罪,只有篡夺才会,因为只有篡夺来的政权才会依靠世袭发展下去。潘恩这里实现的是理论与现实的统一(至少在他的理论框架内是这样):即使君权已经受到限制,当下的英帝国也还是不平等,即仍然侵犯了一些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对潘恩来说关键的是对北美殖民地人民权利的侵犯);而造成这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从“第一批选民”起就存在的世袭。因此,潘恩不相信君主制能制止腐败现象,并且认为它必然会为愚人、恶人、下流人服务。西方古代政治思想家以及孟德斯鸠所赞扬的君主制似乎在潘恩眼中只在《圣经》所记叙的犹太王那里存在过,除此之外他对任何时代的君主制(尤其是英国的君主制)都表现出了厌恶。
在反君主制立场上,与潘恩最一致的是后来当选第三任合众国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虽然与潘恩一样拒绝君主制,但他却以更为宏观的视野从人民角度给出了理由:
我认为我们全部法规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人民中间普及知识。这是维护自由和幸福的最扎实基础。如果有谁认为国王、贵族或教士是人民幸福最好的保护者,那就把他送到这里来吧。这里是普天下纠正他的这种愚蠢念头的最佳学校。他会在这里亲眼看到这帮人是沆瀣一气,专门和人民大众的幸福作对的。[5]
与潘恩认为君主制侵犯了人民的天赋权利不完全相同,杰斐逊更近了一步。本着信任人民、依靠人民的原则,他认为君主制使得君主和贵族垄断了知识,并使人民处于愚昧之中,因此只能甘愿被他们统治。这其中似乎意味着,杰斐逊将教育和文化因素视为阶级地位固化的原因之一,并试图通过立法缓和这一阶级矛盾。他认为法国的政治冲突“是君主制与议会之间的斗争……危险在于人民受虚伪的自由呼声蒙骗,可能会偏袒其中一方,从而给另一方以进一步把他们全部摧毁的借口”[5]。这种政治斗争的模式与古希腊、古罗马的情形有些类似。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民主制比寡头制更稳定,“因为在寡头政体中存在着两重祸根:或者是寡头之间结党互斗,或者是寡头们与平民之间拼死相争”[6]。虽然法国当时是君主国,但该国贵族同样也构成一派政治势力。
凭借这一大众倾向,杰斐逊在美国立宪后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进行过一段时间的路线斗争。他在后来回忆这段往事时称自己当时(1791年至1809年间)直接给汉密尔顿以及当选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扣上了“君主主义者”的帽子,甚至在他写给华盛顿总统的信中还曾向后者表达过他对汉密尔顿的不满。但实际上,一方面汉密尔顿的政体倾向在当时并不够明显,另一方面不排除他的倾向在一定程度经历过一个转变。因此,杰斐逊为汉密尔顿的定性自然也有失偏颇甚至存在为助自己进行政治斗争之处。[7]
(二)对君主制的“挽留”
那么,被杰斐逊说成是君主主义者的亚当斯和汉密尔顿对君主制又是怎样的态度呢?一方面,就汉密尔顿而言,其传记反映出他本人的政体倾向从专制君主制向立宪君主制或实现了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某种混合的政体形态。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汉密尔顿“赞成君主制”,而是要明确他在何种意义上或在什么领域内具有君主制倾向。综合汉密尔顿个人观点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相对比较贴合当时英国的君主体制:第一是对行政权本身的加强及行政权与立法权关联的加强,第二是关于联邦政府对各州政府权力的加强,第三则是对以政治权力推动发展金融及制造业的强调。汉密尔顿至少在立宪期间及之后从未明确表示过他支持君主制或赞成在美国设立一位君主,这样一来,当然就不能说汉密尔顿在完全的意义上赞成君主制。但是他所提倡的具有英国色彩的体制机制又该如何解释呢?实际上,汉密尔顿的总体目的很简单:发展,但他对“发展”的侧重点与杰斐逊差别较大。杰斐逊立足美国当时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不仅反对一切形式的君主制,而且希望通过立法提高全国人口总体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培养公民的共和精神;汉密尔顿则认为,发展必须要有资本,即必须有可靠的外国盟友借钱给美国,因此就必须大力发展商业和金融业,只有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防力量才能真正保证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权利。