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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研究

2021-11-29陈广计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芜湖司法机关功能区

陈广计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001)

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随后安徽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明确了芜湖“港口物流区、综合保税区、银湖国际社区、中心商务区、滨湖研创区和高端制造区”六大功能区,为江城芜湖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对实现省、市委、政府提出芜湖成为长三角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国家层面政策机遇,这也是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组织部分。芜湖全市应当上下一心,在市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充分利用这一良好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机遇,全力加快推进安徽自贸区芜湖片功能区高质量发展。安徽芜湖司法机关作为政治上很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司法自觉,自觉服从和服务好党和政府这一工作大局,全力为安徽自贸区芜湖片功能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一、新时代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

主要原则虽然不是具体的行为规范,但是价值指导思想,也是旗帜方向,还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为保证新时代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能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正确方向,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理论和指导思想上,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确立一些主要原则。为此,笔者为,新时代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应当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坚持将预防违法犯罪作为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工作主要战略增长点

习总书记曾经强调指出:“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风险挑战的高招。”[1]笔者以习总书记这个重要思想来指导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工作,就是要将预防各种危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违法犯罪,包括涉及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人员违法犯罪和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侵犯的违法犯罪作为防范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风险重要内容和司法保护业务工作的主要战略增长点。因为,无论是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人员违法犯罪,还是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侵犯的违法犯罪,一旦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都是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造成重大伤害和重大影响,甚至会造成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涉及企业倒闭。如果司法机关能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能关口前移,治未病之病,防未害之害,将涉及危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违法犯罪消除未发案之时或萌芽状态,比单纯惩治打击违法犯罪更有利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因此,将转变司法理念,预防危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各种违法犯罪作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工作主要战略增长点,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二)坚持将司法保护贯穿于办案全过程

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当然是办案,但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全方位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新时代工作大局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种违法犯罪案件时,要树立司法保护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工作理念,心中时有保护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之想,时刻绷紧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之弦,将司法保护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及各个细节,才能履行司法职责时坚持在办案中保护,在保护中办案,防止在办案中出现一切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次伤害现象的发生。发生危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现象,本身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肯定会造成伤害,如果不将司法保护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及各个细节,不注重在办案中保护、在保护中办案,极有可能使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因办案方式不当受到不应有的二次伤害。

(三)坚持公正司法与倾情保护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相结合

在司法机关办理涉及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案件时,当然要依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办理案件,让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相关主体在每一起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司法机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时,不能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没有温度、没有温情,在办案中要心有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保护之念、心系保护之情,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倾情司法保护结合起来,尽最大可能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看一眼、厚爱一分,以真情助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和水平的提升,力争使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者有机统一。

(四)坚持全面、系统保护和注重细节保护相结合

2021年中央政法工作强调提出:政法工作要“更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2]将这个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上,笔者认为,一方面,政法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从全局和系统上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即要从全面、宏观角度上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又要加强系统保护、织就严密的保护网络,才能为全面、系统司法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细节保护。因为木桶原理告诉我们,决定每一个木板都不能有短板,哪怕有一块木板有细节的短板,就可能整桶水的流失!同理可知,如果我们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忽视细节,就可能影响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的全局及其效果,甚至会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造成严重的损失。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应当坚持全面、系统保护和注重细节保护原则相结合,也是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一个原则。

二、当前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创新和法台思维的指导下,我市各级政法机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措施机制,着力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对促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从我市来看,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认识虽然重视程度不低、服务保障措施机制不少、取得成果成效也不小,但离党和国家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殷切希望及司法机关应当肩负的政治责任和担当,当前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保护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迫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

(一)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创立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环境,无论是来自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内部违法犯罪,还是来自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外部违法犯罪,都会给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造成重大伤害。从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来看,预防事关功能区的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从笔者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进行调研情况来看,无论是功能区的管理机关,还是功能区的一些市场主体,如何推进功能区高质量发展准备工作不是很周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有之;有规章制度但执行不力、不到位的有之,有的单位有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苗头,甚至有的发生违法犯罪案件,这可能给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埋下隐患。

(二)充分运用区别对待司法政策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保护不足

从调研情况来看,不少办案单位司法理念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需要和要求,对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保护科学技术创新政策理解不深、掌握不透,也即严格执法有余,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特殊性考虑不多,存在办案方式有些机械,不注重、或者不善于运用司法政策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如有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没有考虑到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有关涉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在执法方式上没有给予充分的区别对待;有的在办案中不注重妥善办案方式方案,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考虑不周、不仔细等,以至于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不足。

