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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汉文法理论的形成及其在日本近代汉日语法学史上的意义

2021-11-28

关键词:文法汉文断句

王 娟

引 言

松下大三郎(1878—1935)是日本明治至昭和时期著名的国语语法学家(1)本文中“国语语法”指日语作为母语的日语语法。,他与大槻文彦(1847—1928)、山田孝雄(1873—1958)、桥本进吉(1882—1945)和时枝诚记(1900—1967)被称为日本的五大国语语法学家。以往学者对他的肯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认为松下是日本国语口语语法的先驱者,他在《标准日本文法》(1924)、《改撰标准日本文法》(1928)和《标准日本口语法》(1928)中建立的以“原辞、词、断句”三元素为语言基本单位的日本国语语法体系获极高评价;第二,松下和渡边文雄合著的《国歌大观》(正、续)是日本和歌研究史上划时代的成果;[1]第三,认为松下是日本方言语法研究的先驱,他于1897年发表了记录家乡静冈县方言的文章《远江文典》,开日本方言语法研究之先河。

以往学者对松下的评价都是源于他在日本国语语法研究方面的贡献。对比《标准日本文法》和《改撰标准日本文法》我们发现,松下的国语语法理论在《标准日本文法》中已具雏形,但并不成熟,很多重要的理论都尚未形成,主要思想是在《改撰标准日本文法》中才呈现出成熟的状态。所以中日学者十分关注松下的《改撰标准日本文法》,相关研究成果也很丰富,如德田政信(1975)、盐泽重义(1992)、铃木一(2007)、赵世开(1990)等都有重要研究成果。松下在《改撰标准日本文法》出版的一年前,即1927年出版了一本关于汉语语法的著作——《标准汉文法》,松下正是在这本著作中,即对汉语语法的研究中真正形成了他后来受到高度评价的语法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又套用于他对国语语法的研究,才有了《改撰标准日本文法》(1928)。但以往学者鲜有关注《标准汉文法》,从语法学史的角度对其进行的观照更是匮乏。

王娟、曲志强在《从语法学史看松下汉文法中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特征》一文中指出松下汉文法的主要创新点和独特之处有三:第一,文中建立的“连词理论”与朱德熙先生的“词组本位”有诸多相似之处;第二,强调普通语言学的存在;第三,具有明显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特征,采用了典型的美国结构语言学研究方法。[2]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将松下的《标准汉文法》与其两部国语语法著作《标准日本文法》和《改撰标准日本文法》进行对比,论证松下汉文法在松下语法理论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将松下汉文法与日本近代汉日语法研究的论著进行比较,从日本汉日语法学史的角度讨论松下汉文法的存续。

一、松下汉文法在松下语法理论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真正建立了松下的核心理论——“连词理论”

松下汉文法依据语法功能将汉语的语言单位分为三个不同等级的层次——“原辞、词、断句(sentence)”。“原辞”是最小的语言单位,是“词”的构成材料;“词”是最小的表义单位,是构成“断句”的材料;“断句”表达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开始具备表述功能。松下将“词”分为“单词”和“连词”。“单词”是单一结构的词,从语义的角度看不可再分。松下将“连词”定义为:“词与词结合而成,其中一方从属于另一方,被从属的一方统率从属方,双方因统率关系统合在一起。”(2)文中引用松下文献的内容均为笔者对日文版原著的翻译,包括对原文献大意的概括性翻译。[3]27松下认为,所有的“断句”都是“词”(3)松下认为“所有的‘断句’都是‘词’”,是从形式上来讲的。形式上“断句”和“词”(单词或连词)的构成成分相同,所以松下作这样的表述。这样的表述不够严谨,因为“词”带上特定语气才是“断句”,也就是断句=词+语气。所以,严格来讲,应该表述为:“所有的‘断句’都是‘词’构成的。”,一个语言单位如果是“断句”,那它同时一定是“词”(单词或连词),只不过“词”表示的是一个概念,而“断句”有了判断的语气。[3]28-29松下说的“连词”即是词组,除了感叹句等特殊句子之外,松下说绝大多数“断句”都是词组,松下的“连词理论”是典型的“词组本位”语法观。[2]

