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意识形态属性思想探源及其三重逻辑
2021-11-30刘永志
刘永志
(燕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解释框架里,科学技术从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意识形态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二者分别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而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看来现代科学技术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甚至科学技术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代表作的互联网,其与意识形态究竟是何种关系?互联网本身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搞清楚这一问题是开展网络意识形态研究的理论原点,需要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更具有针对性、规范性、系统性、学理性地梳理和阐明。
互联网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杰出成果,其对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对生产力发展起到巨大推进作用的同时,其对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异化”作用也愈加显露,这其中就包括其内在蕴含的负面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这也符合新事物辩证发展的基本逻辑。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追溯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科技异化”思想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批判”思想。
一、马克思对“科技异化”的经典剖析
马克思立足人类历史实践角度,指出劳动对于人类文明的伟大意义。人类在劳动中创造了整个世界历史,通过劳动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创造了社会的全部物质和精神财富。然而随着劳动逐步从人的本质属性走向异化的客体,它也就不再作为人的本质而是其外化存在。马克思用劳动异化理论揭露了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与劳动的不可调和的对立,指出私有财产作为异化劳动根本前提,只有当其被消灭,劳动生活才能向人的本质复归。因此,当马克思在对当时的历史环境进行考察后,其科技批判观念也就呈现出来,对工业化发展和人的本质的存亡进行了探讨,对私有财产提出抨击。
马克思指出人之为人在于主体性的自觉和确立,而只有意识到主体性,人才能获得生活的自由,人自觉其主体性改造客体世界并在此过程中与自然发生双向对象化,使得其主体意识更加明确,知识也更加丰富,这种改造自然界的有意识的实践,成为人对“人之为人”的本质确证。然而,异化劳动将这种“劳动对象”,其实是人的主体性剥夺了,“工人在这两方面成为自己的对象的奴隶:首先,他得到劳动的对象,也就是得到工作;其次,他得到生存资料。因此,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够生存。这种奴隶状态的顶点就是:他只有作为工人才能维持自己作为肉体的主体,并且只有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是工人。”[1]158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是相异的关系,产品作为异己的对象独立于工人而存在,即便它们原本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但一旦工人们将之生产出来,产品就被夺走,进入流通与销售过程,工人生产的产品并不属于他自身,相反在他之外反对他自身。因此,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劳动活动、类本质和人与人的关系,都在异化劳动中同样异化了,劳动不再作为人的本质的确证,而是作为同他们的生活相割裂的力量,在运用自身机能时,他们不是作为“人”来运用而是作为“工人”“雇农”亦或是“作为”其他某一身份去运用,他们已经被动地、且自己同样把自己当做一种生产的手段和要素来看待。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失去了生存与生活的自由,劳动带给他们的是片面的部门化的简单大量的身体机能重复运用,而唯有当这种类似枷锁的强制性被暂时地解除,人从劳动中“挣脱”出来,才能够短暂地成为作为“人”的“人”。劳动便丧失其作为人的类本质的体现和确证的意义。人与人的竞争变得同商品与商品的竞争类似,不断地将自己作为劳动力,并以其“商品价值”作为核心竞争力,目的是将自己更好地出售出去,可工人们获得的,却是被剥削剩余价值之后的少量甚至最低工资,他们生产得越多,他们的生活就越难受,但他们倘若不生产,他们的生命就会终结,因为他们在为富人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为自己生产着赤贫;在生产机器同时,使自己也变成了机器;在生产出智慧的同时,使自己变得愚昧和痴呆。“在机器上实现了的科学,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2]395,资本主义社会的科技进步,无非是强迫工人生产更多异己的力量同作为商品的他们自身相竞争,在科技的奴役下,人们正一步步走向自由与解放的对立面,使自己的产品束缚自己。