(三)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倾情保护不够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虽然也重视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但在办案中,还是履行办案职责想到多一点,对如何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相应想得少一点,有的干警说:首先我得完成办案任务,其次才能考虑其它的。办案毕竟主责!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偏激,但很有代表性!还有的是,有的办案中对涉及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案件主体不注重人文关怀,在保护的细节上想不到充分保护,如,有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需要暂扣一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的案涉款项后,因该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解封,该办案人员就没有答应,也没有为该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想其措施,致使该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丧失一次大好的发展机会,在以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这些情况说明,有些司法机关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保护上,客观需要的倾情程度上远远不够,更谈不上细节上加以保护了。

(四)司法系统之间交流不够,协同保护及其水平有待于提升

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司法机关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系统、协同保护!目前,总的看来,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虽然有不少司法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协调处理对涉及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类案或者总体综合的共同问题,但在个案司法保护上,在司法机关还是各弹各的琴、各唱各的调,考虑各自在范围内履职的比较多,而协同保护、共同交流保护强调的比较少,更缺少联系其它政府部门协助司法机关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共同保护事例。这显然不利于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系统保护,也不利于司法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

(五)司法保护的需求把握和针对性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提高

由于司法保护和促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方面毕竟属两个截然不同领域,再加上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创新领域需要较强专业性和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只有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生产经营高扶高质量发展领域有所熟悉,才能做好对其的服务和保障工作。据调研,目前由于司法领域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相关部门及企业主动联系不够,深入交流不多,导致司法领域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领域的司法保护需要和诉求,把握不太深,了解不太具体,难以深化把握对司法保护的具体需要和诉求。因此,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的需求把握和针对性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使司法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保护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新时代对科技创新平台的司法保护应当采取的措施机制

全力推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加强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创新,并加大力度,是我市抢抓机遇,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胜利实现我市十四规划目标的重要条件。也是新时代我市应对许多全国及世界性挑战性的问题、掌握高质量发展的主动权重要因素,对我市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因此,推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的大局!因此,司法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和保障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不断强化措施机制,推动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司机关服务保障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存在的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笔者现对完善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措施机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加大预防案涉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

针对当前案涉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违法犯罪案件有可能发生、有的已经发生的形势,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树立无案可办亦英雄的理念,将司法工作关口前移,将预防各种侵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内部犯罪行为和外部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业务工作的重点,一是利用网络平台、法治宣讲报告、宣传栏、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的法治意识,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利用典型案件警示、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并针对易发案件的环节提醒等,进行重点预防;三是本着亲、清原则,加强与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发现违法犯罪的苗头,及时既提醒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防范陷入违法犯罪,又及时提醒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防范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如果上述行为能得力付诸实施,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将违法犯罪预防于萌芽状态,从而为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健康上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充分运用区别对待司法政策,做到公正司法与依法保护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积极性的高度统一

坚持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成功经验,更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客观要求,在当前全面开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的形势下,依法办理案涉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违法犯罪更要坚持区别对待,慎捕慎诉慎押慎罚,为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及其员工营造良好的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误和失败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保障。

1.坚持正确把握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及其人员在创新改革中的失误失败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相区别的界限

在当前加快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步伐和创新的时代,迫切需要大力鼓励整个社会包括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及其人员投身深化改革大潮和创新创业中。而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创新创业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成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服务保障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发展及创新创业,宽容偏差、失误和失败,必须坚持将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人员在实施创新创业及改革中出现偏差、失误及失败所造成危害行为与超越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故意钻政策和法律及改革空子实施违法犯罪危害行为相区别的界限。即凡是超越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故意钻政策和法律及改革空子实施危害行为的,对国家和社会是恶意的行为,就是要坚决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的评价,依法惩治。但是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人员在改革、创新创业中因市场、技术、条件等不足而且导致出现偏差、失误及失败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对国家和社会不是恶意的侵害行为,要尽量依政策和法律给宽容、理解,能不依法惩治的,就不应予以违法犯罪处理;确有作违法犯罪处罚必要的,也要依政策和法律从轻、减轻处理。

