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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的困境检视与完善路径

2021-11-29党振兴

关键词:裁判审判办案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 岷县 748400

引言

2015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了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1]。专业法官会议是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为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提供参考性法律意见,进行审判指导和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咨议机构。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缩减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的权力空间、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辅助性制度,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试行中不断摸索,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全面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推动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提供了实践蓝本。

专业法官会议在为司法办案提供专业性指导意见、提高法官办案能力、降低职业风险、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方面均有着重要意义,其基本的价值定位在于:集中法官的专业智慧,帮助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厘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落实司法智库对审判实践的咨询和专业指导功能[2]。但经综合分析,现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虽然经过了许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法官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运行程序不规范不完善、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3]。要切实提高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实效,达到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相契合,使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需要提高包括员额法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深化理论研究,加强体系创新,不断配套完善相关辅助性制度建设,激发办案法官主动参与的热情度,进而扫清制度障碍、破解运行困局。只有这样,方能为制度设计建言献策,缩小实践操作与理论设计之间的差距,充分发挥会议运行实效,使专业法官会议真正为指导审判执行提供智力保障。

目前,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尚未引起理论界的充分重视,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通过中国知网以“专业法官会议”为主题进行检索,相关学术性研究文献仅有三十余篇,学术大家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在司法实践中,以M 县人民法院为例,2018 年共审结各类案件7194 件,仅召开专业法官会议7 次,讨论案件11 件;2019 年共审结各类案件7689 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0 次,讨论案件17 件;2020 年1~4 月收案2132 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 次,讨论案件5 件。这些情况说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计尚未规范高效化运行,一直没有完全发挥出顶层制度设计应有的作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在司法应用中的实质性运转仍需要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1 专业法官会议面临的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虽然已经在各级人民法院试点运行多年,但由于理论建构不足,运行机制尚未完全成熟,缺乏细则性配套措施,适用中没有强制性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各级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加之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案件激增,人案矛盾突出,法官在时间和精力上存在无暇顾及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专业法官会议尚未在实践中完全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与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尚存在诸多差距。

1.1 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化倾向严重

在当前广大民众对高效的司法需求异常高涨和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多人少”矛盾愈发突出的现实语境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均忙于自身事务,工作强度已接近临界点,常常分身乏术,加之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导致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时参会人数常常偏少,议题讨论往往没有实质性结果,会议功能趋于形式化,甚至有名存实亡之疑,没有充分发挥出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的指导和咨议功能[4]。同时,专业法官会议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一样,由于缺乏对案件的亲历性,导致对案件的咨询意见产生失误的风险增大[5]。同时,和审判委员会所固有的问题一样,审阅材料式的审判方式极有可能会因为材料记录和证据取舍的人为性,证人证言的可变性、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导致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产生单一片面性错误。此外,某一类型的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院(庭)领导、某一审判团队的法官等组成,其他领域的法官较少参加[6],这导致对于新类型案件,民刑交叉案件,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案件,无法集思广益,形成不了专业性的统一指导意见,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从另一角度来看,传统的审判委员会长期以来为法官办案指导、防范职业风险和免除责任追究提供保障[7]。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部分法官理论认识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尚未彻底转变思想观念,对领导的过度依赖心理尚未消减,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习惯于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并为之负责的状态,还不能完全接受仅具有咨议指导功能的专业法官会议。思想认识上存在不足,加之司法改革的制度红利尚未完全释放出来,直接导致部分法官对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纯属出于应付差事,形式化问题突出,案件讨论结果缺乏实效,虚化了专业法官会议的各项功能。

