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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研究

2021-11-29

关键词:区块防控信息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意识形态往往是瓦解和摧毁一个政权的重要突破口,这一防线一旦被突破,那么其他防线则会不攻自破,必须把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摆在事关国家安全全局的战略高度来对待。从根本上讲,要想真正掌握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就必须修炼好内功,而运用区块链技术提高主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则是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的重要出路。

一、 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发生机理

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代表成果,区块链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耦合性,这是其应用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基本前提。同时,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现代化,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亟需将物理技术与社会技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破除当前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羁绊因素,继而实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现代化。

(一) 机理一:物理技术与社会技术相结合的要求

“物理技术是建立在应用物理应用科学之上的基础技术,社会技术是直接影响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的互动技术。社会技术与物理技术互相对应,在相互作用中形成标准化制度。”[1]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物理技术与社会技术呈现出相伴相生、相互促进的发展局面,物理技术的发展是为了处理社会技术中出现的难题,而社会技术的不断发展反过来又对物理技术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区块链是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2]作为一种前沿技术,从起源上看,区块链技术的诞生是为了解决复杂性交易这一社会技术难题而诞生的并且取得了良好成效。

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迫切需要物理技术与社会技术相结合,将区块链技术转变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治理效能。意识形态风险是指:“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改变性质、受到冲击、地位颠覆、作用丧失的危险和可能。”[3]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意识形态风险往往是通过网络信息、媒体渠道而逐渐衍生,其表现形式更为隐蔽化,加之网络传播的复杂性特点和新型媒介的不断涌现,意识形态风险更加难以把握,从风险的萌芽到危机的爆发,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更短,潜在危害更大,主流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风险防范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教育、就业……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应用。”[4]因此,将区块链这一最新的现代化信息技术纳入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之中不失为一个重要维度,同时,“技术治理的中国逻辑展示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独特性。”[5]

(二) 机理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要求

区块链技术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具有天然的内在耦合性。“技术统治论的命题作为隐形意识形态,甚至可以渗透到非政治化的广大居民的意识中。”[6]暂且抛开“科学技术是否是意识形态”这一争论,可以确定的是,科学技术是具备一定意识形态功能的。因此,代表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区块链技术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具有本源上的耦合性关系。同时,“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7]技术并非是独立性发展的产物,而是始终与一定的统治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技术所表达的功能、所服务的领域受到统治阶级利益、意识形态的制约。换言之,掌握区块链技术的统治阶级可以将自身的意识形态内容注入到区块链之中,使得区块链技术深深地刻上意识形态的烙印,最终成为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服务的工具。区块链技术从来都不存在价值中立的伪现象,而是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必须牢牢掌握区块链技术发展的主导权。

具体来看:其一,从工具理性角度出发,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反复、不断流动的政治信息、政治话语、政治符号等是意识形态的现实表征,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功能发挥须依赖这些政治信息、话语、符号的不断流动。”[8]信息是意识形态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具有一定内隐性的意识形态必须借助有效的信息载体而发挥作用。同样,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绝不能靠凭空想象与猜测,而必须以获取相关的意识形态风险信息为基础。“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可以测量的。”[9]尤其是在当前意识形态风险可测性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获取就显得更为重要,只有以及时、高效、真实的意识形态风险信息为基础,才能使得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为正确把握意识形态风险的源头、准确判断意识形态风险事件之间的关系、把握意识形态风险的演化规律奠定基础。“当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群体的行为就会在数据上呈现一种秩序和规律。”[10]在区块链技术中,链上的所有数据都具有不可篡改性,不同群体的思想动态可以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与再现,使意识形态风险研判能够根据客观详实的数据展开而非简单的因果关系推理,实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科学化、精准化。其二,从价值理性角度出发,区块链技术需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对其进行规制。有学者指出:“区块链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应用将会给信息内容的生产、存储、传播带来重大变革,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新的风险挑战。”[11]任何技术都具有双面性,区块链也不例外。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特点可能会削弱传统的主流意识形态管理部门的权威,引起主流意识形态价值导向偏离的风险;对区块链赋权程度的多少可能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赋能过多则可能存在失去制约的风险。总之,区块链技术必须插上主流意识形态的方向盘,以确保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 机理三:现实状态与理想要求失衡的迫切要求

