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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探微

2021-11-29刘译徽

关键词:网络空间

刘译徽, 杨 霞

(1. 山西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山西 临汾 041004; 2. 山西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 山西 临汾 041004)

发展权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人权, 其地位日益得到肯定。 近年来中国学界逐步从经济发展权、 政治发展权、 文化发展权等多个角度拓展与细化了发展权[1], 丰富了发展权的价值内涵, 但其维度仍不全面。 随着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充分发展, 其技术与力量赋予了大众充分的媒介接触权和话语表达权, 但由于把关人角色的缺失, 致使网络空间中仍存在低质量的传播内容、 过重的商业气息和非主流的文化氛围等因素, 给未成年人发展权益的维护提出了挑战。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进行界定并提出保障实现的有效途径, 使得网络空间能够成为维护未成年人正态积极发展的最大增量。

1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态势

1.1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提出

发展权本是发展中国家对“二战”的有效反思, 是为争取平等发展的社会秩序和经济格局而提出的一项国家权利[2]。 近年来, 发展权被人权学者视为与生存权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的个人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应当不断扩大发展权所涵盖的领域和范围, 才能切实保障个体得到全面、 可持续的发展。 中国自1997年接入互联网起, 步入了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 互联网凭借自身具有的便捷、 开放和打破时空限制等特点, 极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的各类需求, 实现了与现实生活的高度交融。 但网络空间中包含的内容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 对于心智尚未发展成熟、 缺乏理性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 极易受不良因素的干扰与影响。 未成年人作为正在发展的人, 其基本权利应当由社会各界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加以特别保护。 因此,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就是为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能够避免负面影响、 积极正态发展而提出的, 其实质是未成年人对网络空间中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以提供自身发展养分的需求与易接触的消极网络环境所提供的资料之间的矛盾运动。 具体来说,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可以较为清晰地界定为: 未成年人作为参与网络空间的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促进社会、 文化发展并享受优质网络成果的一项基本人权。

1.2 相关法制建设日益健全

近年来, 中国陆续出台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中心的多部与肃清网络空间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积极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填补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硬性要求方面的空白。 如2019年,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鼓励社会各方力量, 尤其是网络运营商加强保护儿童相关信息安全;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管理教育移动应用, 形成对相关应用整改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些规章规定为有效切断侵犯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可能性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1.3 网络平台保护机制逐步完善

自2007年起, 各大游戏运营商陆续上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通过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段、 在线时长、 等级晋升和消费额度等方法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 随后, 各大游戏平台又陆续上线了实名认证、 人脸识别等功能, 利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的方法进一步控制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的易接触度。 抖音、 快手、 哔哩哔哩、 微博等移动应用以无广告的良好内容生态、 社群属性粘性强等特点在未成年群体中受到了广泛欢迎, 网络平台为了进一步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 “青少年模式”逐步在平台中上线。 例如, 抖音推出了包含时间锁、 儿童/青少年模式、 亲子平台三部分的未成年保护工具, 登陆优酷、 爱奇艺等视频平台时会自动弹出青少年模式指导页, 勾选后则推选知识类、 教育类等有益内容。 这样一来, 通过保护机制的完善和生态环境的优化, 网络平台用实际行动给予了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最直接的保护。

2 未成年人行使网络空间发展权的困境

2019年, CNNIC调查得出: 19岁以下的未成年网民约占整体网民的20.9%,[3]可见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基数之庞大, 网络俨然成为了未成年群体进行社会学习的主要空间之一。 此外, 介于未成年人的群体认同心理, 他们更加倾向于与同伴分享在网络空间中的所闻所见, 其必然会形成未成年人之间的隐秘交往空间。 因此, 可将网络空间分为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学习的公共网络空间和未成年人与同伴自行交往的隐秘网络空间。 在两种网络空间中, 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依然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2.1 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学习的公共网络空间

2.1.1 形象困境:网络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污名化

污名化与“标签”紧密相连。 网络媒体在发布与未成年人的相关报道时, 倾向于给未成年人贴上贬义性的标签, 从而博取网民的眼球和点击量。 根据乔治·格伯纳的“型塑论”, 长此以往, 社会民众自然会降低对未成年群体的形象期待。 例如, 最常见的网络报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将其区分为 “单亲子女”“网瘾少年”和“服刑人员子女”。 由于缺少控制价值倾向的把关人, 导致这类被贴上标签的未成年人所呈现出的媒介形象大多与“孤独”“悲观”“需要救助”等负面词汇相关。 同时, 飞速发展的传播技术赋予了普通网民充分的媒介接触权, 传播权力也由原本的中心化传播格局转变为去中心化的形态,[4]构建出了基于社会关系结构的网状传播结构, 相关不良报道的实时转发和裂变提升了负面形象信息的集散速度和广度, 并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污名化程度的可控性。 这类被“标签化”的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被社会边缘化, 成为了特定的群体, 社会大众也自然会降低对“标签化”未成年人的价值和形象期待, 使得他们被迫失去发展机会。 而这部分被污名化的未成年人在自我发展时难以摆脱媒介为其贴上的标签, 反而有更大的可能会不断将否定标签内化, 追求自身的与众不同, 加大他们对自己十分“特殊”的自我身份确立和对主流文化的排斥, 背离社会与自我应有的正向发展期待, 失去发展的动力, 甚至因此做出越轨举动。

