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下的混居社区冲突及其治理
2021-11-28卢紫梦王妍婷余星玥周雨柔夏君君周怡男
卢紫梦 王妍婷 余星玥 周雨柔 夏君君 周怡男
(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00)
一、问题提出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一个侧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群众住房问题,坚持“房住不炒”1定位和“租购并举”的住房改革思路,着力解决住房难问题。2010年以后,我国住房保障政策进入逐步完善阶段,商品住宅“混居”的产权混合社区(以下简称混居社区)成为住房重要保障形式。“配建令”规定,在重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区域以外,所有新开发的房产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配建令一方面以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多主体多渠道提供租赁住房,有助于改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混居的异质化社区,致力于实现社会结构的混合、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为阶层间的良性互动搭建一个公共平台。然而,混合社区在现实中效果不佳,因隔离门(墙)问题或社区内基础设施争论而引发的混居社区冲突事件日益频发。这非但没有淡化社会阶层误解,促进社会融合,反而造成社区居民心理上的抵触和隔阂,不仅难以达成社区共同体的目标,还严重影响社区和谐稳定,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秩序。
二、研究框架:场域与个体行为
“场”的提出最早是在物理学中,意为自然能量的交互空间。考夫卡、勒温与布迪厄将场的理论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成为社会领域场域理论的三大代表人物。布迪厄最早提出“场域”一词,突出人的社会性,认为人的行为离不开社会这个大背景,提出由场域、资本与惯习三个核心概念组成的“社会场”。场域空间是指在社区中发生资本交换和关系行为的实践空间,在此空间内存在不同主体间客观关系构成的网络1;资本既是场域活动竞争的目标,同时是用以竞争的手段;惯习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性情倾向心理,这种主观的心理认知会外化为行动者的社会行为1。一个特殊行动者的地位是这个人的惯习与其在地位场中的位置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结果,而地位的场则是由资本适度形式的分布来界定的。
保障房政策的场域空间下,存在基层政府、市场力量与社区居民三类行为主体。基层政府利用社会权力资本与经济资本,实施保障房建设和治理的行为,维护基层社会治理秩序;市场力量通过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与治理,实施销售住房与提供具体服务的行为,体现获利的惯习;社区居民包含商品房群体与保障房群体,主要以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优势与其他主体产生联系,干预、参与混居社区治理,体现维护自身利益的惯习。以行动者为出发点,从布迪厄“场域-资本-惯习”三个维度来分析城市混居社区冲突及其调适,有助于更深入、更准确地把握城市混居社区治理的生成性实践与运行机制。
三、混居社区行为冲突的内在逻辑
(一)建设场域:政府与开发商的目标壁垒
混居社区的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政府利用公共权威,并以土地等资源作为交换,将保障房的建设任务外包给开发商;开发商在完成政府的住房指标后,将住房所有权交还给政府;政府制定与审核不同类型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将住房低价出售或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的互动构成一个场域空间。
政府的惯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行政人”,通过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以巩固其合法性基础,因此需要改善民生,解决社会矛盾;二是作为“经济人”,政府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治理成本。而市场的惯习是利润最大化,通过精密计算权衡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基于“行政人”惯习,政府必须服务于国家、社会与全体公民,因此做出推行保障房政策的行为,实则是对经济“弱势”群体的倾斜性照顾,直接服务对象是没有经济能力买房的群体。而市场在逐利这一惯习驱使下,需要通过创造他人满意的商品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服务于能创造利益的对象或潜在对象。因此在住房市场上,开发商的服务对象是一切有经济能力买房的消费者。政府与开发商在保障房建设中的惯习差异使二者的根本目标存在壁垒,直接表现为二者的服务对象存在冲突。
(二)交易场域:开发商与商品房群体的信息壁垒
在自由的住房市场上,住房作为商品,是开发商满足购房者需求以实现获利的手段,二者之间基于市场交易原则发生最简单直接的经济关系。当政府利用权力资源介入后,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完成具有政治色彩的硬性指标,在商品房住宅区域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导致获利空间压缩。但是,市场运行的经济必然性同时具有自发性,运行主体的行为动力来自于追求物质利益的内在冲动,而不是受命于某个权力中心的指令。因此,在配有保障房不利于商品房出售的情况下,开发商基于逐利这一惯习,以不对称的信息优势为资本,向商品房购买者隐瞒部分信息,以降低保障房带来的负外部性,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此时,在由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互动关系中形成的场域空间下,占有信息资本的开发商居于优势地位,商品房购买者作为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交易过程中,由于开发商的刻意隐瞒,购房者无法全面了解包括住房结构、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等在内的准确信息,因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住房。这一看似自愿、平等的交易过程实则是不等价交换,构成了对购房者的侵害。公平的交易活动一旦被破坏,种种矛盾和纠纷就由此而生。但是开发商已经退出该机制,商品房住户只能将负面情绪嫁接给公租房群体,酿成了表面上看似是两个不同群体之间的“住房鄙视链”斗争。