由此可见,汉密尔顿的君主制倾向就不是目的性而是手段性的,因为他认为只有通过一系列像君主制那样的集权方式才能处理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也不能说亚当斯提倡在美国实行君主制。同汉密尔顿一样,亚当斯的人性观也是消极的,并且他也不太相信共和政府对公民美德的培育能力。“与杰斐逊不同,长期旅居欧洲更加证实了他对美利坚人特质的焦虑。相比之下,欧洲让杰斐逊更亲切地感到美利坚人的质朴和美德;而对亚当斯,欧洲似乎代表着美利坚正在迅速成为的未来。”[1]实际上,亚当斯本是站在古典共和主义的立场上反对君主制,他“从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中带来的是一种对政治首要性的信赖,以及对值得赞扬之人的寻求,这种人的德性与才能将会在对共和国的服务中显现出来”[8]。但是当美利坚人的性情和精神使他失望时,他又开始认为君主制也存在某种合理性,为此他还跟杰斐逊有过过节。不过,亚当斯并不迷信君主制,也没有明确支持过君主制。因为他认为社会的贫富和阶级分化是本来就有的,而不是由君主制造成的,可君主制却无力缓解阶级矛盾。因此,实行君主制还不如通过立法设立平衡机制。
二、对共和制的广泛接受
与君主制相对,美国国父们较为普遍地接受共和制作为美国的立国政体。潘恩、亚当斯、杰斐逊、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均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理路为共和制进行过辩护。考虑到西方共和主义在近代与其他政体理论(尤其是民主理论)发生了较为复杂的交流与融合,因此需要更细致地考察十八世纪美国思想家们各具特色的“共和”观。
孟德斯鸠指出,由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共和制就是民主制(democracy),这也就意味着民主制要求全体人民而非一个君主或一群贵族在功能意义上掌握最根本的政治权力,即掌握立法权。“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也正是十八世纪美国非常流行的政治观念,因此至少是在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框架内,在拒绝君主的意义上,应该说十八世纪美国倡导的是共和制,而在确定政治权力主体的意义上,则又可以说它倡导的是民主制。但这里存在着实践上的重大难题:美国立国之前,纯粹的民主制只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存在过;罗马共和时期的平民与贵族斗争不断,最终导致“元首”上台,支配了双方。美国的情况与古希腊城邦相去甚远,在这种条件下古代的直接民主制行不通,因此美国思想家们就普遍接受了以代表制(representative system)作为产生立法机关的原则。潘恩、亚当斯、杰斐逊、联邦党人几乎都采用了这种政体混合的理路。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代表制只是十八世纪美国政治思想家们广泛探讨的主题之一,且各思想家对代表制的不同阐述也与他们各自本身的其他政治思想所关联并构成了不同的民主共和理论。
(一)从代表制到对立法权的多重限制
《联邦党人文集》较早地对这一体制进行了探讨。后来当选第四任合众国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认为,私有财产造成了社会不平等,并引起了党争(fiction);由于社会的不平等不可能被消除,所以党争也就不可能从根源上被铲除。我们只能尽量减缩其影响。为防止多数人形成相同的利益和情感后实施它们,就不能实行直接民主制,因为从事政府工作的永远只是少数人,他们遏制不了多数。所以麦迪逊建议用代表制缓和直接民主的制度倾向。他指出,“一方面是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9]。当然,他也承认参政的代表自身可能背离公共利益,但他通过人口比例差异说明这种情况在大共和国中更不易出现,而这恰好符合美国的情况。这样一来,共和制优于直接民主制之处、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之处、联邦优于各州之处就被统一起来了,麦迪逊由此对非君主制政体理论进行了革新,使之能够适用于人类政治史上空前的新国家。
