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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21-11-29韩佩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安犯罪资金

韩佩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大数据的价值逐渐得以彰显,每天产生亿万条数据信息,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经济犯罪有了可乘之机。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端网、5G通信技术出现后,各地行政机关各自为政、封锁数据常常让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陷入被动。因此,公安部门急待加强对数据化侦查的应用,依托公安大数据打通公安内部数据壁垒、各行业数据垄断。数据化侦查为优化思维脉络,提供创新方案提供了可能[1],是公安机关实现警务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公安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中,其对人们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更有人评价其为继产业革命、技术革命之后又一次重大的社会系统革命——数据革命[2].。在全国第四次经侦工作会议上,郭声琨强调:“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大数据经侦、创新大研判模式、构建大应用格局,不断推进经侦工作的变革升级。据此,经侦工作数据化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击犯罪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必然趋势。“公安大数据”便是为响应公安工作号召,将大数据技术融入公安日常工作的一种实践方式。虽然近来在公安工作领域对大数据的应用初有成效,例如,I2犯罪分析软件、经侦应用云平台、JASS银联司法协助系统等,但在理论层面上,究竟何为公安大数据,可以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去解析。“公安大数据”即:侦查部门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预测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一系列技术的总称。

二、公安大数据的优势分析

(一)有助于提升侦查工作效率

经济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经济犯罪的涉案人数、涉案金额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都远远高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办理一件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往往需要从几千万甚至上亿条数据信息中梳理出有用的犯罪信息,并将所有犯罪数据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从而确定最终的定罪数据信息,这一过程通常是非常耗时耗力的,使得传统的侦查工作很难适应经侦工作的现实需要。而公安大数据的出现便能很好的解决经侦工作效率问题,帮助经侦部门获取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大大地提高立案侦查破案的效率。公安数据关联分析的方法较传统侦查方法而言,更注重对数据收集范围和数量,以尽可能多的数据信息为基础,通过数据搜索,找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案件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平台的分析和处理与数据进行模式化的分类,迅速筛选海量犯罪数据信息、掌握资金动向,并通过获取的各个领域方面的数据之间的关联,实现数据的深层挖掘以此达到对核心价值数据的提取,从而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大大减少办案时间周期[3]。

(二)有助于促进侦查思维的转变

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所运用的侦查思维模式,也是为了侦查目的的实现而采取的思维手段和方法。随着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侦查主体的思维方式虽也在顺应时代特征而转变,却也一时难以摆脱传统思维载体带来的固有局限。传统侦查思维大都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积累,在长期的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思维定式,但并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这就是经验性侦查思维。传统的侦查思维虽然有着很明显的优点,比如快速性、实用性等,但缺点和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不同的侦查主体之间是存在个体差异性的,这种差异性一般是由侦查主体的生活环境差异、工作能力的差异、个人的行为与思维特长不一、知识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的。这种固有的差异性会影响着着侦查主体的思维的主观选择,导致这种主观选择往往具有极其明显的偏向性和专一性,而这些缺点使得经验思维的缺陷表现得更为凸显[4]。而公安大数据就能很好的弥补上述缺点,其具有固定的思维工作模式,只需要依靠大量的数据,同时根据公安设定的功能便可以开展工作。公安大数据侦查让侦查主体的在发挥侦查思维优势的同时也能够弥补其明显的偏向性和专一性的缺点,改善由经验思维等其他因素带来的思维不足,极大地提升侦查思维方式的全面性。

(三)有助于挖掘潜在经济犯罪

如今处于互联网时代,网络型经济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就使得很多经济犯罪纷纷转向互联网,通过线上宣传的模式吸引网友进行投资或购买,并承诺高额的利润回报。但这种经济犯罪的犯罪行为在前期是很难被发现的,因为群众很难在前期发现其中的骗局并且主动报案,往往都是到了后期资金链断裂才幡然醒悟选择报案。这时犯罪嫌疑人早已经携款转移逃到境外,使侦查工作面临巨大的困境。而公安大数据便可以对互联网上的数据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维度的收集,再对海量数据分析比对,进而发现有无明显的经济犯罪特征,例如假币犯罪具有明显的购买大量烫金纸、特种防伪条、染料等,还有虚开类犯罪具有明显的资金闭合回路的特征等。可见公安大数据确实能够有效挖掘潜在经济犯罪,有利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

三、新型经济犯罪发展现状

(一)犯罪网络化的比重日益增大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数据经济逐渐融入到大家的生活中。互联网公司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但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犯罪分子利用国家法律的滞后性和监管漏洞,将经济犯罪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这种网络经济犯罪因具有涉及的人群更广、金额更多、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成本更低的等特点,在经济犯罪中逐步占据主流地位。

