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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

2021-11-30李资源

关键词:共同体居民民族

李 伟,李资源

(1.湖北文理学院 计算机工程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中南民族大学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共同体是持久、真实的共同生活,其本身是一种生命有机体;而社会只是一种短暂、表面的共同生活,是一种机械的集合体和人为制品。”[1]滕尼斯在考察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与社会变迁时,富有思辨性地指出“社会”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同时对“社会”的危机及“共同体”的重建进行反思,由此引发家庭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等一系列问题讨论,成为西方学术界的核心话题之一。如何实现“社会”与“共同体”的完美契合与兼容和谐逐渐演变为全球范围内现代民族国家治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探索现代化道路中,也在不断寻求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效路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3],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大探索成果。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的治理要素能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基本框架,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材质”和“骨架”。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微观社会基础,是调适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重要场域,也是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探索。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既能够拓宽民族互嵌研究的理论视野,深入挖掘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现实价值,又能在民族互嵌式社区研究中探寻“中国之治”的基层解法,丰富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新样态,提高社区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民族互嵌: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视角

2014年5月,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首次提出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旨在实现各民族空间分布上的相互嵌入与情感交流上的亲密互动,自此“民族互嵌”成为新时代探究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维度,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发展规律和民族关系认识的升华。国内学者王希恩、郝亚明、杨鹍飞、李晓霞、陈纪、裴圣愚、张会龙等围绕“民族互嵌”问题展开多维思考与研究,从最初的概念考据、功能定位、价值意义等理论分析,到选取不同区域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如西部的新疆乌鲁木齐、塔城、哈密、宁夏的吴忠等地区,中部的武陵山片区、长沙、武汉、襄阳等地区,东部的浙江义乌、珠三角等地区,还包括对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多民族社区创建经验的国际比较研究。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微观层面的民族互嵌式社区研究,还是宏观层面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探讨,不少学者是将民族互嵌作为一种构建目标与实践结果进行定位,而实际上民族互嵌包含着丰富的治理内涵,它更是一种治理过程和实践手段,即可以将民族互嵌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进行学术考察。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民族互嵌不仅是一种民族关系的理想状态,而且是一种民族事务治理手段,即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和谐共存民族关系的实现方式。民族互嵌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在民族关系处理中的最新拓展,充分展现出民族政策的实践效果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时代特征。

治理是基层社区研究的重要视角,社区治理可以看做是一种微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随着各民族间人口流动与交往频繁,社区成为诸多社会矛盾的集聚点,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成为常态。虽然民族事务治理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目前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有限,尤其是基层社区的治理体系不健全、自治空间有限,社区事务治理的精细化与专业化水平较低。“社区是解决族际问题、促进族际融合的有效工具以及保障制度、政策绩效的有力武器,能够消解族际融合的社会成本。”[4]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在本质上是实现各族居民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所解决的核心问题仍属于民族关系范畴,内在层面是指心理认同与文化精神的互嵌,外延层面是居住空间与社会关系的互嵌。

民族互嵌式社区构建并非重建或组建新的社区形态,而是在现有多民族社区的基础上,依据现代社区的共建模式与治理理念而进行的自我调适与自我完善,因此其构建与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步性与互促性,都属于社区建设的重要范畴,共同构成一项系统性的社区工程,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构建与治理目标的同一性:以民族平等为基本原则,社区利益为各族居民平等享有和享用,实现社区内各族居民的共居、共学、共事和共乐。第二,构建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国家、市场与社区的协同治理与良性互动,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社区与居民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第三,构建与治理目标的多样性:既要满足多民族社区居民对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和教育培训等现代公共服务的集体性需求,又要满足不同民族居民在语言文字、文化习俗、宗教礼仪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性需求,同时还要建立社区矛盾调节平台、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提高社区的现代化治理水平。第四,构建与治理机制的民主性:在尊重各民族文化与居民意愿基础上发挥其主动性与自主权,建立社区民主议事平台,培育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第五,构建与治理体系的法治性:增强社区居民的法治思维,完善民族互嵌的法治体系,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实现社区治理由“情感型”向“法治型”转变。

