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2021-11-29陈恋
陈 恋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500
引言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孟德斯鸠曾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刑罚执行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同样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必须通过权力制约刑罚执行权的运行。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以检察权制约刑罚执行权。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对于推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6 年开始开展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3],财产刑执行情况是检察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有序进行,但是现有检察监督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监督效果难以保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结合现有的司法体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监督困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1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成绩
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对2010 年以来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报告提出,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要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4]。曹建明于2015 年11 月6 日主持召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强调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5]。自此,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了刑罚执行监督调研工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6]。检察机关尝试以法律监督权能的完善倒逼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优化整个权力制约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于2015 年5月至12 月,在河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6 个省(区)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注重把握职责定位,采取有效措施,主要开展了摸清试点地区2013 年以来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违法问题、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等四方面工作[7]。在总结试点地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经验的基础之上,2016 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对2013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期间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清理,纠正执行违法行为,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201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3]。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识到当前财产刑检察监督并没有充分发挥效用而司法实践又强烈需要检察监督这一司法现状而提出的有针对性的工作安排。该活动推进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财产刑执行工作开始了顶层部署、从上到下的改革历程。总体来看,财产刑检察监督规范了财产刑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1 检察机关自发探索检察监督新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试点探索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后,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纷纷发挥地方积极性,出台实施规范,推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一,监督方式多样化。2015 年,江苏盐城出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暂行办法》,确立了书面审查、见面详谈、实地走访等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文书审查、信息收集、能力评估、移送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步骤[9],尽可能将监督触角涉及财产刑执行各个环节。
第二,开展专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一是成立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准确填报《财产刑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财产刑执行检察情况统计报表》等相关报表。二是全面核查财产刑执行底数与发现、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行为两手抓。三是在监督中总结提炼成功经验[10]。通过专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推动了财产刑执行进程。此外,江西、内蒙古、海南、安徽等地也纷纷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1-14]。
第三,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机制。重庆市检察机关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强调要加强与法院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法院执行财产刑,同时对于违法执行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5]。
1.2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成效显著
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内容。
试点地区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制度,提高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6 年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从2017 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情况(2018 年未披露)[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为检察系统大刀阔斧地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交出的一份满意的答卷。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人问津到逐步受到重视的发展历程[17]。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报告来看,检察机关从2016 年的“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到2017 年的“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再到2019 年的“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表明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财产刑执行监督,监督的力度和深度都在显著加大[3,18]。总体而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产刑执行率,规范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
2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近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2.1 信息渠道不畅
第一,法院、监狱未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等移送执行部门,但仅将判决书抄送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从立案到执行过程中的罚金缴纳情况、罚金数额减免、执行内容变更等信息,一般都由法院首先掌握(少数情况下公安机关也能掌握财产刑执行情况)。对于并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罪犯,其人身被监狱或看守所控制,监狱和看守所对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变动最先知晓。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监狱应当将财产刑执行变动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只能依靠公安、监狱信息网了解执行阶段的案件信息、文书信息以及监控情况。然而公安、监狱网上的信息大多侧重于自由刑的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即使浏览信息网也无法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加之财产刑执行本身就有极高的封闭性,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渠道缺乏,难以实现及时、同步监督。
第二,未建立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记录制度。我国刑法明确了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具体罪名,但侦查、起诉阶段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情况调查,没有记录犯罪人财产状况的初始情况。审判阶段法官注重审查定罪材料也没有核实犯罪人财产情况,监狱、看守所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也没有记录服刑人员财产刑履行情况。总之,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从侦查开始到执行结束的财产刑执行变动记录机制,无法进行财产刑执行的数据对比,无法直观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变动,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无据可查。
第三,未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公检法司四机关沟通不畅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系统各自独立,没有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四机关都根据其主业特性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处理平台,但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记录规则也有所差异。四机关执行信息不共享,就无法全面掌握财产刑执行活动信息,降低了检察监督的质效。
