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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发展理念与培育策略

2021-11-29武永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矿山共同体

骆 云,武永江

(1.中国矿业大学 a.科技与安全法律研究中心;b.安全工程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2.长安大学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54)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思想,为新时代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指南:建构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模式。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以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绝不能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将发展经济作为重要目标,忽略了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水资源、空气和土壤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矿产资源也不例外。绿色发展现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理念和趋势,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新形势新要求下我国矿业领域发展的必由之路。绿色发展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理念和重要规制。绿色矿山建设能促进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即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带来生态效益和矿业开发“共赢”的局面。绿色矿业是现代化矿业的核心要义,是未来矿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和建设矿业强国的有力支撑。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更加强调稳定和相互依赖的生态学理念,还要形成将非人类存在物例如矿产资源纳入共同体中的意识。

现有的绿色矿山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价值在于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发展的必由之路[1-4];(2)绿色矿山建设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包括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社会制约因素缺乏等[5-7];(3)建设绿色矿山的有效对策,包括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和共同责任机制等[8-11]。上述研究成果为深入开展绿色矿山研究提供了坚实基础,但是从“研究视角”来看,更多的是从外在约束机制和激励措施等方面促使各方参与到绿色矿山建设中,所提出的机制和措施相对宏观。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共同体视阈探析绿色矿山建设的培育策略,进而创新绿色矿山的建设理念与运行机制,以有效治理日益严峻的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内涵特征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深刻了解那个由岩石、土壤、植物和动物等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坚持和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关键在于将人类经济活动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这就需要不断创新绿色发展理念与治理方式,协同推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强调人与矿产资源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主客体关系,而是二者融为一体的共同体关系。共同体是一种由“有意义的他者”组成的对话存在,其中蕴涵了一种对话双方的平等承认关系;共同体是一种展现人的本质存在,恢复人类生活丰富性和多样性,达到生活幸福的目的场所。在“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发展将不以其他个人的牺牲为代价,每个人的发展与其他人的发展互为条件。当某一件事物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美感时,那就是正确的[12]。

(一)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如政府、矿山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当地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监督力量。这些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其中责任和利益使各主体间互有联系,从而形成一个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如果多元利益主体能够形成一个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则会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成为必要。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共同体更有助于满足各利益主体对于责任、利益和美好生活等的深层需求。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种非零和思维。世界需要善意的传播,一旦部分群体认为其利益无法在现存矿山建设关系中得到保障,就会考虑分离出来。因此,合作模式旨在充分表达各群体的利益差异,例如物质利益、环境利益、心理需求,可以尝试通过强调共同利益或者共享利益的重要性,来减少不同群体之间的恶意竞争。这样能够鼓励特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在某种情况下建立统一阵线,进而推进跨群体的联盟或合作。

(二)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是情感共同体

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共同体成员,通常具有共同的成员身份——绿色发展的建设者,以及情感纽带——绿色生活的共享者,这样在共同体内部可以实现各自的需求,并通过发挥各自的影响来获得自我实现,即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意识[13]。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凝聚力,它来自对完成建设共同体任务的共同的承诺感,凝聚力可以释放各主体的精力和才能,产生协同效应。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能够显示出各成员各自的需求和信任,强调稳定的集体行动与相互了解之间的关联度。但是,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在集体行动中需要相互了解,而共同的绿色矿山建设活动的参与经历会加强这种了解。在建设共同体活动中各主体相互沟通与交往,这样可以激发主体间的相互信任、参与合作等关系,进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进程。

(三)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是命运共同体

人与自然之生命共生共荣。新时代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和大调整时期,各群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命共同体”思想表达了一种尊重生命的绿色价值观,是从生命维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认知,是从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的辩证关系角度,展现人与自然之生命共生共荣的本原性诉求,为建构中国环境伦理提供了一种整体的认知方式。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是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矿业发展中的体现,它要通过构建新的模式达到矿业的“善治”,充分发挥建设共同体中的矿业权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力量,从而使矿业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与自然要和谐共生。建设绿色矿山是新形势下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推进矿业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举措。人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即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绝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要吸取经验教训,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同呼吸、共命运。

二、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发展理念

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以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共同建设和共担责任为理念,创建生态文明的绿色矿业文化。

(一)培育共享目标

“绿色发展”是人们的共同追求。“绿色发展”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一环。“绿色矿山”是从环境伦理高度处理人与矿产资源关系的全新方式,把亲缘范围从人际关系扩展到了矿产资源。它体现了尊重矿产资源自然属性的理念,是坚定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不仅能满足人们对美丽矿山环境的要求,而且是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良药。

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有着一切共同体共有的特性。从哲学的角度看,一切共同体都有着统一性的追求[14]。“绿色生活”是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成员共同的价值观、规范与目标,即各利益主体均将绿色矿山建设当作重要目标。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肩负的重要使命[15]。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能使各利益主体在“绿色发展”这一共同愿景的指引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