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杨玉柱指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其中以e租宝和昆明泛亚有色案件最为突出,两个案件涉案资金分别为762亿和430亿元。[5]在2015年之前破获的全国非法集资第一大案涉案金额才近56亿元,短短半年时间对比传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翻了数十倍。[6]其主要就是采用线上虚假宣传的的作案方式,大肆在网络媒体上做宣传和推广APP,导致大量投资者上当。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非法集资案件中,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传销案件等也都呈现网络化,造成的危害更是呈现几何式增长。

(二)犯罪呈现链条化趋势明显

近年来,经侦部门接连破获经济犯罪中的大案要案,逐渐发现经济犯罪背后隐藏着一条或数条不为人知的产业链,各链条之间相互交织,经济犯罪的规模已经升级为产业链模式,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打击难度增大。通常情况下,犯罪金额的大小决定了犯罪规模的大小,每一个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背后,都是依靠完整的产业链条的支撑。这也就是为什么犯罪越打越多、犯罪团伙恢复能力强,根本原因就在于仅打击了犯罪链条的一个或部分环节,而残余部分很快就能复原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徐州市侦破的“黄金税票案”展现出一条清晰的产业链:1.出售空壳公司产业,注册人都是农民、地点均是农村或虚构场所。2.小型或个体非法黄金收购场,无需发票低价收购黄金。3.银行卡收购产业,持卡人均是农民,将自己银行卡卖出换取一定利益。4.虚开发票的收购方,一般为煤炭或钢铁公司。5.中介产业,负责买卖双方的衔接。6.地下钱庄,将境内资金转移到境外。7.现金取手产业,多在境外代人取款,后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7]基本上每个环节都有较为成熟的市场以及完备的技术支撑,只要犯罪链条还存在,犯罪必然难以铲除。

(三)犯罪潜伏期增长

经济犯罪的犯罪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类是没有被害人,例如逃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洗钱罪等,另一类就是有被害人,主要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合同诈骗等。针对第一类经济犯罪,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制度不完善,钻“空子”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经济犯罪,到一定阶段就直接宣布倒闭或者跑路,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制度,多数情况行政部门认为金额不多或者危害程度不大便不予追究。而第二类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出现,打着投资的幌子开设公司,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经济犯罪,短期内被害人难以分辨其是否为经济犯罪,导致经济犯罪潜伏期大大延长。例如广东公安机关侦破的亿安科技操纵估价案件中,先以一定资金从股市中大量购入“亿安科技”股票,同时将股票左右倒手,使该股票的价格在几个月内,由20元每股,飙升至120多元每股。此后,亿安集团又陆续抛售近3000万股,非法获利数亿元。[8]整个犯罪过程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从股票的吸纳、炒作到卖出,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甚至为防止引起监管部门怀疑,该公司在全国各地50多家证券公司开设几百个股票账户,又通过分地作案将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将经济犯罪行为隐藏在合法的表象之下,这就导致犯罪蛰伏期很长,直至犯罪完成后才得以显露。

(四)犯罪虚拟化程度高

随着经济犯罪的网络化越加明显,其犯罪发生地、结果发生地都由现实世界转化成虚拟世界,例如,网络传销、非法集资、非吸等多种犯罪,都是利用网络虚拟化的特点,不法分子和受害人全程无任何接触,仅通过电话、网络及短信等方式便可达到侵害受害人财产的目的。除了作案空间和作案人员的虚拟化外,与案件相关的银行卡信息、公司注册信息、联系方式也都是虚拟的,银行卡和手机号大都从他人手中收购得来的,通过查取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注册信息都难以查到真正的不法分子,而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也都是虚拟的,违法分子完全隐藏在幕后操控着一切。由此可见,相对于在现实空间所实施的犯罪活动,网络上实施的经济犯罪会有很大的差别,而网络化经济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则体现在犯罪行为人、犯罪信息以及犯罪时空的虚拟化。

四、数据应用背景下经济犯罪侦办难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经济犯罪也开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互联网+”的新型犯罪活动。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思维一时难以适应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导致侦办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与挑战。

(一)侦查数据的筛选问题

在纷繁复杂的侦查活动中,不再局限于现实空间的活动,而是网络数据与现实关系相互交叉融合的产物,其是由数据形成一个与现实空间对应的虚拟空间。正因如此,传统侦查的回溯性侦查模式、因果性侦查思维、单线侦查方法难以适应经济犯罪巨大变化。在经济犯罪中,由于作案人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和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这一过程必然产生大量的数据记录,而数据作为一种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其具有易篡改性、隐匿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如何从海量的数据中找到有用的线索、如何在数据中找出因果关系、如何在原生数据中拓展衍生数据,都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与否,可见侦查数据的筛选是至关重要的。

