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物安全法》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关联性
2021-11-30熊焕昌厦门机场海关福建厦门361000
熊焕昌 吴 勇 厦门机场海关(福建,厦门,361000)
杨坤宇 杨 苹 厦门海关口岸门诊部(福建,厦门,361000)
2020年10月17日,第五十六号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标志着海关在维护国门安全方面又增加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1]。为了更好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版的目的和范围以及有关缔约国权利和义务,将《生物安全法》与立法宗旨同类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关联性分析,从而促进《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完善以及海关相关规章的制定,实现共同构建国门安全屏障和维护人类健康的目的,是新海关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1 《生物安全法》赋予海关职责
1.1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1.2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1.3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检测预警体系。
1.4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根据以上条款,《生物安全法》赋予海关的主要职责,一是对首次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建立国家准入制度,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口岸进境制度,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二是口岸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三是建立口岸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四是推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建立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建立国际合作网络。
2 《生物安全法》涉及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项目
2.1 卫生检疫查验方面,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实施检疫查验,确保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重点检疫查验,严格控制高风险生物安全因子入境。
2.2 口岸传染病监测方面,构建口岸传染病监测网络,发挥监测哨点作用,重点监测病原微生物。构建口岸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重点监测医学媒介生物和有害人体健康环境因子。共同构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方面,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构建政府主导、海关技术指导把关、口岸运营主体负责、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3 《生物安全法》与《国际卫生条例》的关联性
3.1 《生物安全法》第一章总则,以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立法宗旨。第二至八章相关规定条款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3.2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2]。
3.3 《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定义公共卫生风险,是指发生不利于人群健康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播散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生物安全法》所定义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害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4 从广义而言,《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公共卫生风险包含危害生物因子,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实现保障人类健康的目的,同时尽可能保障国际贸易和交流合作不受影响。《生物安全法》则从生物安全领域,防范和应对危害生物因子及其相关因素的威胁,规范生物技术的安全应用,实现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不受威胁,保障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维护国门安全方面,海关已然成为这两部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部门。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普及,海关在维护国门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领域的作用会更加凸显。
4 重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4.1 1987年5月1日施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以控制传染病传入和传出为主要目的,以针对鼠疫、霍乱、黄热病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实施口岸检疫查验、卫生监督、传染病监测和旅行健康等卫生检疫措施[3]。《国际卫生条例(2005)》应对所有公共卫生风险,以风险评估为手段,针对不同级别的公共卫生风险采取不同检疫措施,实现控制危害人类健康的风险,又促进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目的,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开展工作的途径和方式方法都有比较大的变化。
4.2 而《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如对压舱水排放的必须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评估为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重点查验,严格控制高风险生物安全因子入境,构建口岸传染病监测网络,共同构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置等等已经赋予卫生检疫工作新职能和要求。
4.3 再回顾《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十六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第五节[4]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如建立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智能监测预警、口岸精准检疫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种类齐全的现代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防控体系,建立基于源头防控、境内外联防联控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健全口岸病媒生物及各类重大传染病监测控制机制,主动预防、控制和应对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港口)。完善国际旅行与健康信息网络,提供及时有效的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建成国际一流的国际旅行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当前的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因此,《国境卫生检疫法》在实际工作中应对非典、甲型流感以及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已经不相适应,在对接《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检疫对象和检疫措施等方面也已无法对应,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已对卫生检疫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标准,基于这些挑战和机遇,结合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有关卫生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卫生检疫融合海关业务的实际,重新构建《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框架和相关条款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