松下的“连词理论”直接体现在他对语法专著章节框架的设计上。松下在《标准汉文法》中强调他反对像其他语法书那样将汉语语法分为品词论(4)日语的“品词”相当于汉语的“词性”。和文章论两个章节,并专门设立了一个小节论证文章论没有必要存在。他认为文章论其实就是他说的“断句论”,所有“断句”都是“词”,“断句”的问题在“词论”章节中就可以讲清楚,也应该在“词论”中去讲,而不应该单独设置“断句论”。[3]39

松下的这一观点和章节构成的思路在《标准日本文法》中已基本形成,并沿用至《改撰标准日本文法》。在《标准日本文法》中,松下将语言单位分为“原辞、念词、断句”三类。《标准汉文法》和《改撰标准日本文法》中的“词”在《标准日本文法》中被称为“念词”,松下说“念词也略称为词”[4]49,可见二者并无本质区别。松下在《标准日本文法》中说:“文法学可分为原辞论和念词论两部分,并且念词论占据最重要的地位。”[4]54但我们认为松下的《标准日本文法》对于“连词理论”在其整个语法体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明显存在认知混乱之处。

首先是关于“连词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念词”的解释和分类。松下将“念词”分为“单词”和“连词”,像“山(山)”“河(河)”“行く(去)”“帰る(回)”(5)文中列举的日语例子以“日文原文(汉语翻译)”的形式呈现,汉译为笔者所译。等由“一个词”构成的“念词”是“单词”,[4]50由“两个词连合构成的”(6)松下原著中表述为“两个词”,根据原著其他相关表述与所举例证判断,松下的真实意思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词连合构成的“念词”是“连词”。是“连词”,例如“春の山(春天的山)”“秋の野(秋天的原野)”。[4]50松下又同时将“念词”分为“单念词”和“复念词”:“单念词”指的是表达“单一概念”的“念词”,如“山”;[4]51“复念词”指的是表达“两个以上概念”(7)同上,这里的“两个以上”应该表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念词”,如“山水”。[4]51

这里就产生了混乱,如“山河”一词,松下认为是“单词”,理由是“山”和“河”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不可再分为两个词了。[4]50但按照上文松下对“山水”的解释,“山河”应为复念词,因为“山河”也表达了“山”和“河”“两个”概念,即“山”和“河”并非“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不可再分”了。并且,无论将“念词”分成“单词/连词”还是“单念词/复念词”,都是根据词语意义,相同的依据两种分类,这或许正是产生混乱的原因。

松下应该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标准汉文法》对语言单位三层次的分类重新进行了修改,将“念词”改为“词”,确立了著名的“原辞、词、断句”的语言单位三分法,分类上摈弃了“单念词/复念词”,统一为“单词/连词”的两分法。

其次是松下在《标准日本文法》中对于“断句”与“念词(词)”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明显不成熟的地方。《标准日本文法》中的“念词相关论”章节是讨论词组这一核心问题的章节,但这一章节首先谈论的不是词组的内涵,也不是词组的分类,而是“断句”的分类。可见,此时的松下仍然没有脱离以“断句”为导向的“文章论”思路,依旧将“断句”凌驾于“念词(词)”之上去考虑。但《标准汉文法》做了重要的修改,“词的相关论”章节首先对“连词(即词组)”的成分进行梳理,并进行分类,“断句”的分类移至“修用关系连词(8)相当于朱德熙的偏正结构词组。”的范畴下谈论,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断句”皆为“连词”的“连词理论”的核心立场。

《改撰标准日本文法》与《标准汉文法》完全相同,使用“原辞、词、断句”的语言单位三分法,分类上统一为“单词/连词”的两分法;也将“断句”的所有问题置于“连词”的范畴中去讨论,“断句”分类问题是在“修用关系连词”的小节中谈论,“倒装句”的问题是在“连词”成分排列的章节中讨论。

可见,对于松下来说,汉文法是确立语言单位三分法和“连词”理论体系的关键,《标准汉文法》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松下的核心理论——“连词理论”(即“词组本位”)。

