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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封建土地性质的转变

2021-11-29

关键词:直属盾牌领地

张 莹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焦作454003)

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土地是封建性质,即是付给服役封臣的报酬[1]275,282。土地并不是单一的生产资料,而是与役务相结合的产物,是封臣依附于封君的结果。与土地相比较,封君追求的是土地上附着的役务,所以起初土地并不能继承、转让与出售。当然,随着役务可以以钱代役之后,役务与领地逐步分离,土地的性质日益去封建化,封君们转而更加看重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经济利益。封建地产运动之后,土地的封建性质实际上已经荡然无存,只剩下封建骑士役保有制这个躯壳。近代英国农业革命就是伴随着土地性质的变化而发生的。研究此过程对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近代英国社会转型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封建土地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封建土地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罗马帝国陷落之后,欧洲腹地的内外部安全遭到了极大挑战,原本的地方强人为了巩固自身的安全与势力,以土地、金钱或官职等为条件来招募战士;而一些具有作战能力的人为了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与保护投靠地方强人,向其履行对应的作战役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样,强人与战士之间就结成了封君封臣关系,封君向封臣封赐的报酬就是采邑,封建土地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封建土地的形成过程相当漫长,自查理·马特采邑制改革之后,历经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才趋向成熟。一方面,采邑的内涵不断扩大,从土地、金钱等财产形式扩大至官职、教职,而封建土地也不再仅仅是一种经济概念上的财产形式,它还有势力范围,即在向封君履行役务的前提下领主还拥有了对领地内的行政与司法等权力。墨洛温时期,土地的封授基本上是无条件的,封授出去的土地称之为“恩地”。查理·马特采邑制改革之后,恩地的封授不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封臣服军役为前提,土地与役务关系首次正式结合,“恩地”逐步向“采邑”转变。9世纪,官职与司法权的授予逐渐等同于采邑授予,采邑的类型与内涵扩大。也正是在此时,特别是在法兰西的乡村,乡村领主们未经帝国许可而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私人城堡和堡垒,以抵抗新的蛮族进攻和护卫他们在当地的权力[2]。加之依靠特恩权,封建领主在他的领地范围内获得与国王并无上下之分的权力[3],甚至他领地内的附庸“只知有其主而不知有其王”,封建领地的概念初步形成。

另一方面,封建土地制度在地域上不断扩大,从原来的法兰克王国、三分的法兰克王国,到它们的周边地区(如诺曼底、西西里、西班牙、匈牙利等),再到通过诺曼征服而完全封建化的英格兰。1066 年,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土地的采邑化加速。由于征服之前,诺曼底的自主地(allods)已经消失,所以威廉一世仿效诺曼底地区,将征服后的土地进行大肆封授。1086 年《末日审判书》之后,英格兰的自主地也不复存在,英国的土地保有体系真正建立起来[4]228。除了骑士役保有(knight ser‐vice)之外,在自由保有中还包括以提供宗教服务的自由教役保有(frankalmoin),以向国王提供高级或低级的大、小侍君役保有(serjeanty)与以提供自由农役的自由索克役保有(free socage)[5]。其中,骑士役保有是最初的、最为普遍的与最受人尊敬的保有类型[4]579,英格兰的绝大部分土地都是以骑士役的方式从国王那里保有的[5]18。

二、役务与领地的分离

如上所述,西欧封建土地制度之所以形成,是与封君为了获得军役离不开关系的。从封君角度考虑,骑士役封臣服军役是封君封臣关系中最基本的目标。随着西欧内外安全环境的变化,传统的以封建土地保有制度为基础的封建征兵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各个国家的军事需要。这是因为传统征兵模式不仅束缚了军队自身素质与能力的建设与培养,并且其军队规模不大。英国骑士数量一般保持在五千人左右,最多的时候不超过7 000人[6]1。这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国王们对非安全的军事需要,盾牌钱与募兵制应运而生。盾牌钱又称之为盾牌税,是骑士役封臣以封建领地为单位向其封君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取代服军役。在英国,通常每份封建领地需缴纳20先令[7]39的盾牌钱来换取免除军役。不过,每位国王每次征收的数额也不尽相同。