关于通过代表制产生的立法机关,联邦党人推崇两院制。根本原因在于,由于立法权是三权中最根本的权力,所以为防止权力滥用,它不仅要受行政权、司法权制约,还要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关系。一方面,他们列出了四点原因论证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防止僭越职权的阴谋、制止政治派别操纵多数议员、避免盲目立法、减少立法机关中因成员更迭而产生不稳定性。[9]另一方面,他们为此还特地把美国同古代国家(例如雅典、斯巴达、罗马)进行比较,并得出结论称“联邦参议院绝无可能通过逐渐篡夺而转变成为一个独行其是的寡头机构;不仅如此,我们还有理由相信:即使由于人之遇见所防不胜防的原因,此种演变竟致发生,有人民为其后盾的众议院亦必能随时恢复宪法的原有形式及其原则”。[9]联邦党人对立法权施加的其他限制来自总统和联邦法院,目的是阻止“压迫性立法”和解决“大众统治的愚蠢无能问题”。前者要么直接与行政、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相联系,要么损害了两个部门的独立性;后者则迫使行政和立法两部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另外,“分权使帕布里乌斯有了一个促使人民在统治者身上寻求智慧与美德的框架。他认为行政和司法(以及参议院)要有为履行智慧与美德最大化所必要的条件,比如工作规范”。[10]出于对人性的悲观,汉密尔顿认为有必要在政府中设立像“榜样”或“权威”这样的角色,他“希望通过提供应对激情、偏见和利益的混乱统治的解药而改造政府的构成方式。这要通过武力和榜样实现。这一榜样就是政府对革命所立基的原则的遵从。一个允许其行动受激情左右的政府不会为人民提供榜样。良好的政府为其公民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11]。
与联邦党人在立法权对人民的开放程度方面同样保守的是亚当斯。亚当斯也不赞成直接民主,这不仅是由于美国的面积和人口(包括人口数量和公民素质),还由于对民主暴政的恐惧。基于此,亚当斯也主张实行代表制。同时,他也强调要实行两院制。他认为虽然众议院最能体现共和精神,然而“尽管美国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废除了贵族制度,实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但是社会总是不可避免地涌现出天然贵族,即巨富的人、来自声名显赫家族的人、有卓越才能的人”[12]。所以就有必要设立参议院来容纳“天然贵族”,实现权力制衡,但众议院仍拥有对参议院决定的否决权,再加上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这样参议院就不可能把国家变成寡头制。这里,亚当斯在强调以制度制约权力的同时仍然在政体价值选择的意义上具有明显的古典色彩。
(二)代表制与人民主权原则
在代表制问题上,杰斐逊也持赞同态度。在法国爆发革命后,他曾就是否废除美、法两国之间的条约发表意见,在意见中他阐述了代表制的基本逻辑:
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的全部权力的来源;他们可以自由地让一些他们认为合适的代理人来处理他们的共同事务,可以随意将这些代理人个别予以撤换,或者把他们的组织从形式上或功能上加以改变;这些代理人以国家的权力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国家的行为,它们是强制性的,有法律效用的,绝对不能因为政府体制或主持政府的人改变而被废除或受影响[5]
杰斐逊此言意在阐明人民代理人与人民主权国家的关系。虽然他也赞同两院制,但他更强调众议院的权力,而且他似乎对立法机关的产生方式和结构并不像联邦党人那样感兴趣。相反,他把大量精力都放在处于政治社会系统下层的普通民众身上,探讨大众应该得到什么发展以及如何得到发展,因此在共和制的谱系中就具有相对较强的民主色彩,而在这些问题中,代表制就显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
杰斐逊设想的是一个强社会性质的共和国,其关键就在于民主自治。以对平民总体乐观的态度为认识论基础,他这样论述民主自治:
要想有一个良好和安全的政府,其方法不是把所有的事情都委托给一个人,而是要在许多人中进行分配,把每个人所能胜任的职务分配给他。我确信,如果天意没有注定人永远不得自由(相信这点是亵渎上帝的),秘诀就在于使他自己保管有关他自己的权力,只要他能胜任这些权力,而以一个综合的过程把他力量做不到的事委托给许多等级高于一级的官员,受托人越来越成为寡头统治,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也越来越少。如果每个人都参与领导他的区共和政体,或领导大一些的共和政体,感到自己是在参与管理国家大事,不仅仅是在每年一天的选举中参与,而是天天都参与;如果州里每个人都是大大小小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这样的话,他宁愿自己的心被从他身体里挖出来,也不愿一个恺撒或一个波拿巴把他的权力夺走[5]。
