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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百年演进与经验启示

2021-11-29赵新国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赵新国,黎 岩

(1.云南大学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650091;2.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1921年,中华民族正在经历内忧外患、遭受前所未有的苦难的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成立了,这一“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革命、建设、改革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与时俱进制定、调整和完善民族政策,不断成功解决民族问题、为中华民族谋求福祉的历史。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指出,“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1],深刻揭示了百年大党永葆初心、献身伟业的“时间誓言”。今年,在胜利迎来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际,回望和总结党的民族政策发展演变和历史经验,对于新时代持续成功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为推动我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奋斗目标提供思想智慧,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萌芽与形成

问题是时代的呼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中国向何处去”成为我们党的重大时代课题和中心任务。近代中国,“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2(]632)。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极为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我们党一直将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作为初心和使命,提出并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民族政策[3(]3),还积极探索和实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及民族文化,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建立民族工作机构等一系列重要的民族政策,动员和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动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

(一)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集结各民族的革命力量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根本政策肇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年)对党的组织生活和政治理想问题的关注。中共二大明确指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4(]18)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中国共产党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才能集结各民族的力量,发展革命队伍,壮大红色政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民族纲领政策是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规定的特别注意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发展生产力、培养干部[4(]171),主张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还提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可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区[4(]170),少数民族“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4(]166~170)。1934年通过的新《大纲》再次重申了1931年《大纲》中民族政策的有关规定。1937年后,国内主要矛盾转变为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联合抗日成为当时的时代课题和中心任务。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多次向国民党方面阐明“摒弃成见,共赴国难”,“团结一致”,“平等联合”等民族平等、团结抗日的政策立场。1938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团结中华各族,一致对日”的问题[4(]595),可见这时我们党的民族政策首要目标是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抗日。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从古代起,“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殖在这块广大的土地上”[4(]595),提出“中华民族”的概念,致力于团结各族人民共同抗日。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重申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批评了国民党镇压和屠杀少数民族的反动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仍然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反动政策。然而,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性的政党,对未来国家要如何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并付诸实践。1946年,我们党在《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4(]991)。为了及时实施这一纲领,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作出了具体指示,如《中共中央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电》(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1946年3月23日)等。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4(]1290)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虽然面临巨大的军事压力等,但仍坚持解决民族问题的总政策和根本原则,这不仅使我们党在推翻“三座大山”中积累了宝贵经验,而且成为在掌握全国政权后解决民族问题的施政之本。

(二)从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开创了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

关于选择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采用什么样的政策和制度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内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和认识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受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和苏维埃联邦制的实践启示,我们党主张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中共二大规定:中国少数民族实现平等和自决[4(]15)、自决自治[4(]17),“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4(]18)。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民族纲领政策,其中包含着民族自治的理念。1931年的《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4(]166),提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可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域[4(]166),这种提法已具有了区域自治的萌芽。1936年,由毛泽东签发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明确指出:“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4(]367)同年10月,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民族自治观点的初步尝试。1941年5月,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以破坏抗日统一战线,党中央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4(]678)这一规定包含了解决在内地聚居的各民族“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的思想,我们党当时就认定“这是团结国内各民族共同抗日的唯一正确的民族政策”[4(]681)。1945年,《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我党对内蒙的各种政策,必须适时而慎重”[4(]964)。这个文件可以说是我们党从联邦制完全转向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转折点。1947年,我们党基于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长期探索和反思,认为民族自决、联邦制不适合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中国,进而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正式成立了自治政府[5(]236)。这是我们党探索和开辟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政策的成功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重视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吸收少数民族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培养各民族的革命火种。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时,邓恩铭(水族)作为13名代表之一出席了中共一大会议,参与了这一“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同时,一大明确规定:“不分民族,均可接受为党员。”[4(]3)这是我们党最早接受少数民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马骏(回族)、龙大道(侗族)、乌兰夫(蒙古族)等先后于1921年、1923年、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主动接受马克思主义,在中华大地播撒真理火种,在革命斗争中发挥了先锋作用。二是提出“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原则。在长征途中,我们党和军队与少数民族频繁接触后,逐步认识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38年,毛泽东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2(]526)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出,要“培养蒙、回民族干部”[4(]619)。三是提出“特殊点、优待点”的政策措施。1944年11月,毛泽东就延安民族学院如何招收、培养、管理学生等提出要“特殊点、优待点”[6(]95),提出适当照顾的观点。经过锤炼,少数民族干部在革命战争时期成为各族人民与我们党联系沟通的桥梁,共同推动了革命的“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新民主主义民族理论政策,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成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革命力量,推翻了“三座大山”,终结了屈辱的历史,使中华民族赢得了历史性的新生,我们“站起来了”。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探索与曲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紧张的阶级关系与复杂的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与各族人民群众生活十分贫困同时存在,清匪反霸的阶级斗争和境外帝国主义的威胁同时存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必须探索出一条处理民族问题、构建新型民族关系的新道路。这一时期,我们党探索和接续实施的民族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实施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凝聚各民族力量推动国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彻底废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剥削制度,开创了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新纪元。一是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提供根本的法律依据。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等。二是清除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历史上存在一些地名、碑碣、匾联及称谓等,具有侮辱或歧视少数民族的性质,党和国家发布文件采取措施予以更改或适当处理。三是通过民族识别,确认民族平等的主体。采用“名从主人”的原则,将科学依据与民族意愿相结合,先后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四是进行社会改革,废除民族压迫剥削的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通过民主改革,废除民族压迫剥削制度;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各民族过渡到社会主义。五是赋予少数民族广泛的参政议政权利。1954年第一届、1959年第二届、1964年第三届、1975年第四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分别为178人、179人、372人、270人,占代表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4.52%、14.60%、12.24%、9.36%[7(]68),保障了少数民族真正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精神。此外,实施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等政策措施促进了民族平等,巩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国家建设。

