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毛泽东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论述及启示
2021-11-28杨守涛
文_杨守涛
对于“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的协商民主,中共中央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它“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作了艰苦探索。毛泽东更是作过很多阐述,并领导过相关实践,这些论述和实践对于当前我们更好地开展协商民主活动有着重要启示。
一、活动组织要有序
协商民主实践中,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活动的有序性。只有这样,协商民主实践活动才可能有效。毛泽东曾经就群众会的举办指出,“一哄而集的群众会,不能讨论问题”(《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这一论述,在某种程度上突出了对协商民主实践活动有序性的要求。那么,如何才能尽可能地保证这种有序性呢?
参与者规模要适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缘起于“大联合”、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的统战现实需要。联合与团结,在客观上要求参与主体要有广泛性。但是,为确保可操作和有效协商,又必须要求参与者规模适度。毛泽东曾就某个文件草案讨论会的参与主体提出“应当包括政府、军区及民众团体的若干负责同志”要求的同时,也强调“为着便于讨论,会议人数亦不可过多”(《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关于主体广泛性与规模适度的兼顾,毛泽东在讨论苏区基层治理、党内民主、新政协召开等事宜时都有过直接或间接的强调。
时间安排要恰当。协商民主在具体工作中的运用,必然会涉及以特定形式组织开展的民主讨论。这样的民主讨论,要力争能够实现参与主体充分地表达诉求与主张、为诉求与主张提供理由、对他人诉求与主张及其理由作出回应。为确保这里的“充分地”能够得以实现,就需要有合理的时间安排。具体的协商民主活动频次情况、每次活动举办的时间点、每次活动持续的时长、活动过程中相关环节的时间分配等,都会影响协商民主的效果。对于时间安排的恰当性问题,毛泽东曾在论及乡苏维埃基层治理时有过非常有代表性的、较为详细的说明。比如,对于作为全乡苏维埃最高政权机关的乡代表会议,通常是十天召开一次,农忙时节应该在晚上召开,每次开会两个小时为宜、最好不超过三个小时,每次会议分报告和讨论、主席与区苏参加人各报告十分钟、多余的话留待讨论环节(《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主持人选要合理。举办协商民主活动,需要有会场主持人,以便更好地组织协商民主活动过程中的对话与讨论事宜。现代协商民主理论普遍强调,协商民主活动的主持人应该由独立的、无利益相关性的人担任。在一些地方实践中,往往都采取了由相对独立的学校教师或者研究生担任协商民主活动主持人的做法。但这样的做法,并不一定适用于政治或行政领域的协商民主活动。毛泽东曾经在谈到会场主席时指出:“代表会议开会时会场上的主席,许多地方是临时推举,有些地方还规定不要推举主席团里头的人,这是不好的。会场主席一定要是常驻的工作人员,最好就是乡苏主席充当,因为只有他们才熟悉全乡的情形,明白前后的经过”(同上,第349页)。而在实际的公共治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独立的第三方作为主持人不能很好地组织协商民主活动开展的现象。因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于所协商的事项来龙去脉、历史发展、人物关系等往往较为陌生,纯粹技术化的主持人制度设计往往会因此造成民主讨论过程中的兴趣减少等问题。
二、民主讨论要有效
确保协商民主活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要通过协商民主活动把问题弄明白、把思想弄通透、把办法弄科学,最终促进问题的解决。关于协商民主活动的有效讨论,毛泽东的相关论述中也有一些方法艺术层面的内容。
围绕有限的议题开展民主讨论。每一次协商议事会议的时间都是有限的,不可能讨论太多的事项与问题,否则将影响讨论质量。毛泽东在谈到乡苏维埃代表会议时就曾提出,“每次代表会议只应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此外,可以有一个两个次要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围绕有限议题讨论还意味着,在协商议事会议上,要引导参与会议的各方主体紧贴既定的会议主题讨论,不能轻易离题。但是,对于偶尔出现的题外话,要巧妙处理,而不能刻板地简单阻止。正如毛泽东在论及如何使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兴趣时所提出的那样,“要引导群众的讨论潮流奔赴到某一问题;但有重要意义的超出题外的发展,不但不要大杀风景地去喝止他,而且要珍重地捉住这一发展的要点,介绍给大家,成立新的议题”(同上,第92页)。
在协商民主活动中,既要确保各方参与主体在有序的组织下充分发表相关意见,也要确保在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决定
在限制讨论事项的前提下,还要采取恰当的方法促成议事各方主体尽可能地畅所欲言,这样才更有可能把事情弄清楚搞明白,进而把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好。首要的方法,在于确保议事各方主体表达机会,“开会时要使到会的人尽量发表意见”(同上,第82页)。当然,确保有表达的机会,参与协商议事会议者也未必会充分利用机会无所顾忌地自由表达。因此,营造有益于充分表达意见的氛围非常必要。在这一点上,毛泽东不仅提出要避免诸如“封建式的会场秩序,死板无活气,到会如坐狱”(同上,第92页)的问题,还强调“放手让大家讲意见,使人们敢于说话,敢于批评,敢于争论”(《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的重要性。另外,借助有一定典型性的人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有关主体积极参与并推动工作。例如,毛泽东谈到,“每个大中城市有那么几十个、百把两百个觉悟比较高的核心人物,经过他们去说服大多数人,这样比我们去说更好”(《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页),这充分说明了这一方法的重要性。
围绕有限议题进行有效讨论,还有赖于协商民主活动的开放性与动态性。所谓协商民主活动的开放性与动态性,在这里特指对协商议事会议的次数不设限。其最主要的体现,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最终决议之前、不刻意追求通过一次协商议事会议完成。毛泽东在1933年论及决定阶级成分时关于贫农团大会环节的论述中要求,“经过大家讨论,大多数人举手赞成,才算在贫农团通过了。如有疑问的,移到下次讨论,此次不要通过”(《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这种要求可能会让工作的开展看起来慢一些,但实际上会更快。就如毛泽东后来在谈到做民族工作时所指出的那样,“商量好了,大多数人赞成了,就慢慢地去做。做好事也要商量着做……可以做得慢一些,让大家都高兴,这样反而就快了”(《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312页)。当然,对协商议事会议的次数不设限,并不意味着没有边界、毫无时间限度。毕竟,协商民主活动的开展主要是要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毫无时间限制的协商议事并不现实。因此,毛泽东曾经在提出“有争论的问题,要把是非弄明白,不要调和敷衍。一次不能解决的,二次再议”要求的同时,也特别明确地强调了“以不妨碍工作为条件”(《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三、意见集中要合理