其一,信息失真降低主流意识形态风险研判的精确度。在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获得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信息原貌被遮蔽。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匮乏虽已经成为一种过去时,但是海量的信息并非全部都是真实有用的,数据爆炸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信息失真,大量的信息亟需核实其真伪性。某些平台的信息审核机制不够健全,通常只是通过敏感词汇检测法对信息进行检验,某些敌对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发布有害信息,信息审核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大量亟需证伪的信息传播。其次,信息的可追溯性被削弱。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链条是相对单一的,传播模式呈现的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关系,即某一个信息生产主体将信息传播给多个信息接受者或者多个信息生产主体将信息传播给某个特定的受众,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下,信息源头是较容易追溯的。而在当今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而生产和传播信息,信息传播模式呈现出的是多点放射模式和网状传播模式,信息的传播链条彼此交织,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溯源工作变得异常复杂。最后,信息的可篡改性变强。敌对分子或者破坏势力为了增强意识形态风险破坏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对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进行恶意的篡改,而在传统模式下,意识形态风险研判主要依靠人工方式进行,在搜集、处理与传达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信息往往难以做到全面客观的再现,难以有效地解决信息被恶意篡改的问题,从而导致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原貌发生变化,在信息失真的前提下所进行的风险研判也难以真正地为意识形态风险研判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其二,信息共享障碍制约主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主体协作能力。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意识形态治理的各个相关主体在掌握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前提下与意识形态风险展开博弈的过程。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意识形态风险的防控能力的强弱。然而,意识形态风险信息具有高度保密性和隐私性的特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协同防控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保障很容易导致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泄露。其一,在当前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中,与意识形态风险的高度保密性特征相匹配的强信任环境尚未建立。在较弱的信任环境中,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完全信任的机制,那么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传递过程将受到一定阻碍,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获得成本在无形之中会被拉高,同时意识形态风险的信息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其二,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共享效率受到羁绊。意识形态风险往往是以突发事件的形式爆发,而传统突发事件的信息共享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的纵向方式完成的,网络技术的进步虽使得意识形态风险信息上报的纵向传递速度加快,但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下达与反馈依旧需要通过纵向传递的方式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共享效率。同时,意识形态风险事件的处置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但由于相关部门对于信息的评判标准不一,部门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参差不齐,往往会阻碍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横向传递,由信息传递与共享障碍引起的问题则是制约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主体协作能力提升的重要制约因素。其三,运用于意识形态风险信息共享的传统数据加密技术存在着安全隐患大、维护成本高等弊端。传统的数据加密技术主要包括静态密钥和动态密钥两类密钥,静态密钥较为固定,但是容易被窃取而造成信息泄露,动态密钥则动态灵活,但是其使用成本较高,使用类型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建立低成本与更为安全的信息加密技术迫在眉睫。

其三,应急处置能力迟滞羁绊主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首先,应急处置技术较为单一。“在识别意识形态威胁的过程中,要考虑意识形态威胁的技术含量。”[12]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发达的网络技术将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逐渐转移到互联网领域,利用其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优势,谋划与掀起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隐蔽的意识形态纷争,特别是借助重大的历史事件、重要的措施出台、国际关系的变化调整、重要历史人物的周年纪念等关键事件设置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话语议题,输出经过多重包装的带有“颜色性”的特定信息,意识形态呈现出内源性风险与外源性风险叠加的态势。通常来讲,一般的风险是可以测定的,但意识形态风险的判定是颇具挑战性的。一方面,意识形态本身的形式是多样的,政治、法律、文学、哲学、宗教等都是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意识形态的载体也是丰富多样的,纪念性活动、教育教学、文化传播等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载体。在形式与载体层面,意识形态仍是外显化的,一旦意识形态进入到个体的头脑思维中,意识形态就会由外显变成内隐,这一阶段的意识形态是较难以测定的,只能通过个体的语言和行为等途径进行间接判断,在便捷的网络时代助推下,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经过多重严密包装,其发生的随机性、内隐性、突发性也会随之不断加剧。当前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技术仍然处于摸索阶段,一旦发生风险事件,难以快速地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源头信息与原始数据,影响意识形态风险的处理进程。其次,应急处置主体较为单一。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主体共同治理的系统工程,但当前我国的意识形态风险应急主体仍然是以政府这一单一主体为主,未能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个人、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组成共同的意识形态风险应急处置网络,阻碍了意识形态应急处置合力的发挥。最后,面对复杂性意识形态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弱。简单来说,意识形态风险事件可以被简单划分为常规性意识形态风险事件和复杂性意识形态风险事件。对于前者即相对简单、确定性强风险而言,我国的处置能力相对较强。但对于后者,其复杂性、难以预测性较强,目前的应急处置能力还难以有效应对。同时,对于有经验可循、能单独应对的意识形态风险,我国的处置能力强;而对于无经验可循、需多方主体协调的意识形态风险,我国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因此,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亟需追踪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治理的物理技术转变为治理效能。

