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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德伦理学正名
——基于赫斯特豪斯对正确行为的论述

2021-11-30梁晓萍

关键词:赫斯特豪斯功利主义

梁晓萍, 徐 瑶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20世纪中叶, 伴随着理性过度、 金钱崇拜、 主体迷失等诸多精神困境, 美德伦理学重新回归人们视野, 然而, 美德伦理学的复归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由于现代社会公共化的转型以及现代社会文化的市场化、 商业化和公众化, “公共生活领域”对“私人生活领域”造成挤压和排斥。 对公共生活领域的重视促使人们诉诸于具有普遍理性主义、 社会公共性和“普世性”功能的伦理学理论, 而美德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私人领域, 因此, “个人美德伦理的实践及其目的性价值意义逐渐被忽略, 以至常常被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作为‘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搁置于伦理学的视野之外, 因之, 作为以个体美德及其实践为中心研究主题的美德伦理学也渐渐式微, 无法获得足够的理论重视”[1]。 现在, 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研究有所复苏, 但仍遭遇到其他伦理学理论的诟病和指责, 尤其是义务论和功利主义, 认为美德伦理学不能够为行为做出指南, 不足以和规范伦理学(1)规范伦理学: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本文所说的规范伦理学是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总称, 并不包括美德伦理学。平起平坐。 为此, 作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赫斯特豪斯, 在《美德伦理学》这本书中为美德伦理学进行辩护, 针对上述批评做出积极而有力的回应, 指出美德伦理学可以为行为提供指南, 从而成为美德伦理学在新时代兴起的先锋人物。

1 来自规范伦理学的质疑与批评

随着安斯考姆《近代道德哲学》的发表, 美德伦理学得到极大的发展, 然而批评的声音也接踵而至, 尤其是来自规范伦理学的质疑:“德性伦理学并不像如斯洛特说的可以成为三大独立的道德理论之一, 它是对以规范伦理学为主导的现代道德哲学的反思和纠正, 充其量不过是对现代道德哲学的一种‘补救’而已, 很难说德性伦理学已经达到与规范伦理学相抗衡的地位。”[2]美德伦理学受到规范伦理学的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在规范伦理学看来, 美德伦理学的知识并不具有合法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日趋公共化的社会, 人们渴望能够获取具有规范性、 公共性和普世性的道德知识来解决道德生活中的问题, 规范伦理学知识就是这样一种道德知识。 而美德伦理学研究的是私人生活领域的生活习惯、 生活信念、 道德意愿、 行为目的和感情需求等方面的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都是无法给予证明的主观难题。 所以, 在人们看来, 美德伦理学知识无法满足人们对道德知识所期望应该达到的要求, 这就是美德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若美德伦理仅仅是囿于私人德性生活和行为等私人事务 ,而任何有关私人性的情感、 信念、 目的和行为的价值探讨 ,都因其个体多样性和内在主观性——按照现代普遍理性主义或现代科学主义的知识论标准——而无法成为普遍有效的伦理学知识或道德理论体系。”[1]但是, 伦理学研究的是关于人的道德生活问题, 作为一个人, 他既是一个社会人, 也是一个自然人, 他的活动既涉及公共生活领域, 也涉及私人生活领域。 无论现代生活如何公共化, 私人生活领域不可能完全消失, 公共领域也不可能取代私人领域。 如果没有关于人们信仰、 意愿、 情感等方面的人类道德知识, 我们的知识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知识。 “社会公共性确实具有其宏观结构的外在普遍性特征, 但人格典范、 道德先进和品格卓越同样是公共文化价值的精神根基, 更是引领公共社会生活的内在价值力量。”[3]