杰斐逊充分相信人民能自己治理好自己,从而能有效遏制政府侵犯民权的行为。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人民进行叛乱和起义。但同时,他也清楚人民也有犯错的时候,所以这时就需要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从而避免犯错:“防止人民进行这些不正当干预的办法,是通过报纸渠道让他们充分了解国家大事,并努力使报纸进入千家万户。”[5]而且,他所主张的平等具有更强烈的结果性色彩,不仅强调人民应广泛受到教育,而且对社会贫富分化深感担忧。杰斐逊此处关注的问题在古代思想家那里就已经很典型了,只不过从选择上来看,杰斐逊的强民主倾向是古代大部分思想家都拒绝接受的。
在共和制度的设想方面,潘恩与杰斐逊同样属于较为偏向社会下层阶级的那一类型。潘恩将共和制的代表制与君主制的世袭制相对照。在阐明世袭制会造成利益固化的缺点后,指出在共和制以公共利益而非王族利益为目的这一基础上,只有采用代表制才能设计出完美的政体,因为代表制既能避免世袭制的愚昧和不稳定,又能克服直接民主制的不便。为和埃德蒙·伯克进行辩论,潘恩在《人权轮》中还特地拿美国和古代雅典进行比较,强调美国政体的“共和”性质,并揭露英国君主制中所谓“共和”成分的虚伪。更重要的是,代表制能汇集符合社会各部分和整体的知识,为公众去除蒙昧,从而避免他们被统治集团所愚弄。潘恩试图使得政府完全暴露在人民面前,没有任何秘密。在他看来,这是对他所规定的天赋人权的重要维护。潘恩(以及杰斐逊)强化人民主权的另一目的是发展性的,即要实现代际正义。他们认为,君主制与世袭制不仅反映了不平等,而且还反映了使不平等通过传宗接代持续扩大的恶性循环。为扭转这一趋势,就必须实行共和制和代表制,因为这不仅是为当下活着的人民争取平等,而且还是在为他们的子孙后代争取平等[13]。
在立法机关的结构方面,潘恩比联邦党人、亚当斯、杰斐逊都要激进,因为他直接推崇一院制。当然潘恩也不是完全没有顾虑,在陈述了两院制的三大弊端后,他为一院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例如通过抽签把代表进行分组、提案先依次在组内进行辩论后再由全体代表投票表决、每三年进行一次代表普选[4]。潘恩不仅在立法机关中设置的制约力量比其他论者设想的要弱得多,甚至于说这种对策根本就反映不出美国的社会分层,而且他还弱化了司法权的力量和独立性:“文官政府只由两部分权力组成,即立法或制定法律的权力和执行或实施法律的权力……至于执行法律即司法权,严格和确切地讲,乃是每个国家的行政权。”[4]就立法机关的形态以及三权的关系来看,潘恩的共和设想由于民主意味过于浓厚而较同时期美国其他诸多思想家都相去甚远,这也就难怪为何他从法国回到美国后会与联邦党人产生矛盾并在同后者的斗争中败下阵来了。
四、政体共识的达成与思想史启示
(一)共识的要素
关于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开国元勋们各执一词,所以要让国家真正运行以来就必须要有依据共识建立的现实制度。从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的内容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判断美国在政体的角度以国父们的以下观点作为理论基础:
第一,共和制。共和制是被美国国父们几乎一致认同的基本政体类型。他们强调实行共和制的初衷十分简单:平等,全社会最广泛意义上的平等。为此他们把这种平等的反面大部分归咎于君主制,尤其是英国的君主制。他们认为英国王室垄断了财富和知识,不仅侵犯了广大人民的物质利益,而且又长期使人民处于愚昧状态中。因此新国家必须既要废除君主,同时也不能实行像尼德兰或威尼斯那样的所谓“贵族共和制”。只有这样的“民主共和制”才能真正保证社会平等。
第二,代表制与联邦制。受制于美国独特的地理及人口情况,美国无法实行直接民主制。但国父们别出心裁,设计出了大众参与倾向远不及古代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即将直接民主制与代表制合并,创造出所谓“民主共和制”的政体。从人民群众中选举立法机构成员,以跟其统治者以小群体利益为依归的贵族共和制产生本质区别。同时,介于大共和国由于其面积不易长存的历史经验,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开国元勋们拥护并成功实现了联邦制,即由联邦给予各州独立性相对较高的权力,这在人类政治史上是空前的。