二、 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应用前景

科学理解与明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内涵是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前提。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主要表现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生产力、传播力、风险研判和预防力以及风险应急处置和控制力。”[13]有学者从风险理论出发,提出了风险防控能力的组成部分,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置、风险沟通、风险监测等。”[14]总之,意识形态风险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内涵的理解绝不能偏于一隅。从内部因素来看,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是指要随着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不断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供给能力,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能力和创造能力,牢牢捍卫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从外部因素来看,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是指要提升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能力,全面排查与识别研判客观存在的意识形态风险,科学评估意识形态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置各级各类意识形态风险。诚然,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治理,但从技术角度出发探讨主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不失为一个重要维度。作为原生层面的技术变革,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主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更强大的技术支持,必须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中的独特价值。

(一) 区块链能够推动主流意识形态内容供给变革,提高意识形态的供给能力

其一,区块链可以实现对主流意识形态受众需求的精确锁定。准确判断受众对象的利益关切、思想状况、内容需求,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向广大受众精准内容投放是做好主流意识形态工作的关键一环。区块链技术的产生,为精准判断主流意识形态受众对象的需求提供了新契机。在区块链技术中,每一个受众都是区块链上的一个节点,相关部门可以将受众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区块链系统内,以分布式记录的形式将受众对象的各项数据存储到区块链数据库内,全方位、全过程、客观定量地掌握受众的思想动态与诉求,继而精准把握受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知状况与期待诉求。同时,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系统,主管部门和受众对象都可以在真实的数据环境中实现对数据的共同监管,建立起平等的信任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的氛围。

其二,区块链可以增进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共识度。话语是连接意识形态主体与受众的有效渠道,具有高效认可度的话语可以使主流意识形态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人民群众既要有效接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也要具备合理表达自身诉求的权利。但是,在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中,主管部门与广大受众的话语权利并不均等,受众群体表达切身利益的渠道较为狭窄,话语容易被淹没,在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共识度,阻碍主流意识形态凝聚力的形成。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人民群众的话语表达权利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区块链中,每一个注册并获得授权的个体都可以公开透明地查看链上的信息,并且可以与其他个体就某个议题进行互动交流,继而达成共识。同时,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系统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共识度的提升奠定扎实基础。合约系统的有效性依赖于主客体的一致统一,当主客体就主流意识形态内容达成共识,智能合约系统将使得合约内容得到强制执行,而那些没有得到智能合约认定的非共识性话语将不再被宣传推广。

(二) 区块链能够实现对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精准锁定,提升意识形态风险研判与处置能力

其一,区块链的时间戳系统可以追寻意识形态风险信源,提升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获取效率。“信息化时代的大数据运用,特别在意识形态舆情监测方面具有重大的实践操作价值。”[15]区块链技术中的时间戳系统和分布链式结构可以记录完整的、可查验的意识形态风险信息,并按照时间顺序对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进行排列。区块链是一种从生成之时起就被自动标记上时间戳的数据结构,时间戳是每一次交易记录的唯一认证,可用来记录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能够保存区块诞生以来的所有信息记录,“不仅可以在区块内指出接在之前哪个区块后面,还可以在区块间指向来源位置。”[16]那么,当意识形态风险信息产生时,相关部门就可以基于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对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进行追溯与总结,准确判断意识形态风险产生的源头,对风险信息传播的完整链条进行把握,形成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意识形态风险信息日志记录,对意识形态形态风险信息传播主体进行精准打击。如此一来,方可极大地降低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获取成本,打破意识形态风险信息杂乱无章的局面,推动意识形态风险研判工作朝着客观定量评价的科学化方向发展。

其二,区块链技术的核验机制能够有效防止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被篡改,保证信息完整性。区块链的链式结构是由区块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通过区块的哈希值串联而成,能够储存区块的交易记录及状态变化,每一个新产生的区块同时会保存前一个及当前区块的信息,这样每一个区块就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而排列形成,当任何人想要修改当前的区块数据时,下一个区块数据的散列摘要就会随之发生改变, “账本里的任何改动都会在所有的副本中被反映出来, 反应时间会在几分钟甚至几秒内”[17],这一篡改的过程会在数据系统中留下证据并永久存在。同时,在区块链系统内,数字身份机制会授予每一个主体数字身份,这一数字身份是唯一的,当主体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信息的内容、细节、次数连同数字身份都会在区块链中留下痕迹并被永远保存,信息发布难以抵赖,并且这一用户的所有网络行为会被系统进行标记而曝光给所有用户并在全网留存信息副本。只要用户发布意识形态风险信息,那么这一用户则会在数十年之后仍会被区块链技术所追踪。总之,在区块链系统中,意识形态风险信息极难被篡改,风险源头也可以更为容易地被追溯,使那些攻击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无机可乘。