(二)明确了普通语言学意识

松下在《标准汉文法》中说:“(语言的)文法有两面,即内在法则和外在法则。内在法则是关于语言内在思想的法则,是思想通过声音表现出来的法则……外在法则是语言外部声音的法则,是声音在表达思想时呈现出来的法则。”[3]2松下将这种内在法则称为“一般文法学”,他明确指出:内在法则必须是全人类共通的、普遍且极其常见的法则。[3]2松下的“一般文法学”就是普通语言学,他构建的汉语语法体系也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如在对汉语的词性以及“连词”进行分类时,松下反复强调分类方法应该是适用于任何一种语言的,[3]53必须是依据“与概念、观念的统合关系有关的、全世界共通、普遍存在的根本性规律”[3]561。

松下的这一理论在《标准日本文法》中已基本建立。《标准日本文法》的绪言中提到:“语言是用声音表达人的思想。既然思想在构成上存在一般、根本性的法则,则语言在构成上也一定存在不拘泥于某种特殊语种的世界性的、一般根本法则。”[4]序言在语法分析中,松下的《标准日本文法》也实践了这一根本性法则,在对词性分类上松下提出遵照“世界上所有国语共通、普遍的根本性法则”[4]177。但在对于“连词”即词组的分类上还未提及应该基于普通语言学思想的立场。

我们再看《标准汉文法》之后出版的《改撰标准日本文法》。绪言里也表明了普通语言学的基本观点,而且提高了普通语言学的地位,强调普通语言学语法理论高于某一语言语法理论,原文是这样说的:“如果存在我所思考的人类思想构成上的绝对不变的根本法则,那么表达思想的语言在构成上也一定存在世界一般性的根本法则。当然,各国语言都有各自独特的法则,但这些独特的法则一定是受一般性根本法则的支配。一种语言的文法一定是存在于一般理论文法学的基础之上。”[5]

我们将这三部文法书进行细致对比发现,虽然三部著作的基本立场都是一致的,但是从对普通语言学重要地位的认识来看,是不断在提升。此外,从语法分析的实践来看,《标准日本文法》只是初步的尝试,思路并不是很明晰,到《标准汉文法》和《改撰标准日本文法》,认识就比较清晰了,且无论是具体运用的方法还是结论,都非常一致。以对词性的分类为例,《标准日本文法》分为五个范畴,分别是名词的职能、动词的职能、形容词的职能、副词的职能和感动性的职能。作为分类的补充说明,松下指出具备一种职能的是单性词,具有多种职能的是复性词。与《标准日本文法》不同,《标准汉文法》和《改撰标准日本文法》首先提出世界上所有的词都可以分为单性词和复性词两大类,并且基于普通语言学理论,松下将单性词又分为名词、动词、副体词、副词和感动词五类,分类方法与《标准日本文法》不同。他将形容词归入动词一类,理由是“形容词表示状态,也是作用的一种,其概念中包含断定的性质(即叙述性)”[3]64。松下另设了“副体词”,“副体词是英文法书中所谓的形容词(Adjective)中的限定形容词(Limiting adjective)。”[3]65如“诸(有功者)”、“凡(君子人)”、“各(队伍)”等。相当于英语的冠词、指示形容词和数词三类。[3]66松下认为“副体词”是任何一种语言都有的。松下汉文法梳理的这些新思路又完全不变地继续沿用于《改撰标准日本文法》,可见《标准汉文法》是其文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转折点。

(三)全面运用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方法

《标准汉文法》具有明显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理论特征,相较语义更重视语言的形式和结构,采用了共时、直接成分分析法和比较法等典型的美国结构语言学研究方法。这些特征在《标准日本文法》中已经基本形成,但松下三部文法书中《标准汉文法》是唯一一部全面运用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和方法的语法书。