(二)培育整体思维

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需要相关学科的技术交叉融合支撑以及政策体系的保障。新时代社会治理思维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活动都要在自然生态平衡规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即: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再利用以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技术实现良性循环;各利益主体间的物质、信息的沟通、交流和交换都能顺畅进行,并展现出社会治理和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差异协同协调的和谐状态[16];各利益主体在思想、价值意识的沟通与交流中,营造互利互惠、差异协调、和谐共处的氛围。

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追求整体思维。在绿色矿山建设活动过程中,共同体成员不断谋求绿色共识,消除认知分歧,朝着一致的方向去行动。在具体实践中,绿色矿山建设的多元利益主体相互沟通、相互交流,增强彼此间的信任与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培育绿色矿山建设主体的整体思维,有助于形成共识,避免各主体间发生冲突。同时,通过共同体整体思维的培育可以减少绿色矿山建设的制度缺陷,为各主体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可行方案。

(三)培育共赢意识

理念指引行动,培育共赢意识是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首要基础。相比有可能分割共同体的因素,那些发挥统合作用的因素显得更为重要;相比相似性,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差别成为次要因素[17]。由此可见,共同体成为了一种自然的统合体。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统一规划部署,坚持绿色发展,并将追求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行动扩展到矿业活动的全过程,从而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尊重大自然,尊重矿产资源,也就是尊重人类自己。这种精神导向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行动的一种意愿。

三、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面临的现实困境

为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2010年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2017年多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2017年在自然资源部的指导支持下,中国矿业联合会联合行业协会、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61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绿色矿业发展战略联盟”,并正式发布我国首个绿色矿山建设全国标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在这些政策指导下,绿色矿山建设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矿山环境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制约绿色矿山长远发展的问题。

(一)绿色发展意识薄弱

十几年来,我国在绿色矿山建设进程中,陆续推出了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有531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实际上参加遴选的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有661家。部分矿山没有通过核查的原因,主要包括矿山停产或关闭,以及违法违规问题。此外,还有绿色矿山建设涉及到自然保护区,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未完成规定的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等原因[18]。这些未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的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缺乏绿色发展理念,加之利益驱动,矿山开采缺乏长期谋划,零散、掠夺式开采和资源粗放利用,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据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陆域累计圈定矿山地质灾害(隐患)4 945处。其中,采空塌陷(区)2 250处、泥石流407处、滑坡1 309处、崩塌或危岩979处,分别占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总数量的45.50%、8.23%、26.47%和19.80%。而关于我国矿山环境的治理现状,截至2015年,在全国291.81万公顷的涉矿用地中,正在利用的矿山开发占地面积约为151.86万公顷,占全国矿山用地的52.04%;废弃矿山的开发占地约为126.45万公顷,占全国矿山用地的43.33%;而已恢复治理的矿山总面积约为13.50万公顷,仅占全国矿山用地的4.63%。正在利用的矿山面积大于废弃矿山面积,而废弃矿山面积为已恢复治理面积的9.37倍。由此可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较小,废弃矿山的治理力度仍然有待加大[19]。我国特殊的资源国情和矿业发展阶段决定了我们必须要探索一条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路。我国矿山总量超过10万座,“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任务艰巨。

(二)矿山治理意识被动

矿山绿色发展已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发展诉求,但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各利益主体仍然缺乏自治共治意识。例如,政府管理部门仍按照原先的矿政管理思维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虽然环境保护已纳入考核范围,但由于矿山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使政府管理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仍然不够重视。同时,矿山企业虽然认识到绿色矿山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仍处于“要我建”而非“我要建”的被动阶段。在社会责任方面,矿山企业缺乏履责能力和履责意识,表现出漠视的状态。而其他利益主体虽然意识到矿业开发存在的环境问题,却无法参与矿山建设的活动,处于被动的状态,哪怕已经存在一些相关制度设计。

(三)共同体意识缺失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绿色矿山建设指导部门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技术支撑部门是各级矿业协会。除了矿山企业主体外,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矿山所在地区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土、科技、环保、税务、社会保障等众多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发挥着自身的职能。然而,在绿色矿山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各部门在各环节缺乏积极主动的协商合作与配合互动,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也就是说,当前各部门分工虽然明确,但缺乏有效的合作意识和共同体意识。

四、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培育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培育应从法律机制、利益共生、责任共担和文化共识等方面着手设计。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走上弯路。