二、法兰克福学派的“科技意识形态”论
在各种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中,法兰克福学派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兰克福学派人物、著述众多,研究领域广泛,尤其在社会批判理论上颇有建树,而这一学派又以霍克海默、马尔库塞、阿多诺、哈贝马斯为代表,他们都对科技发展与社会批判作出了深入的思考。
1.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经济高速发展与现代科技的迅速进步,发达工业社会中生活着的人愈发获得一种无意识的“被控制性”,对大众文化和主流文化“认同性”的倾向使得“批判之思的不醒”压抑了人的自由与理性能力,更在资本逻辑之下遭遇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异化。“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就是物对人的统治,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2]469商品拜物教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尤其是文化的产品化、商品化造就了流水线的精神工业生产,使得人不仅仅在物质上成为商品和资本的奴隶,在精神上也成为了文化商品的附庸。霍克海默的科技异化观主要基于其社会批判理论逻辑,将社会知识分成了两大类别,一种是传统理论,一种则是批判理论。霍克海默指出,传统理论是建立在传统分工基础之上的,譬如各种工业、农业、化学等生产知识,也包括经济学等社会知识,它们并非是以自身的研究内容为划分依据的,而正是因为他们建立在现存的“秩序”之上,顺应现存的社会潮流而发展,被局限在对现存社会的肯定中,因而不具有批判性的功能,相反是一种服从的、肯定的顺世哲学。然而,身处其中的人们——生产者、劳动者甚至知识分子,很大程度上都无法觉察,或者说不具备对现存秩序的抽象认识的动机与能力,仅仅将其视为天经地义的社会规则而在自觉或不自觉中适应它,成为天然的事实。霍克海默指出:“呈现给资本主义社会成员的、在传统世界观(它与给予的世界处在不断的相互作用中)里得到说明的整个知觉世界,被知觉者看作是事实的总和;它是存在的东西,我们必须接受它。”[3]正是因为在这样的对现存“事实”的认同中,社会的批判性与革命性被压抑,商品拜物教依然存在,劳动者依然被资本主义所剥削,但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与文化产品的丰富,当下的社会状况相较于十九世纪已经有了极大的提升,人们往往会倾向于同过去的时代相对比而以一种类似自我欺骗甚至自我强迫的方式增强其对现存秩序的认同,严重的剥削与物质的幻象压抑了革命的火种,如马克思那种“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527的革命意愿已经以不同方式和手段被“社会”遮蔽或消磨,而实际上是被统治阶级和顺世文化所蒙蔽。“批判理论”的提出,就是霍克海默对这种看似“正常”现象的揭露和对现存秩序与现存文化的“反叛”。批判理论源于现存社会结构,但并不以为现存秩序辩护,为社会现象的描述、解释(如西方经济学般)为目的,而是以否定现存秩序并在社会中谋求顺应社会历史性的人类实践的变革为宗旨,对资本主义的社会运作机理、上层建筑的精神机器提出挑战。要想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就不能仅仅从事自诩“中性”的理论描述或对辩护理论的捏造,人类只有在迷失的世界中再次认识到自身的主体能动性,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不断地生产对象化的体系,从而真正具备“把人类活动当作目的本身、当作人的个性发展与人的合类性发展的结合提供现实的可能性”[4]。因此,批判意识必须要以主体性的自觉为前提,霍克海默之所以如此批判“现存”,正是在辩证法革命精神驱动下向发达工业社会的虚假意识形态提出反对,并希望再次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和社会的内部否定性。
在《启蒙辩证法》中,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系统地奠定了技术理性批判的基本范式。当技术理性主义在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意识形态下逐步成为技术唯心主义后,科技却没有像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和社会学家们所承诺的那样,人可以自由选择、增强其本质力量,使人类在理性王国中获得自由,相反却成为虚假意识形态的统治工具,将人的自由和个性扼杀在异化的现存社会认同之中。霍克海默之所以将其著作命名为《启蒙辩证法》,正是因为科技取代了宗教成为新的神话,“过去启蒙的纲领曾经是使世界清醒。启蒙想消除神话,用知识来代替想象。”[5]1可是,理性启蒙却在实证主义和技术主义中走向的新的迷信,经济学、数学、实证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的巨大发展,所带来的是人文精神与价值意蕴的衰退,知识的否定性、揭露性功能瓦解了,所带来的是直接性、抽象性的以客体对象为中心而缺乏主体价值尺度的顺从理性,“认识局限于重复,思想只是同义反复。思想机器越是从属于存在的东西,就越是盲目地再现存在的东西。从而启蒙精神就倒退为神话学,但它也从未想到要摆脱神话学。”