2.2 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第一,财产刑执行监督部门混乱。2014 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入了新阶段。但部分基层检察院并没有设置健全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目前,各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部门,有的是监所科,有的是由公诉部门指定专管员,有的成立不占编制的“监察办公室”,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部门,不利于监督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二,监督人员配备不足。检察监督人员配备与监督工作量不成正比。对于并处财产刑与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其人身被监狱控制,检察机关对其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的第一线是派驻监所检察室。但是,从目前监所检察室的人员配备情况来看,其很难完成整个监督工作,更遑论财产刑执行监督。自2014 年12 月30 日起,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财产刑执行监督责任,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基本上没有扩编增员,仍然是沿用原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及装备配备,无法满足诸多新增业务需求[19]。一般而言,当前的情况大致是:县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配备一到两名人员,市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只配备四到五名人员。这些人员要承担日常派驻检察任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执行变更监督、强制医疗监督以及社区矫正监督等繁重工作。人员如此之少的部门要办理如此庞大的业务,本身就力不从心,根本无暇关注财产刑执行情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基本都将监督重点放在看守所检察工作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上,暂无余力全面辐射财产刑执行情况。这就导致司法实务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重点案件上,只是结合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如何有效利用检察资源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这一“新增”业务,是检察机关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第三,监督人员水平有限。当前,被派驻的检察官要么是刚刚进入检察行业的新人①C 市Y 区检察机关派驻监所检察室人员为刚研究生毕业的新人,而且有时只有一人值班。,要么是临近退休的人员②根据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调研的数据,发现某地监所检察部门刚成立时,检察人员平均年龄甚至达到了53 岁。,从经验以及精力来看,其完成现有的检察任务有一定的难度。此外,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经验,而且这项工作涉及部门广,基础工作繁琐,个别地方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部门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主观上不想监督。
第四,检察监督缺乏激励机制。2014 年以前,财产刑执行的监督部门是监所检察部门,而监所检察部门的考核机制则不够健全,多重视生命刑、自由刑的监督,考核指标也多围绕生命刑、自由刑展开,财产刑检察监督未纳入考核机制之中。监所检察部门改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后,大多仍用以前的考核机制,改革力度不大。这一现状导致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缺乏动力。
2.3 监督方式落后
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主要采取的检察监督手段包括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等传统方式。在科技进步的今天,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是我国正大力提倡的。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全程、及时监督财产刑执行动态。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并未建立起完备的信息技术保障制度,没有将网络技术应用于财产刑执行监督,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督模式,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2.4 检察监督缺乏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第265 条以及《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3 条➂明确了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以及纠正违法通知书三种监督方式。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否则会影响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20]。检察机关在监督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监督效果如何检察机关则不能控制。从纠正意见的立法原意来看,法律制定者是希望纠正意见达到让执行机关纠正不当行为的效果。但是,在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向执行机关依法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执行机关收到后不予整改的情形仍然存在。建议和意见能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执行机关意愿,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救济措施。
3 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检察监督也应当覆盖整个诉讼过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看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重诉讼轻执行的传统观念在逐渐扭转。加之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刑事执行的地位正日益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执行监督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卡[21]。曹建明强调,要把刑罚执行监督摆在重要位置来抓,提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22]。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自由刑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一视同仁,同时监督、同力度监督。人民检察院应立足检察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监督上,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23]。合理的、有限度的检察监督能够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转,推动整个执行工作健康开展。笔者立足于我国当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提出五项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供国家相关决策机关参考。
3.1 畅通内外信息渠道
财产刑执行监督涉及部门众多,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7 条➃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内外结合,畅通监督案件信息渠道。此外,《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 条➄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人民法院信息沟通的具体部门以及畅通信息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重点工作部署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在全国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检察机关要加强同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推动财产刑顺利执行的合力[24]。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监督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要求,2016 年3 月份以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大量财产刑执行不了、财产刑(判决书)变成“打白条”的现状,与县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建立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内合外联”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要求检察院内部与公诉、控申、驻所检察室等部门整合资源,外部与法院刑事审判厅、立案厅、执行局联合执法,形成法律共同体,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实现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同步跟踪监督。这种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2016年4 月到2018 年9 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财产刑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29 份,督促法院依法收缴财产刑金额180 余万元[25]。内外联合机制拓宽了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助于检察机关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当前,为了畅通内外信息渠道,可以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的改革为参考,尝试从以下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畅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渠道。部分没收财产刑案件由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能由此掌握部分财产刑执行信息。对于与自由刑并处财产刑的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狱能够获得第一手财产刑执行信息。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提出将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后,监狱作为减刑假释的提请机关,必须充分了解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履行财产刑,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前提。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将财产刑执行情况通报检察机关的义务,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无门。地方各检察机关为提高财产刑检察监督质效,需积极探索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2017 年3 月,山东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及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就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检察监督等方面达成共识,为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6]。2017 年5 月,《无锡市人大专题调研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也提出,要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力度,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27]。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推进建立多部门的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全面推动信息联网,促进信息共享。总之,地方经验证实了各机关之间的协作是顺利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保障。但因各地方立法不一,容易引起法制混乱,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作规范。具体可进行如下程序设置。一是建立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要求健全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检察机关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等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构建常态化的联络机制,共享财产刑执行信息。