第三,两院制与三权分立。由于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力,所以就不能让社会的任何一个阶级使用它而不受限制。也就是说,立法权要同时为多数阶级和少数阶级所用。国父们立足普通人人数多,富人、有才者人数少的事实和规律,大多同意实行两院制,即设立参众两院并建立二者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且为彰显民主共和制原则,众议院的权力要强于参议院。另外,为防止另两套国家机构权力过大,因而也要在行政权、司法权彼此之间以及它们与立法权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似乎只有潘恩因明显不同意这一系列设置方案而在斗争中落败。
第四,基层民主与居民自治。以杰斐逊倡导的民主自治为原型,基层民主与居民自治成为了美国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关于农村和城市居民对其私有财产的自行管理的规定将大众的私有财产权意识和平等精神推到了一个新高度。这种制度和观念是美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尽管杰斐逊的农业共和国设想与汉密尔顿发展金融和制造业的计划一直存在矛盾,但美国社会的复杂性和承载能力仍成功地令这两种理念共存共生,并形成了今天美国先进的大农场和金融寡头并存的景观。
(二)政治思想史的启示
美国国父们的政体思想不仅来自于此前西方全部政治思想,而且又有其独特的创新性。
一方面,十八世纪美国政治思想家普遍不愿接受君主制,或只是部分接受且并未触碰到其本质规定性。这种观念与西方古代视君主制或王制(kingship)为理想政体的路径大相径庭。由于现代早期欧洲反君主制革命的爆发以及启蒙运动的熏陶,再加上对古代具有现实主义色彩的混合政体理论的参考,美国国父们不仅不相信君主能依靠德性实行优良统治,甚至不相信有制度约束君主的君主制能真正实现平等。君主制所造成的不平等在他们看来就像古代作家对僭主制或孟德斯鸠对专制主义所塑造社会的描述一样。带着这种对君主制的普遍绝望,美国人去寻找非君主制政体。
另一方面,美国思想家所推崇民主共和制的制度形态可以说是西方古代与现代早期混合政体与共和制的糅合。美国人自知古代民主制行不通,就把它用代表制进行改造,创造出一种既有社会精英又有平民大众参政的混合政体,又由于这种政体既没有君主,又设定在立法过程中大众优先于精英,故得其名为“民主共和制”。再加上他们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吸收借鉴以及结合实际创造出的联邦制及民主自治制度,使美国成功建立起了新型的共和制。它不仅“新”在对国家机构内部各种权力及其机关的相互关系上,而且“新”在幅员辽阔的大共和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上。因而可以说,十八世纪的美国实现了对先前西方诸多政体思想的解构与重构,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研究和反思价值。
最后,美国建国及立宪时期政体思想虽然有许多自身独特的创造,但它也保持着很多和先前西方政治思想一贯的特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要处理的问题:稳定。稳定问题也就是社会中上层群体和下层群体关系的问题。不同于古代的混合政体、中世纪的统一信仰以及现代限制君权的所有这些方案,美国通过建立新型共和制或混合政体的方式提供了自己的方案。尽管在实践上,“美国方案”至今仍免不了以少数精英的利益为优先,但是它确实在大众中培育了之前西方从未有过的平等精神,这就从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对精英的遏制。这样一来,美国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创新之处,亦是美国立国方案的创新之处就在处理方式上。
当然,也要看到美国方案看上去虽十分适合十八世纪的美国,但它也不是万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给美国甚至世界造成了一些问题,例如它的参议院背后的军工和金融系统一边为自身利益而给世界上很多国家造成了深重灾难,另一边又继续扩大美国的社会贫富差距,还有它的大众民主平等精神也是导致近些年来美国民粹主义抬头的重要观念因素之一。因此,十八世纪美国的政体思想带给美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所以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然有助于我们当下反思美国社会的种种现象,并为我们应对国际社会挑战提供思想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