首先,松下建立的汉日语法体系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具有复杂而严谨的层次性,重视语言的形式和结构。以松下对“断句”的分类为例,《标准日本文法》在“断句”分类的章节中提出了首先根据句子的语义分为“思维性单断句”和“直观性单断句”,又根据句子形式和结构可以有有题句/无题句、单断句/连断句的分类方法,但同时也提出了可以根据句子语气将“断句”分为“记述断句”和“命令断句”。这里是两种标准交织在一起,在重要性上孰是孰非有含糊之处。到了《标准汉文法》,第一层级松下按结构分为单断句/连断句,在次一级分类中按照语义分为思维性单断句/直观性单断句,并且摈弃了从语气出发的分类法,这些修改更加凸显了语法形式和结构的重要性。《改撰标准日本文法》基本沿用了《标准汉文法》的思路,将按照结构划分的单断句/连断句从按照语义的分类中抽离出来,不再针对单断句/连断句按语义进行分类。

其次,《标准汉文法》采用了共时、直接成分分析法和比较法等典型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研究方法。我们对《标准日本文法》和《改撰日本文法》进行对比,发现这两部文法虽然同样是从共时研究的立场出发,在连词结构分析中也使用了直接成分分析法,但比较法的运用明显弱于《标准汉文法》。《标准汉文法》在讨论汉语语法问题时与日语做了大量的对比,松下的目的是通过对汉语和日语的对比分析,试图总结出不局限于某一种语言,而是存在于所有语言之间的根本性规律。[2]但《标准日本文法》和《改撰标准日本文法》只在批判其他语法书机械模仿西方语法时有对日本国语语法和西方语法的不同进行对比分析,停留在语法体系的理论框架层面,对具体语法问题的分析没有比较,目的与《标准汉文法》不同,是求异。

二、松下汉文法与日本近代汉语语法研究

在松下《标准汉文法》之前出版的日本近代汉语语法书早期的有大槻文彦的《大槻文彦解〈中国文典〉》(9)文中涉及的相关日文论著均采用中译名。(1877)和冈三庆的《冈氏之中国文典》(1887),《马氏文通》传入日本之后,以汉语文言语法为研究对象的主要有儿岛献吉郎的《汉文典》(1903)和《续汉文典》(1903)、广池千九郎的《中国文典》(1904) 和《增订中国文典》(1915),以汉语口语语法为研究对象的主要有宫岛吉敏的《汉语语法》(1921)、何盛三的《北京官话文法》(1928)等。松下《标准汉文法》之后至二战前,日本出版的汉语语法书以文言语法为研究对象的有石川诚的《汉文典概说:复文作文应用》 (1940)和角光啸堂的《汉文法考说》(1941),以汉语口语语法为研究对象的主要有仓石武四郎的《汉语语法篇》 (1938)、鱼返善雄的《现代汉语科学》(1939)等。

这些语法书建立的汉语语法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派别:一是以品词理论为核心,二是兼顾词法和句法。

《大槻文彦解〈中国文典〉》是以品词理论为核心的始端,这本书是高第丕和张儒珍1869年于山东登州刊行的《文学书官话》的译注,大槻在书中试图通过多重语言对比的方式来建构新的汉语品词理论体系,亦打下了后来大槻“折衷文法”风格的基础。[6]冈三庆(1887)模仿英文法的理论体系,主要讨论的还是品词,只在最后的一节用了不到3页的篇幅简单提及“文章”和“句”的定义、分类。

儿岛献吉朗的《汉文典》和《续汉文典》不再局限于品词的讨论,开始兼顾句法的研究,也谈文章的修辞手法。广池千九郎的《中国文典》与宫岛吉敏的《汉语语法》的语法核心则更加明显地注重汉语句法结构的讨论。“宫岛吉敏《汉语语法》对汉语结构的分析,是从各类词在句中的位置及作用开始的,由此,也就有了浓郁的句法概念意识。”[7]何盛三的《北京官话文法》 “词法”和“句法”并重,是日本第一部汉语语法学史著作,独创术语和用语,从形式到内容尽力构想各品词类别。[8]

石川诚的《汉文典概说:复文作文应用》主要是参照广池千九郎的《中国文典》,继续以句法论为语法体系的核心,文章分品词论和文章论,附录谈修辞论。角光啸堂的《汉文法考说》受《马氏文通》的影响,重点关注品词,但只谈了名词和动词。仓石武四郎的《汉语语法篇》是对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的编译,虽对原文做了一些改编,但依旧坚持句本位的基本立场。鱼返善雄的《现代汉语科学》分6个章节,其中文法本论章节分词形论和句法论两个小节,句法论部分通过和西方语法做对比谈汉语语法的范畴,并未细谈句法结构的具体分析,书中还明确表明采用的是共时的研究视角。