(三)居住场域:商品房与公租房群体的身份壁垒
按照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概念”,空间是社会的产物,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产品,也是一个社会关系的充足与社会秩序实践性的建构过程1。放在社区语境下,居民对社区公共空间的定义即为他们的惯习,并影响他们在冲突中外化的行为偏好。在混居小区中,居民分为商品房和保障房两个群体,二者互动形成的子场域是整个混居社区矛盾的集中体现,聚焦在社区公共空间的划分上。
商品房住户的惯习表现为将社区视作俱乐部产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消费的有限竞争性(非竞争性),二是受益的局部排他性。商品房住户将自身定位为付费的俱乐部成员,需获得与自己身份相匹配的“社会情境”,即高档的社区公共空间。在他们看来,能否享用俱乐部产品的唯一标准是是否买了俱乐部的“门票”,即是否购买了小区内的商品住宅。保障房群体没有购买商品房这一“门票”即为局外人,不能享用“俱乐部”内的产品,应当被排斥在外。保障房群体的惯习是依据公共政策将社区空间视作公共产品,将自己定义为与商品房住户无差的社区居民,注重公共资源的平等共享,即享用与“小区居民”相匹配的公共资源,使用社区内的基础设施。在现实情境中,公租房群体在进入“公共领域”时受到了商品房业主的轻视、排挤,于是需要通过抗争的手段获得“公共空间”的进入权。二者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
(四)隐性场域:政府与商品房群体的价值壁垒
政府和商品房群体虽未产生直接的行为冲突,但二者间接交互构成的这一隐性场域空间,由于价值立场差别而存在冲突。政府从公正性的基本价值出发推出保障房政策,既针对高质量人才建设人才房,以吸引其定居并参与城市建设,又面向低收入群体建设廉租房,以兜牢民生底线,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房价。就此而言,政府的公正性价值使其关注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倾向于结果公平。而商品房群体倾向于市场逻辑,将小区及其内部资源视为具有排他性、需要凭“票”入场的俱乐部产品,通过衡量自身付出与收获的比值及其与他人之间的横向对比,获得个人层面的公平感。商品房群体的惯习是个体利益。他们以自我为衡量标准,注重机会平等,即强调起点平等,一个人的独立与个人的付出程度有关,而结果上的高低悬殊是合情合理的2。就此而言,对部分群体的倾斜本身就是对另一群体的不公平。因此政府的保障房政策损害了该群体的个人利益,尤其是对以增值为目的的购房者而言,因而这一政策对于社会中的部分个体而言是不公平的。
四、混居社区冲突的调适路径
保障房中政府、开发商、商品房与公租房的交互博弈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场域空间,并形成建设场域、交易场域、居住场域以及隐性场域四个子场域在空间上的相互交错,为混居社区冲突的调适带来一定难度。但是,恰恰由于其主体多元的特征为社区的多元主体共治创造条件。因此,根据当前城市混居社区的冲突现状,并结合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时代背景,本文通过分析保障房政策下的混居社区冲突,提出以下混居社区冲突的调适路径:
一是打破多方信息壁垒,实行有效利益补偿。在市场与政府、市场与个体的互动中,信息是基础。开发商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公示楼盘规划图、户型图等信息,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个体利益受损;政府不仅要公开政务信息,还要加强对市场信息的监管:着重关注企业在社会参与过程中心理契约缺乏的问题,加强对信息资源授权使用行为和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行为的规范。同时,需要从基础设施、公共资源等物质方面进行利益补偿,如在双方资源的冲突中,通过对社区公共资源快递站、外卖站等进一步建设与完善。
二是弥补治理效能不足,激励能力双维发展。各社区治理主体要实现能力提升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实现整个社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一特定人群的需求,更好地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和谐的居住环境。当商品房业主有目的地组织起来,统一且理智地表达需求与困扰时,有助于提升协商的效率;小区业委会作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应当在其权力得到有效规制的前提下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每一个社区居民必须培养实际参与公共领域的能力,同时个体一旦参与公共领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认可。
三是化解心理隔阂,加强文化融合。加强混居社区的文化融合,需要组织的积极建设与个体的主动参与:党群服务中心等作为资源的提供者,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发挥资源效用,构建社区文化融合的社会支持系统。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文化融合的组织者与实施者,需要搭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的平台,有效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居民是社区文化融合的重要参与主体,社区文化活动的积极开展,要求居民提高主动性与参与度,在活动中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是完善住房政策,兼顾多元利益。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求政府将多元主体利益偏好纳入政策议程,以提升公共政策内容的科学性。就混居社区而言,一方面通过听证会、专家评议、网上问政等方式,把握政策受众的多元化利益偏好,做好政策效果预期及应对方案;另一方面,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利益协调,完善约束机制等相应配套政策,协调政策受众的收益方与损失方之间的物质、心理等多方面平衡。其次在公共政策落实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后监管机制,按照“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全面厘清政府权力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