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逻辑·历史·启示:马克思平等观及其在西藏的实践

2021-11-29孟祥凤尼玛次仁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马克思西藏权利

孟祥凤 尼玛次仁

(①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长春 130000 ①②西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社会现实的多样性、人与人生存状况的差异性就一直存在,人类经验到的社会不平等一直跟随着我们,那么平等它值得我们欲求吗?它能够充分实现吗?唯物史观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其中自然包含着对人合理的生存方式的价值追问与实践追寻。马克思没有从正面构建社会平等理论,但我们依然可以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追求人的解放的完整逻辑之中合理窥探马克思平等观的历史叙事和现实原则,这成为当代西藏社会处理平等与差异的理论依据。

一、平等观念从不平等到充分平等的逻辑审视

(一)基于自然理性的天然不平等

在西方古代社会,依据自然理性的等级平等,天然不平等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加以维护。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在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正义的城邦的时候,始终没有以人人平等和普遍的社会善为追求目标。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想一个完美的城邦应该是依据人资质、禀赋的不同在城邦中取得相应的等级位置,不能有任何逾越。人们的灵魂或德性的不同,天然地限制甚至决定了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认可和维护这种天然的不平等。这种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之中延续下来,“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1]比例平等是建立在性别、公民身份、能力差异基础之上的,依然是依据自然理性形成的等级范围内的平等,“一些人天生注定成为统治者,一些人注定成为奴隶”这不仅是合理的并且是城邦运行的基础。到了中世纪,宗教神学全面掌控着整个世俗生活,形成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种平等虽然表明了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共性,但是“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2]这是就上帝面前而言的,即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这种平等只有面对上帝的时候才有效,森严的等级制度依然是世俗生活的现实。文艺复兴将人从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重新强调人性,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宗教改革之后,人从世俗教会中解脱出来,救赎不必再通过教会这个世俗中介,宗教信仰变成了个体自己的事情,这就为从神学下的平等观到基于人性的天然平等观的转变提供了可能。

(二)现代“权利平等”观的产生与局限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滥觞于启蒙运动。根据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描画,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一些有权利诉求和利益要求的自然人,这些具有共同天性和力量的自然人从本性上说都是普遍平等的,每个人都同样是具有理性的,都应当享受同等的权利,这是一种“天赋的人权”。“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当人人平等。”[3]与封建时期相比,对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描画在整个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所强调的作为人的共同点是对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这就破除了等级平等观和封建神学平等观,把人性确立在普遍理性的基础之上。由此,洛克及其后的思想家构建起了典型的法权论政治哲学理论中的权利平等观,并通过具有普遍规约力的实体法的形式得到确认。

现代平等观念的形成体现了历史的进步,它破除了封建专制特权,确立了人的尊严、人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是予以肯定的,它表明“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4]。但是这种资产阶级“权利平等”具有明显缺陷。洛克及其后继者们描画的“平等的自然人”是基于抽象的人性假设,是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脱离了人的现实的、具体的存在方式。更重要的是,由此而界定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没有矛盾,具有静态和稳态结构的社会组合模式,是以一种非历史的方式来认识和界定现实的。因此,人的权利并非来源于现实的社会历史关系,而是被宣称为先天合理的“天赋人权”。正是在对人的这种抽象的规定中,平等表现为一种所谓的“普适性”被资产阶级宣称为永恒真理,这导致他们的平等理论与现代资本主义历史的实际展开存在巨大鸿沟和深刻的不一致。资产阶级权利的核心是财产权,是确立在私有财产制度之上的,这使得处于更为根本地位的生产领域的不平等被抽象的“天赋人权”掩盖了,“权利平等”最终恰恰导向实质的不平等。如果不能历史地超越和逻辑地扬弃产生不平等的全部历史前提和社会基础,那么既不能在历史的维度也不能在规范的维度触及到平等的实质。

(三)马克思对“权利平等”的前提批判和历史超越

人是现实的关系性存在物,这是马克思考察平等的逻辑原点。“现实的个人”的“现实存在”既区别于“思辨的个人”,亦不是抽象的对象,而是具有不同自然禀赋和欲望需求的具体从事感性活动和交往的个人。“感性的人的活动”即现实的社会生产和社会实践,它是人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认,体现了人的类本质的对象化。生产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本身以及进行人的再生产过程中必然要与自然和他人结成某种关系,没有这种关系,生产就无法进行。马克思以“感性的活动”将人的个体上升到人为了实现个体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物质性的社会关系。平等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人与人关系的真实表达。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实践方式的变革形成的全部社会关系会随之呈现出动态的发展过程,平等作为人与人关系的表达自然不会是普遍人性中引申出的抽象价值,必然是现实的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反映。