其三,区块链可以有效提升意识形态风险处置能力。目前的意识形态风险评估结果最终依赖于决策者的认同与否,但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是一项数据复杂性高、失误发生率较高的工作,工作人员的主观性、非理性因素等都可能导致意识形态风险发生误判。区块链系统中的共识性机制是一种以代码方式将多方形成的共识以脚本形式储存到系统中的技术设置,外在力量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法对这一技术设置进行改变的,负责意识形态风险处置的人员信息将被记录在区块中,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预防外界的干预,保证意识形态风险处置的良好环境。同时,区块链可以有效提升意识形态风险处置效率。区块链可以将涉及意识形态各个方面的数据在智能合约的基础上进行储存、汇总、分析,通过后台分析系统精准、实时地掌握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动态与规律。同时,可以借助区块链设置意识形态风险预警系统,提前做好意识形态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意识形态风险或危机。

(三) 区块链能够增进主体信任度,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主体协作能力

其一,分布式储存可以增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主体之间的信任度。传统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主要是依赖人与组织的相互认同,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泛滥、无序的信息让这一传统信任模式陷入僵局。基于P2P网络的分布式储存是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分布式储存实际上一种“去中心化”系统,在这样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储存系统中,没有人能够单独控制这一系统。相反,每一个网络区块都可以共同分享一定时间段之内的整个系统的全部数据,每个主体都可以监督区块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结合安全多方计算,可以保证数据共享的同时安全性问题得到改善。”[18]通过分布式储存技术,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主体之间都可以通过共识机制建立的数字记录分别获得一个唯一、真实的副本,如果有人想要对信息进行篡改,篡改者必须同时篡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区块信息,而这一篡改过程是极难实现的。因此,分布式储存技术从技术上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营造了全新的信任机制或者说是一个无信任系统,保证有关主体能够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建立起基于区块链技术规则上的信任,这种信任既可以推动横向主体间的信息共享,也可以提升上下级之间的纵向信息传递效率,做到创建信息后的即刻送达。如此,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安全性和信任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其二,非对称加密技术能够增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主体协作效率,降低协作成本。非对称加密技术是保障区块链安全的基础性技术,具体包括公钥和私钥两个部分。系统按照某种秘钥生成算法,经过计算生成私钥,再通过另外一种算法生成私钥,每一个私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公钥,公钥的生成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并且从公钥不能得出私钥,对应的秘钥之间可以共享二者之间加密的数据。通过公钥加密和私钥验证,加之区块链的多中心化特点,意识形态风险的治理主体就能够在不依赖于第三方主体情况下获得完整的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简化意识形态风险信息搜集、审核、分发与维护的成本,避免“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大幅度地提高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协同处理效率。同时,区块链系统中可以开辟专门的开源平台,根据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难度与等级创立不同的风险防控协助任务,并依据不同主体的能力与信用度自动分配难度不同的任务,让社会组织、个人、新闻媒体等主体以区块的形式参与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中,分担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压力。

三、 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意识形态风险能力的对策建议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技术,在我国仍然处于早期探索阶段,将其应用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领域也处于探索阶段。对此,必须规制区块链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领域的应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块链技术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中的合理应用。

1. 完善顶层设计,确保区块链技术有效地服务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

“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必须运用制度威力”[19],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中,必须完善区块链技术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打通区块链技术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其一,坚持正确的思想价值引领,赋予区块链技术以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20]区块链技术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区块链为有害信息的网络渗透提供新的手段;为西方国家行使技术霸权提供新的契机”[21]。对此,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建设、关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重要论述,坚定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政治方向,为区块链技术插上主流意识形态的翅膀,切实履行好区块链技术开发机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主管部门以及个人的主体责任,做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真正发挥区块链技术服务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作用。

其二,加快区块链保密技术研究,筑牢意识形态安全体系。首先,以区块链技术提升意识形态信息数据库安全性。真实、有效的信息始终是意识形态风险治理的基础,要综合当前的各种算法模式与大数据技术,构建专门应用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意识形态信息的安全,防止意识形态信息的丢失与泄露。其次,规范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区块链监督机制。在调用意识形态信息数据库进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过程中,应着力完善监督机制,凡是访问意识形态数据库的用户必须全部进行实名制认证,并进行公钥、私钥的分别认证。对于公共用户,只赋予其公钥密码,而对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者,应赋予其高级别的私钥密码。不管对于公钥密码和私钥密码,都应“设置颜色认证和智慧认证相叠加的初始认证机制”[22],防止意识形态信息被盗用。