上述汉语语法书多从共时的角度出发,重视多种语言之间的语法比较,其中多是和印欧语法以及西方语法进行比较,也包括与日本国语语法的比较。这些语法书中我们没有发现提及普通语言学观点和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等其他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研究方法,如开始重视句法结构的儿岛献吉郎的《续汉文典》,在对句子的分类上,虽然有从形式出发的分类,但主要还是从语义出发,对句子的内容、体裁和性质进行分析。

松下汉文法以“连词理论”为核心,并反复强调普通语言学文法地位高于某一种语言的文法,这种语法体系在当时十分独特,开辟了汉语语法研究的新思路。

普通语言学的基本观点,松下早在1895年发表的《关于文典学和语理学》一文中就已经表示接受和赞同,当时松下将各国语言之间普遍共通的法则称为普遍法则、自然法则、语理、语理学,将各国语言特有的法则称为固有法则、语式,[9]11-12普通语言学的观点是松下坚持一生的主要观点。关于普通语言学,广池千九郎在1906年出版的《助词的研究:日本文法》中说:“世界各国的语言有几百种,语法各不相同。如果认同人类的思想大同小异的话,那么表达思想的方法也必定是大同小异的。当然,如同人们的面貌肤色各异,语言结构的形式也有很大差异,但这只是外观,其精神是统一的。”[10]这显然是承认普通语言学基本法则的存在,只是广池似乎更专注于运用比较法的语法研究,并没有将普通语言学的理论观点运用于汉语语法研究。

松下也不是唯一运用结构主义语言学研究方法的学者,宫岛吉敏在1921年出版的《汉语语法》中已经运用了顺态、逆态、插入成分分析方法,时间更早,但研究思路与松下汉文法有明显不同。

三、松下汉文法与对日本近代国语语法研究

日本近代国语语法研究中比较著名的学者及其著作有,物集高见的《初学日本文典》(1878)、大槻文彦的《语法指南》(1889)、山田孝雄《日本文法论》(1908)和《日本文法讲义》(1922)、上田万年的《国语学十讲》(1916)、安田喜代门的《国语法概说》(1928)、三矢重松《文法论与国语学》(1932)、桥本进吉的《国语法要说》(1934)、时枝诚记的《国语学原论》(1941)等。

物集高见的《初学日本文典》、大槻文彦的《语法指南》、三矢重松的《文法论与国语学》和安田喜代门的《国语法概说》虽各有特色,但在以品词理论为核心构建语法体系这一点上比较一致,没有与普通语言学相关的内容。其中,大槻文彦因为1886年翻译日本文部省《百科全书》中《言语篇》而被认为是将西洋语法介绍到日本的重要人物。《言语篇》有对普遍文法的概念进行介绍,可见大槻很早就接触到普遍文法了,但大槻在他的语法论著中并没有实际运用普遍文法的理论方法。他在《语法指南》中说:“各国天然的语言之间应该有差异,这是合理的,对此不应该有疑惑。应该根据本国语言的天性制定语法。”[11]79他的国语语法体系强调的是各国语言的特性,并非语言之间的普遍共性。

关于山田孝雄的文法,虽然有学者认为松下大三郎某些语法理论是受到山田孝雄《日本文法论》的影响,如认为松下在谈论“连词”时设置的两个章节—— “单独论”和“相关论”其实就是山田在谈“语”时说的“性质”和“运用”等。[11]78但是,就像山田自己在绪言中说的那样,他建立的文法体系,目的是确立新的“语论”体系和对“句论”进行整理,松下的语法书有浓厚的研究色彩,山田的语法书则更偏向于实际教学运用。再有,与松下不同的是,山田注重的是日语这一种语言的文法研究,他在《日本文法论》的绪言中说:“现在的语法文典之制不符合国语的本性,尤其在语论上尤为严重,因此需要修改。”[12]可见,山田建立的语法体系是针对日本国语的性质,而非适合世界上所有语言的普遍性质,在普通语言学的意识上与松下有本质的不同。