12 世纪初,以盾牌钱代替服军役的做法就已经出现。它最初的针对对象是教会与修道院的骑士役封臣,因为他们服役较为不便且质量不高,所以较早出现以钱代役的现象[8]121‐122,196‐197,并且教会与修道院需要缴纳的盾牌钱往往又被豁免。1100年,史料中就有亨利一世豁免某修道院盾牌钱的记录[9]178。1125年,拥有一整块封建领地的骑士役封臣可以用20 先令赎买军役,分两次分别于复活节与米迦勒节上缴[10]71。

1156 年,王室开始正式与大规模地对教会骑士役封臣征缴盾牌钱,少量世俗骑士役封臣的军役也可以以钱代役[6]16。这是现有史料中记录的盾牌钱的首次正式征收[11]。1159 年,王室开始对世俗骑士役封臣大规模征收盾牌钱。当时亨利二世在征伐法国南部的图卢兹伯爵中遇到了征兵困难,拖欠国王服军役的骑士达到约5 000 人。另外,骑士只需一年服军役40 天的限制也难以满足国王对外战争的需要[12]16。有鉴于此,亨利二世称,“考虑到征途的困难和漫长,我本人也不愿意打扰在国内久居的骑士、市民或村民,所以采取以钱代役与以钱雇人的形式”[8]39来获得战士。此次之后,亨利二世不仅允许其直属封臣以盾牌钱的方式履行军役,而且许可他们向其下属骑士役封臣收取盾牌钱。国王的直属封臣按照其直营地的实际面积大小向国王缴纳盾牌钱,对于其他分封出去的封建领地上应该负担的盾牌钱,直属封臣需要向国王申请“盾牌钱令状”(writ de scutagio habendo)分摊给自己的骑士役封臣[13]275‐276。亨利二世期间,征收盾牌钱的记录日益增多。有数据显示,亨利二世期间征收的次数达到了八九次[14]。

不过,盾牌钱的金额仍未固定下来,虽然理论每份价值年收入20英镑的封建领地要缴纳2马克或1 镑6 先令8 便士[7]33,但在实际中,盾牌钱的缴纳金额一直有波动。例如,1161 年这一数字为2马克,而1162 年、1165 年和1168 年则降至1 马克,1172年和1187年继续下降至为20先令,1190年更是下降到了10 先令[15]。12 世纪后期,支付盾牌钱取代服军役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特别在约翰王时期,他在位16 年就征收了11 次盾牌钱;而其兄长在位10 年仅仅征收了4 次,其中一次还不是为了作战[16]。有证据显示,约翰王对盾牌钱肆意榨取,平均每次收入达到了4 500 镑[7]43(另一数据是4 318 镑[17]),平均占王室年收入的比例达到了10%,遭到直属封臣对国王的强烈抵制,从而成为《大宪章》颁布的原因之一[12]50。《大宪章》第12条明文规定:盾牌钱或协助金的征收必须征得王国大会一致同意,并且除了赎回被囚禁的国王、为国王长子封骑士与为国王长女出嫁之外,不得再征收任何协助金[6]117‐118。

1217年,亨利三世重新颁布《大宪章》,其中第44 条对征收盾牌钱再次补充:盾牌钱应该看作是由国王亨利、我们的叔叔需要征得的。换句话讲,男爵们的同意不再是征收盾牌钱的前提条件。唯一的限制就是亨利二世提出的,盾牌钱的征得必须符合习惯法,即每领地不得超过20先令[12]75。不过,在此之后盾牌钱征收的金额仍有所增长。1304 年,爱德华一世将这一标准提升到每领地2英镑[13]268‐269。当然,盾牌钱的上涨与当时物价的攀升和货币的贬值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英国在整个13世纪的物价上涨了两倍多[18]。由于货币贬值严重,国定金额的盾牌钱对于封君与国王来说已经不值一提。1385 年,理查二世下令免除封臣支付盾牌钱的义务[19]8。