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社会是从生成到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斥着巨大的内在变动的历史性过程。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观念只能是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直接生产出来的,在现实中不可能表现为抽象的自然法权。马克思分析,这种平等权利是为了适应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使自由市场中商品交换双方获得平等的主体身份,进而对等价交换原则的抽象:“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一种理想化表现。”[5]根据资本主义条件下“权利平等”观的解释,每个个体在人格平等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过自己的生活,在市场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工人在法律上都是具有平等人格的自由人,享有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劳动力的买卖过程也是基于工人与资本家意愿的平等交换。马克思认为这只是形式上的,根源不在于交换环节而应该考察生产领域。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发现在生产领域起主导作用的是资本的占有规律。在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权利平等”表现为由私有财产所维系的权利形式,私有财产构成其实体和内核。西方思想家将私有财产解释为个体的应得之物,把私有财产的运动解释为相互竞争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权利与自由的实际展开。[6]马克思却发现“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的、同他人无关的、不受社会影响的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7]。私有财产关系本质上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私有财产运动包含着劳动与资本、资本与土地分离的事实。

因此,在劳动和劳动条件发生根本性分离并由此催生出雇佣劳动制度的时代,本应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劳动在私有制条件下表现为异化。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工人劳动并不是生命本质的自我确证和实现,而是异化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表现为自我的丧失。“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偿劳动或他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8]而这种权利不管是对资本家来说还是对工人来说都是不应得的。因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丧失了自己的社会性本质,必然造成人与他人的对立。资产阶级法律中的平等、自由等权利就“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相反,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9]。资本转而成了这个时代具有独立性和个性的东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必然成为资产阶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对劳动力的平等剥削。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平等只能表现为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不平等。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不能实现人的类本质的复归,马克思认为这源于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政治解放仅仅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却将人抛入到“物役”之中。只有超越政治解放的人的解放才意味着普遍的平等和自由。因此,想要根除不平等就要破除产生不平等的全部现实基础和历史条件。在私有制条件下、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充分的平等,只有消灭社会分工、私有制和阶级,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联合起来的个人形成“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0]至此才可能消除现代平等权利的狭隘性。马克思主张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开展现实的共产主义革命,平等作为人与人关系的本然状态会伴随着人的解放的实现回归于人自身。马克思论及共产主义社会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人们头脑和智力的差别,不引起肉体和需要的差别”。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1]。那时人们才能够摆脱物的依赖性,平等地自由发挥自己的全部才能,在产品的分配上才能够“各取所需”。到那时,社会产品在分配的多寡上依然存在差别,但不影响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最终,马克思平等观标志着基于人的自我实现的关系本性的实现状态。

(四)结论与特征

马克思平等观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马克思认为平等是人类发展的自然逻辑,彰显着人的本性生成和自由个性实现的充分平等,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不是“天赋”的,只能是“自赋”的。马克思以“价值平等”观对西方现代政治理论的“权利平等”观进行前提性批判,因此他没有从正面建构社会平等理论,也没有追求平等在社会制度中的具体实现。据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不是解决平等问题,而是通过消解产生不平等的全部历史前提来取消问题。马克思坚持对人的生活本性予以前提性和本然性的追问,这种价值观察维度确实是区别于近现代西方思想家的一大特点。但是马克思这种价值平等观又同时区别于柏拉图式的先验本质,是基于唯物史观达成的“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第二,马克思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以及“自由个性”阶段,认为只有到“自由个性”阶段,才能实现充分的平等。但是马克思同时不否认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现代社会条件下,“权利平等”具有历史合理性。一方面,马克思批判基于人的解放的完整逻辑中“权利平等”的历史暂时性;另一方面,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剥削关系的存在导致“权利平等”的虚假性和形式性。

厘清这一点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西藏社会历史变迁的总体解释框架,同时对现实地解决当下西藏社会的平等追求至关重要。平等价值不仅是可欲的,在西藏当下历史阶段中的实现又必然是不充分的,虽然是不充分的,依然可以通过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调整不断增大平等的经济基础和实质内容。

二、党领导下的西藏平等实践

和平解放至今,西藏社会经历了从不平等到“权利平等”再到日趋“实质平等”的历史进程。这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在西藏的成功实践,是逻辑与历史高度统一的现实证明。

(一)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从不平等走向“权利平等”