(二)规范和制度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增强各民族国家认同

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政策和法律依据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当时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是这一基本政策迈向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自治机关的权利、义务和组成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实践的推进,我们党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了新的认识。在《宪法》等有关制度指导下,这一基本政策在我国迅速展开。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7年,周恩来发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对民族区域自治做了原则性规定;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此外,我国还先后成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1952年)、楚雄彝族自治州(1958年)等29个自治州,峨山彝族自治县(1951年)等64个自治县(旗),维吾尔族、壮族等38个民族实现自治[8(]130)。至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基本形成,增强了各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各民族团结如一家。

(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推动做好民族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各民族之间缺乏信任、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存在语言阻碍等情况下,培养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就显得非常重要。对此,一是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毛泽东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9(]42)1951年后,我们党和政府根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先后创办了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及广西、西藏、云南、青海、贵州、广东等地的10所民族学院。此外,举办大批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在中央党校、团校及其他高校中以开设民族班的形式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二是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1954年的《宪法》对少数民族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志着培养和选拔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同时,推行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培养了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提出少数民族干部中“要出书记”的组织目标。1956年7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指出:“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党员干部,逐步以少数民族干部来代替汉族干部”,“县、州、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要出书记”[10(]84)。四是提出“尽量配置”和“大体相当”的规定。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尽量配置少数民族干部的问题。1957年,周恩来指出:“关于民族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11(]269)此后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大体相适应。到1964年年底,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已达46.9万人左右[8(]178)。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形成了以政治干部为主和专业技术干部为辅的格局。

(四)实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优惠政策,促进各民族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全局和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事实出发,针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实行更为优惠的财政政策。1953年印发的《政务院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示》中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5(]276)在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的同时,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和实施了更为优惠的财政政策。从1955年开始国家财政设置民族地区补助费。从1958年起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第一个以立法形式产生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法规。1963年12月,国务院明确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并制定财政“三项照顾”政策(机动金、预备金、民族地区补助费)等[8(]251)。二是实行休养生息的农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世代以放牧、农耕为生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相当落后,处于极度贫困之中,对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免费发放农具、拨给生产资金、提供无息贷款、减免农牧业税等优惠政策,对特别困难的民族地区从业人员,还无偿提供农牧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三是实行重点倾斜的工业政策。针对民族地区工业化程度落后于内地的现实,国家坚持农业和工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1952年,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步伐[8(]249)。“一五”和“二五”期间,国家在内蒙古包头、新疆克拉玛依等地区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20世纪50年代末,国家在实施“大三线”建设时,向西南、西北一些民族地区迁移了以机械制造为主的重点骨干企业。四是实行机动灵活的边贸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就开始同周边国家开展边境贸易。从1951年开始,以小额贸易为主、机动灵活为特点的边贸政策在与我国属地相连、隔界相望的苏联、越南、朝鲜等邻国边境地区间施行,对维护边疆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作用。同年,在云南边境20公里的范围内开始与缅甸开展边民贸易活动。1952年,与越南开始边境小额贸易。1956年,云南省国营贸易公司与缅甸进行小额易货贸易。

