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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研究

2021-11-29肖咪咪重庆理工大学

营销界 2021年26期
关键词:个税纳税税收

肖咪咪(重庆理工大学)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社会各个群体,是人民群众生活的一部分。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增强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提升人们的幸福感。但是,人民收入的复杂性以及个税规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出现不公平的现象。长期以来,我国的个税制度一直是分类所得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2018 年将个税制度由分类所得制变成了分类综合所得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总结新个税法,我们发现修正后的个税法在某些方面可能会使收入来源范围广的群众税负更重,收入来源渠道少、收入总额低的群众税负变轻,导致税收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影响社会秩序。本文将研究新个税法下,税收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探讨其是否公平合理。同时,在不干扰政府税收效率的基础上,对个税费用的扣除提出相应的看法与建议,为利益双方提供具有价值意义的参考。

■ 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

21 世纪以来,个税免征额的首次改革发生在2006 年1 月1 日,每月的个税费用扣除由最初的800 元升至1600 元;时隔两年,个税免征额在原来1600 元的基础上升至每月1800 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逐渐增多,免征额1800元的设定明显偏低,2011 年9 月1 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提高至每月3500 元,同时,政府调整了个税税率以及级数,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 元的,按3%的税率征收,1500 到8000 元的,分别按10%到35%的税率征收,超过8000元的部分,按45%的税率征收;从2011 年到2018 年,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动,世界各国面临着金融危机的挑战,各国人民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明显。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居民收入来源渠道不一、收入差距变大的尴尬处境。

■ 个税中费用扣除不公平的表现

(一)考虑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差异

中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区的重点发展对象不同,导致其经济发展也不统一,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人群收入。比如: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在东部地区工作的人群收入比在西部地区做同样工作的人群收入高。根据人类更加趋于利益最大化的理论来看,付出同等劳动力,但是地域经济因素导致收入低,而纳税标准又是统一的,久而久之,容易造成民生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综合所得涉及的范围较窄

新个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计算办法来计算个税,实现了从分类税收模式向综合税收模式的转变。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然按照之前的分类税收模式确定纳税金额。但是综合税收模式的内容涵盖仍然较少,因为分类纳税模式下,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灰色手段转移收入,减少纳税,尤其一些收入来源广、收入较高的群体。而对于工资收入较为固定的纳税人而言,需要承担主要的纳税压力。这样会使得富足的人减少纳税,相对贫困的人正常纳税,造成民生矛盾。

(三)纳税单位为个人,未考虑家庭整体收入

新个税内容虽未增加收入在扣除标准以下纳税人的纳税压力,但也没有给纳税人带来深入的税收优惠。纳税单位仍以个人为准,没有考虑每个家庭的整体收入水平,容易加重个税负担。我们假设有两个家庭,A 家庭属于双职工家庭,其中,一方收入达到纳税标准(假设8000 元),另一方未达到(假设3000 元);B 家庭属于单职工家庭,其收入也达到纳税标准(假设8000 元)。那么,前者的家庭收入高于后者的家庭收入,但是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却是一样的。个税如果仅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容易因纳税标准的局限性导致低收入家庭所纳税额与高收入家庭所纳税额差距不大,从而加重低收入人群纳税负担。

(四)赡养老人范围考虑不周

个税附加扣除中,纳税人的父母在60 岁及以上的,每月扣除2000 元。如果仅仅按照年龄划分赡养老人的标准,有失偏颇。年龄并不能证明老人的实际健康状况,60 岁以上但是身体健康的老人与60 岁以下但身体状况较差、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的老人相比,明显后者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更大。但是由于政策规定,后者子女便无法享受扣除优惠。同时,政策也未考虑赡养老人是否与子女同住的情况。老人的居住方式多样,可以自己独立生活,可以与子女共同生活,可以在养老院养老。不同的居住方式意味着开销不同,如果只凭年龄以一刀切的模式划分赡养老人的标准,过于武断。最后,每月的扣除标准为2000 元,也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仅用平均数划分标准,可能会让真正困难、开销大的家庭承受更多压力;而对于收入较高、老人身体健康的家庭而言,纳税压力相对较低,容易产生纳税的不平衡。

■ 个人建议

(一)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个税标准

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提升纳税标准;针对经济发展情况较差的地区,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标准。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等一线城市在中国大陆城市中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相对处于最领先的层次,其居住人群的收入额明显高于经济发展较低的三四线城市,政府可以考虑针对不同层次的地区划分不同的纳税标准。同时,根据经济、环境等因素,动态调整税收政策。例如: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我国旅游业、餐饮业等造成了巨大冲击,税收减免政策便成为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二)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涵盖范围

政府应适当扩大综合所得的涵盖范围,不一定将其局限于某个固定范围,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各种税收条件,防止收入来源广、收入高的人群钻个税的漏洞,秘密转移各项财产收入,造成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三)逐渐将个人纳税变成家庭纳税

尽管人类是作为个体单独存在的,但是仍然以群居为主。当一个人组建了一个家庭,个人收入与支出便不仅仅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家庭。个税如果仅以个人为基准征税,容易忽略家庭的复杂性。根据上文所举出的案例,仅针对个人纳税,总收入高的家庭与总收入低的家庭纳税金额相等,实际情况下总收入低的家庭可能会承担更多生活压力。如果将个人纳税变成家庭纳税,便可以考虑到家庭的整体性,合理税收。

(四)细化赡养老人扣除标准

建议按照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分段设置大病医疗扣除金额的上下限额。同时,可以多角度考虑赡养老人的扣除金额。例如,从年龄、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估,按等级将赡养老人的扣除金额分段,从而更加具体地细化分类。这里我们可以参考韩国在年龄上的分层,它将年龄划分成60 岁、65岁、70 岁等不同档次,年龄越大,子女可享受的赡养扣除金额越高。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被赡养人的健康状况来细化分类:可自主生活和丧失自主生活能力,针对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扣除金额。

■ 总结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新个人所得税的制定仍然存在些许不合理的情况,有些考虑不周的地方很容易被意图不轨的人利用起来,伪造收入,偷税漏税,导致税收不公平,破坏和平的社会制度。新个税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逐渐迈进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出党对税收公平性的重视程度。中国人口的密集性对税收公平有一定的挑战,但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在目前的基础上,仍然需要作出合理调整,从纳税主体、税率、税基等方面落实,使得个税更加具体、透明,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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