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媒介逼视现象的反思
2021-11-29张林霞
张 莉 张林霞
(新疆财经大学 文化与传媒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传播媒介是一把双刃剑,在社会转型期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媒体本身的越位行为也会给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媒介以自身的优越感,打着公共利益至上的旗号,过度曝光被报道者的私人领域,使得私人情境公共化,媒介真实模糊化,就会造成媒介部分功能的失调和权力的滥用,甚至扰乱媒介社会功能的正常执行。因此,对媒介报道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和伦理分析,有助于更好地规避媒介逼视现象的发生。
一、媒介逼视下的新闻伦理缺失
陈力丹老师针对媒介逼视做出这样的定义:媒介逼视是公共媒体对于私人领域的僭越,也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媒介逼视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造成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1]。如今自媒体发展迅速,一部智能手机只要连上网就能向外界展示自我动态,受众能够最大化地窥视私人领域,这给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造成极大的困扰。
笔者看来,媒介逼视的主体——新闻工作者,发现被报道者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因而相应增加了新闻报道的频率和时间段,特别是报道时间较长、频率较高的新闻造成的影响更大,媒介逼视的作用更强。另外,媒介逼视主要的内容关注点在于被报道对象的私人领域,对其进行夸张化的扭曲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伦理,同时给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报道内容越关注私人领域就越容易造成媒介逼视现象的发生。再者,报道距离与媒介逼视之间也有很大的相关性,这里所说的报道距离是指报道对象与报道内容之间的距离,通常情况下,对新闻对象的私人领域报道的越多、程度越深,那么报道距离就越近,就会使得报道对象产生更多的不安全感、焦虑和压力。
新闻报道理应客观、公正,但是新闻工作者在报道的过程中难免会融入自身情感因素,这其中的情感倾向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对于事件本身的看法和态度。
报道尺度也是影响媒介逼视的重要因素,报道尺度越大、越夸张便会造成报道内容与真实事件之间有偏差,影响受众对于事件本身的解读,从而给报道个体造成不良影响。
在我国,新闻伦理是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活动的,体现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良知[2]。新闻伦理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真实,也是新闻从业者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人道主义原则是新闻从业人员从事新闻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这也体现出新闻工作者的基本道德修养。但是,在实际的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从业者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8年3月,在湖北孝感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伤人”事件,未满十四周岁的黄某对他的初中同校同学实施了持械抢劫。受害者的母亲邓某将此事发到微博上,并且关联了多家当地主流媒体,成功地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这种新闻报道隐含的是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漠视公民隐私权、违背新闻伦理原则导致的媒介逼视。
自媒体的发展使得受众陷入一轮又一轮的狂欢之中,并且对此乐此不疲,在媒介狂欢中形成了独特的媒介逼视特点,也揭露出媒介逼视产生的主要原因。正如媒介文化研究者和批评家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所描写的那样:“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3]在尼尔·波兹曼看来,敬业的“吃瓜群众”,其实就是冷漠的看客,他们沉浸在万事皆可娱乐之中,这使得原本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呈现出娱乐化的态势,受众之间互相追逐娱乐化的倾向造成一阵又一阵的狂欢现象。
当今的媒介逼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利用跟踪、抓拍、偷拍的方式,借助于刺激感官的需要,过度地挖掘报道对象的私生活来满足所谓的受众“知情权”;另一方面,大量的未经被报道者同意而公之于众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侵犯了被报道者的个人隐私,更有甚者在报道过程中出现了具有诽谤性和侮辱性的语言[4]。由此衍生出来的舆论谴责更是激化了社会矛盾,也使得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下降。新闻活动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对被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进行报道,但在报道的过程中,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新闻从业者需要把握好度,否则就会出现新闻报道违背新闻伦理的事件。新闻报道是以人为主的报道活动,一定要遵循人文主义关怀,不能为了点击率、收视率和发行量就违背新闻伦理。公众人物也是普通人,也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媒体从业人员不应该过度报道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另外,对于普通人的新闻报道应该更加保护他们的私人领域。
二、媒介逼视形成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媒体处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时期,追求经济利益甚至成为部分相关从业人员的首要任务。同时,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自媒体平台对新闻报道也造成一定的冲击。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一些新闻从业人员违背新闻伦理的底线,将被报道对象的私人生活过度公开报道,追求独家新闻和爆炸性新闻,通过这样抢新闻的报道方式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由此产生了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新闻的价值不是由报道价值决定的,而是由满足受众需求的程度决定的,只有更好地迎合受众的需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这种非理性的违背新闻伦理原则的媒体报道方式是产生媒介逼视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一些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缺失
新闻业是一种特殊行业,这就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具有人文主义情怀,不能过度地公开报道被报道者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避免给被报道者造成二次伤害。在日常的新闻采访过程中,新闻从业人员要牢记自己的使命和担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学习,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恪守新闻伦理。
特别是在新媒体出现之后,受众能够接触到的网络信息空间更大,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能够利用自媒体进行发声。然而,受众因自身条件限制,其发出的信息内容难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而把关的缺失就会侵犯个人隐私权,进而造成媒介逼视的现象的发生,甚至造成不可控制的局面,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三)公众话语权的提升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的兴起,使“人人都有麦克风”成为可能。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大到国家政治小到公民生活,都成为网民讨论的对象。网络的便利性使得网民可以针对一个事件不加限制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进而有可能因大量的舆情上升为舆论。这时,如果媒体的介入操作不当,就会引发对被关注对象私人领域的过度报道,造成媒介逼视现象的发生,违背新闻伦理,更严重的还可能会引发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例如,2016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就是媒介对于司法审判过度干预的结果。