目前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构建的研究成果较多,而对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少。沈桂萍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的“嵌入式治理”[5]模式,据此在从业结构、社区混居、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解读;张鹏通过多案例分析总结出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三种治理模式,即“民生内嵌型治理、社区—高校互嵌合作、少数民族居民互助帮扶”[6];王江成以云南永宁的摩梭人村社与村民自治的互动为切入点,“借助民族互嵌理念探讨民族村社治理现代化问题”[7];郭儒鹏等人针对贵州T县贫困治理遇到的瓶颈及探索经验,提出民族地区“互嵌式贫困治理”[8]的新视角;马晓玲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是“政府、民间和市场共同参与式治理模式”[9]。这些研究虽然将民族互嵌与社会治理相联系,但大多只是借用“治理”或“互嵌”的概念来解释其他社会现象,且研究内容比较分散,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直接研究成果比较缺乏。因此,以当代中国基层治理“法宝”——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思考半径,将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构建与治理相结合相融通,在共同体叙事中探寻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能够激发更宽广的理论想象力,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提出整体性、合作性和动态性的新思路。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在机理

纵观目前学界对“民族互嵌”的解读,不少研究依然是沿着传统自上而下的政策实践路线,即“国家政策→政府行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创建”的政策下行路径,带有明显的政策权威和科层制意味。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各主体间相互关联、协商共治和权责对等的良性互动关系,不是简单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单向、封闭系统,而是一种协同共建、上下联动的多向、开放体系。以社会治理共同体为视角研究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在机理,应从运行主体和运行机制出发,即角色担当、关系状态以及运行方式,实现“过程——实践”与“制度——生活”相结合,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层面分别遵循“党组织与政府统筹引导——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参与共治——社区居民共同体生成”的多维复合逻辑,在“一核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努力下,真正确保民族政策的健康运行,实现社区各族居民的团结互助、和谐共处。

(一)政府治理逻辑:党组织与政府的统筹引导

“我国宏观民族政策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国家不再仅依靠宏大的民族政策调整民族关系,而是通过中观的社区民族关系和微观的个体关系推动民族关系和谐发展。”[10]党组织和政府作为国家政治动员的主体,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中应充分发挥统筹引导作用,党组织作为核心领导者做好顶层设计工作,政府以政策引导推动多民族社区发展为民族互嵌式社区,通过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加强各族居民的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社区民族关系的和谐融洽。

一方面,党组织作为核心领导的顶层设计者。中国共产党是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现阶段开展民族工作和制定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点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支撑之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根本政治原则,必须贯穿于民族互嵌的全领域与全过程。中国共产党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顶层设计者,处于多元治理主体的“核心”地位,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把握民族工作的政治方向与时代特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正确导向,利用政治整合优势达成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将民族政策落实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各个环节。“社区治理实践离不开‘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势能。”[11]民族互嵌式社区要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为主线,搞好战略谋划,推动社区治理与基层党建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统筹协调作用,确保民族互嵌式社区获得党组织体系的强力支撑。同时,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还需要党组织强大的政治凝聚力和社会号召力,通过政策引导和法治规范将党的政治主张内化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居民的自觉行动,使各族居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社区氛围,打破社区内各族居民间的“心理疏离”与“社会区隔”现象,杜绝出现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言行及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另一方面,政府扮演“元治理”角色。现代民族国家在初期为稳定政权和维持秩序,一般都会借用国家权威实现集体性行动,这种传统意义的社会管理推行国家至上理念和全能政府模式。我国社会治理实现了“从‘统一管理’到‘集中治理’再到‘共同治理’的结构转变”[12],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于社会管理的超越,政府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中应扮演好“元治理”角色,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改变包揽一切服务管理的全能职责,实现从“总管家”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政府不能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演化为展现政绩的“形象工程”,这对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盘活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力量,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在治理理念方面,政府应重点做好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协调对接,实现地域间的政策兼容,提升对社区内流动人口的治理能力;在治理效能方面,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成效评估同各族居民的获得感、满意度直接关联,改变政府考核的单一陈旧方式;同时加强与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的协同合作,为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搭建平台;在社区内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方面,制定有利于实现民族互嵌的动态、可持续方案,改变劳动保障、教育医疗、住建规划、司法民政、工商管理等部门间的“碎片化治理”状态;在政策规划方面,通过制度供给、资源输入与经济保障等形式鼓励各族居民间的互嵌式居住,在搬迁移民、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等规划中,对居民的分布结构进行科学的政策引导。

(二)社会调节逻辑: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参与共治

社会调节是社会主体通过整合资源以消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动态过程,有别于单纯追求利润和盈利的市场资本逻辑,而更加强调社会服务的供给与社会责任的担当。民族互嵌式社区应坚持开放融合的治理观,畅通和规范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途径,从而不断为社区“赋能”和“增能”。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作为社会调节的重要主体力量,能够推进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有序运转,通过参与共治强化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在服务各族居民“最后一公里”上凝聚共识与力量,形成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最大合力。