在协商民主活动中,既要确保各方参与主体在有序的组织下充分发表相关意见,也要确保在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决定。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讨论是发扬民主,在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则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通过合理的集中,把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讨论过程中获取的众意“聚合转化为作为不同主体意志共同的公意”(王浦劬:“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特点”,《求是》2013年第10期),也就是毛泽东在提及宪法草案经过广泛民主讨论后深得民心时所指出的“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
(《毛泽东选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合理的集中首先意味着,协商民主活动过程中大家发表的意见和有效讨论的结果,将会作为进一步决策的参考依据。正式的决策制定,将会在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兼顾眼前与长远原则下,研究吸纳大家发表的意见和有效讨论的结果。所以,毛泽东在1933年论及决定阶级成分时针对贫农团大会的意见指出,乡查田委员会“对于贫农团的意见加以审查,对的通过,不对的改正,怀疑的再调查”(《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因此,无论是在领导人讲话中,还是在党和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中,往往都特别强调的是“听取”而非“听从”。这一要求所蕴含的精神,一直贯穿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始终。
当然,在合理的集中过程中,对于多数人的意见自然要重视;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好。毛泽东曾经提到两个主要的方向性要求,一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于下一次会议提出讨论,二是坚决拥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即“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同上,第82页)。其中,要求坚决拥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问题。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于下一次会议提出讨论,实际上可以视为前述开放性与动态性的一种延伸,它体现的是对少数人意见可能正确的考量,正如邓小平曾经说过的那样,“毛主席还说过要照顾少数。我们现在是提倡集体领导,但是,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注意。因为有时多数不一定正确,往往是少数正确”(《邓小平文集》中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
另外,就合理集中而言,还必须注意反馈以及集中之后的执行问题。如果集中的过程中对相关意见或建议以及传递来的信息反馈不及时,或者集中之后执行力受到影响而不能取得应有的执行效果,那就必然会对当下甚至以后的协商民主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毛泽东在相关论述中,就曾指出“决议案决议了不执行,或对上级请求事项很久得不到答复,因此减少讨论的兴趣”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并且针对这个问题强调“决议不要轻易,一成决议,就要坚决执行”“上级机关要勤快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不要拖延太长,失了热气”(同上,第92页)。因此,在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和运用中,发表意见与讨论时要适时回应,合理集中阶段更要注重解释与说明。同时,集中后的决策必须有约束力和执行力,以便增强各方参与主体的协商获得感,确保他们能体会到参与协商的积极作用,以免影响再次参与的积极性。
四、主要启示
毛泽东关于协商民主方法艺术的诸多论述,对于当前建设与发展及运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好地推动民主协商活动,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其一,必须认真对待具体的操作问题。关于宏观的、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要求,自然有必要以基本政策文件等形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各级党和政府层面,要真正贯彻落实各项宏观的、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要求,还必须根据具体实际,认真对待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逐步形成和完善特定层次以及特定领域甚至特定实践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操作规程,以便更好地确保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能真协商、好协商。
其二,必须认真对待技能问题。协商民主理念、协商民主制度是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普遍受关注与强调的两个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求之下更是如此。然而,协商民主理念的落地、协商民主制度的执行力,都有赖于广大的协商民主实践组织者与指导者的协商民主技能作为支撑。鉴于此,建设与发展和运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必须认真对待技能问题,特别是提升广大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技能。
其三,必须在认真对待有序有效规则的同时强调参与热情的激发和延续。从协商民主方法艺术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参与者规模的适度性、活动时间的恰当性、主持人选的合理性等具体活动组织的方法艺术,还是围绕有限议题讨论、促成尽可能的表达、协商民主活动开放性与动态性等确保有效讨论的方法艺术,以及合理集中的方法艺术,本质上都是在现实条件下保证协商民主实践有序有效地开展,都是为协商民主实践的有序有效开展建立规则。然而,建立规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参与者带来受约束感甚至引起误会与反感,从而影响参与热情。因此,方法艺术本身也有一个取得参与者认同和有愉快体验的问题。毛泽东的有关论述中,涉及诸多的兼顾规则与热情保障的方法艺术,特别是关于题外话处理的论述比较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