1.2 专业法官会议的行政化色彩未完全消除

摈弃传统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行政化弊端,进行平权性讨论,注重专业性、去行政化建设,是专业法官会议在司法改革之后被赋予的一项重要功能。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组成大部分仍然是根据院领导的决定对人员进行筛选,主要成员中大多数仍为具有员额资格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院庭长等,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务级别均存在较大差异。一句话,和审判委员会一样,当前的专业法官会议多以职务的高低进行排序,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仍未完全消减。或者说,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组成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部分重叠,属扩大了的审判委员会,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这些被选任的专业法官虽在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拥有了审判资格或较高行政职务,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但大多数并未进行过专业化的法律训练,未参加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案主要依靠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这导致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下放之后,专业法官会议面对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时所提出的意见空泛,所产生的裁判结论专业性不强,无法给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提供实质性的指导意见。目前,专业法官会议在会议召集、发起流程、讨论规则、意见的归纳和使用、约束性机制建设等方面均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不被大部分法官所重视,讨论案件数量普遍偏少。同时,从各级法院制定的专业法官会议实施规则来看,发起主体、讨论流程、发言顺序、主持人的确定等仍然是参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则设立,会议的召集和进行、结果的使用和推广,均需要层层汇报、层层审批,有和审判委员会严重同质化的倾向,存在较强的层级色彩,做出的裁判意见更多的带有行政意味,专业性不强。很多时候,专业法官会议一度沦为审判委员会的预备会,弱化了其承担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最主要职能[8]。总之,职能的消减导致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被架空,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1.3 专业法官会议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专业法官会议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摒弃传统审判委员会一直存在的行政化弊端。在审判权下放给员额法官后,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实现司法办案的专业化,确保案件质量,统一司法裁判结果,防止出现“同案异判”“类案异判”等有损司法公信的情况发生。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地方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涵把握不够,机械地认为:既然要“还权”于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法官就应该绝对独立,法院领导在办案业务上就应该做“甩手掌柜”,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责即可;所有的裁判意见和司法责任都应完全由办案法官或合议庭独立作出并独自去承担,没有必要再设置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审判辅助性组织。这些认识上存在的偏差,致使专业法官会议在部分法院迟迟没有设立,或者即使设立了也流于形式,常常使程序空转,导致专业法官会议所讨论的案件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发挥审判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大。尤其是司法改革之后,一股脑凭资历入额的方式,致使部分员额法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专业素质较低,面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个案,有时会束手无策,或仅凭主观经验进行裁判,形成司法不公,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对于这些情形,如果不进行审判指导和审判监督,就会使权力无限度地扩张和异化,不仅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终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过大的行政干预权一直被专家学者所诟病。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个案讨论机制,消减行政干预,融合法官集体智慧,既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裁判结果,也可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落实办案责任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追究违法责任,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权威。

1.4 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发挥存在障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专业法官会议主要承担有四项基本职能:一是对于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由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倾向性的裁判意见,供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参考,以提高案件讨论效果的有效性和解决讨论结果的专业性;二是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性意见,供办案法官和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参考;三是总结、归纳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实现“类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四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讨论部分涉及法官绩效考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权利清单制定、司法课题研讨、会议纪要和指导案例制作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性活动[9]。但是,目前大多数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尚未充分理解,专业法官会议职能定位不够准确,作用发挥存在障碍,导致专业法官会议实际运行效果欠佳。作为被司法改革寄予厚望的专业法官会议,从整体上来看,该制度仅具有建议性功能,发生的作用是间接、没有强制力的,合议庭有权决定用或不用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参考性意见,并不直接决定法官裁判结果,不能直接改变办案法官和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基于不同法官在业务素养、职业水平、认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有时还会存在严重的认识分歧,形成多种处理观点,如果缺乏制度架构和引导,没有强制力作保障,不仅不能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而且还可能扰乱法官思维,给法官自由裁判造成新的困惑。

1.5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把握不准确

现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定将案件讨论的范围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对案件事实部分原则上不做讨论。然而,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往往很难泾渭分明地截然分开,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常常会归结到某些案件具体事实情节、证据的分析认定上。案件之所以“疑难”,很多时候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导致的[10]。在个案处理中,由于当事人对证据的提交、法官对不同证据的采信与否,可能会形成完全不一样的法律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因此,专业法官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更应该得到重视,更应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融合集体智慧,通过证据的分析认定,准确厘清法律事实。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使案件在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又增加了一个领导“把关”,导致专业法官会议成了审判委员会的附议机制和预备会。如果不能准确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案件讨论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就会重新造成新的行政权对个案审判的干预,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低下,使专业法官会议重新染上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干扰个案公正。

1.6 专业法官会议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逐渐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标准、专业化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案多人少、法官超负荷开庭办案已然成为司法常态。如果缺乏制度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又要求法官积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去认真审视“份外”之事,帮助解决他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难题,时间、精力和心理上都会存在诸多困难,进而影响会议运行的实际效果。加之专业法官会议议程设置繁琐,很多法院还是参照传统的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模式,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材料制作要求严格,需要制作规范化的审理报告,并列明会议议程、待讨论的主要事项、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办案人员的倾向性意见和理由、相关法律条文甚至同类型的参考性案例等。这些事务性活动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大大增加了办案法官的工作负担。同时,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之前,大部分法院要求提前发放案件材料,供参会人员了解基本案情,以达到充分的会前酝酿和实现全面的会中讨论。但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主审法官数量不断减少,与会法官对需要讨论的案件研究时间不够、精力不足,很难在会前认真翻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进行深入思考。正是由于会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在短时间内的会议讨论只会是法官疲于应付,进行蜻蜓点水式意见附议,形成不了富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常常耗时耗力,会议质量却收效甚微,对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提供指导的功能发挥远远不够,甚至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虚化了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司法过程中,很多法官为了及时办结案件、避免当事人投诉信访、满足单位考评需要、提高结案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要求,对于疑难复杂个案更愿意选择高效简单的口头方式处理,即通过直接向身边同事、领导以及上级法院法官或理论界资深专家等寻求帮助,以解决燃眉之急,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因此被人为搁置。