2.1.2 取向困境:网络产品开发者“利益至上”的价值选择

由于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 一些网络产品开发者充满针对性的迎合未成年用户的心理, 通过画面优化、 音乐、 营销等方式, 营造出具有泄压、 新奇和刺激特点的产品, 并通过在使用过程中及时给予强化, 获得了大批忠实的未成年用户。 网络产品一旦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小范围地得以传播, 必然会快速普及, 因为深入了解同伴中流行的网络产品能够使未成年人避免因格格不入而陷入的尴尬局面, 从而获得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群体归属感。 因此, 某些专门为未成年人打造的网络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赢得庞大的用户量。 如今的网络产品并不满足于网络空间线上的收益, 还发展出了线下产业链, 出现了根据网络产品的主题开发而来的电影、 文具、 玩具和服饰等商品, 即线下“周边”产品。 如此一来, 网络产品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 能够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 但这种网络产品通常具有只顾经济追求而全然不顾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特点, 过于强调娱乐性和休闲性, 缺少正能量内容的传播, 旨在通过线上线下双结合的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 并造成未成年人群体在思想和精神生活追求上的同质化倾向。 未成年人靠自身力量不仅难以打破这种“理所应当”的成长环境, 更限制了他们自行选择和创造自我发展空间的余地, 只能沦落为网络产品制造商所制造出的副产品。

2.1.3 伦理困境:网络性剥削肆意猖獗

随着互联网与生活的高度融合, 在现实生活中本就极度容易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在网络空间中也日益猖獗了起来, 并呈现出多发态势, 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色情视频、 图片的传播和由此演变而成的线下性侵犯。 犯罪人主要利用未成年人希望成为明星、 变美等心理, 通过在未成年人经常访问的网址或软件中扮演经纪公司工作人员、 生理老师等角色, 制造机会与其产生交流联系, 引诱未成年人并套取色情照片、 视频等隐私信息, 为线上性剥削或线下性侵未成年人做铺垫。[5]例如, 韩国“N号房间”事件中有十多名未成年人被害者, 而这一现象并非他国独有。 经调查, 中国“萝莉网”“次元公馆”等多家不良网站长期发布未成年人色情图片和视频, 并通过积分制的形式鼓励用户上传相关视频。 当未成年人作为色情信息的接收者时, 他们自身的价值观不仅会受到扭曲, 同时也极有可能因防范意识较低, 感知到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正常行为而自愿成为被剥削者。[6]当未成年人作为传播介质中的被害者时, 网络空间中的一张色情照片或一段视频的意义就不能只简单归结为淫秽物品的传播, 其背后还代表着未成年人被性侵犯的亲身经历。 出于懵懂或出于传统, 大部分被性剥削的未成年人对自身遭受的经历选择沉默, 而这种沉默也代表了他们选择独自承担, 伴随着互联网的永久记忆和广泛传播成为一生的心理创伤, 致使他们无法积极生活, 甚至会由于这种自身的经历而产生逆向转化, 出于报复而转变为未来性侵害未成年人并传播色情内容的违法者。[7]

2.2 未成年人与同伴自行交往的隐秘空间

2.2.1 行为困境:网络视频成为其模仿渠道

2014年迎来了网络视频元年, 但相关部门却缺少对网络视频发布平台的有效监管, 致使视频内容质量参差不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发育的快速发展时期, 体能极大增强, 过剩的精力与不足的心智支配能力之间的矛盾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收到网络视频中新奇行为的影响, 转而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尝试。 其中, 暴力视频具有感染性和潜在的教唆性的特点, 成为了未成年人最具效仿的样本。[8]当在某视频平台上随意搜索“未成年暴力”时, 能够得出数十页相关视频, 其中包括因口角摩擦、 争风吃醋等小事而对他人使用器械殴打、 辱骂等暴力行为, 而在这些网暴视频观看、 转发、 评论和点赞中存在大量未成年人的身影。 由于媒介平台设置的协同过滤机制, 视频平台往往根据使用者的关注倾向精准推送观看内容, 未成年人就更加容易在这种被搭建起来的暴力环境中进一步降低对暴力行为的敏感性, 加深对暴力行为的好奇探索和认可程度。 因此, 网络暴力视频的发布平台成为了未成年人暴力崇拜的聚居地和暴力文化的滋生地。 此外, 我们还发现, 某些网络短视频中包含着一些威胁生命安全的因素, 而这些尚未提示存在潜在危险的视频已导致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多起悲剧。 例如, 山东枣庄两名十几岁的女孩因模仿网络短视频中利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行为, 点燃了高浓度酒精而引起爆炸, 造成全身烧伤; 一名七岁男孩模仿视频中的穿越行为, 从楼顶飞下身亡; 一名八岁男孩因模仿“胶带粘门”的视频导致亲弟弟受伤。 这些都警示我们必须对网络视频蕴含的负面因素进行思考。