第二, 在规范伦理学看来, 美德伦理学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 首先, 美德伦理学强调不同文化的独特性、 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对道德判断、 道德评价的影响, 它并不囿于规范伦理学所强调的普遍原则; 其次, 美德伦理学在学理方法上也不同于规范伦理学的普遍主义的方法, 而是采用特殊主义的方法; 再次, 美德伦理学认为, 人们在做道德判断时, 必然关乎道德主体的个人信仰、 道德原则和人生阅历等主观思想方面。 “这样, 道德相对主义者也就假设(不管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各种各样的道德判断是‘不可通约的’——也就是说, 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程序或者标准, 通过使用这个程序或者标准, 我们就可以在不同的道德主张之间作出判决”[4]45, 换句话说, 美德伦理学并不认为世界上存在着绝对、 客观的对错和正当与不正当, 并不存在着人们在道德生活中用于判断、 解决和评价的道德标准。 美德伦理学者确实承认道德原则的形成与当地的文化习俗有关, 并且不同地方的文化是不同的, 由此也会形成不同的道德原则。 但是, 这并不等于说, 美德伦理学不承认任何道德原则的存在。 “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某些我们能够一致认同的东西, 那么我们就可以相信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道德真理, 不依赖于特定的文化或者传统而具有普遍的有效性”[4]53, 也就是说, 美德伦理学承认文化相对主义这一点, 但是并不承认自己等于道德相对主义。

第三, 在规范伦理学看来, 美德伦理学是一种关于行为者的理论, 而不是一种关于行为的理论, 不能为人们的道德行为做出指南, 只是规范伦理学的一种附属, 并不构成一门独立的关于道德的学说。 “规范伦理学是从某个基本概念出发去论证和形成能够为我们道德行为指南的原则, 它视规则为首要的、 基础性的概念, 德性则被理解为遵循规则的倾向和习性, 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 只是派生概念。”[2]在规范伦理学看来, 规则是第一位的, 而美德是第二位的, 认为美德是一种道德规则形成的内在于人们心中的产物。 比如, 康德也强调诚实的重要性, 但是, 诚实这一德性是从道德律令中推演出来的结果。 所谓的道德规则是从理性中推论出来的, 但是, 人本身就是一个集感性与理性于一身的主体, 人们在处理道德生活中的问题时, 必定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 如情感、 习惯、 爱好等。 这样的话, 感性与理性的集合体不可能总是和规范性原则完全同一。 此外, 美德伦理学敏锐地察觉到规范伦理学所面临的挑战, “从理论上看, 当代规范伦理学的普遍化诉求忽视了文化多元论的挑战, 也无力回应这种挑战; 从实践上看, 当代规范伦理学难以解答——更遑论解决——当代社会和当代人所实际遭遇的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 以至于人们在具体的道德现实情景和伦理关系中, 常常处于难以以道德规范来解疑释惑的困境之 中”[5]。 最后, 如果人们没有美德这一内在品质, 即便制定出再好的规范也是如同虚设。 当代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曾表示过此类说法, “因为只有那些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知道如何运用法律”[6]192, 关于这一批评, 赫斯特豪斯也做出了自己的反驳。

在赫斯特豪斯看来, 美德伦理学完全可以成为与规范伦理学抗衡的独立伦理学理论, 只是人们对美德伦理学的误解太深了。 自亚里士多德之后, 这样的误解就已经深深埋下了根, 要想一下子把人们(尤其是规范伦理学者)的思想转变过来, 是有一定困难的。 由此看出, 美德伦理学者们肩负着艰巨任务, 其中美德伦理学的代表人物赫斯特豪斯在《美德伦理学》这本书的第一部分论证了正确行为, 以此证明美德伦理学并不是仅仅关于“行为者”的理论, 它同样是关于“行为”的理论, 捍卫美德伦理学能够像规范伦理学一样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指南的立场。

2 为美德伦理学正名

近30年来, 美德伦理学由于人们对规范伦理学的不满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逐渐在一些书籍、 文章中出现了它的身影, 尤其在现代哲学家安斯考姆、 福特、 麦金太尔、 赫斯特豪斯等人的著作中。 “在最新近的文集中, 它(美德伦理学)获得了充分的地位, 被认为是义务论与功利主义思路的竞争者, 它同两者之间任何一种理论的差异, 就跟这两者彼此之间的差异性一样具有意义和挑战性。”[7]2那么, 美德伦理学是否真的如规范伦理学者说的那样, 仅仅是关于“行为者”的理论, 而不是关于“正确行为”的理论?