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前的西藏是封建农奴制社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领主庄园制经济,与之相适应,上层建筑是“政教合一”的上层僧侣和贵族专政。社会中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等级:一方是占总人口不到5%的农奴主,他们不仅占有土地、畜牧、草场等生产资料,还占有农奴的劳动与人身所有权;另一方是占总人口95%的广大农奴,他们不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同时也没有人身自由,只能依附于三大领主。当时的西藏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全部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关系作为基础,直接表现为统治与臣服的关系。这正是马克思分析的“人的依赖性”发展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发展着。”[12]在社会关系上表现为“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13]。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社会基本善品和社会权利的分配是依据人的出身、人对他人的依赖关系等压迫性因素支配和主导的,根本不存在全体人的平等。

1951 年西藏和平解放,《中共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正文内容第一条就是:“西藏人们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14]西藏民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和羁绊,摆脱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走上了“由黑暗到光明、由落后到进步、由专制到民主”的康庄大路。1959 年在党的领导下西藏开启了民主改革。民主改革对西藏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进行了彻底变革,将封建上层占有的95%以上的土地和畜牧等生产资料分配给了广大农牧民,确立起了农牧民个体经济所有制。1965 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此后西藏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改革废除了农奴等级制度,解除了人身依附,消除了等级特权。在社会生活中,西藏人民确定了在社会实践中与他人之间相互对等的关系,第一次“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15]。在政治权利上,全体人民获得了平等的公民身份,具有了平等参与政治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这就从制度上和权利上消除了个人出身等偶然性造成的不平等,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到了互相认可和尊重。

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西藏人身平等确立了制度基础。相较于西藏当时的社会历史阶段,从封建农奴制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时期,平等权利的确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法权平等不同,随着西藏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生产资料的分配上消灭了剥削阶级,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使劳动者获得了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它尊重每一位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发挥。生产方式在根本上制约着平等权利的实现程度,确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平等权利具有更加广泛的主体、更加真实的内容与持久性。

(二)改革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西藏的改革开放晚于内地,在80 年代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90 年代开始“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畜牧归户,私有私养”,逐步发展商品经济。西藏围绕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外贸等一系列改革。[16]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增大了西藏社会经济总量,1951 年西藏地区生产总值是1.29亿元,2020 年达到1902.74 亿元,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17]平等的实现程度以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为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18]

随着物质条件的确立,西藏社会平等的要求扩展到全部社会基本善品(除身份平等外,还有诸如机会、地位、财富、尊严等)。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9]平等要求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实际就是对社会基本善品的追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的“公平分配”,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必然采取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把劳动量这同一标准应用在存在着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的不同的人身上,最终还是会导致实际的不平等。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全部社会状况的发展,否则就会走向空谈。但同时马克思又认为这是不应当的,对此,马克思提出“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0]。这里“权利的不平等”的实质是为了达成“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这正是西藏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目标与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下的西藏同步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西藏全面深化改革通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矫正“形式平等,结果不平等”的实际差异,更加真实地保障西藏社会每个公民平等地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权利。在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中,突出强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尤其关注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托幼、住房等民生问题,加大福利性分配的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西藏社会步入“发展最好、变化最大、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新时代”。西藏全面深化改革不仅仅是在宪法和法律中保障人的各项权利,而且是致力于将平等固定化为制度性普遍规范,成为社会行为的现实准则,更加平等、真实地实现群众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达成“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三、启示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西藏和平解放70年来的社会平等实践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平等观解决中国现实具体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表达,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性与现实指导性的有力确证。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政党,百年间,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回应着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一次又一次解决了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体来说仍然是完全正确的,是指引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科学真理。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现实、解读当代、引领时代,提高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无比的先进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21]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从不平等到比较充分的平等的实现,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实践证明,彻底的革命,普遍人的解放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西藏和平解放一跃跨千年,同旧的所有制、旧观念做最彻底的决裂,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平等与解放,根本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新西藏,党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走自己的路,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独立自主走出来的,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成就,既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现实发展,又是适应中国特殊情况的历史创新,表现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这个道路好不好,习近平总书记说要“看事实,看人民的判断”。西藏历史变迁的实践证明,封闭僵化的老路没有自由和平等可言,改旗易帜的邪路是虚假抽象的平等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追求现实、具体、真正的自由、平等。历史实践不断证明,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才能追求真正的平等。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巨大成功,我们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更是西藏实现社会发展进步,实现充分平等的正确道路,是创造西藏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

猜你喜欢

马克思西藏权利
都是西藏的“错”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诗歌创作再评价
马克思像
我们的权利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在马克思故乡探讨环保立法
习近平:马克思是“千年第一思想家”
神奇瑰丽的西藏
一个人的西藏
西藏:存在与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