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社会组织主要指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非营利机构、民族文化团体、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它在推动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参与中能够发挥较大优势,如在社区公益性服务中凝聚力量、在社区公共服务中整合资源、在社区专业服务中灵活高效等,它是实现政府与社区有效衔接的重要桥梁。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市场机制和社区网络的运作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提供社会资本与服务资源,要不断优化社区资源配置,以强烈的责任担当与自觉参与意识来破除过往的“依赖观念”与“看客心态”,以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来完善民族互嵌式社区服务供给的整体性架构,引导社区服务供给向优质化、个性化、精准化方向发展。社会组织的参与共治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以行业协会和联合会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扶持。社会组织在具备能力之后可以通过购买政府招标服务项目参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以“项目式参与”“网络化参与”等形式,将各族居民的社会权益诉求纳入规范的程序化轨道,避免利益分化而导致误解与矛盾,同时为社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日常生活与服务提供项目式规划。近年来众多社会工作机构凭借专业的工作方法、理念与项目,逐步介入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今后可以加大与相关社会工作组织的合作,在具体社区治理中与社会工作者配合开展实务。

另一方面,社区组织的主动担当。社区组织一般包括居委会、物业公司、驻社区单位等部门。多民族社区内的社区组织应重视其作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居民沟通的中介作用,在构筑社区各族居民共有精神家园的过程中,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为本的原则,采取团结共建、邻里互动、牵手结对等形式,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实践活动和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通过各族居民沉浸式的文化体验形塑其心理归属、自治观念、参与精神等社区文化属性,同时建立健全居民的权益保障机制和矛盾排查机制。当然,在鼓励社区组织自治的同时,也要明确社区组织的规则边界,抑制社区组织权力的膨胀异化,防止过度干扰与控制社区居民的正常行动。各族居民间的团结互助与彼此认同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核心,社区组织应积极争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资源,以公共空间的生产和重塑打造现代性、集聚性的互动式空间,以真挚的服务为各族居民排忧解难,使各族居民在体验服务与感受关爱中集聚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2020年12月,南宁市中华中路社区被命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该社区致力于打造成为民族事务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南宁样板,构建起三级网络服务格局,社区书记牵头成立“谢大姐暖心屋”以解决社区内各族群众的烦心事,通过发放“民情联系卡”的方式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和服务群众;同时成立“候鸟港湾”特色项目,为少数民族流动居民提供“党建港”“勤廉港”“生活港”“关爱港”“解忧港”“和谐港”六大服务,成为社区组织全力打造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典范。

(三)居民自治逻辑:社区居民共同体的生成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集体本位立论点。从目前各地民族互嵌式社区实践来看,主要问题在于领导和组织层面重视度高,而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却大打折扣,各族居民不同的诉求亟需得到关怀与回应。民族互嵌式社区应重塑居民共同体的内生机制,以居民的人人参与作为根本动力,“引导各族居民在互动中加深了解,拉紧共同利益和情感纽带”[13],使各族居民成为和睦邻居与知心朋友,真正提高各族居民的有效参与度。

首先,培育社区内人人有责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与各民族是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民族互嵌式社区则是连接中华民族大家庭和各族居民小家庭的桥梁,反映各族居民对于“中华民族大家庭观念”的真实接受程度。“民族心理认同是民族社会稳定的衔接点。”[14]社区居民是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性力量,应具备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人人有责的现代观念,自觉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深刻理解中华民族大家庭理念,牢固各族居民互嵌居住、关系融洽和文化包容的思想基础。社区居民的认知图式往往是简单、直观和易操作的,他们更容易接受的不是关于“民族互嵌”晦涩的理论阐释,而是应将“民族互嵌”观念落实到日常生活,将居民的命运共同体意识融入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使不同社会角色的民族成员切身体会到共同体的美好,感受到居民小家庭与社区大环境以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紧密联系。这一点在近期全国上下一盘棋、各族人民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得到了很好诠释,以社区为单位的抗疫防疫实践成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展现,有助于社区内各族居民加深对民族团结重要性的理解与感知,在社区的亲历践行中更加珍惜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