这样,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以及变动情况并开展监督工作,各部门也能够针对具体问题及时进行研讨,提出解决方案。二是与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和内外部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与政法部门信息交换、业务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 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也明确提出推动建立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执行信息共享机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涉及到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利用高科技技术建立各机关财产刑执行数据共享平台,能及时、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变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检察机关能够共享其他机关掌握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借科技把“外力”转化为“检力”,助力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如济宁市检察院依托刑事执行检察数据中心,建立了大数据共享机制,整合了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系统与社区矫正系统,扩大了信息获取源[27]。总之,各部门可以借由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契机,整合资源,共同搭建多部门全方位的网络信息平台,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第二,与银行、税务、土地、房管、车辆登记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建立这种沟通机制,一方面可以便于执行机关及时了解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及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消除其逃避履行财产刑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通过直接与上述单位沟通,可以直接获取犯罪人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对于执行机关怠于执行的案件可以发出纠正意见,要求执行机关立即执行;对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犯罪人,在审查减刑假释申请时不得提出限制犯罪人减刑假释的建议。
第三,推进财产刑执行公开。2018 年11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要求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2019 年1 月22 日,世界执行大会在上海市举行。会议强调,执行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执行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执行效率,防止执行拖延,规范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大会上强调要不断完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提高了执行信息公开的关注度。2019 年6 月11 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再次提出要主动、依法、全面、及时、实质公开执行工作。财产刑执行属于整个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公开应当包括财产刑执行公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于2014 年11 月开通,此后,各级法院也逐渐开通执行信息公开网,推进了执行工作的公开化。目前,要公开整个刑罚执行过程尚有难度,但可以从公开财产刑执行程序入手。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程序与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存在很大相似之处,可以借鉴民事执行公开的相关做法,推进财产刑执行公开。案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公开案件数据和案件执行程序,能够约束执行人员行为,促使执行工作规范化。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财产刑执行公开可以方便检察机关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交流与共享。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讼诉、部分案件侦查、公益诉讼以及检察监督的职责。刑事案件执行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的内部协作,录入公诉部门移交的刑事判决文书,及时完成财产刑信息录入工作,注重配合控告申诉部门做好涉财产刑执行信访接待及其他工作衔接,拓宽监督案件来源。其他检察机关在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查资源优势的做法,提高监督质效。
3.2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财产刑执行监督不力的一大原因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使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虚置。因此,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专设财产刑执行检察组。财产刑执行活动只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内容之一。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针对具体的业务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必须熟悉所有监督业务。这就可能导致其对每项业务都没有深入研究,各种工作只是疲于应付,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针对不同业务展开监督工作,能够提升刑事执行监督的专业化水平,构建监督配套制度。目前,整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共3 到5 人的现状已经不能保质保量地解决检察监督的问题,针对不同的业务范围设立不同的检察小组,将人员固定到每项业务上才是提高检察监督效率的正确途径。具体而言,可以设置专门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组,专门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既可以促使该检察组成员总结经验,提高监督能力,也可以防止检察人员以业务繁重为借口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推诿卸责。
第二,建立内部财产刑执行数据库。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系统,充分收集财产刑执行数据。按照刑事涉财产判项分门别类进行统计,以便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筛选、核实数据信息。
第三,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要进一步解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基础性问题,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备三大保障。一是挑选优秀的业务人员进入财产刑执行检察组。要加快整合刑事执行监督资源,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力量。一方面要在人数上保障。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较为紧张[28],要提高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质效,必须合理确定和配备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补充年轻干警,挑选3 至5 名业务人员进入财产刑执行检察小组。各地区可针对财产刑案件的数量决定具体人数,及时改变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人员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在质量上保障。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教育,优化队伍结构,配足配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员额检察官。及时调整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的岗位,打消部分人员将财产刑执行监督岗位视为退休养老岗位的想法。财产刑执行监督涉及部门广,相比自由刑其监督难度较大,因此必须挑选有精力有能力的人员开展这项业务。检察机关应针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业务,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财产刑执行监督者角色。通过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财产刑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财产刑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重视检察人员纪律作风,要求严格规范监督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保障经费和基础设备。经费和设施保障是有效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前提。一方面保障检察人员待遇。对于执行检察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应与公诉部门人员一致,还可以具体制定奖惩措施。另一方面提供业务开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良好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为财产刑执行监督部门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系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第四,完善内部考核机制。针对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内容多涉及监禁刑执行监督的现状,可以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地位置于与监禁刑监督同等的地位,从而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人员的积极性。
3.3 创新监督方式
为提高财产刑执行率,检察机关要积极创新监督方式,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来促进财产刑执行到位。
第一,按法条逐一监督为原则,部分内容重点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监督要覆盖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各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明确监督内容。财产刑检察监督应当做到对比法条进行逐一监督。监督机构建立财产刑监督档案,对于监督内容逐一记载,一方面保障监督质效,另一方面也是评价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对部分内容重点关注。2016 年8 月至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专项检察活动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①“五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目前,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是检察机关可以以此为契机,将这五类案件作为今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点,将专项检察活动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这五类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判处的罚金刑金额也较大,更重要的是,这类罪犯多数具有履行罚金刑的能力,法院在对该类罪犯执行财产刑过的程中存在较多的违法情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人员可将该类案件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