(二)资金断流追查问题

经济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其所涉及的人员众多以及资金管理设备也相对复杂,而在经济犯罪的证据架构体系中,资金流水数据又是极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作案人常常想尽办法让侦查人员追查不到资金流向。

经济犯罪作案人的共同想法就是快速的获取大量资金,但获取资金的同时为了防止留下资金转移的线索,他们都会想尽各种办法让资金流断裂,让警方找不到资金的流向,这便是资金的断流问题。每个犯罪团伙内部都拥有众多的银行账户以及多个网络第三方资金管理工具,每个犯罪主体也可能涉及多家银行和网络第三方资金业务,其中包括敛财账户、过度账户和获利账户等。通过对涉案资金进行汇总、分散、提现、再汇总的方法,让办案人员难以掌握资金数据的完整性,再加之资金数据线索证据化过程中受到的主、客观因素干扰等条件的限制,更加便利了对资金流向的阻隔。

(三)犯罪团伙层级明晰问题

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犯罪大都具有专业化、团伙化作案的特点。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具有明晰的组织人员架构,在人员管理上极为严格,具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无论是预谋犯罪、犯罪实施等各个环节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犯罪的过程都有着明确的分工[9]。甚至有些犯罪团伙为了确保犯罪活动的安全性,采用家族作案的形式,相互包庇,为侦查活动带来诸多难题。

另一种团伙形式是由多个犯罪团伙合作形成的,每个犯罪团伙都有自己的任务,各自负责自己的分工,彼此相互独立,通过单线保持联系,由此形成链条式犯罪。警方在不了解犯罪团伙之间分工的情况下,很容易仅仅打掉了犯罪链条中的一个小环节,难以伤及犯罪团伙的根本。待避过风头后,还会出现死灰复燃的情况。由此可见犯罪团伙层级的确定也是经侦部门急需解决的难题。

(四)虚假幕后身份明晰问题

传统经济犯罪的行为人身份大多容易辨认,但在互联网时代,其想尽各种办法来隐藏其身份。尽管我国政府不断加强网络实名制制度的深化和落实,但是这依旧很难约束犯罪分子。其可以通过身份虚拟和造假有效隐藏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了其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生活住址、企业地址以及IP地址等。

以虚开发票类犯罪为例,虚开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犯罪分子利用税务机构的漏洞,以虚假身份建立空壳公司或者网上购买破产边缘的小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虚开发票后逃跑。某些犯罪分子为快速获利,一次性注册百家公司,每个公司都可申领750万的空头发票,一旦这些票据流入市场会给国家的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这时如何找到幕后主使成为了侦破案件的关键。

(五)犯罪事前防范问题

针对网络经济犯罪的潜伏周期长的问题,很少有人在犯罪的前期阶段就会发现问题并及时报案,往往都是案发后被害人的资金难以得到挽回的时候才选择报案,还有很多经济犯罪侵害的对象都是国家、集体,而对该类犯罪的监管部门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及时发现。在正常经济活动这个平静的表象下,经济犯罪蛰伏在其中,监管部门常常被表面的合法经营所蒙蔽,难以迅速察觉,社会群众更是很难发现问题所在,导致侦查时机的延误,后续因为犯罪活动资金链条的断裂难以兑现当初的利益承诺而案发后,早已形成人财两空的局面。证据早已被销毁,人员和资金更是被隐匿起来甚至是转移境外,让侦查工作异常艰难。正是因为事后侦查模式在实际办理经济犯罪过程中,对追赃取证抓人挽损的效力十分低下,所以如何及时发现潜在的经济犯罪也是常见的难题之一。

五、公安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大数据最早是在商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各大电商、搜索平台上用来研判个人的喜好情况,以便向其推荐更加适合的产品。后来为解决警力少、发现犯罪难等问题便被引入到公安机关的工作当中。通过建立金盾工程,给大数据侦查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在经侦工作中,对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犯罪数据精确筛选中的应用

如今经济犯罪已经越加隐蔽化、高智商化和高科技化,很多不法分子对数据的应用水平很高,面对这种犯罪,经侦部门还需加强对公安大数据的应用能力,提高应用水平,从对计算机应用熟练程度上压制对手。在面对收集到的不法分子全部相关数据后,如何将有用的犯罪数据与其他数据精确筛选出来是侦查案件重要的环节之一。现各地经侦部门已开始对假币、洗钱、金融、财税、商贸、知识产权、网络传销和证券领域等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在数据化实战中逐渐摸索出各类犯罪的行为特征,构建各种类罪交易模型[10]。再将所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相关数据输入到类罪模型中便可自行筛选出与犯罪有关的数据信息,从而准确把握犯罪情况,开展有针对的侦查,由以前的粗放式的数据分析转入精准式研判,大大提高了经侦部门的侦查效率,避免出现大量侦查资源的浪费。