其次,营造社区内人人尽责的情感共同体氛围。新型社区居民之间最初基本都是陌生状态,缺乏情感交流与共情氛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在一定地缘空间中,“培养社会成员的归属感、认同感等情感纽带,方能赋予社会以共同体的印记”[15]。民族互嵌式社区不是一般意义的多民族居民混合居住,它更着眼于汇集民智与激发民力,营造人人尽责的情感共同体氛围,增强各族居民间的交流与信任,以社区的整体利益和集体性需求为公分母来尊重差异与追求共识,因此它发挥着整合各族居民情感表达的功能,将分散的社会力量凝聚为强大的社区动员力量,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和情感关怀。涂尔干曾以社会的“物质密度”和“精神密度”概念来描述与解释社会分工现象[16]。一般来说,多民族社区内居民的物质密度(社区内不同民族居民的人口数量)是客观存在和相对稳定的,但居民的精神密度(社区各族居民间交往互动的强度)弹性较大,因此可以通过营造情感共同体氛围来不断改善与增强居民间的精神密度。联合创业、扶贫济困、邻里相助等行动能够增强多民族社区居民间的交往互动机会,以社区议事会、工作坊和发展论坛等形式在社区共治中加深情感沟通。社区各族精英群体也要主动担当,要在居民间的融洽交流和感情培养方面发挥示范效应,营造充满活力与温情的社区共同体。

再次,创设社区内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场域。民族互嵌式社区是共同体利益、价值及实践的浓缩,其宗旨在本质上就是使社区成为各族居民的紧密利益共同体。共同体的身份认同能够让各族居民意识到彼此不仅是利益相关的关系,拥有共同的问题关注和利益诉求,而且是利益共享的关系,能够实现利益互惠。民族互嵌式社区不同于鲍曼所言的短暂易变和缺乏凝聚力的“衣帽间式的共同体”,不能仅停留于对共同体本身的眷恋与向往,而应具备汇聚多重精神信仰和灵魂交流的“磁铁”功能,以及调和多重利益需求的“容器”功能,以利益共同体的实践为居民带来真正的需求满足。在民族事务治理层面将社区居民实际需求连接在一起,这也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关系资源。“公共性”作为政治学和行政学概念,是理解社会治理的重要思维框架。民族互嵌式社区要重视公共服务建设、公共空间重构以及公共精神的培育,以“公共性”作为串联社区各族居民利益相关的重要突破口,在遵守公共规范基础上打造社区内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场域,即将满足各族居民的公共性诉求熔铸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内在动力,以缓冲社区公共空间与居民私人领域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在广泛的价值认同中将民族互嵌式社区建成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现实场域。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实现路径

民族互嵌式社区是新时代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载体,能够真正提升各族居民的生活品质与归属意识。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对东、中、西部不同类型的多民族社区实际,民族互嵌式社区应因地制宜、因势而为,制定针对性和精细化的方略,但总体来看其实现路径包括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法治、德治与自治有机结合的治理模式,为治理常态化提供政策、组织、环境和资源等多重保障机制,由此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社区氛围。

(一)治理主体:促成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主体应重视对话与合作,通过相互协同和民主协商促成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创设共同参与的制度性空间与互助性空间,形成“一核多元”的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网络。各主体虽然在承担的角色和责任方面存在差异,但共同的行动框架都在于打造活力与秩序并重的合作型社区,并且最终落脚点是通过解决居民的实际民生与福祉问题,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首先,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要遵循各主体民主协商的基本原则。民主协商所蕴涵的民主性与包容性有利于明确多元主体间的责任并实现协同合作,将过去侧重规则约束下“主客体间”的治理网络格局,转变为自觉行动下“主体间性”的合作共同体。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主体应形成立体性交叉网络,尤其是作为“一核”的党委政府在制度设计时应设置权力的让渡空间,打破过往主体力量不均衡导致的“中心——边缘”结构,为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参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保留自主空间,寻求多元主体在权、责、利等方面的“最大公约数”,通过聚合优势和共享资源而将民族政策优势转化为社区治理效能。

其次,各主体的共同行动框架是打造活力与秩序并重的合作型社区。民族互嵌式社区多元主体在良性互动条件下,以具体行动展示各自对于“民族互嵌”的理解与实践,实现社区的氛围融洽与秩序稳定。党和政府注重顶层设计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以民族政策的政治尺度总揽全局,兼顾各方利益与诉求,实现社区秩序与活力之间的平衡;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参与共治在改善社区服务的基础上使社区活力不断得到释放;各族居民不断认可与接纳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培育自身责任担当、公共理性和包容心态的国民心态中,增强参与社区发展的主动性和有序性,实现社区认同与情感交融的更高境界。