2 专业法官会议的完善路径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要充分达成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就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和智库建设,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同时,通过配套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使专业法官会议真正为办案法官提供智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司法智囊团”的作用,让办案法官享受到制度的红利,才能激发内生动力,提高重视程度,促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质化运行,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1 不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立法规范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建立起来的一项亮点性的案件讨论机制,为进行案件交流沟通、提升法官的审判实践水平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持。但在保障体系建设上,现阶段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部分规范性文件,从长远发展来看,只有单一的部门推动而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制力保障,一定程度上将制约专业法官会议的高效运转。完备的法律体系建设是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法治化进程,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实践中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立法规范,为制度运行提供更高层面、更强力度的支持[11]。或者说,只有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律地位,细化实施细则,才能达到引领和保障该项制度规范化、常态化运行之目的,也才能被各级法院的领导所重视并积极推动,从而更好地为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进行号脉、把关。此外,通过立法过程的反复调研、反复修改,还能深化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改革,使其趋于完善。例如,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一段时间的运行,在制度趋于稳定、总结实践经验后,可将该项制度纳入立法规划,尝试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过程中以约束性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通过立法规范的强制性推动,保障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健康有序发展,促使这一司法改革成果真正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

2.2 准确把握专业法官会议的目标体系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都是一线司法实务人员,具有专业性、广泛性的特点,通过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智慧,为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性指导意见,实现对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裁判标准的准确把握。进一步讲,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和理论探讨,可以弥补办案法官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和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帮助其厘清办案思路,准确进行裁判分析。同时,专业法官会议也给不同审判团队、合议庭之间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对不同案件的交流讨论,能够集思广益、统一审判思路,有效避免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同办案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分歧,有利于具有相同案情的案件在不同合议庭、不同审判庭的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从源头上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12],进而及时实现预警审判风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此,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制定院庭长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运行流程,严格区分审判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界线,使专业法官会议远离审判委员会固有的行政化倾向和弊端。

2.3 科学设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

改革是一项错综复杂的整体工程,任何改革的顺利推进,都需要配套制度的支撑[13]。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辅助性制度,专业法官会议的优化需要从组成人员的选任、讨论流程的设计、形成意见的适用、审判监督功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以完善的程序设计作为会议运行的保障。在人员组成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具有的专业性地位,因此,应摈弃级别和资历的歧视,由在一定领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职业操守良好、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额法官组成。同时,应积极吸纳拥有扎实法律理论知识的年轻法官参与其中,以保证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的合理性、讨论意见的多元化和准确性。在提请和召集程序方面,为保证其他法官参与的积极性,在办案法官提出讨论要求后,一般应由审判团队的领导负责召集,院研究室或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助会议的准备、记录、出勤考核等服务性工作,以便有效发挥审判团队领导的协调力和组织力。同时,对参会人员的出勤率要进行统计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怠于参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保证实到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70%,确保会议议程顺利进行,提高案件讨论质量。在发言顺序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应尽可能摒弃行政因素和权威效应的干扰,尽量消解院庭长对讨论意见的行政影响力。在具体讨论过程中,发言应实行反资历原则,参会人员按照资历由浅到深、年龄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发言,弱化和减轻年轻法官害怕发表错误意见而不敢说的心理压力,避免向上趋同的头狼效应和领导意见的“一锤定音”而造成的讨论结果失真。在讨论过程中,主持人或案件主审人应对相类似的案件和关联案件的裁判情况、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理由等予以适当说明,案件主审法官对于其他专业法官发表的裁判意见和事实认定,以及对证据取舍、认定上的质疑应及时予以回应,从而在多元互动交流中统一思想认识。专业法官会议结束后,还要落实好材料归档、讨论内容保密、意见的归纳和使用、会议纪要和指导案例的编写等工作,以保证会议讨论结果的有效性和指导性功能,实现讨论成果的有效转化。