三、媒介逼视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新闻的娱乐化
受商业利益的诱惑,新闻媒体的报道表现出越来越娱乐化的趋势,表现在: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收视率、发行量以及点击率,不断地满足受众娱乐化的需要,从而对被报道者的私人领域进行过度的公开报道,满足大众的窥视欲,造成新闻伦理的缺失。如,2017年12月李小璐与PGone事件在微博上演绎非常激烈,被报道者的私人生活被大量地曝光,其亲朋好友都被卷入其中。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拥有更少的隐私,媒体进行适当的报道无可厚非,但一味地追求娱乐化、侵犯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是不可取的。
媒介理论学家梅罗维茨曾经指出,媒体可以展示或者隐藏某种东西,进而创造出新的媒介情境。媒介情境可以很轻松地引起广大受众的注意,并造成“舞台化”的效果。特别是媒介把私人领域不加保护地暴露在媒介情境之中,这时被报道对象一旦不能适应新情境的社会期待便会面临巨大压力,进而不得不转变自己原有的角色以适应新的期待或者没有办法顺利完成转变而感到窘迫和不安。
(二)媒介暴力的出现
不断发展的社交媒体使得普通大众也可以在网络上发声,表达自己对于公共事件的看法。大众媒介给公众提供了一种参与公共事件的新方式。一些新闻事件经过大众媒体的报道,将被报道者的私人生活暴露在众人的视野之下,被报道者因无力反抗,只能默默地忍受媒介逼视造成的媒介暴力,这是造成社会功能失调的重要原因。媒介逼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使得受众在难以分辨真假的信息中无所适从。2016年11月,山东青岛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租住的公寓门前被杀害,一年之后,新京报《局面》栏目完整地报道《一场迟到294天的见面/江歌案专访》,将刘鑫推上风口浪尖。
(三)媒介审判的发生
媒介逼视会给被报道主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会造成大众传媒功能的失调,这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2018年于欢辱母杀人案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在法院没有给出审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权利。然而,现实却是媒体经常违背新闻伦理,在法院还没有给出正式的审判之前,利用自身的权力公开报道被报道对象的私人生活和亲朋好友的相关信息,对其主观地贴上“正当防卫”的标签,使得受众在不完全了解案件的情况下,对因讨债而被于欢误杀的人产生了愤恨之情,而大众媒体的大量曝光加上社交媒体上网友的质疑之声,最终促使了于欢案二次审判的成功改判。媒介本身并不能越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审判,只能从道德方面进行评价,媒介采用非专业的手段进行审判,可信度低。新闻侵权造成的媒介审判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四)侵犯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公开等。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应当保护被报道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但现实中,媒体为了提高竞争力,往往忽视了对这一新闻伦理的坚守。现在的媒体环境使网民查询信息变得非常的方便,输入一个词条就能够衍生出与之相关的很多相关信息,技术的进步让被报道者的个人隐私变得毫无藏身之地。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忽视对被报道对象隐私的保护,给报道对象及其家人带来精神和心理的痛苦,是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体现,更是法律意识单薄的表现。
四、媒介逼视的规避途径
(一)政府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调控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欠缺使得媒介逼视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调控,不断完善媒体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以及贯穿这些原则的法律措施,从而建立更加合理的媒体伦理规范,使得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自由与监管原则、公正原则、自律与他律原则等,通过法律与法规所发挥出的相应效力以加强媒体的新闻自律。另外,还可以建构宏观的媒介伦理系统,真正实现监督、批评、纠错有法可依。
(二)新闻机构加强新闻自律
从媒体自身的角度来看,在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新闻自律,及时进行必要的监督、批评、纠错等,保证新闻自律。所谓新闻自律是新闻机构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新闻自律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自律,国家虽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专门的机构对新闻机构进行监督。一旦新闻机构出现违反新闻自律的行为,监督机构就要及时地对其进行批评、改正甚至进行裁决。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无论是涉及明星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掌握适度的原则,不能以曝光新闻当事人的私人生活来获取流量,一定要坚持人文主义关怀的原则。
(三)新闻从业者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
从新闻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应将新闻自律内化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在新闻报道中时刻提醒自己保护被报道对象的尊严和个人隐私,不要违背新闻伦理,不能因为商业利益、收视率、点击率而侵犯被报道对象的个人领域。因为新闻的自律是源于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认同和执行,在从事媒体活动时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所以,新闻行业规范想要获得效果,就必须得到新闻从业人员的认同,只有内心认同,才能够自觉遵守新闻规范,做好新闻自律,成为合格的社会瞭望者和守护者。
(四)受众需要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
从受众的角度来看,受众应当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在网上盲目地围观被报道对象的私人信息,面对群体激化的事件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理性面对网络信息,学法、守法做合格的网民。不要因好奇心而过度窥探被报道对象的私人领域,更不能将自己的娱乐需求建立在对他人隐私的窥探上,同时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传播谣言,使谣言止于智者,配合多方的努力避免媒介逼视造成社会功能的失调。
五、总结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信息越来越呈现出娱乐化的倾向,这就要求大众媒介对于本身所发布的内容进行反思,减少娱乐化的取向,避免媒介逼视现象的产生,从而为受众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信息,这是媒体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味地迎合受众的需要,在短期内可能会获得一些流量,但是长期来看并不能够获得受众真正的尊重。对于公众所关注的议题,媒介应该深挖背后的原因,而不是沉浸在挖掘事件主体的种种隐私当中。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时刻遵守新闻自律、遵守职业规范、恪守人文主义的情操,不做违背新闻伦理的报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