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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理论证成与实践路径

2021-11-29魏干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9期
关键词:实践路径社会治理

魏干

摘 要:醉驾入刑以来,虽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但其案件数量剧增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也不容忽视,为醉驾案件出罪或适用轻刑、缓刑探索一套可行性方案势在必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建立的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通过谋篇布局、优化要素、多部门联动等举措实现公益服务评价机制,不仅高效实现醉驾案件的分流和办理,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醉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醉驾案件的发生,因此是一条具有较高示范引领价值和借鉴推广意义的醉驾案件社会治理模式。

关键词:醉驾 公益服务 社会治理 实践路径

醉驾入刑十年来,严重醉驾案件大幅减少,醉酒类交通事故得到很好遏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深入人心,打击醉驾在法律层面取得良好效果,但醉驾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致使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司法资源过度消耗的现象更加严峻,由此导致办案人员难以腾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犯罪和疑难复杂案件,这让本已压力巨大的基层公检法更加不堪重负;另一方面,醉驾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也对醉驾行为人本人及其家庭产生了难以逆转的“污名化”影响。就此而言,为醉驾案件出罪或适用轻刑、缓刑探讨可行性方案,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引入

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系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醉驾行为人”),在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申请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依法引导其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主动接受法治教育和社会帮教计划,最终根据其社会公益服务期间的个人表现、悔罪程度、服务效果等整体评价,决定是否起诉或起诉后量刑轻缓的司法评价方案。该机制本质上是在不起诉制度出罪路径基础上的改革创新,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凸显出执行的温度,多方位达致法理情的统一。

(一)兼顾自愿性与合法性

作为一项倡导性和帮教性的方案,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主要是为显示醉驾行为人的悔罪心理和悔罪表现,如果在执行中异化为一种任务摊派,将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该机制必须体现出醉驾行为人的自愿性;同时,该机制又包含诸多严密的适用条件程序,但这些条件程序是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精神的,是对其理念的具体细化和实践阐释,亦体现出合法性原则。

(二)兼顾时效性与专业性

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架构和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查起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才需要判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同时,也只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适用轻刑或缓刑。因此,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要求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全程时时进行督导,体现出严格的时效性和专业性。

(三)兼顾惩治性与教育性

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并非一项“公益换免刑”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一项有着诸多严密条件的社会治理行动。一方面,它既是一种劳动惩罚,也是一种社会帮教——帮助醉驾行为人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并加以矫正,凸显犯罪预防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它既对醉驾行为人起到了惩治与矫治的效果,也为其他潜在违法犯罪者树立了反面典型的“警示样本”,凸显犯罪预防的一般性。

(四)兼顾服务性与公益性

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是醉驾行为人为体现其认罪认罚态度,对因自己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关系所做的修补性工作,因此,它是一项公益性、服务性、无偿性的劳动行为,其付出的劳动和取得的成果,亦主要是为回报社区与社会。从长远的意义上讲,该项机制也进一步强化了醉驾行为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担当,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意识。

二、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理论证成

2021年3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创建办、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多个部门联合建立的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受到各大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1]但与此同时,这一机制创新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质疑:第一,在不起诉或轻缓刑前附加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何在?第二,附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可行性何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进行理论证成。

(一)合法性证成

1.从法律理念上看,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的谦抑性,“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2]刑法的谦抑性表现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特征,而对于醉驾案件,大多数行为人其实是心存侥幸,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施以刑罚,难免过于严苛。社会公益服務评价机制,体现应对不同醉驾案件时的宽严相济,也更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2.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司法解释鼓励实施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其他矫治举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实施一定的矫治措施,虽然实践中可能无暇跟踪督查,但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可借助行政机关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力量监督执行,确保落实效果。

3.从地方规定上看,浙江省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支持社会公益服务类改革创新。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要求对醉驾犯罪的刑事处罚,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反映醉驾危害程度的各种要素,在入罪基础上通过不起诉、起诉后判轻缓刑等方式彰显对醉驾行为人的宽宥处理。例如[案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根据《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17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田某某主动申请路口文明劝导类公益服务并考察合格,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中,社会公益服务作为对醉驾行为人不起诉的一个重要量化考察情节,既体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与矫治,又贯彻了宽大与宽缓的刑事政策要求,符合《会议纪要》精神,有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二)合理性证成