其三,发展链接管理系统,增进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智能化程度。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可以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信息搜集、风险研判、风险处置、主体协同等环节组成一套系统化的链式运转模式。具体来看,区块链可以划为私有链、公有链与联盟链三个授权机制。公有链对所有用户开放,数据可以为所有用户所共享,并且无需任何授权。私有链则需要有专业的授权机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法查看相关信息,其保密性也更强,数据的共享程度也相对有限。联盟链则综合了私有链与公有链的优点,联盟链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允许用户根据各自的权限共享与使用相应信息。联盟链可以在保障意识形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提升意识形态信息的共享程度。因此,要运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将意识形态信息点对点式地实时输入到联盟链之内,及时识别意识形态风险,防止意识形态风险滋生。

2. 加大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搭建坚实的区块链平台

当前,我国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对外依存度较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掌握着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很可能利用区块链技术传播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内容,影响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

其一,加快探索区块链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相结合的具体机制。整合相关技术力量,加快探索非对称加密、分布式储存、共识机制等基础技术,研发应用于风险预警、监测、研判、处置的区块链信息技术,降低区块链应用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成本,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奠定扎实技术支撑。加强区块链技术与主流意识形态相交叉领域的研究,推动区块链技术与AI技术、5G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现有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机制,形成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合力。

其二,规范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规范。加快建立完整一致、分门别类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领域区块链技术规范,对于不同的意识形态风险场景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包括块链式数据结构、信息溯源与证伪系统、跨链协助系统、第三方监督系统等。同时,主动参与到区块链国家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中,尤其要加快区块链核心领域形成国际技术规范,壮大中国的国家话语权与影响力,最大限度避免西方国家的技术标准垄断和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意识形态渗透与破坏。

其三,建立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区块链技术监督体系。系统总结区块链技术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监督真空地带,在相关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介入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法律法规,划清职责权限,实现对区块链的全方位监督,压实区块链的安全责任,消除区块链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使得区块链的技术规定与法律规定共同发挥作用,确保区块链技术能始终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服务。

其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人才队伍素养。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必须依靠专业人才队伍开展,这就要求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队伍不仅要掌握专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更要熟练应用区块链这一前沿技术。首先,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队伍应广泛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培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的重要论述,这是做好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科学指南。同时,要不断开展区块链等相关内容的专业培训,帮助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队伍熟练掌握区块链的运行原理、运行规律和可能产生的运行风险,以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打造一支又红又专的人才队伍。其次,可以吸收一批具备区块链专业能力并有志于从事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的人才,“成立突发事件风险治理专门机构”[23],进一步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综合性水平。再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队伍应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保持对新兴技术的敏锐度,持续保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队伍的科学性与先进性。

3. 强化区块链思维,用区块链思维引领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创新

其一,树立辩证思维,正确处理区块链技术与传统技术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中的关系。区块链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其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中有非常光明的应用前景。然而,区块链技术并非是万能的,它解决的主要是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中的部分难点与痛点,仅仅依靠区块链是无法满足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这一系统性工作要求的,必须坚决摒弃唯技术论的形而上观念。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必须将区块链与传统的人工风险防控技术相结合,建立起区块链+人工防控模式,在区块链技术有效判断意识形态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专业人员的审核把关优势,对意识形态风险进行最终的判定与处置,不断提升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准确度与效率。

其二,树立 “共识信任”思维,营造高度信任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环境。长期以来,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是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主体,区块链融入到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不仅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革新,更是一次理念上的变革。借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和点对点传输的特征,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主客体之间可以享有平等的信息共享权利,在这样一种高度信任的环境中,传统的权威中心被消解,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的权威角色。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树立起“共识信任”思维,用“共识信任”思维为区块链应用于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三,树立正向管理思维,用区块链引领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模式创新。传统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大都遵循问题—回应型这一被动模式,即当意识形态风险爆发时,主管部门通过逻辑分析、找寻意识形态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对风险进行处理。当意识形态风险事件突然爆发时,这一管理模式很容易拉高风险防控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树立全新的管理思维,充分利用区块链的预测功能,建立“代码化”的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机制,将网络信息以区块的形式实时进行存储、汇总与分析、挖掘。设置预警机制和安全指数,根据安全指数赋予不同的信息以不同的传播优先度,若信息的安全指数较低则直接限制或则将其拉入黑名单,及时在事前发现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因素,做到有的放矢,掌握风险防控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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