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2021-11-27王平
王平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500)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工具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生产、经营朝着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合同的效力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法定代表人对合同进行完全的肯定和签订,而后合同才能正式发挥效用。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从时间、空间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难以做到事必躬亲,为了达到有效的经营目的,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委托授权的形式,让其委托人拥有签订担保的职权。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意识的建设与普及仍然处在较为单薄的阶段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代理委托书等正本文件,导致部门代理人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实际缺乏有效的代理文件作为依托。当代理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文件或者言辞等作为依托,就进行主动或者被动的合同的签订,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虽然进行了合同的签订但是其为无权代理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展开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内容的思考,主要涉及的方面为无权代理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为当前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于无权代理人以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存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无权代理人的定义分析
(一)无权代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分析
无权代理是基于有权代理而言的,是在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限制而发生的一种新型的代理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的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代理人拥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益为基础展开的一系列的工作,其中最主要的部分为合同的签订。代理过程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个类型,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得到有效授权的,且具有相应的代理文件或者言辞说明,无权代理人缺乏有效的事实文件来佐证自身的代理权,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之间,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事实文件为辅,其他方面二者并无明显区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前无权代理主要包含三种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行为人在商品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实施了代理行为,但是并未受到事实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处在没有代理权的阶段中形成了无权代理。
其次,行为人在参与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更加有效的经营目的,法定代表人会给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利,这一过程中代理人所拥有的权力为有限权利。当代理人在进行业务拓展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权利超越了法定代表人所给予的权利时,会形成越权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所实施的权利处在无权代理的范围内。
最后,法定代表人所给予的代理权一般都是根据事实情况或者具体时间展开的,当某一阶段的工作结束以后,代理人的权利会被回收或者直接消失。[1]但是,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人却仍旧按照原有的权利进行代理行为,这一过程中代理人虽然已经不具备代理权利,但是仍然使用原有的代理权开展相关工作。
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无权代理,但是从效力角度来说又存在差异,从情形方面来说三者又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上诉所展现的第三种情况是指行为人本身在过去的某一阶段内是享有完全的代理权的,但是由于时间、职位等变动导致代理权被终止,即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代理人处在无代理权阶段。这一状况的发生是由于,曾经被赋予的代理权在终止以后,行为代理人未能在规范时间内继续获得权利。但是,不同的是,第三种情况是指代理人虽然现阶段失去了代理权,但是再过去的某一阶段,代理人拥有事实代理权,现阶段代理人的代理权利虽然被终止,但是相较于第一种情况来说。[2]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与否都不会直接影响代理人可能会为被代理人带来的利益的可能。如果过度排斥无权代理行为可能会造成被代理人的利益获得方式过于狭隘,不利于现代法律与现代经济社会的相互适应。基于此,民法典在进行无权代理的规定时,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并未进行一味地否定,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同时,《民法典》对以上三种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事实发生以后,当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时,导致在签订该合同时代理人原本所处的无权代理开始在换变为有权代理。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经营需求,《民法典》规定,当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人利用其名义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却并未进行明确否定或制止的,则可以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利用自身的名义进行相关事务的开展,在这一过程中无权代理人处在有权代理的基础上,所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具有效力。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根据上文可知,无权代理主要是基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却开展代理行为现象,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运用他们的名义进行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并非是一种现存的代理形式或者代理种类,其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来说,无权代理主要是包含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相较于广义角度来说,狭义角度的无权代代理仅仅包含着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现如今,在我国范围内一般意义上的无权代理主要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表见代理认为,在无权代理人发生越权行为时,被代理人并未表现出异样,并未给予善意相对人较为明确的意识表现,使得善意代表人无法明确无权代表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无代理关系,进而善意相对人在基于对被代理人以及无权代理人的信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担保合同的签订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二者从构成角度来说,表见代理是基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二者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使得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下意识的认为无权代理人是拥有代理权利的,这一过程中可以认为是被代理人给予了相对人某种错觉。从构成角度来说,表见代理更多的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展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并不给予相对人任何错误引导,相对人的主观错误不承担责任。而无权代理则不仅不具备事实的代理权,且从表象角度来说,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缺乏一定的密切联系,不会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误导,这一过程中相对人的主观意识不占据重要地位。二者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应的展现主要是以相对人的主张为基础,如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则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则合同行为按照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承担以及具体的合同效力分析
《民法典》对于无权代理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无权代理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其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无权代理可分为三种情况,其共性是该类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同一类人进行签订的,即无权代理人。一般来说,代理人开展的代理行为,一般都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来说也是为了帮助公司获得利益或者解决当前危机。担保合同作为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来说,担保合同的签订对于公司来说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进行效力评判的过程中,需要被代理人根据自身当前的利益关系等因素确认是否对该合同的允以追认。当被代理人在明确担保合同的相关性以后,主动参与到合同的追认之中,则代理人会由无权代理自动转化为有权代理,原有的代理权的缺失在这一过程中会发生有效的反转,即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权利的使用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同时,由于代理人是作为公司的一份子而存在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是基于公司的现状,被代表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出现问题时应该积极主动的进行相关责任的承担。但是,合同的签订具有两面性,当被代理人在明确代理人所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后,为了保障自身的相关利益,被代理人亦可以选择拒绝追认,原本有无权代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也会随着被代表人的拒绝追认而成为无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追认的过程中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进行追认,主要可分为明确追认和非明确追认两种形式,明确追认主要是被代理人直接通过直白的言论或者有效的文件证据,对其责任进行说明,进而完成相应的责任的承担。非明确形式的表达主要是被代理人并未进行主动的形式上的追认,但是主动进行相关责任的承担,进而导致其完成实际的、有效的追认。例如,当代理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存在的债务问题,被担保人主动进行债务问题的承担和处理。
其次,《民法典》在经过不断的更新和细化以后,对于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的关系以及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担保合同的签订一般是由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二者共同签订的,在合同签订合同以后,当发生法律效应时,在被代理人进行主动追认之前,如果相对人进行主动的合同的撤销,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代理人的权益,这一过程中相对人被称之为善意代理人。一般来说,善意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合同的签订时,善意相对人难以对无权代表人所拥有的代表权利难以进行有效的确认。对于善意相对人的善意的定义主要是依据善意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担保合同的签订时,善意代表人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处在不知情状态,且善意相对人不存在任何可能知晓其参与到超越其个人权限的行为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善意相对人再进行撤销权的应用时,往往是建立在被代理人进行主动的追认之前。这是由于追认行为的完成会直接导致该合同的完全形成。《民法典》在关于无权代理人所发生的代理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并对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关于代理权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例如,当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拥有较为明确的代理权时,且双方进行了担保合同的签订,那么对于相对人来说,该合同已经完全成立,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不论追认与否,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具有一定的保障性。
三、结束语
《民法典》对于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市场的基本情况而发生的,对不同形式的无权代理的规范。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当代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双方的重要保障之一,合同的签订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代理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导致合同签订定以后,法律问题的发生频率不断提升。当前以及对相对人、被代理人的相关权责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对于我国无权代理造成的不利现状具有重要的修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