对于功利主义来说, 其两个前提可以如此表述:

“前提1: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 当且仅当, 它增进了最好的结果。”[7]28

“前提2: 最好的结果就是使幸福最大化的结果——它在最好的结果与幸福之间构造出人们所熟知的功利主义联系。”[7]29

功利主义对正确行为的论述是从“好”这个概念开始的, 先在前提1中建立正确行为与最好结果之间的关系, 接着在前提2中用功利主义最经典的口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解释何为最好的结果, 从而来完善在功利主义视域下的正确行为。 但是, 这样一种论述, 我们只能看出正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而与伦理学关注的重点——成为一个好的人, 或者过上一种好的生活——并无太大关系。

对于义务论来说, 可以如此表述:

“前提1: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 当且仅当, 它符合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7]29

“前提2: 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是……”[7]29

“(1)……是下列清单上的内容(接着是一份清单附在后面, 也许最后以‘等等’结束), 或者

(2)……是上帝为我们设立的要求, 或者

(3)……是可普遍化的/是一条绝对律令, 或者

(4)……是所有理性存在者都会选择的对象。”[7]29

义务论对正确行为的论述是从“正确”这个概念开始的, 先在前提1中建立正确行为与道德规则之间的关系, 接着在前提2中解释道德规则的具体内容。 但由于不同的义务论者对到底什么才能算得上能够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规则有不同的理解, 那么, 这一具体内容也将是不同的。

考察以上两种规范伦理学对正确行为的描述, 可以看出, 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者给出的关于正确行为的论述还是有些不同的, 在功利主义那里, 对其论述的前提2只能是一个选择, 而在义务论那里, 对其论述的前提2却可能是不同的。

对于美德伦理学来说, 可以如此表述:“前提1: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 当且仅当, 它是一位有美德的行为者在这种环境中将会采取的典型行为(即, 出于品质而采取的行为)。”[7]31

“前提1a: 一位有美德的行为者, 就是一位拥有并践行某些特定品质特征(即, 美德)的人。

前提2: 美德是一种……的品质特征。”[7]32

首先, 第一眼看过去, 美德伦理学的论述与义务论的论述有更多的相似点; 其次, 当人们看到这一论述时, 可能立马会对前提1提出质疑, 认为其只不过是循环论证而已, 因为美德行为者的行为当然是具有美德的正确行为, 这根本就是不言而喻的同语反复。 对此, 按照赫斯特豪斯的观点来看, 我们可以将前提1进行更加严格的表述就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误解, 即,

“前提1: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 当且仅当, 它是一位X的行为者在这种环境中将会采取的典型行为。

前提1a:一位X的行为者, 就是一位具有并践行某些特定品质特征(即, X)的人。”[7]34

经过这样的表达, 虽然看起来好像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 但是, 在规范伦理学的论述中, 前提1也并没有提供什么具体的信息, 接着在前提2中把正确行为与最好的结果和道德规则联系了起来, 人们却没有去怀疑它们是关于结果和道德规则的理论, 这样对美德伦理学是不公平的。 对照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对正确行为的论述来看, 美德伦理学是可以与规范伦理学平起平坐的。