此外,我国还实施了其他民族政策。总之,1949年至1966年是我们党民族政策体系的形成和确立时期,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黄金时期。但不幸的是,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些政策变动频繁,有些政策被取消,民族政策的探索思路完全脱离了民族地区发展的轨道。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恢复与发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面临着如何“富起来”、怎样实现“富起来”的时代课题和中心任务。1978年后,党和国家在深刻反思国家建设中经历的曲折和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灾难后,果断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把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回答了新时期“中国向何处去”的重大问题,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从而揭开了各民族逐步“富起来”的新篇章。同时,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党也在总结运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应对风险挑战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发展道路。

(一)实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实现各民族逐步共同富裕

一是实行优惠财政政策。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百分之十”[8(]257),这项政策执行到1988年年底;1980年至今,国家设置民族工作经费,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91年,国家建立砖茶(边销茶)储备制度;1995年至今,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等。二是实行适当减免税收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前,国家对民族地区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收的政策,如赋予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收自主权,对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农业税,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减免税等。实行减免工商税(1950~1993年),对农牧业实行轻税照顾(1953~2004年),对生活困难的农牧民减征农业税(1958~2006年),对“老、少、边、贫”地区减免所得税(1985年至今),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1992~2004年)等[12]。200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对西部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西部民族地区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001~2010年),对定点生产和经销边销茶叶免征增值税(2001~2005年),对西部地区新办的广播电视、邮政、水利、电力、交通等企业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所得税(2002~2010年)等[13]。三是实行优惠金融政策。这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项贷款,如1981年设立民族贸易专项贷款,1988年设立牧区专项扶贫贴息贷款,1992年设立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等;对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如民族贸易年贷款利率为5.76%[14(]192);对贷款适当放宽条件,还有一些贷款,如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四是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民族贸易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1988年为428个县)和指定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20世纪80年代初,利改税之后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家对民族贸易生产技术改造设立专项贷款,对边销茶生产采取特殊政策等。此外,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农业和工业发展、扶贫开发等实行优惠政策,逐步解决贫困问题,使民族地区富起来。

(二)实施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政策,增强中华文化认同

把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政策载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提出了加速发展民族文化的目标,还明确了主要内容。1993年发布施行的《民族乡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也明确作出发展民族文化的相关规定等。这些政策体系体现在:一是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从中央到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帮助建设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等,2009年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15]。二是重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国家专门成立出版规划小组,负责出版了“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共300多种,还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对《江格尔》《格萨尔》《玛纳斯》等进行收集、整理、翻译和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投入资金对青海塔尔寺、西藏拉萨色拉寺等民族地区重点文物进行维修。三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大力培养一支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的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优秀文化项目传承人,支持有关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营造有利于文化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等。据统计,2009年专门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的各类艺术院校共24所。四是鼓励、扶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创作活动。鼓励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作具有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提高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加大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民族文化艺术品牌;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中,民族文化艺术作品应占合理比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合理地向民族地区倾斜等。五是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的对内对外交流。用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每五年和四年分别举办一次全国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及少数民族题材影视作品评选活动等。此外,国家出台了关于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语言文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政策。

(三)实施帮助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政策,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民族教育工作,除了历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相关政策规定外,198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199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对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一是帮助民族基础教育发展的政策。这主要有加大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和教育经费的倾斜政策,努力缩小区域基础教育发展差距;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如在牧区、边远山区和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地区设立寄宿制中小学,在内地设立西藏班和新疆班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如建立并办好一批民族师范院校,开展经常性师资培训,提高民族地区教师待遇等;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加强教育对口支援等。二是帮助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这主要有民族职业教育经费的倾斜性政策,如规定“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附加安排用于民族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16],国家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族职业教育,如有计划有目的地在普通中小学融入职业技术教育,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等;加强民族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如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师提升计划”,鼓励专业教师向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流动,在专业技术聘任中给予照顾等;对贫困生采取助学政策。三是帮助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这包括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和培养予以适当照顾;举办民族班和预科教育;经费上给予少数民族照顾,如1951年至今,国家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将民族院校干训、预科经费列入计划,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照顾等;开展民族高等教育的对口支援与协作等。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创新与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创造性重大创新理论,为我国民族工作的推进提出了新任务,也给民族政策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一)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受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缩小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差距的政策。一是西部地区实施和完善差别化的区域政策。2012年、2017年先后发布了《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2020年,党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二是新疆、西藏实施和完善差别化的区域政策。2014年、2020年中央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国家先后举行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2015年、2020年中央召开了第六次、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在中央召开的西藏、新疆座谈会以及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其他民族地区等形成的专门机制中,党中央专门制定了差别化的综合性、专项性的特殊政策,以促进新疆、西藏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三是区域性(边境地区)、族别性(人口较少民族)实施和完善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国办先后发布了《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2017年),规定从财政、金融、边民扶持、土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补偿、社会保障、对口支援等七个方面明确提出强化差别化的政策。2011年,国家民委等五部委联合编制并发布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7年,国务院实施了《“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规定从财政、金融、投资、社会、环境、产业、土地、人才和帮扶等九个方面明确提出实行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四是以差别化的区域政策聚焦“三区三州”。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攻克“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堡垒。2018年,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三区三州”精准脱贫的“作战图”、时间表等。总之,国家根据区域实际制定和实施了差别化发展的政策。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关系根本和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有人把民族区域自治说成“苏联模式”[3(]71)的模糊认识和有人要“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75)的错误主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许多重要论述。2014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和根本,许多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3(]76~77)这一论断充分肯定和确立了这项基本政策在我们党诸多民族政策体系中的源头和根基地位。此后,在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都强调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18年,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7]。就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两个结合”,即“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3(]80),他还强调,“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3(]86),还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因此,这个源头和根本是不能改变、不能动摇、不能折腾的。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论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国家结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方式和民族区域自治本质的理论,为我国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指明了方向,也为国际上多民族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中国政策模式、制度模型、发展道路以及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范例。