1.开展恢复性司法的需求。“恢复性司法对刑罚目的和功能的认识,不是以简单的报应或矫正为归宿,而是在惩罚报应之外,注重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复归,注重被害人物质利益和精神损害的恢复,同时也致力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以及社区之间关系的修复。”[3]社会公益服务可有效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例如[案例二]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且造成车辆毁损的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会议纪要》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认真完成24小时文明出行劝导类公益服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作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支持该量刑建议。该案中,醉驾行为人吴某某因其犯罪行为,使本来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受到损害与破坏,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为吴某某弥补、修复已损坏的和谐社会秩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与机会,既增强了醉驾行为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也确保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效果。

2.弥补相对不起诉的瑕疵。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后,由于检察机关的案件数量、监督力量和自身情况等原因,要实现对被不起诉人的长期监管和跟踪督查基本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失去有效的惩治和警示教育手段,相对不起诉的实际矫治力将大打折扣。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动的多跨协同力量,有效弥补了对被不起诉人后续监督措施缺乏的问题。在案例二中,吴某某公益服务期间,既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常态检查,也有公安、法院、司法等协作单位的动态抽查,更有检察机关的质效评查,体现出高度的督查闭环性。

3.平衡刑罚的附随性后果。醉驾行为人一旦被判刑,就会被贴上犯罪标签,不但损害其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而且会给其工作生活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醉驾判刑所产生的附随后果可能远超罪刑本身,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能够有效降低标签效应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案例三]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主动申请参与交通法规宣传类社会公益服务且考察合格,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中,社会公益服务有效降低了醉驾刑罚对李某某可能产生的开除公职、就业限制、家庭标签化等难以逆转的负面影响,也使其更加充分地认识文明交通的重要性,激励其更加主动自觉地承担起劝导更多人拒绝酒驾、醉驾的社会责任。

(三)可行性证成

1.制度性支撑。本质上,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是一种借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蓝本”而构建起的醉驾案件附条件免刑/轻缓刑模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积累的大量数据和案例,为醉驾案件社会公益评价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但醉驾案件引入附条件免刑/轻缓刑模式是否会与立法目的相矛盾?例如[案例四]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根据《会议纪要》规定,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危害不大的,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动参与文明交通辅助指挥类公益服务且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本案中,检察机关并非直接对张某某案作出撤案监督,而是通过考察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公益服务表现,最后综合做出决定。我们认为,起诉的威慑性、风险性,以及公益服务考验期的闭环管理将最大限度的改造挽救醉驾行为人,因此,这种附条件免刑/轻缓刑模式与醉驾的立法目的并不矛盾。

2.立法性支撑。刑事立法轻罪化是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的第153条a规定,在处理轻罪案件时,在征得管辖法院同意的前提下,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时,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处以惩罚性措施,包括缴纳罚款、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等。[4]毋庸置疑,要实现刑法体系构造上的“严而不厉”:一方面,需要构建严密的刑事法网并降低入罪门槛;另一方面,需要为轻罪配备“非刑罚化”的处罚方法,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正符合“非刑罚措施替代刑罚措施”的趋势,有助于推进刑事立法轻罪化。

3.先例支撑。2017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并成功探索实践全国首例“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案件。该案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后其通过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服务,检察机关最終作出不起诉决定。瑞安的醉驾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有效弥补了相对不起诉的教育惩戒空白,在减轻基层司法机关负担的同时,还对醉驾行为人有效进行教育改造,为建立更大范围的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5]

三、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实践路径

(一)聚焦谋篇布局,系统打造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的科学评价体系

在醉驾问题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以“检察办案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自觉,统筹部署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实体与程序内容。一是程序启动。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醉驾行为人,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主动申请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启动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二是活动开展。醉驾行为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不同类型的公益服务项目:“文明劝导类”包括文明交通辅助指挥、规范驾驶规则宣传、路口行人文明劝导等;“社区服务类”包括社区志愿劳动、弱势群体探访、公共卫生清扫等。但无论选择何种项目,醉驾行为人都须于15日内在指定地点完成总量不少于24小时、每日不多于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三是过程评价。即对公益服务期间个人的服务表现进行综合评判。例如案例一,田某某在公益服务期间,主动将个人参与公益服务的心得体会、照片视频等,通过转发微信朋友圈、抖音小视频、个人微博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并截屏接受监督。四是结果运用。醉驾行为人的社会公益服务质效,作为决定对其是否起诉或起诉后量刑建议轻缓的重要参考。