赫斯特豪斯以类似于规范伦理学的方式对正确的行为进行论述, 因为如果承认规范伦理学是关于正确行为的理论, 那么, 也必须给予美德伦理学同样的承认。 基于此。 赫斯特豪斯对规范伦理学的质疑做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反驳。 其一, 仅仅因为美德伦理学在前提1中把正确的行为与行为者联系起来, 就定论说美德伦理学是关于行为者的理论而不是重视行为, 与此同时, 这些带有偏见的人并没有以同样的方式去质疑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合理性, 这样是欠妥的。 其二, 针对美德伦理学的论证只是循环论证的看法, 一方面, 认为只是一种循环论证, 且只是针对其前提1, 但整个论证是包含两个前提的。 如果只是因为一个前提而否定整个论证, 那么, 这样的说法未免有些牵强; 另一方面, 说一个正确的行为就是一位美德者在当下情况会采取的行动, 这是美德伦理学自身理论做出的解释, 并且人们对它是不会产生怀疑的, 反而, 关于规范伦理学的两个前提, 有时会出现相冲突的情况, 我们并不能排除, 有些时候, 如果我们致力于达到行为效益最大化, 那么, 必然会违反一些道德原则。 其三, 规范伦理学认为, 处于不同社会文化中的人, 他们对德性的理解会有所不同, 但是同样, 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的人, 对于道德原则和幸福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 其四, 关于美德伦理学只重视情景, 而不重视规则的说法, 事实上, 美德伦理学同样承认大量的道德规范, 比如说, 不许撒谎, 为人友善等等。 其五, 特斯特豪斯认为, 既然我们能够把各种美德列举出来, 那么就说明, 在面对道德问题时, 我们是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的。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 赫斯特豪斯确实从正面论述了美德伦理学的合理性, 并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规范伦理学的质疑, 给美德伦理学的重建增添了极大的信心。 但是, 在一些理论家看来, 比如约翰逊对于“完全美德者”的批评, 他认为赫斯特豪斯在论证正确行为时, 把美德者做了“强的设定”, 认为一个美德者拥有一种美德必然拥有所有美德, 但是拥有所有美德的“完全美德者”只能是一个理想。 尽管后来斯文森对“美德者”做出“弱的解释”, 将作为行动主体的“完全美德者”变为一名外在的建议者和观察者, 到最终变为一个“体面者”, 我们仍难以获得圆满的解释。 故在《美德伦理学》中, 赫斯特豪斯提出了“道德残留物”, 以此为美德伦理学作更进一步的补充和理论完善。

3 道德残留物对美德伦理学的补充

当面对一个饱受病痛折磨的绝症病人时, 医生应该如何做呢?仁慈要求他劝病人接受安乐死, 最快结束病痛的折磨。 公正却禁止我们这样做, 奉劝医生要尊重每一个生命。 那么, 相比于规范伦理学, 在解释或者处理这样的困境时, 美德伦理学是如何让人们更加满意和心安的呢?为此, 赫斯特豪斯提出了“道德残留物”这一概念来进行补充, 它指的是, 一个“美德者”在“不可解决的”困境中做出选择之后, 内心会产生一种内疚、 遗憾、 懊恼的情感。

在坚定的功利主义者那里, 确实不会有如此的纠结, 毕竟对于他们而言,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行为标准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冲突。 他们的麻烦仅仅来自于两个“最大化”之间的一点逻辑冲突。 对于义务论来说, 他们在处理这样的困境时, 所遵从的道德原则或规则也是相冲突的。 但是我们很少去质疑义务论的合法性, 好像默认它能够以某种方式去解决这些困境。 为了进一步地了解这其中的原因, 我们先从“困境”这个问题本身入手。