(三)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民族凝聚成推动“强起来”的磅礴力量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规定,国家每五年要表彰一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等。2014年,党和国家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六个方面提出“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25条政策意见。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针对民族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就如何坚持缩小发展差距、坚持结构质量并重、坚持普特政策并举、坚持依法治教等提出了政策规定。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进而促进民族团结的政策规定。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强化政策保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体现到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

此外,2011年,国家民委印发《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这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2016年1月1日,《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具体要求,公民民族成分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对违法、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处罚更加严厉。2017年,国家民委印发《“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一方面,要重点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建设等。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干部、民族文化教育、民族风俗习惯、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宗教信仰政策等方面都有创新发展。

五、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百年发展的经验启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进入新时代,只有不断总结并吸取民族政策发展的经验启示,才能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不懈用民族政策的最新成果推动民族工作实践,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一)党的领导是民族政策不断创新发展的根本保证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屡遭列强侵略,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亡国灭种的危机促使各民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为国家寻找出路。但是经过一番尝试后,中华民族并没有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这使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要成为独立、先进、富强的民族,根本在于变被动为主动,要把国家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同仇敌忾、共御外侮,取得了反侵略、反分裂斗争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正确把握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基本规律。建党百年的成就深刻证明了一个基本道理,那就是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民族政策不断创新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是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目标要求

党的民族政策不仅是做好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作为国家公共政策和政治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一定阶段国家的中心任务而制定和完善的。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制定、完善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围绕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战略进行部署落实,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复杂变幻,无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面临何种挑战,都没有改变这一战略部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18]。因此,在革命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进程中,在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在不断解决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中,在不断战胜国际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民族政策,使民族政策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三)以各族人民为中心始终是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核心理念

各族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和原理,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党永葆青春活力的传家宝,只有坚持这一理念,我们才能把握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源头活水。离开了实践的要求,民族政策只能成为“镜花水月”和“空中楼阁”;离开了各族人民的实践活动,民族政策创新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成功做法都来源于各族人民的实践。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才能深刻认识各族人民永远是能者和智者。建党百年来,我们党关于民族政策的一些基本提法和基本观点都是对丰富多彩的民族工作伟大实践进行总结和提升的结果。只有尊重各族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各族人民的创造精神,才能使党的民族政策创新发展获得不竭的动力。当下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牢记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历史经验:一方面,民族政策必须聚焦各族人民的利益诉求,着力解决好他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认识到解决民族问题的主体是各族人民,要充分调动各族人民参与民族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体意识。

(四)创新发展民族政策始终是提高我国民族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本质特征

纵观建党百年历史,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党所领导的民族工作的历史进程,从最初的大规模科学识别55个民族,引导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到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系统性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富起来”,再到新时代以全面改革创新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主要特征和主要内容的“强起来”,可以清晰地看到提高我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一个不断深入、不断细化的历史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历史过程。当前,把“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19(]18),以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9(]45~46)列入“十四五”时期国家发展主要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奋斗目标,特别是以“三区三州”为代表的深度贫困民族地区,是“十四五”时期我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新时代如何创新发展党的民族政策,进而提高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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