(一)以法律保障共同体机制落实

法律保障机制是建构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前提和根本,也是最关键的一环。我国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健全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落实法律保障合作机制,构建协同合作的法律机制。协同合作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形成有序结构的驱动力。建立和完善合作制度,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合作目标、合作行为的调节等相关制度,例如矿企与第三方双方合作协议,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各主体间优势互补、功能耦合,进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稳定有序运行。而此法律机制的实现前提是需要政府兼顾和平衡绿色矿山建设主体各方的环境利益。第二,落实法律保障监督机制,构建共同监管的法律机制。绿色矿山建设各主体协同起来构成一个整体,协同监管作用远远超过单个主体的简单总和。在深化政府主导监管职责、强化矿山企业自我监督职责、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社会监督等基础上,制定针对各主体协作实现联手监管的机制,例如建立监管平台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关于社会监督,《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都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内容,未来可以将社会监督绿色矿山建设权利的实现纳入政府矿山环境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标准。第三,落实法律保障责任机制,构建共担责任的法律机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主体共担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利益为导向转变各利益主体的行为,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主体的责任,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考核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执法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矿山企业节约集约的信用评价制度,进而探索出各利益主体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共同责任机制。如在《矿产资源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各主体违法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落实法律保障对话机制,构建纠纷对话的法律机制。绿色矿山建设主体之间的纠纷,涉及矿产资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性,根据本行业的法律、行业标准和惯例处理这些纠纷能够节省诉讼成本,方便快捷。还要探索建立具有本行业特色的纠纷对话机制,例如在未来的相关制度设计时应设立矿业警察、矿业法官和矿业法庭,数量上不需要很多,但可以形成专业的矿业纠纷解决机制。

(二)以利益构建共同体动力系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目标。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各方主体,也有自身利益需求。为了构建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可采用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即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而利益相关者的活动能够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加。在建设绿色矿山之前,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签署一份利益相关者协议,明确利益分享的方式、途径、标准、数额以及比例,并自觉遵守。此外,还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以适当的利益调配机制,促使各方主体主动参与到绿色矿山建设活动中。

合作共赢是共同体的发动机。共同体是由多元利益主体的矿山建设活动的日常事务维持的,包括相互依赖、互惠和互利。相互依赖、彼此需要和互惠共赢是构建共同体的前提和发展目标,脱离这些条件,共同体的维持就无从谈起。合作共赢是共同体的发动机,是可信赖的合作基础[20]。没有利益的支持,由彼此分离的各方所组成的共同体很容易遭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培育过程中,通过成立利益相关者联盟或者董事会等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并使自身乃至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使各方主体之间沟通合作,共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决策,更好地促进绿色矿山发展。

(三)以责任铸牢共同体精神文明

责任感调动主体积极性。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主动履行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增强共同体的归属感。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配合,以及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协调和共同努力,例如成立责任共同体。在各利益主体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利益主体责任的对象和范围,而各责任的完成又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每一主体责任的完成都对绿色矿山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此外,责任共同体在绿色矿山建设中还需共担风险。政府部门不是以权力为本位,而是以责任为本位,责任会使政府在涉及绿色矿山建设活动的众多环节以及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更具使命感。例如建立矿山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此外,明确政府的责任可以为各级政府依法依规行使绿色矿山建设主导性职能提供可靠支撑。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能够激发矿山企业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改变绿色矿山建设的被动局面,有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同时,绿色矿山建设责任的承担有助于规范矿山企业的自身管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矿山企业与地区之间的和谐共处,进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例如可以要求绿色矿山企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

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共同体成员在建设活动中拥有共同体验,各主体在分享社会权益的同时,又能认识到所应分担的义务,如此共同体成员间的互相协作变得更加容易。共同体意识是使绿色矿山建设各主体迈向已选目标和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组织形式。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强调的是环境要素的属性,体现其具有的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因此,除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加强经济增长的资源保障外,更要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强化生态环境价值。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任何污染环境、有意破坏环境的行为都会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可以建立矿山企业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以及由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绿色矿山建设不合格的企业(并指出不合格之处),并将这些企业列入行业禁止清单,在行业内通报。保护环境不但不会增加绿色矿山建设带来的社会成本,反而能够消除矿业开发的负外部性。

(四)以文化滋养共同体环境意识

绿色文化培育公民的环境意识。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短缺,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在自然资源日趋枯竭和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的背景下,人类只有正确认识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是比可见的行为更深层次的东西,生活的很多方面,受文化所触动,因文化而改变。绿色文化对公民环境意识的培育会产生一种支配力,进一步讲,企业文化和规范管理是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评比表彰矿山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或者选出绿色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区,并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以政策来滋养环保意识,以此引领矿山企业建构绿色文化。

积极构建绿色生态文化,以文化滋养共同体环境意识。建构的共同体,是真正的自由共同体,而不是虚假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功建构依靠各利益主体一起以民主的方式来寻求共同的发展。当他们试图建立和发展民主的共同体时,真正起作用的是发展共同参与的活动进程和共同持有的价值,也即绿色文化理念。因此,在共同体类型研究中,我们必须了解每一种类型共同体需要什么,必须提供什么,以及如何创造或修复一个特别的共同体,例如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需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整个自然系统的平衡。我们要借助绿色生态文化的内在价值观,正确引导绿色矿山建设各主体转变传统的“重效益、轻环保”思想观念,使各主体主动投入绿色矿山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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