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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市场有效性实证分析

2021-11-28李坤龙广西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核定配额排放量

文/李坤龙(广西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一、北京市碳政策梳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发改委2012年1月30日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提交至国家发改委,2013年11月20日和22日《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与《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先后落地实施。文件明确了市场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平台、场外交易等内容,依托此文件,碳市场11月28日鸣锣开市[3]。

从2014年2月5日第一次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通知》开始,北京市发改委(2019年之后碳排放管理移交市生态局管理)每年都会不断调整或补充配额核定方法、覆盖行业、微观分配办法等在内的碳总量微观控制。《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作为配套文件,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核算本企业年度碳总量。2014年5月6日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碳交易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措施,2014年7月3日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碳排放管控、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经过七年的交易市场实践,北京市已经建立相当完善的配额核定与调整、第三方核查、市场交易、激励与处罚的制度[4]。至此,北京市碳总量宏观规制框架基本建立。

北京市配额核定选择总量法和先进值法相结合的方式,在2017年开启全国碳交易市场后又引入基准线法。

履约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T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A为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N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总量法下行业既有设施配额核定计算公式:A=E×f

E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f为控排系数。

强度法下行业既有设施配额核定计算公式:A=Q×I×f

表1 核心文件

表2 配额核定变化

Q为核定年份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电量、供热量、供水量等;

I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

f为控排系数。

火力发电(热电联产)行业配额核定计算公式:

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Ae)计算方法为:

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MWh;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

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GJ;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新增设施配额核定计算公式:N=Q×B

Q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B为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2020年,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核定方法有较大调整,计算公式为:

(1)2018年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核算公式为:

(2)2018年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核算公式为:

QN为新增设施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Q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活动水平;E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B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表4 变量ADF值及平稳性检验

历史基准年的选择固定设施配额在2018年之前(含2018年)为2009-2012年,之后调整为2016-2018年。移动设施配额在2016年之前(含2016年)为2011-2014年,2017年-2018年调整为2013-2016年,2020年则不分移动设施和固定设施历史基准年,统一使用2016-2018年。较为特别的是2019年,北京市政府试图对历史基准年进行创新,改为使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历史基准年碳排量,然而因为行业所处经济周期不同、减排能力不同、企业排放数据缺失等因素影响,此方法仅在本年度使用一年便重新启用旧方法核算。

配额发放机制包括配额发放形式和动态管理。北京市配额发放方式有免费发放、竞价拍卖两种方式,免费发放比例不低于企业实际配额总量的95%,剩余不高于5%的配额由主管部门留存。动态管理上采取配额调整量申请制与公开市场操作相结合,实际年度碳排放量超过或低于配额总量的20%的需向主管部门提交配额调整申请,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临时拍卖,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配额回购。

二、量化并编码政策

从上面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梳理,我们按其作用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配额核定和市场约束。各试点地区配额又略有不同,北京市配额核定方法可以分为历史总量法、历史强度法、先进值法、基准线法四大类。而市场约束相关政策主要以政府文件、法律法规、公开政策等文件形式进行规定。

为将政策量化本文引入0-1变量,PCij=1表示第i年出台j政策,PCj=0表示第i年没有出台j政策,∑PCij表示截止到第i年出台的政策总量。经过量化处理我们得到碳排放交易试点开启后经量化的政策[5],如表3所示。

表3 结果表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设定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初衷是减少碳排放量,而减少碳排放量的手段是碳排有价,因此碳市场碳价格反映了政府对碳排放的容忍度,即碳价格越高说明政府对碳排放的容忍度越低。政府对碳排放的容忍表现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的出台。因此,我们选择碳价格、碳排放量、碳政策作为解释变量。

表5 滞后阶数检验

图1 R根的图表

图2 脉冲响应结果

碳排放量与碳价格不仅受到碳政策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能源结构的影响。在经济高涨时人们消费水平提升,商品经济自然高速发展。碳政策带来的碳排量减少量不足以抵消因经济过热带来的碳排放量增加量,其结果就会得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不仅没有显著降低碳排放量,反而使得碳排放量增加的伪结论。此外因为能源结构的不同也会影响碳排放量的多少,传统的煤炭、石油等能源释放等量的能量要比天然气、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的碳排量多一倍还要多[6]。为消除经济周期性和能源结构带来的可能影响,本文选取GDP增长率和万吨标准煤天然气消耗占比作为控制变量。基于上述设定本文构建一个三元的VAR(p)

系统:

其 中{ε1t}、{ε2t}与{ε3t}均为白噪声即均不存在自相关,但允许两两之间的扰动项存在同期相关性。

(二)数据来源

北京市环境交易所公布当日线上交易价格,场外交易无论是交易量还是交易价格均没有实时数据,另外协商交易价格比线上交易价格低出一半左右不能作为交易价格良性指标,因此我们选用线上公开交易价格作为价格的指标,经取均值处理后作为年平均价格。GDP增长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碳排放量的计算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以标准的换算系数进行碳排放的计算,即:碳排放量=某种能源消耗量(吨)×排放系数。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平稳性检验

基于以上模型设定,本文选取2005~2018年相关数据对政策有效性做量化分析。首先运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对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从表中可以看出,pc、p、es、ce、gdpr的二阶差分序列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即上述均为二阶单整序列,符合建立VAR模型的相关条件。

(二)分析过程

为了增强参数的解释力度,需要确定其最有滞后阶数。如表所示,LR、FPE、SC均显示该模型滞后阶数为2,AIC、HQ为1,因此建立最优滞后阶数为2的VAR(2),并进行特征根检验。由图可以看出,所有点均位于单位圆内,即VAR(2)模型是稳定的。

从上图可以看到,政策对价格对碳排放量均为二期显著,这是一个很短暂的效应,这也说明政府在制定碳排放政策时只注重短期减排而没有从长远计划出发制定相应政策。碳政策对碳价格的冲击不明显原因在于碳市场上CCER无论是交易量还是交易价格都对碳价格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从而弱化了碳政策对配额价格的影响。北京市对于CCER抵消比例限制比较严格,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当面核发配额量的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北京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环境污染相关协议产生量[7]。但是横向来看截止到2019年7月,北京碳市场CCER累计交易量2120.8万吨,在7试点中排名第3位,比配额累计交易总量排名高出两个位次,这就说明北京市CCER的成交量偏高;纵向比较,北京市每年履约期CCER成交量占履约总量的18%以上,远远高于主管机关规定的5%的CCER履约比例上限。2018年占比大幅下跌的原因在于2017年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项目备案申请,直到2019年年底北京碳市场才重启CCER交易。可以预见,在2020年7月的履约期CCER交易量将会再次大幅度上升[8]。

五、政策建议

(一)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工作

碳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是其得以良好运行的根本所在,在基础建设中,基础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交易体系的有效运行。基础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重点企业所报送的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为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奠定良好的数据基础。生态环境部应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碳市场基础建设的财政投入和专业人才引介,为碳排放数据的报告与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定期总结数据监测和报送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为修订和完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标准及技术规范提供参考[9]。同时,需对核查机构定期考核,及时更替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专家评审、复查及抽查,保证数据质量。

(二)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数据透明度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近千家,报告单位600余家,各类参与主体数量多、种类多,交易程序纷繁复杂,交易过程透明度较低。还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程序等,尤其是有关交易价格、交易量等重要信息,应规定具体的披露程序和披露方式,明确监督机构应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采取恶意串通或其他方式操纵市场价格。除加大对核查机构、金融机构等违规的处罚力度,确保第三方核查数据准确、真实外,还应该以建立市场商业信誉体系、限制企业融资等政策或市场强制手段的方式设置发展障碍,增加其违约成本[10]。

(三)适度提高CCER入京标准发展碳金融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产生的碳资产,它能够消除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性,是低成本实现国家碳强度和碳总量控制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适度的CCER抵消比例有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政府降低实现碳强度和碳总量双控目标的成本。按照EU和ETS的实践经验,这一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年配额总量的10%上下[11]。

北京市应该大力发展碳金融手段应鼓励发展碳金融业务,推动低碳经济长足发展。一是开展融资租赁。在企业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由银行或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购置设备出租给企业,项目运营后企业通过出售碳配额支付金融机构租金,以此释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资金流动性。二是将碳排放权未来收益作为质押进行贷款[12]。鼓励减排成效良好、信用记录较高的企业以碳排放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发展碳期货,利用金融资产套期保值作用,丰富碳产品,有利于平稳碳价,提高资源配置,充分利用企业潜在资源,盘活碳排放权,同样有利于交易市场繁荣发展。

(四)加强碳排放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联动

碳排放交易政策无论是在制定上还是在实施上,与节能减排政策都存在一定的交互和重叠。比如交通运输行业,市发改委下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将碳交易政策与相关节能政策统筹协调,将碳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统筹考虑,形成一个有机的节能减排系统。因为能源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其中一个系统的发展规划及政策目标可能会对另一个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应当将现有的能源总量控制目标、节能政策、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等节能相关政策,与碳交易政策相互协调、协同发力。这样既可以保留现有政策奖惩机制和补贴机制等,又可以利用市场手段激励企业参与减排,有利于早日实现减排目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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