2.2.2 思维困境:“饭圈”文化的思想规训

随着网络选秀节目的崛起, 网络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追寻偶像的平台, 同时也为他们寻找“饭圈”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壁垒。 “饭圈”是指具有共同偶像的一群人, 通过层次分明的分工为偶像的知名度、 荣誉和事业发展等方面提供自发性支持的群体。 未成年人进入“饭圈”需要经过充分的考核, 目的是确认对偶像的关注度以证明个人的忠诚。 正式入圈后, 圈内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 想要获得其他粉丝的认可并晋升, 必须要通过互联网制造公共话题、 控评、 辟谣或刷榜, 即为偶像付出的精力和财力越多, 越能够赢得圈内人信赖。 未成年人在“饭圈”这一非正式群体中虽然能够满足自身发展中的社会交往需要, 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不成熟, 容易把自己对偶像的喜爱无条件化、 极端化, 控制不好言论尺度, 容易将来自“饭圈”外的不同声音视为“侮辱”。 当这类或相似事件发生时, 尚未拥有充分理性思考力和判断力的未成年人极易受群体情绪的渲染而使得自己的情绪产生较大的起伏, 又容易受到从众心理和对偶像尽表忠诚的驱使, 使得“饭圈”内的群体意志成为自身个体意志, 力求自己和“饭圈”中的其他粉丝在思想、 态度和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对外[9], 从而产生集群行为。 实际上, 未成年人个体独立思想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地被“饭圈文化”规训而失个性化。 因此, 网络空间中才会大量出现未成年人因偶像而起的互骂大战、 人肉搜索, 甚至出现自残、 自杀以表明对偶像衷心的行为。

3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困境突围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问题, 因此, 不能仅进行单方面整治, 而是要改善未成年人所在的网络空间的每个环节, 通过环节间的相互作用与积极影响, 恢复网络空间应有的健康生态环境, 让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最大增量”。

3.1 网络媒体:强把内容质量关, 严守未成年人报道审核的防线

由于互联网格局的转变, 网络媒介发布的报道往往具有比传统媒体报道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大的影响力。 因此, 网络媒介发布具有客观性和道德性的传播内容是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发展权的基础。 如今, 网络媒体行业拥有议程设置和内容发布的主动权和掌控权, 但权力越大, 应尽的义务越多。 网络媒体行业应当重新建立行业自律, 恪守专业职责, 严格把控传播内容方向, 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最真实客观的报道推送给阅读者, 不能为了博得眼球制造舆论而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造成威胁。 因此, 网络媒体行业不应秉持唯市场论, 而是要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辟谣、 预警、 自净和监督机制[10], 严格把控内容质量。 首先, 辟谣机制需要各大网络媒体建立舆情小组, 通过主动搜索相关词条核实可疑内容, 主动纠正假新闻, 从而保证传播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同时, 还可以充分利用网民的力量, 通过设置辟谣端口, 搜集权威人士和民众对谣言的解释, 运用群众的力量化解谣言危机。 其次, 预警机制要求新媒介能够有效监管对未成年人有负面影响的内容传播, 防止大范围传播以引起不良舆论, 不为故意给未成年群体贴上负面标签的假新闻推波助澜。 因此, 需要网络平台建立起信息分析系统和通报通道, 划分危机预警等级, 通过规模化收集、 呈现网络环境和公众反应, 实时监控并分析事件发展动态, 迅速通报给专业人员, 以做出应对方案, 及时控制事态向负面发展。 再次, 设置自净机制。 要求网络媒体设立把关人的角色, 通过审核人员的专业性把控管理好内部系统, 防止平台成为假新闻的发源地, 从源头上切断关于未成年人失事新闻产生的可能性。 最后, 建立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聘用专家评审、 搭建网民举报入口的办法, 借用外部力量监督报道生产与传播的过程, 防止不实内容被进一步扩散传播, 从而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合理合法的发展权益。