[5]213-214技术迷信带来的严重代价是自然的破坏和人的异化程度的加强,正如同一性哲学的广布带来的是奥斯维辛的悲剧。人类妄图为自然“立法”,却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破坏与扭曲中招致自然报复的代价,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污染,饥贫的加剧,病痛的折磨……这些无不让人类觉察到技术理性的自我欺骗与神话的虚伪。而当人与人的关系同样在主体性的忽视中被破坏,人就心甘情愿地降格为物,人的关系成为物的关系,人的劳动再也无法复归其本质之中,甚至消磨了人的自我意识,成为劳动的机器,成为简单的数字单位,思想与艺术在对大众浪潮与现存肯定的随波逐流中消逝,“他们只知道,他们是从哪里来的,以及他们要做什么。每个人都是一个材料,某种实践的主体或客体,人们可以用他来做什么事,或者不能用他来做什么事。”[5]241人类就是在这种意识形态的笼罩下为自己生产了足以毁灭自己的主体失格。
2.马尔库塞对技术统治的批判
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较全面地分析了当今和现代社会,技术发展日益重要,现代技术的形式化设计及其特点体现在主流技术的差异与技术异化的深层内涵、逻辑归因和现实基础上,对发达工业社会的普遍异化提出尖锐批判。
科学技术在创造统治认同的同时又在生产者一种整合意识和同一意识,比起“推翻”或“变革”带来的阵痛,技术理性会促使社会矛盾向调和性转化,从中找寻在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底线之上的“共同点”,并通过物质利益的部分满足扩展到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之中,使“同化替代一切方案”。这种“统治”固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也将作为少数的资产阶级统治者的资本和财富垄断维护得愈加稳定了。看似以“平等”为核心的技术理性统治,实质上成为另一种“极权社会”的政治统治,因为在应用性导向之下的产业导向、政策引导、文化生产等,通通具有了意识形态的辩护性,技术的解放力量反而限制了人的解放,并使人在异化之中而不自觉其异化。政治统治较之从前,不再单单依靠国家机器作为单向的强权压迫,而是通过消费主义、上层文化等使人甘于被纳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而不再是“被迫”,柔性的统治手段维护着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经济、产业的发展,而对于身处社会机器中作为零件的个人而言,其主体能动性、否定批判意识、创新革命性等诸多使“人之为人”的社会性本质的成分被“压抑”了。但这不像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中描绘的那样悲惨,技术在整个统治和协调制度中的扩展,与在此过程中创造出的种种“生活(和权力)形式”,都调和着纷杂众多的社会矛盾,平息着矛盾背后的社会怒火。因而,单向度的思想也在技术社会的自我生产中被生产出来,肯定性思维取得了社会整合矛盾的胜利,占多数地位的人们逐渐成为“单向度的人”。哲学在黑格尔那里作为“夜空中起飞的猫头鹰”的反思性特征被表层的语言逻辑替代,成为一个被充分操纵和教导的领域,即使对于人类深刻、理性的思维哲学,政治也会“是未被证明的现实的概念”出现于哲学之中,而不是“作为特定政治哲学”或“特定分析戒律或分析对象”[6],而这只能预示着肯定性思维在发达工业社会丰富的物质与精神供给、茫然的大众文化、虚假的自我满足与强化的意识形态中将必然占据上风。
3.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论
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继承人”,既延续了学派从创立伊始至今的社会批判传统,又将之加以进一步完善,他的科技意识形态理论对批判性进行了深层思考,并关注到批判理论的合法性建构问题,丰富了这一理论的内涵和外延,也同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间产生了一定的理论差异和分歧。
和霍克海默与马尔库塞一样,哈贝马斯的理论学说也依赖于科学技术理由的模糊性,因而也依赖于工具性质,即作为“生产力”的推动社会物质条件进步的功能;二来则是意识形态属性,即作为一种新的统治力量为资产阶级虚假意识形态辩护的属性。
回顾社会历史发展和人民物质精神财富丰富的过程,必须承认科技与工业化的巨大作用是无可置疑的,同马克思一样,哈贝马斯十分认同工业化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大作用。他认为,科学技术的普及化与应用转化率的提升使得科学技术与经济推动力直接关联,使其不再成为封闭的研究所的垄断物,而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泛存在,科学与技术的联系愈发密切,科技的生产应用性导向大为增强,“科技的科学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着全面的工业研究,科学技术及其运用形成了一个系统。将科学信息从军事领域回流到民用产品的生产中。所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7]62然而,这种技术不仅仅具有工具属性,还发挥着意识形态属性与辩护功能,哈贝马斯并不仅仅停留于科学技术“转变成”或者“间接成为”意识形态,而是主张发达工业社会的科技本身就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哈贝马斯将科技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进行了不同作用机制的比较,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以国家机器为统治保障,以财富和知识垄断为统治手段,但科技意识形态由于国家掌控着科学技术的话语权而使其从属于国家意识,作为“统治的合法基础”和“旧形式的意识形态”[7]68-69,它部分摆脱了旧民族意识形态的权力组成部分,从而“减少”了意识形态。