关于困境这个问题的讨论, 我们大概可以把文献分为两大类, 其一是讨论“不可解决的”困境是否存在, “不可解决的”困境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 即, “做X与做Y是同样错误的, 但人们必须选择去做X或做Y”。 其二是在讨论道德问题时, 压根没有提及困境, 或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些困境是不能解决的。 那些理论家似乎都默认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是能够圆满解决的。 一般来说, 规范伦理学(尤其义务论)就是在第二类之中。 首先, 他们对什么是困境有所误解。 通常他们认为, 面对一个道德问题时的两种解决方案, 要么X是这里无条件的道德正确行为, 而Y是道德错误行为, 要么Y是这里无条件的道德正确行为, 而X是道德错误行为。 完全忽略了第三种情况, 就是两者都很糟糕, 但其中一个还不至于像另外一个那么糟糕。 所以, 他们都没有意识到这些困境是不能解决的, 当他们做出判断时还沾沾自喜, 以为自己解决了道德困境。 其次, 在义务论的宗教源头中, 存在这么一个事实, 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全能、 全知、 全善的上帝创造的世界里, 由于上帝的完满性, 它不会允许困境的存在。 但是, 第一, 即便是出自于上帝的眷顾, 也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能摆脱这种困境。 因为上帝只眷顾那些对它忠诚的信徒, 而那些身上带有罪行的人就得不到上帝的眷顾, 那么他必然会在困境中犯下错, 如此地恶性循环下去。 第二, 即便是有上帝的眷顾, 也不能保证每个行为者都能顺利解决困境。 比如说, 事实上, 有可能一个虔诚的基督徒, 他的妻子遭遇了难产, 那么, 要救孩子还是要救妻子, 这对他来说也是一个困境。 所以, 在义务论者那里所谓不存在“不可解决的”困境都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 在道德生活中, “不可解决的”困境确乎存在。

与规范伦理学的理解不同, 美德伦理学首先是承认“不可解决的”困境的存在, 在他们眼里, 规范伦理学致力于提出那种能够解决任何困境、 每个困境的方法的想法或做法是愚昧的。 在关于正确行为的基础上, 赫斯特豪斯指出, 在美德伦理学这里, “不可解决的”困境是这样一种情况: 两位真正有美德的行为者, 在同样的情境中, 面对同样的介于X与Y之间的道德选择。 当他们典型地采取行动时, 一个人选择X, 而另一个人选择Y。 关于美德伦理学的“不可解决的”困境, 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 X和Y可以是同时令人满意的, 也可以是同时令人不满意的, 第一种情况是不需要行为者做出选择, 我们一般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 不管我们做出何种选择, 这个行为都是不好的。

第二, 我们在评价此类行为时, 是用“好”或者“坏”这样的词语, 而不是“正确”或者“错误”。 当我们在考察X和Y都令人满意的情况时, 比如, 一位男生在两个东西之间选择一个作为他女朋友生日礼物时, 他可能会很纠结, 但是, 不管他选择哪一个, 他的行为都是好的, 如果我们用正确来评价这位男生的行为是有些奇怪的, 因为送礼物这个行为并不是必须的或者义务的。 当我们在考察X和Y都令人不满意的情况时, 比如上面所说的那个饱受病痛折磨的绝症病人, 一个医生出于仁慈, 认为不需要过度的治疗, 另一个医生出于对生命的敬重, 认为我们应当继续给予病人治疗。 只要这两位医生是经过了仔细的、 专业的、 负责任的同时也是极为痛苦的思考而做出的决定, 都不能说他们的行为是错误的, (甚至可以说他们的行为是勇敢, 负责, 深思熟虑, 诚实的)虽然是令人痛苦的。[8]

第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 美德伦理学所遇到的麻烦是, 使用“美德行为者”这个概念的美德伦理学似乎陷入了一种矛盾。 在第二种情况中, 美德行为者无论做出哪一种选择, 他的行为都是错的, 那我们如何能够将他称之为有美德的人呢?人们很容易就会认为“美德行为者”只是一个理想。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论, 只是因为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美德行为者从来不做错误之事”, “可是在美德伦理学这里, ‘美德行为者’的概念并不依赖关于正确或错误行为的先验概念”[5]81, 美德行为者是具有像正义、 诚实、 谦虚等品质特征的人。 如果说“不可解决的”困境存在, 就认为不存在具有美德的人, 这样的见解是有失偏颇的。 “悲剧性的困境, 即, 行为者必定出淤泥而有染才能摆脱的情境, 乃是那些理应仁慈、 诚实、 公正……的行为者被迫不仁慈、 不诚实、 不公正地……开展行动的情境”[7]81-82, 这种不仁慈、 不诚实、 不公正并不是像邪恶的人那样不仁慈、 不诚实、 不公正, “美德行为者”在采取这些行为之后会深深地感到遗憾、 内疚和懊恼。 我们把这些遗憾、 内疚和懊恼称之为道德残留物。 面对道德困境时, 不管是选择X还是选择Y, 美德行为者都会产生道德残留物, 比如那个选择让孩子留下或是让妻子留下的人, 或者是选择让母亲继续治疗还是安详地进行安乐死的人, 不管他们做出何种选择, 他们的内心都会不安。