除对上述五类案件实施重点监督外,西藏检察机关针对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还扩大了监督重点。西藏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确定为六类:一是“五类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二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三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案活动。执行立案环节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要把监督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案件纳入执行立案程序,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四是人民法院的变更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涉案款物处置以及上缴国库等财产刑执行活动。五是监狱、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考量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活动。六是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财产刑执行活动提出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案件[29]。西藏检察机关所列的监督重点均是针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新期待。
此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要求重点强化并推进贪腐案件财产刑的全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上述内容作为执行重点,可见上述内容执行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可将上述内容作为监督重点,保障人民法院的上述执行内容落实到位,同时也能够规范执行人员行为。
第二,推进检察监督智能化。智能化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和任务的客观要求。创建智能化的监督方式,可以实现及时监督、全面监督,缩小监督空白区域。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强调,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在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引入高科技,提升检察科技装备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检察机关音视频资源智能调度中心,开展绿色数据中心机房试点建设,实现利用高科技提升财产刑检察监督质量与效率的目的。目前,检察机关自由刑监督已经实现了信息联网与监控联网,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其人身可能没有被执行机关控制,因此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服刑罪犯无法实现随时人身监控。但是检察机关可以对部分并处自由刑财产刑的罪犯实行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监督,对部分单处财产刑或者自由刑服刑完毕但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实行信息联网监督,随时掌握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此外,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书面监督、抽查监督、全面监督、重点监督、跟踪监督等方式,也可以结合适用。
第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办案模式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监督工作作为案件来办理,规定了办案流程,明确了办案期限,并要求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做到一案一卷[30]。若相关部门没有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移送检察机关,并没有在网络信息平台公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调取查阅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文书,有权针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询问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必要的时候还有权查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策略。一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财产刑的建议。二是对有执行能力但是法律意识淡薄、认识模糊游移的罪犯,则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三是对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则要坚决监督执行到位,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检察机关可发挥派驻优势。派驻检察人员对在看守所服刑以及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被执行人,应通过谈话释法说理,督促其认罪服判,主动履行执行义务[31]。另一方面,可以督促执行部门合法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形成权力制约,在执行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权益。
3.4 强化检察建议强制力
2018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修订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即是说,检察机关向财产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或者作出说明,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32]。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倒逼被监督机关认真对待检察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但是,检察建议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直接产生强制力。要实现检察建议的功能,检察机关可以依靠外部力量给执行机关施以压力,间接增强其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度。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对拒不纠正执行行为也不说明理由的情况,向上一级法院、同级人民政府政法委或法制办、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反映,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执行力。
3.5 完善检察监督制约机制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进行制约,是完善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一部分。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督促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
第一,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但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具有天生的扩张性,若不加以制约,可能导致检察权滥用。虽然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督部门,但从宏观上看,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无法达到权力监督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属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一部分,理应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目前人民监督员大多把精力集中在检察机关公诉权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的特定侦查权行使上,缺乏对检察监督活动应有的关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事关财产刑执行公正与否、相关权利人权利是否得以保障,让人民监督员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曾建议检察机关以办案模式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因此,对于刑事执行部门立案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当然,人民监督员也可以作为办案组的固定成员,实时监督检察人员行为。2019 年8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12 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邀请”,但是刑事执行监察部门可以将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建议提出过程形成惯例,从而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加强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时,应把财产刑执行监督情况作为一项汇报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应当明确执行细目,披露财产刑执行情况。通过上述方式以引起各级领导和人大代表的重视,也能使人民群众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可以倒逼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职责,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就媒体监督而言,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可借助媒体呼吁社会公众关注并监督财产刑执行情况,不仅可以提高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也能鼓励群众举报有财产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延展监督渠道。如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将加强法制宣传作为下一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而该市检察院提出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社区矫正监督平台、控告申诉接待平台等途径,宣传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化解财产刑执行导致的社会矛盾,扩大财产刑执行监督社会影响,引导群众参与监督,提高财产刑执行率[33]。总之,多平台、多角度宣传财产刑执行的重要性和必须性,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4 结语
财产刑执行检察机关既是落实刑罚惩罚与预防效果的重要力量,也是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抓手。2016 年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摸清财产刑底数,监督执行机关认真执行财产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产刑执行率,实现了刑罚目的,维护了司法权威。但是,也应当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在监督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此,《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全面、协调、平衡发展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对于落实刑罚目的、规范执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刑执行难是理论界、实务界公认的事实,检察机关有效发挥监督功能,是规范执行机关执行行为、落实刑罚目的的最后一道关口。在新时代,财产刑执行检察将成为检察机关新的业务增长点。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检察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将财产刑执行工作当作今后的业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