再次,主体间良性互动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居民的实际民生与福祉问题,尤其是解决好少数民族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各族居民真切地获得归属感与实惠体验,这些直接决定了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治理效果。“城市是人类表达博爱的器官、场所和构造,因而最佳的城市经济模式就是关怀人、陶冶人。”[17]“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是关怀与陶冶人民的立论点,能够统合政府、社会组织与社区的价值诉求,应贯穿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细枝末节,以各族居民的美好生活需求为目标,实现政府顶层设计与居民底层关怀的有效衔接。各族居民的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保障等民生需求,已经远远超出单个治理主体的能力和范围,唯有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和多线共治才能得以实现。

(二)治理模式: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是社会转型期我国乡村治理的探索成果,也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基层治理单元同样可以借鉴这一治理模式。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最佳治理模式是在法治保障和道德约束的基础上实现社区自治,既能体现法治精神和道德力量,又能展现多民族共治愿景,从而将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三治”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形成法治有序、德治有效和自治有力的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新格局。

首先,法治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保障。民族互嵌式社区应注重营造法治氛围,提升各族居民自觉守法护法、遇事找法依法的法治思维,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在具体的社区事务治理中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法治化水平,凝聚各族居民的法律共识,将少数民族基本权利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认真落实于社区生活中,同时坚决打击社区内侵犯与侮辱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法律武器捍卫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区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关于民族互嵌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相关内容多为指导性的法令,相对比较宽泛和抽象,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和加大立法力度,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德治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补充。我国的民族互嵌式社区具有内生演化的特点,不同于美国移民政策、荷兰“城市更新计划”和新加坡“祖屋”制度等行政主导形成的民族关系格局。民族互嵌式社区应成为各族居民共同向往、充满温情的共有宜居家园,以“和合”理念为基础的深厚文化土壤是各族居民交往交流交融的精神纽带。因此,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中应注重利用道德资源,以道德规范来约束居民行为,以多民族文化共生的引领能力来发挥德治的“软治理”作用,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中蕴涵着正直善良、诚实守信的个人品德,尊老爱幼、长幼有别的家庭美德,团结友爱、济危扶贫的社会公德,维护民族和睦与祖国统一的政治道德等思想。另外,德治作为一种非正式治理手段,在社区治理中可以展现灵活性与人性化的优势,提升社区治理的整体效率,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重要补充。

再次,自治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目标。自治是看似简单实则最难的治理方式,属于社区治理的最高境界。实现民族互嵌式社区自治不仅有助于社区秩序稳定和居民情感交融,还能助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创新,增强社区自治活力。社区自治既包括社区组织的自治也包括居民自治:居委会、物业公司和社团等社区组织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体系的基础上为各族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而居民自治则主要表现为在关乎社区发展规划和居民福利建设方面实现多民族共治,不断拓展各族居民的社区参与领域,如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自治”、促进邻里和谐的“邻里节”和“百家宴”都可成为“族际交融的学校”[18]。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居民的自治制度,由此保障各族居民自治权利的实现。

(三)治理常态化:提供多重保障机制

2019年9月,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提出“要顺应形势,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19]。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常态化是新时代维护民族关系和谐的重要维度,在实现多民族社区居民的人口、空间、社会与精神互嵌过程中,在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与微观层面的社区环境之间,需要一系列完善的保障机制,以探索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路径。这些保障机制除上文提到的由政府提供的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之外,还包括环境保障、资源保障、科技支撑等多重保障机制。

环境保障方面,注重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硬环境”与“软环境”建设,在全社会加大“民族互嵌”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净化网络舆论环境,创新活动载体,搭建社区内各族居民间的多元互嵌平台和文化共享空间,推动社区居民的互助共学、团结共事和和谐共乐。资源保障方面,“‘居住互嵌’选择取决于周边资源分布状况,‘关系互嵌’受制于少数民族自有资源匮乏”[20]。民族互嵌式社区应突出资源的共享共用共建本质,统筹规划社区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技术资源,提升社区内的公共资源服务,完善与民生相关的资源配置,促进各族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科技支撑方面,网络空间为社区内各族居民的多层次、全方位交流提供便捷手段,为培育民族互嵌氛围提供广阔平台,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实现社区的数字化治理,为现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丰富的技术支撑,如建立全国联网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数据库,利用智慧城市提供的数据信息来预警和监测社区内民族成员的聚居状态等,以此提升社区的民族事务能力智慧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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