在处理“不可解决的”困境时, 从行为的结果上来说, 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一样, 并没有出淤泥而不染地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 但是, 美德伦理学并不会像青睐于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家那样洋洋得意, 认为自己已经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行为, 或者已经解决了困境, 事实上, 这样的行为还是坏的, 困境也不可能完美解决。 但是, “美德伦理学的行为理论不仅考察何为正确的行为, 而且试图完整地揭示当不正确的行为出现时, 行为者的内心以及道德情境的真实状态”[9]。 美德伦理学者在处理道德困境之后会在内心遗留下内疚、 不安以及遗憾等情感, 这样一种反应是行为者对自己道德提出高标准的产物, 更加彰显了德性的光辉。

4 结 语

“美德伦理学”这个专有名词, 最初用来标识一种强调美德或道德品质的规范伦理学思路, 该思路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柏拉图以及(尤其是)亚里士多德, 他们都提出美德对于个人以及城邦的重要性。 柏拉图在《理想国》这一书中, 提出了智慧、 正义、 节制和勇敢这四种美德, 并把美德与政治联系起来, 提出哲学王的思想, 认为要想实现正义的国家, 最根本的途径是让哲学家当国王, 或者让国王成为一个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是历史上系统阐述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家, 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德目表和幸福观。 从这一点来看, 美德伦理学可以说是一门很古老的学说。

在此之后的伦理学讨论进入了基督教神学阶段, “仁爱、 信仰、 希望”三主德成为中世纪伦理学的核心思想与实践指导。 其后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和以边沁、 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占据着伦理学的主要地位, 美德伦理学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但随着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在理论与实践上双重遇囧, 美德伦理学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并受到越来越多学者们的关注。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 美德伦理学是一种“新鲜”的学说。

作为一种古老而又新鲜的伦理学理论,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德伦理学并没有受到重视。 近代以来, 随着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理论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问题, 美德伦理学逐渐回到人们的视野, 但还是受到各种各样的诟病, 尤其是前两者的批评。 在面对道德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时, 义务论者和功利主义论者认为美德伦理学不是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并不能为我们的行动提供指南。 人们对美德伦理学已经形成一种非常刻板的印象, 认为它是一种“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 它处理的问题是“我应当成为怎样的人”而不是“我应当采取怎样的行动”, 这样的说法尽管有其正确性, 但也正是这些说法使得人们对它产生了误会。

面对这样的质疑, 美德伦理学者们认为, “对道德规则的研究不能取代对怎样做人问题的研究, 不能取代美德伦理学的研究”[10]。 赫斯特豪斯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论证, 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击破了规范伦理学的批评。 赫斯特豪斯以相同方式在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上论证了正确行为, 并说明“美德伦理学不仅仅是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补充, 而且可以作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对手而独立存在, 即美德伦理学可以从美德出发给道德的行动下定义, 可以根据人们的动机来对它们的行动进行道德上的评价, 给人们提供行为指导”[10]。 如果美德伦理学若真如规范理论学所说的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南的话, 那么, 规范伦理学能否为人们的行为作出指导也是有待商榷。 特斯特豪斯的行为可以说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从赫斯特豪斯的反驳和立论来看, 美德伦理学不仅是能够为行为提供指南, 而且在处理生活中遇到的“不可解决的”困境时, 美德伦理学更胜一筹, 因为它启示我们成为一个好的人或者过上好的生活, 并不是简单地完成生活中的每一件事而不去感受和反思这件事情给你带来的体悟, 作为一个有美德的人, 不仅可以享受人们对你的褒奖, 也要能够承受生活给你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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