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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检察公益诉讼中损害认定及生态修复问题探析

2021-11-29陈勇遇立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9期
关键词:生态修复

陈勇 遇立峰

摘 要: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面临损害后果确定难、生态修复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难等办案难点。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发挥相关行政机关的专业作用,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认定损害后果,依托行政主管机关确定生态修复方案,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水产品 损害认定 生态修复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9年5月至6月间,封某某组织褚某某、李新某、李忠某、赵某某、孙某某等在禁渔期内,在山东省威海市石岛附近海域和烟台市龙口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水产品6000余斤,涉案价值为12万余元,其中孙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参与非法捕捞良鱼2000余斤,之后其退出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封某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的组织者,提供网、柴油、供给等,并负责收购及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褚某某为船长,负责指挥李新某、李忠某、赵某某、孙某某等進行放网等具体捕捞作业,平时也帮忙收网、摘鱼,李新某、李忠某、赵某某、孙某某负责放网、摘鱼、收网等。2019年6月,褚某某、李新某、李忠某、赵某某4人在龙口海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当场抓获。

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违法行为人制作了笔录,并拍照取证。2019年6月,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立案调查。2019年6月,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聘请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褚某某等所捕获的渔获物良鱼、马步鱼、鲅鱼、鲐鱼的价格进行鉴定,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于当月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9年7月,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将该案移交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口市院”)审查起诉。龙口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认为该案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线索要求,遂将该案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遂于2020年3月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2020年3月,龙口市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龙口市院委托,2020年4月,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出具《龙口市2020年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增殖放流具体实施方案。龙口市院就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公益一案,于2020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6被告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如不能恢复原状,封某某、褚某某、李新某、李忠某、赵某某应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某应对其中的4.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8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难点

(一)损害后果确定难

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1]首先,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使海洋渔业资源遭受损失,但该损失如何确定存在难点。在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水产品如良鱼、马步鱼、鲐鱼、鲅鱼等具有鲜活、易损、对交易时效性要求高、市场价格易变动性等特点,且行为人捕捞次数多、间隔时间长,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销售,又缺乏会计凭证等原始账目材料,案涉水产品的价值认定难度大。其次,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中,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中不断增长的鉴定及评估需求。最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程序复杂,鉴定评估结果差异性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的过程。同一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因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或者检察机关委托同一鉴定机构,但该鉴定评估机构采取的鉴定评估方法不同(包括但不限于非货币化评估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核算差异,可能导致同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最终鉴定评估的数额有较大差异。

(二)生态修复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难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会损害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严格适用法律外,还应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生态修复相关内容,明确生态修复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如是否可以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以及具体怎样实施等。而因客观条件限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普遍不具有确定具体生态修复方式及把控时间节点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损害后果及生态修复方案的确定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龙口市院在办理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作用,从而有效破解了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认定难、生态修复方案确定难等办案难点,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基础。

(一)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认定损害后果

在本案中,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在执法现场及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执法现场照片,并对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作案工具等证据及时进行了固定。2019年6月,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对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调查。为确定行政处罚数额,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聘请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褚某某等所捕获的渔获物良鱼、马步鱼、鲅鱼、鲐鱼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是2019年6月16日,价格认定目的是确定涉案标的于基准日时的价格,认定方法为市场法;此次价格认定将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作为主要依据之一。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于当月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2019年5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褚某某等共出海作业7次,共捕捞违规渔获物6242斤,结合5月份、6月份市场平均价格,良鱼98931元(4711斤×21元/斤)、马步鱼18568元(844斤×22元/斤)、鲐鱼6825元(455斤×15元/斤)、鲅鱼3712元(232斤×16元/斤),共计造成损害128036元。2019年7月,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经调查,结合《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对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认定,并出具涉嫌非法捕捞调查报告,认定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封某某、褚某某等共捕捞违规渔获物6242斤。龙口市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综合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所固定证据及所出具的涉嫌非法捕捞调查报告,认定封某某、褚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价值为128036元。

(二)依托行政主管机关确定生态修复方案

为科学、及时确定生态修复方案,龙口市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委托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出具生态修复方案。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2],其在海洋资源及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度,由其就生态修复问题出具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经龙口市院委托,2020年4月,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出具《龙口市2020年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为尽快修复生态环境,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结合所聘请的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关于“封某某、褚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价值约12.8万元,且捕捞品种均为非常规鱼苗培育品种”的认定,根据龙口市当地海洋生物品种并结合成活率、生长周期,以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增殖放流的具有同等海洋生态价值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即建议放流鱼类苗种11.25万尾,总价值10万元。具体而言,计划在龙口海域放流鱼苗11.25万尾,其中放流规格全长≥40mm黑鲷鱼苗6.25万尾,放流规格全长≥50mm牙鲆鱼苗5万尾。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将通过询价方式,由烟台市内有黑鲷、牙鲆鱼苗种生产资质的育苗企业承擔放流任务,放流海域为龙口近海。在具体时间安排上,5月初,对有生产黑鲷、牙鲆苗种资质的育苗企业进行询价;4月-7月,生产黑鲷、牙鲆苗种的育苗企业进行苗种繁殖;6月-7月,对增殖水域水温、水质进行监测,随时掌握放流条件;7月31日前,进行苗种的检验检疫并进行放流。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在前期定价、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增殖放流具体实施方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庭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针对封某某、褚某某等侵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方面发表意见,并结合本案案情,积极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法治宣传。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封某某、褚某某等人充分意识到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表示愿意赔偿,并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1万元人民币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案件审结后,龙口市院对生态损害修复问题进行了跟踪落实。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回应人民关切,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在办案中,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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