(二)聚焦要素优化,充分彰显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的制度示范效用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创建办、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出台的《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办法(试行)》,为醉驾行为人的实践帮教和社会矫治提供制度支撑。该机制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醉驾案件“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办案模式,具有“四全”的创新优势:一是注重案件适用全覆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醉驾行为人,只要其认罪认罚且主动申请公益服务,即可啟动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而不论该案最终是否起诉。二是注重管理督查全闭环。公益服务期间,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公安、法院、司法等协作单位,会定期或不定期委派专人对醉驾行为人的表现进行评分、干预、修正,确保社会公益服务从启动到结束全流程无缝督导。三是注重项目内容全业态。醉驾行为人可自主选择创建办无偿提供的文明劝导类、社区服务类等两大领域八类公益服务项目,内容涵盖社会公益服务的方方面面,极大丰富了醉驾行为人的选择度。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全方位。醉驾行为人社会公益服务质效达标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及时启动不起诉程序;因有其他情节必须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在量刑建议中建议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轻缓刑。目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已开展6期路口文明劝导公益行动,受理的42名取保候审的醉驾行为人中,有40人主动申请且在指定地点圆满完成社会公益服务,分获不起诉或轻缓刑的量刑建议,醉驾公益服务的覆盖率高达95%。

(三)聚焦部门联动,科学构筑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的协作监督网络

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建立覆盖多家单位的“合作备忘录”。一是落实常态检查机制,确保公益服务的时效性。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每日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质效进行常态督查,并根据其日常表现填写《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积分卡》。二是强化动态督查机制,确保公益服务的规范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质量进行抽查督查,发现存在态度不端正、衣着不规范、值岗不守时的及时纠正。三是突出跟踪评查机制,确保公益服务的质效性。例如案例二,在醉驾行为人吴某某完成社公益服务后,检察机关根据《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积分卡》和《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监督卡》,对其公益服务质效进行综合评判,作为衡量其悔罪程度、是否给予宽缓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最终认定其公益服务质效合格,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四是夯实反馈自查机制,确保公益服务的完善性。检察、法院、公安、司法等单位定期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活动质效及阶段性问题进行排查、总结、通报、整改,并通过圆桌会议等形式开展会商研判,提升社会公益服务的综合质效。

(四)聚焦源头预防,纵深推进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的综合治理效能

在推进醉驾行为人社会公益服务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难点攻坚和源头治理,进一步突出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的体系化支撑、优势化互补、共享化构建。一是营造联防联控的社会氛围。通过精选推送“身边的醉驾”案例及警示语、拓宽新媒体宣传渠道等公益广告投放方式,筑牢广大群众思想之堤。例如案例三的醉驾行为人李某某,通过入社区、进企业分发预防酒驾公益宣传手册的方式,协助营造广大市民酒后“不敢、不能、不想”开车的氛围。二是引导共同治理的社会舆论。公益服务期间,李某某还主动进入夜市餐饮、娱乐行业等场所,开展文明驾驶公益宣讲活动,及时主动对酒后人员进行行为干预,同时免费为餐饮、娱乐等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酒驾培训,提示其让顾客提高酒后不能驾车的警惕。三是提升行业监管的社会意识。督促代驾公司建立标准化行业规范,强化代驾行业的醉驾公益监管意识,使代驾员发挥一定的“醉驾公益警示员”作用;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内部管控功能,通过组织文明驾驶公益讲座、“现身说法”等方式,筑牢民营企业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

(五)聚焦科技支撑,提质增速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的数字赋能效应

积极借助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和志愿汇APP等载体,构建多位一体的醉驾案件数字化管理平台,提升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办理的规范性和便捷度。一是落实公益志愿者申请与一体化办案流程的无缝衔接。对于符合参与公益服务条件的醉驾行为人,检察官需通过讯问室办案系统对其进行申请登记和流程审批,并通过签字捺印板完成犯罪嫌疑人的签名、捺印等程序,全程落实无纸化办公。二是强化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志愿汇APP,建立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线上监管平台,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活动的打卡登记、轨迹督查和跟踪监管等实现全链条在线管理,确保公益服务质效记录、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三是注重公益服务结果的线上管理和一体运用。对于完成公益服务的醉驾行为人,检察机关以附件形式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完成《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监督卡》,作为是否起诉或起诉后量刑轻重的重要参考;需要起诉的,作为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会同申请表等随案统一推送至法院,实现线上线下一体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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