以往国内学者在探讨盾牌钱及与之相关的内容时,较为关注其在英国税收制度与军事改革方面的作用,而忽视了盾牌钱出现的最大意义在于领地与役务的分离。在此之前,封建土地之所以产生就是由于封君为了获得封臣的军事役务,即便封臣没有很好地完成或者说没有完成军役,封君的首要做法也不是立即解除关系,没收领地,而是尽量令其服役。盾牌钱出现之后,与以往督促封臣服役40天不同,封君们更愿意选择收下盾牌钱,以便他们雇佣所需要的军队。保有领地的封臣不再非要履行军事役务,领地与役务不再具有绝对的直接关系,即保有领地一定要履行军事役务。

骑士役封臣军事役务的以钱代役与其消失使得封建领地与骑士役之间逐步分离,封建领地附有的军事功能褪色,使得封君封臣关系走进了一个新的领域。从此,封君封臣关系中最为重要的纽带——采邑,越来越多的是金钱或者实物等形式,而非以往的人身服役,领主对于领地的管理也越来越不受到上级封君严格监督[20]。传统上对将士的征召演变成一种身份与政治地位的象征。苏珊·雷诺兹以此为依据表示,早从13世纪开始,英国骑士役务的军事目的就已经高于其经济目的了。佩因特也持相似的观点:“1350 年以后,由威廉引入英国的封建制度已经名存实亡。”[21]“尽管14世纪的男爵仍然身穿盔甲,住在城堡之中,但是他们的地位已经不具有封建色彩。他们与骑士之间的服役关系已经成为了一种纯经济关系。”[22]不过,说此时封建制度已经消亡还为时尚早。

三、封建地产运动

如前所述,由于中世纪封建土地的性质,最初领地不能继承、买卖与流转。首先,封建领地上附着了封君需要封臣履行的各种役务,封建领地的买卖会导致这种役务的部分流失,如本可提供100名骑士的封建领地转让之后,由于部分封建领地保有条件的变化可能仅能提供60名;其次,封建领地的自由流转还造成封臣对封君的忠诚随着领地的转移而消失[2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封臣没有权利这么做,封臣最初只有终身使用与享用领地、占有其部分成果的权利,没有权利改变其价值,或分割它,或通过减少其价值使其缩水,或转移它。简而言之,就是他没有处置封建领地的权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除了不能使其价值缩水之外,封臣相继取得了以上大部分的权利,封臣对封建领地的占有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其占有权日益深化。

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封建领地不仅能够继承,而且可以买卖。正如波斯坦所言:“出卖土地的习惯在现存最早的《王室法庭案卷》(Curia Re‐gis rolls)或最早的管家账簿史料出现之前就已经完全形成,这一时间肯定是在12世纪末13世纪之前。”[24]斯蒂芬统治时,已经有出售土地的文书记录,有些用分封名义转移的土地实际上也是出售的[25]。道格拉斯研究表明,早于12世纪,东盎格利亚的农民就广泛地进行土地转让与买卖,而斯坦顿的研究也表明在北部丹麦法区同样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26]。13 世纪的法庭资料显示:国王的直属封臣、剑桥郡伯恩地区的男爵吉尔伯特·佩什将他及他的祖先从国王那里保有的土地完全出卖和施舍。对此,科斯敏斯基继续补充认为,这不是一种孤立现象。类似于这样的土地转移,在当时的英格兰的任何地区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新的现象。通过大量的史料可以看出,在12—13 世纪时期的英格兰,虽然土地买卖仍然不合法,但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事实。并且,买卖土地数量之大,已经能够看出英格兰地产运动的总趋向:大地产日渐衰落,而中、小地产增加[27],地产向封臣持有的方向流动。

1217 年版本的《大宪章》第39 条规定:“今后自由人不得将他的土地赠予或出卖太多,以致于其剩余地产不足以维持应向封君履行的役务。”虽然此条款是为了阻止土地买卖,然而其本身就证明早在13 世纪初的英国,现实中的土地流转行为非常普遍,且已经存在时间较长,土地流转的规模已然不小。针对1217年版本《大宪章》对于土地流转的限制,普拉克内特认为此举是“英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针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然而这“只不过是表达了一种不能实施的原则而已”,单凭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阻止土地的自由买卖[28]。实际上,至少从12 世纪以后,领地的出卖或转让几乎已经没有了任何限制。效忠行为已变成一种交易品,其结果并非使之更为强大[1]341。封建领地的实际转移情况与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也未能限制封建领地的自由流转。