2.4 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个案讨论范围

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解决审判个案中存在的前瞻性和突出性的疑难复杂问题,因此,除了就正确适用法律问题存在的意见分歧进行讨论并形成倾向性的结论以为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提供参考性指导意见外,同时也要对难以把握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认证提供建议性的裁判意见,从而更好地帮助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至于审判委员会,《四五改革纲要》将审其功能主要限定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点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上,而不再从事有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14]。因此,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应以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为主,主要负责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而将原来承担的个案讨论功能交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解决,以发挥两种机制不同的功能地位及制度优势。与此同时,为了完善和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会前选择机制[15],对于办案法官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可以先提交会议秘书处提前进行审核,从而把控讨论总量,提高讨论质量,精准讨论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指导性的个案,避免会议启动机制的随意化和过分浪费审判资源,减损司法效率,以此更好地保障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当然,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防止专业法官会议变为“小审判委员会”或“大合议庭”,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保证审判独立[16]。同时,要将参会讨论的情况纳入法官个人绩效考核范畴,计算工作量,并对会议讨论的质量进行考评,对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机制,通过配套的奖惩措施鼓励、督促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增强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

2.5 积极贯彻专业法官会议的辩论原则

要提高专业法官会议的有效性,首先就要加强司法改革方面的理论建设和能力培训,不断引导法官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降低办案法官对领导和权威的过分依赖,增强法官个体的主体意识和担当精神,使他们敢于用权、严于用权、精于用权,掌握好手中的戒尺。在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中,为避免会议流于形式,当全体会议成员发表完毕第一轮意见后,应融入辩论环节,对所持观点进行充分说明和分析,或对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回应和反驳。通过反复辩论,对案情进行深刻剖析,最终形成参会法官均一致认可的倾向性意见,以达到辨法析理、辩出真知的效果,为办案法官和合议庭提供明确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题之目的[17]。为此,要充分发挥法官绩效考评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以绩效考评为杠杆,鼓励广大法官积极参加会议,鼓励他们运用聪明才智,发表具有建设性的专业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的案件咨询和裁判指引的制度作用。

2.6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化建设能够打通司法审判各环节衔接的堵点,使案件的证据材料直观、形象地呈现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面前,提高司法服务效能。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综合应用系统平台,全面启用专业法官会议系统,实行案件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办案法官通过办案系统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方便参会人员通过电子卷宗直接阅看证据材料、庭审实录,清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办案法官通过数字化系统在线提交讨论报告,参会法官通过平台了解案件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反馈,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数据平台观看庭审直播和所记录的内容,以及直观呈现相关证据材料等,弥补了非承办案件参会法官对案件“亲历性”不足的短板,有利于参会人员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准确发表具有建设性的指导意见,保证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参考性裁判意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同时,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进行审判全流程的信息化和可视化建设,有利于加强法院内部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实现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保障,全面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2.7 全面拓展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

制度规范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单纯的“理论理性”和概念思辨,而是要不断保持对现实世界的开放性与互动性[18]。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审判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混同,造成以审判监督为名行案件干涉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法官会议能够摈弃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色彩,防止案件不正当地被过问和行政权对案件的干预。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不仅要对个案审判权的运行提供指引,统一裁判尺度,更要完善法律法规研讨、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法官履职权益保障、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拓展性职能的发挥。通过和“法律沙龙”“法官讲座”等形式的法律知识研讨交流活动进行结合,在共同交流探讨中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专业法官会议对法官履职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从法官权力保障、地位保障、收入保障、个体和亲属人身安全保障等方面集思广益,切实保护法官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使其暖心、安心进行司法审判。同时,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建设可以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是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航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行意见征求、制度讨论、细则制定,形成大家一致认可的激励机制,增强法官绩效考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全体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热情。这些专业法官会议拓展功能的全面发挥,能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法官职业自信,鼓舞法官斗志,规范权力运行,消解法官后顾之忧,真正提高司法办案的运行质效,让广大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3 结语

综上所述,专业法官会议的首要功能是融合集体智慧,为审判实践提供意见参考[19]。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在面对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时,当事实认定模糊、法律适用存在意见分歧、办案法官个人难以决断时,专业法官会议提供的参考咨议性意见,可以弥补办案法官专业知识不足、实践经验欠缺的问题,为裁判结果存在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提供专业指导[20]。同时,由于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的平权性、会议性质的咨议性和讨论结果的无责性等特征,通过参会法官真实意见的自由表达,既保障了裁判结论的专业性和公平公正性,又能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理念。总之,当前专业法官会议为拓展法官视野、集思广益、统筹协调和能力提升开辟了新的渠道,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功能和价值将会得到不断的检验和完善[21]。笔者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只要不断地强化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一定会为提高和优化审判质效、指导审判实践、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高标准的司法需求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及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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