虽然就实体而言,科学技术绝大多数掌握在官方机构之中,并以国家机器为风险控制设备,但也具有一定的政治骗局和空头支票的遏制性,因为它的工具属性决定了它并非不可以脱离政治和意识形态而存在。但即便如此,也依然不可否认科学技术在如今的意识形态功能已经愈发显露在社会面前,成为统治辩护的不争事实,强化着国家意识合法性。“新意识形态或旧意识形态旨在阻止人们谈论社会基本问题。此前,社会暴力是资本家与工人关系的基础。如今,是结构的条件首先确定了维护社会制度的任务,即确定私有经济的资本价值增殖形式和确保群众忠诚的、分配社会补偿的政治形式。”[7]69-70而意识形态的“新形态”的出现并不代表“旧形态”的割裂,而是两者统一于统治阶级巩固自身统治地位合法性的双重手段,使之既具备与国家机器关联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强制认同或虚假认同功能,又具备与文化机器和大众生活相关联的技术意识形态的柔性认同和满足感认同。如此一来,人们的否定性与批判性能力将会在社会的肯定性浪潮下愈发消解,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垄断服务。
哈贝马斯遵守互动行为的“原则”对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和互动逻辑至关重要,原则共同遵守有效性规范,通过语言媒体实现主体之间的解释和统一,是交往行为的基本和正常特征。而“劳动实践”作为生产性的实践,是以明确的目的理性为导向的,“合理选择的行为是按照战略进行的,而战略又以分析的知识为基础。分析的知识包括优先选择的规则(价值系统)和普遍准则的推论。这些推论或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目的理性的活动可以使明确的目标在既定的条件下得到实现。”也就是说,社会劳动实践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并以手段、方式、后果预测等理性规划为过程构成,以目的理性的实现为价值追求。工作的意义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交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主体与客体的联系,后者则是主体与主体的联系,亦即主体间性。哈贝马斯认为,主客体的关系要服从主体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当人与人的交往作用是合理与平等的,人的劳动过程即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中的相互作用才能是平等和不受剥削的,交往活动相较于劳动活动占据更优先的地位,因此,“只要人们的交往还没有摆脱统治,那种主观的束缚就不会得到解放。只有当人们能够自由地相互交流,每个人都能在别人身上学习东西时,人类才能把大自然看作是另一个主体。”[7]49正是因为劳动活动与交往活动的不统一,才造成了技术异化而将人与人的交往行为的主体间关系降格为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使人在物化的过程中逐步丧失主体性而沦为工具,服从于阶级社会的统治。随着网络和大众传媒的发展,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选择性传播效率进一步提升,快节奏的文化内容与快节奏的社会生活相匹配,大众在表层信息的接受与愚化下愈发具备对深层文化的吸收惰性,使其思维停留在表层的同一性中,在一个共同的环境中。这种迅速变化的生活还迫使人们在短暂和分散的相对自由中寻求相对自由的活动,并且可以有选择地增加与工作生活的互动,即以工作为导向的互动而不是以身体为导向的互动。工作工具的合理化结构扭曲了互动的价值理性结构,使得科学于技术呈现出“独立性”的表象,“社会系统的发展似乎由科技进步的逻辑来决定。科技进步的内在规律性,似乎产生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性……技术统治论的命题作为隐形意识形态,甚至可以渗透到非政治化的广大居民的意识中, 则呈现为类生活同个人生活相分离。”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类也就在这样的自我物化中抛弃其主体能动性,取代了主体意识意义上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同,使商品拜物教扩展到物质和精神的全部层面,覆盖整个社会存在。
三、网络意识形态内涵三重逻辑解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庸俗经济学时就指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8]正因为事物的表象与其本质存在割裂,如何透过表象而正确揭示其背后蕴含的深刻的问题本质,是科学应当承担的使命。本文之所以构建一系列网络意识形态原创理论,就是旨在以政治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多样化学科的全面角度,以各种学科的综合视角,来探究网络意识形态背后蕴含的深刻本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研究方法,以促进相关领域研究成果的丰富。