1290 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土地完全保有法》(又称《买地法》),以成文法的形式打破了之前的封建法原则,正式批准了自由持有者(freeholders)可以通过“替代”的方式自愿与自由地买卖土地,即购买土地的人替代之前的封臣继续向封君服役。该法令还特别强调必须要“根据售出土地的数量”向封君服役,为了避免封君的封建权利遭到损失。不过需要进一步区分的是,国王直属封臣不在该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国王直属封臣的领地流转仍然受1256年《王室条例》的限制,即“自由人在没有得到国王的同意或许可之下,不能以购买或其他手段进入到国王直属封臣的领地当中”[29]73。不过,有史料显示,在《土地完全保有法》颁布之后,国王顺势也相应的放宽了对直属封臣领地的买卖约束,“不仅增加了封臣的土地转让许可证的数量,还更多的原谅了一些未经许可就转让土地的直属封臣。直属封臣的土地转让许可证数量由之前的零数量或个别允许现象增长到两位数”[29]73,100。1327 年,法律进一步对直属封臣土地转让进行松绑,“如果国王的直属封臣未经国王许可转让土地,国王不得没收被转让的土地,只可以向土地转让方征收一笔罚金,并且把领地易手费与未经许可转移土地的罚金固定下来,前者为土地年收入的1/3,后者为土地一年的收入。”[30]如此一来,直属封臣的土地转移的数量就飞速上涨起来,1325 年仅王室允许转移土地的总数就达到了117例[29]73,100。

综合而言,《土地完全保有法》是一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律,虽然此法之前英国封建土地私下非法流转情况非常普遍,但正是此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授权了非直属封臣的自由持有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土地流转,并且不需要征得封君的同意。由此,封臣对领地的自由转让权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这种“只要不伤害封君的利益,不管封臣是谁”的转移土地的方法,清楚地表明了领地的封建役务职能进一步衰弱,封君们“更关心的是如何保护自身的封建附属性权益而不是选谁做他们的封臣”[19]54‐55。封建土地的依法占有者,即封臣趋向类似于土地的“所有人”,封建役务和封君特权类似于一种税收[31]。“虽然它只适用于一小部分英国的土地,但及其重要的是有了先例。”[32]领地一旦可以自由买卖、继承与处置,其产权日益明晰,领地的封建性质所剩无几,离现代自由地产只差一步之遥。

都铎王朝建立之后,借由没收叛乱贵族与修道院的土地,英国再次掀起了更大规模的封建地产运动。大量领地在短暂地成为王室领地之后,又被国王再次重新封授与售卖出去。“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原占全国总土地面积20%的教会地产从国王手中流转,完成了自‘末日审判’以来最大的一次地产转移。”[33]据《维多利亚英国郡县史》统计,国王在1540—1640 年间,共转让了905 个庄园,其中赏赐的只有19个,而绝大多数都变相出售或转让了[34]。

不仅如此,王室领地几经转手,最终大量落入到乡绅与自耕农的手中,他们成为了英国农村生活的脊梁。例如,“诺福克郡修道院里的263座庄园,在没收20 年后的16 世纪中期,有将近2/3 共计74座的庄园被乡绅拥有。乡绅占有该地区土地的份额由1535年的64%,增长到1558年的75.4%。”[33]149经过国王没收的教产在多次转让之后,有1/2~2/3的土地最终流入乡绅之手[35]106。

转让给乡绅的领地,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去封建化的普通地产,或者说商品化的现代地产。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言,“乡绅购买、剥夺和兼并土地,使得土地与资本合并,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36];另一方面,乡绅改变了传统封建土地管理模式,由领主自由地经营模式向现代租佃制转变。14 世纪起,乡绅在拥有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之后,或作为地产主把土地出租,或自己充当农场主,以市场为导向,雇佣自由的工资劳动者进行资本主义化经营。人们对土地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土地正成为地产主增加收入的投资。土地的所有权日益商业化[35]188‐189。土地不再是以往具有军事职能与封建役务的领地,日渐成为一种生产要素流入市场,成为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之一。待到1645年9月20日,议会下院通过,1946年2月24 日议会上院通过并正式颁布《保有制法》,无论是形式还是本质,土地的封建性质完全消亡,成为现代普通地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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