2.坚持正确把握因创新创业情势紧急偶而实施的危害行为与一贯实施违法犯罪相区别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有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主体在改革、创新创业中,因为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在情势紧急情况下,偶然实施了非法集资、甚至一些诈骗等危害性不大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行为人违法犯罪后能说明原因,真诚悔悟,并积极弥补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应当依政策依法给予宽缓处理,甚至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如果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有的主体一贯或者多次实施危险社会的行为,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予以惩治。

3.应当正确把握实施犯罪行为与经济纠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界限

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只能用民事法律和手段去解决。而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只能用行政及其处罚手段去解决。这不仅是当前正确性把握政策和法律,依法保障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犯罪案件时,应当正确把握实施犯罪行为与经济纠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界限,对于经济合同、产品质量、货物货款等经济纠纷,绝不可用刑事手段来解决,必须依法用民事手段来处理。而对于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如用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去衡量尚不构成犯罪要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处理,而不可用刑罚手段处理。

4.坚持正确把握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实施的资金拆借行为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相区别的界限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犯罪案件中,如果他们为解决科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所需,仅在内部某平台、其它企业之间进行拆借资金,或者向内部平台的职工及亲友借贷资金,对此,是目前国家法律是许可的,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涉案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吸收资金,或者诈骗,则依法构成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坚决处理和惩治。

5.坚持正确把握涉案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与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入单位账获得单位奖金、提成收入等相区别的界限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案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犯罪案过程中,凡是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及合作过程中,收取的业务单位方的回扣、佣金、手续费等,依法没有上交单位财务账的,依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论处。反之,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在开展开展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及合作活动中,将业务单位方送来的回扣、佣金、手续费等上交单位财务账的,则依法应当认定是合法的行为。与此同时,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的高管人员包括业务人员依单位的经营状态获得单位的奖金、提成收入等,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收入。

6.坚持正确把握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为谋取正当利益被勒索行贿与非法行贿相区别的界限

在办理涉案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违法犯罪案件中,如果涉案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为了谋取正当合法利益,而受到有关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勒索,不得不向有关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进行行贿,则依法应当作无罪处理;反之,如果涉案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及其主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和非法利益,而向有关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行贿,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仅是维护公务活动廉政性的需要,更是维护法治尊严和统一的客观需要。

(三)加强司法系统在的交流和协作,不断提高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的协同力度及整体水平

针对司法系统之间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保护交流不多、协作不够的问题,笔者建议司法系统之间在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上,应加强交流与协作,通过交流与协作,才能更好强化司法各方的职能,并提高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整体司法保护水平,建议:一是由市政法委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处理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事宜;二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组织司法系统交流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三是通过网络、信息简报等方式等方式,及时发布各政法单位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的良好做法、经验教训;四是及时协调处理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需要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四)倾情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进行司法保护,并注重细节保护

各个司法机关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立足司法职能,利用办案的便利条件,将司法保护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具体司法职能上,时时注意、处处留心,用心用情加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及时解决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或者问题。促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高质量和正常发展。如一司法人员在办理一案涉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一主体人员案件时,了解到该主体的研发生产正处于关键时期,便等该研发生产暂时结束后,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做好该主体后继研发生产工作事宜后,才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使该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该主体的研发生产不受影响!又如,某一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某一案涉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犯罪案件时,了解到该企业急需某种专有技术,而其在赴上海办案过程中,某公司恰有这中专有技术人员,便建议两家公司合作,遂两家公司一拍即合,对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保护又要在细节上加强保护,想尽一切办法,促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之利,尽一切可能,避免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受到伤害。只有做实做细,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保护做到细致入微、做到极致,有效促进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高质量和健康发展。

(五)经常问计于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诉求,不断提高的司法保护精准性和针对性

为了增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各个司法机关应当在不影响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和正常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前得下,通过各种恰当的方式,如通过问卷调查、设计意见和建议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让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及其人员,特别是高管,了解司法保护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发展重要职能和作用,虚心问计于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对司法保护的诉求和愿望,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的司法保护愿望和诉求,能满足的,尽量给予满;能照顾的,尽量给予照顾,以增强对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司法保护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当然,对超越法律和政策底线的保护诉求和愿望,在不能答应的同时,要深入做好释法说理和解释工作,争取安徽自贸区芜湖功能区各类主体及人员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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