基于对“网络”和“意识形态”两个研究核心的相关阐述,我们不难觉察,“网络意识形态”无疑是当代科学研究的最前沿领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是重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参考——这就是本文对于“网络意识形态”的理论定位。而对于“网络意识形态”的概念定义,本文在使用这一名词时主要涉及三层含义。
第一,个体意识形态层面。我们通常在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时,是从社会阶级结构角度而言的,如“奴隶主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等,这种概念应用基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强调了社会历史层面的“虚假意识形态”与阶级剥削实质的关联,是人们研究意识形态的重要参考。但是,即便个人不具备“超阶级的意识形态”,它对于社会存在的具体认识,对于社会机能与运作方式的具体了解等知识,是具有主体差异性的——马克思主义也同样认同这一点。“阶级式”的意识形态由特定阶级的现实的物质利益诉求所决定,而个体意识形态在总体上同样由自身的阶级性所决定,但会随着知识、阅历、交流等因素发生自我改造,在改造中与其他人的个体意识形态产生差异,甚至可能出现“跨阶级意识”(不是“超阶级意识”),譬如恩格斯作为资产阶级的一份子,却在关照工人生活、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背叛”本阶级,为广大无产阶级人民群众发声,成为坚定的无产阶级理论家、革命家、军事家,就其个人意识形态来说,显然是受到其自身的知识积累、生活阅历等因素影响的。个人的“意识”是不断运动的,我们之所以要强调“意识形态”,不是将这一概念滥用在对个人思想的简单描述上,而是旨在强调在“绝对运动”中取“相对静止”的抽象的“时间段”对其进行考察,因为“形态”具有固定性,蕴含着“相对静止”的概念修饰,因此,严格意义上应当使用“个体意识形态”概念来作为学术语境中对个人思想、意识、观念等“形而上”的内容的“统称”,以同“意识”不断变化的语义概念相区别。
第二,社群意识形态层面。如同个体意识形态的论述,当我们把“形态”的相对静止性固定在“社群”上,就将研究的态度放在了社群意识之上。“社群”的概念同样是多样的,但我们对“社群意识形态”的探讨是包容并接受这种多样性的。一般来说,本文在使用“社群意识”或“社群意识形态”时,强调的是以某一利益诉求为核心驱动的个体结群,如“网络社群化”中的“社群意识”概念的运用,以具体个例而言,譬如“××粉丝后援团”“××游戏交流群”“××理论学社”等,一般在论及这些事物时,会以网络语境统一指称。这一概念同样包含现实的个体结群,如工会、共青团、政党等等,亦包括阶级意识,如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这些概念都能够以“社群意识”包含之,本文在讨论“主流意识形态”时,就是将其视为“最广大且最强力的社群意识”进行看待的,但为了防止概念混淆和阅读不便,在论及这些事物时,将会具体指出,而不用“社群意识”指称。
第三,主流意识形态层面。本文在论及“主流意识形态”时,通常是作为“观念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概念进行论述的,且往往特指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就新时代而言,主要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阶段性呈现。主流意识形态治理,作为当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研究方向,是本文写作的问题意识的出发点。理论源于实践,并以指导实践为目的,服务于实践需要,本文无论是对意识形态的探讨,还是对网络意识形态相关理论的建构、论述,内涵的剖析、研究成果的综合、性质的判断等,都以现实国家治理为目的导向,服务于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要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壮大主流思想舆论”[9],本文正是本着这样的态度和目的开展相关论述。
需要提及的是,无论哪一层面,本文都对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讨论,既是为了丰富研究内容,分辨概念异同,也是为了强调(事实上也在文中多次强调),虽然本文在将“意识形态”作为研究对象时,是以“相对静止”的“固定性”作为研究状态,但实质上,无论是个体意识形态还是社群意识形态(含主流意识形态),在现实中都是不断发生运动并在有机的交互过程中延续发展的。因此,在分析网络意识形态问题时,需要始终保持唯物辩证的世界观、历史观和方法论并用联系、发展和矛盾等辩证观念的多重运用去看待各种舆论现象与网络问题。同时,本文虽然广泛借鉴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但并不代表笔者完全认同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于意识形态尤其是科技意识形态的相关解读。首先需要意识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生活在发达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激进左翼思想家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尤为尖锐,因此常以否定性、批判性视角出发,将之视为政治意图的欺骗或蒙蔽,这一点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