(二)资金流追查中的应用

资金流向查询是经侦部门最常见的一种大数据侦查方式,在经济犯罪中,资金发挥着DNA的作用,任何经济犯罪都离不开资金的流转。针对在分析资金流向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断点问题,需要用到对大数据的应用。在经济犯罪的资金流转过程中,不光有资金数据的产生,还会产生通讯数据、行动轨迹数据、网上浏览数据等。通过以上数据与资金流转数据加以碰撞竞合便能够产生新的侦查线索,并为案件侦查提供支持。

此外,在作案人刻意进行反侦察操作、团伙管理层级更换、中下层作案人受到执法部门关注时,便可以引入第三方数据进行关联分析,通过加强教育警示、加强督导制度、加强技术应用、加强应用分析[11]实现对资金链两端所涉及到的人员、资金管理工具、侦查线索、时间、相关的事件等进行数据碰撞。同时要考虑作案人的性格特点、资金流向、活动区域以及行事风格等,将资金断点进行还原。

(三)人员关联分析应用

经济犯罪往往涉及一张巨大的犯罪网络,内部人员结构复杂、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却又联系紧密,俨然已经趋于正规化犯罪集团。因而犯罪团伙的人员结构的确定是侦查人员必须要解决的,如果只对部分犯罪环节进行打击,没有深挖犯罪,很容易造成死灰复燃的情况。

在犯罪团伙中,头目往往会与下属保持密切的联系,但其往往会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来逃避侦查。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人员话单进行分析,确定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的人员有哪些,这些人员包括同伙、朋友、父母、妻子等,并对这些人员的手机号进行跟踪。一旦开始作案犯罪分子便会更换手机以便隐蔽行踪,这时所监控的手机号就会呈现出真空期,便可以清楚地确定哪些是犯罪人。再对确定对的犯罪人进行第二轮话单分析,便可将犯罪团伙成员全部分析出来。最后对旅馆同住情况、车辆通行情况、电子地图信息等进行串并关联,就可以清楚明晰人员组织结构、人员分工情况。

(四)人员轨迹查询

在经济犯罪中作案人常常居无定所,查不到固定的住所和行踪,如何将作案人涉及的地理位置找出,并按时间序列排序,后形成其位移、行踪数据的轨迹,是一个关键问题。现在很多数据在生成的同时也会伴有时间和位置数据的产生,确定了数据产生的时间和地点也就间接地反映了行为人活动轨迹,可为侦查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例如作案人一定有常用的手机或者其他上网工具的,再谨慎也只会频繁更换手机号码,而手机不会有太多。可以利用这一点用手机号码关联到其手机或其他设备的MAC地址,此后该设备所用的手机号码都可以观察到,即使其频繁更换手机号也可以通过MAC地址对其进行定位。但该定位并不能精确到具体的位置,只能锁定在一个区间内,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定位。再通过对锁定区域周边的旅店、网吧、咖啡厅、车站等能够反映身份信息和连接无线网的地点进行监控,并进行数据分析比对从而规划出其日常行动轨迹,方便下一步的抓捕工作。

(五)犯罪预警分析

在近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中,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风险性剧增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类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加强经济犯罪预警机制是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

实现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从“事后侦查”向“事前防范”的转变,首先是经济犯罪活动监测系统的构建,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和银行账户资金流转信息的全面采集,为下一步分析做好准备。其次是对所收集到的相关经济活动信息进行分析和梳理,掌握异常经济活动及数据情况,通过对数据的研究和分析了解各种经济犯罪活动规律及特点,并加以指数化提炼。再次便是对经济活动的指标数进行判断其能否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最终确定其是否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最后确定为经济犯罪活动的经济行为便可以直接汇报给经侦部门,对该活动进行跟踪监控和调查取证。

六、结语

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加贴近于实战、更加符合经侦部门发展的大数据侦查方法为公安科技创新发展营造机遇[12],也能为实战部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大数据思维也是实战部门极为欠缺的能力,如果不能将数据化侦查与侦查思维相结合,也难以充分发挥出技术的优势。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经侦工作中不仅要求技术的进步,还要有侦查思维的跟进,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大数据侦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创新应用,实现公安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精准共享,促进公安改革的进步[13],为实现公安执法效能的优化贡献力量,提供有益的参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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