上田万年为欧美语言学传到日本做了很大的贡献,他在东京帝国大学(10)现东京大学。开设了博言学讲座,使用的教材是保罗·赫尔曼(Paul Hermann)的《语言史原理》(1880),在上田的作用下,赫尔曼对包括上田学生在内的日本一大批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世纪的比较语言学,尤其是赫尔曼的影响很大。或许正因此,明治日本的语言学者、国语学者,或者说是上述谱系相关的后辈学者(11)文中“上述谱系相关的后辈学者”主要指新村出、桥本进吉等一批上田万年的弟子。,也就没有理由关注18世纪的普通语言学理论和松下的一般理论文法学了。”[13]36桥本进吉是上田万年的学生,是受赫尔曼理论影响较大的日本学者之一,他在《国语法要说》中建立的语法体系在日本被称为“学校文法”,对战后日本的母语教育影响很大。

时枝诚记的《国语学原论》是为了批判索绪尔的学说而作。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1928年由小林英夫翻译在日本出版时最初的书名是《语言学原论》,时枝的书名《国语学原论》是为了与之相对而起的。时枝在书中批评索绪尔关于概念和视觉听觉之间关系的看法,提出了相对的语言过程说。

可见,在日本的近代国语语法研究中,以“连词”理论和普通语言学为特征的松下语法理论也是非常独特的。山田孝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普通语言学的观点,但松下大三郎是第一个正面论述、并将其重要性置于某一种语言的语言学理论之上的。[13]17

余 论

日本近代无论是汉语语法研究领域还是国语语法研究领域,都没有发现接受并继承松下语法理论的后来学者。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日本近代国语语法学界出现反普通语言学、亲比较语言学的思潮,这一思潮波及日本的汉语语法研究;其次,松下文法偏重学术理论研究,与当时日本近代语法研究主要倾向于教学应用相悖;第三,松下致力于中国留学生教育,门下没有培养出其学术理论继承人。

日本近代国语语法学界出现排斥普通语言学、接受比较语言学的思潮,这一思潮不但影响了日本的国语语法研究领域,也波及日本的汉语语法研究领域。我们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日本近代的汉语语法研究重视比较研究的倾向十分明显。

日本近代语法研究的目的主要倾向于教学应用,而非学术理论的探究,国语语法研究如此,汉语语法研究亦如此。与松下汉文法几乎同时期出版的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传入日本之后,能够获得极大的关注,原因之一是《新著国语文法》不仅符合日本汉语语法研究学术性的要求,也满足了当时日本汉语教学实用性的需求。但松下文法的“难懂”是日本语法书中出了名的,甚至被称为日本文法的三大难书之一,用词晦涩难懂,不适合运用于实际教学。

日本学术界十分重视师徒间的星火相传,而松下与上田万年等人相比,他的一生主要致力于中国留学生的教育,在他短短56年的生涯中,从27岁到45岁这段人生中的黄金时期,他都在忙于为中国留学生创立日华学院。在学术研究方面没有培养出知名的弟子,这也是其学术思想无法直接获得后辈继承并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正确评价松下大三郎《标准汉文法》在日本近代汉日语法学史上的重要意义。桥本进吉(1934)、浅野信(1959)、德田政信(1974)等将松下大三郎与山田孝雄的文法称为日本近代语法学的“双璧”,认为山田的文法是明治开明期的代表学说,松下的文法理论是大正至昭和初期的学术顶峰。而松下受到如此高评价的国语语法体系其主要理论和框架正是在《标准汉文法》中得到凝练、提升和确立的,他能够在以“品词”理论为主流的年代独树一帜地提出自己的“连词理论”,为汉语语法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并且,在日本近代汉日语法学史上,松下是第一位在真正意义上将普通语言学理论和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方法运用于汉语语法分析的学者,并具有初步的语言类型学的意识。无论在日本近代汉语语法学史上,还是在日本近代国语语法学史上,松下文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别具一格,具有前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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