3.2 网络产品开发者:归还主体地位, 遵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未成年人只有找回主体权, 才谈得上进一步发展。 因此, 网络产品开发者首先要严守道德伦理, 做好顶层设计。 开发者需要意识到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处于被影响、 被塑造的角色, 他们还是网络空间的主体, 拥有享受优质网络环境助推发展的权利。 所以, 在网络产品开发时, 开发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追求产品质量, 优先遵守未成年人最大化利益的原则, 摒弃过度功利性的考量, 平衡好商业利益与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 加强产品改进。 针对未成年群体进行网络产品开发前, 开发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 牢牢把握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 了解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不同方面的发展关键期, 并将健康益智、 主流内容传播等作为生产开发标准, 开辟出专门针对未成年用户的绿色应用。 此外, 产品自身需要建立主动约束机制, 例如要合理设置使用时长, 建立强制下线功能和家长控制模式, 去掉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的内容和商业气息浓重的广告。 在开发过程中, 产品开发者可以寻求外界帮助, 比如选择与博物馆、 科技馆、 图书馆等文化场所联手打造文化知识类趣图、 短视频、 益智类游戏或其他文创产品, 使得网络产品的页面和播放内容不仅适合未成年人的认知需求, 也符合主流价值观塑造的要求。 这样一来, 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享受休闲娱乐的同时汲取知识, 真正达到寓教于乐, 归还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发展主体的地位。

3.3 普通网民:改善网络使用习惯, 培育网络社会参与素养

移动互联网的崛起赋予了网络公民更大的话语权, 他们不再是被动的内容接受者, 而是与网络平台、 运营商等其他中介一起构建网络空间环境的生产者之一。 由于技术赋权于个体, 网络空间中进行内容交流和传播的门槛变低, 传播主体由原先政府控制下的专业媒介逐渐过渡到如今的社会化、 平民化媒介, 回归到了普通网民个体身上。 而在这其中, 网民之间不加思考的评论和舆论转发行为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负面消息大量传播形成负面舆论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改变这种情况, 首先, 网民要主动学习网络空间道德规范, 了解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 方法和相关程序, 意识到自身的参与权利和公民义务, 更要意识到自己应有所为、 有所不为。 其次, 网民应该提高警惕, 保持批判性思维。 对于无缘可查、 无证可循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消息采取比其他被报道者更加高度怀疑的态度, 不随意转发, 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不任意发表不正当的言论引起负面舆论, 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无可磨灭的伤害的可能性。 再次, 筛选浏览内容, 自动屏蔽不实消息。 网民要尽可能听取官方报道, 保证所接收消息的切实可靠性和有效性, 提高判断力, 减少对负面和虚假新闻的接收, 也就能够大大提高从源头上切断传播负面消息的可能性。 最后, 提高网络空间治理与参与能力。 当看到不当内容和负面评价时, 作为一个理性网民应该及时行使并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点击网络平台的投诉入口或拨打投诉电话, 为未成年人塑造健康向上发展的网络空间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3.4 未成年人:加强网络素养, 增强赋权意识

帮助未成年人保障网络空间发展权益需要整合多方力量进行共同努力, 但相对于其他外界因素来说, 未成年人自身的网络素养才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内因。 因此, 需要构建出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体系, 培养未成年人具有适应时代发展的网络素养, 才是实现网络空间发展权的根本。 首先, 坚定教育站位。 网络素养教育是为了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发展, 应当具有鲜明的未成年人站位。 应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 通过未成年人的视角了解他们的网络生活轨迹, 发掘未成年人自身使用网络习惯的心理和行为规律, 依据规律和年龄特征划分网络素养教育阶段。 如在幼儿至小学低年级应主要以了解网络空间特性为主; 小学中高年级以学习保护个人信息方法为主; 初中阶段以培养使用网络能力和批判能力为主; 高中阶段以学习应对网络各种负面问题方法为主。[11]其次, 确定教育目的。 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最终是为了未成年人能够对网络本质有清楚的认知, 能够更好地适应动态变化的网络生活, 平衡好现实生活与网络世界的融合, 从而实现正向社会化的发展。 再次, 融合教育途径。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素养教育需要整合多方力量进行合作。 建议通过学校正规教育的科学方法、 家庭教育中的网络使用习惯培养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支持, 形成可持续的教育环境。 例如, 各学校可以选取网络素养较强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 将常见问题划分为单独的授课单元, 做成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教学案例,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微课展示, 让学生在家庭中自主学习, 还可以联合当地的网信部门、 电化教育基地进行线下讲授与实际练习。 最后, 灵活选择教学内容与方法。 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可以采取传统的按照教科书进行基本原理的讲授, 还要选取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作为教学内容。 以“网络性剥削”为例, 首先应讲清楚可能存在的网络性剥削形式、 特点和预防方法, 同时邀请网络专家和公安干警进行实例解析及处理方法的应用, 丰富未成年人对网络空间的真实感受以及参与其中的探究性。 这样才能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解决网络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高能力从而实现自我的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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