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视角下的摊贩空间
2021-11-27贺琦
贺琦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 200092)
一、引言
摊贩在我国是自古有之,这项职业不仅具有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的经济意义,同时也提供了人与物交流的空间,并给城市带来了无可替代的活力。但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基于对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以及交通安全等因素的考虑,摊贩一度失去了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直至近两年为缓解就业压力,充满人间烟火气的地摊经济和小店经济才得以在政策中确认为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摊贩也通过松绑“地摊经济”这项运动式治理工程再次以合法身份进入了公众视野,摊贩的生存空间出现了一个由紧到松的转变。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在描述摊贩空间的空间生产过程的基础上,从空间正义的平等性、属人性和丰富性这三项伦理诉求出发分析摊贩空间存在的合理性,希冀能为打造体现城市活力和品质的摊贩空间提供借鉴。
二、空间、空间正义、街道空间
空间一贯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维度,但在融合文化、生态学和人本思想的观点之后,学界对于空间的认识经历了从单线到多维、从静止到动态的转变。其中,新城市社会学学派将目光转向空间、资本和权力对城市发展的作用,比如布迪厄将资本和惯习的概念引入空间分析中,吉登斯则从权力与互动的角度切入空间议题;另一部分后现代城市社会学学派学者主要思考空间对日常生活构建的作用,比如哈维关于空间重组的讨论、福柯从权力与规训的角度对空间议题的分析等。至此,空间继时间、社会之后被纳入考虑人的存在的本体论维度。同时,空间组织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维度被突显,其对社会关系的生成与构建的承载作用也得以体现。换言之,空间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互构关系,空间作为一种结构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空间正义的概念也由此得到了发展。
在社会理论“空间转向”之前,“正义”通常是在历史和时间领域内被讨论。直至20 世纪90 年代空间才成为在讨论社会问题和公平正义时的一个重要维度,其意在将平等和公正呈现于空间的重构配置中。目前在学界关于空间正义的理论框架主要流行四种,具体包括批判结构主义的空间正义解释范式、文化建构主义的空间正义解释范式、系统功能主义的空间正义解释范式以及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空间正义解释范式。整体而言,这些理论都承认公共空间发展过程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空间掠夺和空间边缘化问题的人文关怀。
街道空间作为城市公共空间早已受到学界的关注,从最初的只是独立的城市设计研究,到后期引入美感、安全和人性化等概念,不难发现大家愈发重视街道空间的社会属性。其中,摊贩空间作为街道空间的组成部分,毋庸置疑也属于公共空间,故在关于城市街道的政策规划中应合理安置摊贩空间。但因为摊贩常年被认为是阻碍城市化进程的因素,在地摊经济政策松绑之前,学界对于摊贩空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经济模式和政策管理等空间惩治方面,较少讨论城市街道空间与摊贩空间的适应性研究。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摊贩空间生产的多元利益主体及空间行为关系的描述,讨论摊贩在城市中的合法性。
三、摊贩空间的生产过程
空间作为社会的空间,“是一个包含由不同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各种位置的多元空间”[1],“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2]。摊贩空间必然也是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生产的结果。下面这部分内容将剖析摊贩空间生产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及其之间的行为关系。
(一)摊贩空间的多元利益主体
关于城市空间的研究,其意义在于对生产逻辑的挖掘而非仅仅对其独特性的确认,尤其需要聚焦空间演变过程中的主体身份特征。摊贩空间的利益主体大致包括以流动摊贩为主的摊贩空间的生产者、以周边居民为主的摊贩空间的消费者和以城管为主的摊贩空间的管理者这三类。
关于摊贩,通常会根据其经营位置的流动性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其中,固定经营的摊贩因能在有关部门登记并获得相关执证,所以他们会长期地驻扎在一个地点,如常看到的修鞋铺、单车修理铺。而本文研究对象即流动摊贩定然不同于固定摊贩,他们的工作方式从时间上更显零碎,从地理位置上也更不稳定。时间方面,流动摊贩的闹钟会和正常时间有所偏移,或凌晨起床以赶上早市,或傍晚才出摊以适应夜市;地理位置方面,流动摊贩因未获得执证许可,他们只能在与城管的推拉中寻找到合适的生存空间,经常是在道路上游荡伺机售卖商品,偶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漏洞——街道边缘空间处停留[3]。
有市场需求才会产生商机,摊贩之所以在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无疑是迎合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诉求。摊贩空间的消费者除了周边的居民,还包括街道行人。一方面,流动摊贩能带来简便的生活服务,比如有些地段并没有正规的菜市场或早餐点;另一方面,流动摊贩促成卖家市场让位于买家市场而非大型超市的垄断,其物美价廉的商品减少了居民的开支。此外,流动摊贩作为移动的公共空间不失为一个临时的交流点,满足情感需求。
城市空间生产的互构性因国家制度的差异大有不同。我国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权力、制度等代表政府的结构性因素而非市场资本,所以我国往往是利用以城管为代表的政府力量对摊贩进行约束,以维持秩序及保护市容市貌。但由于流动摊贩群体过于庞大,且从业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出于合理性和情理性的考量,政府有关部门皆不能对流动摊贩施行“一刀断”的政策。双方在互动中形成了试错空间,“一方面,能够使得基层城管正式队员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避免受到压力型体制下的目标责任管理制的惩罚;另一方面,摊贩能够利用作为生存必须的活动空间,从而完成养家糊口的任务”[4]。
(二)摊贩空间的行为关系
空间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也体现着主体间社会关系的生成与构建。
摊贩与周边居民存在着矛盾的关系。从正面效应来说,摊贩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填补了正规商业空间的空白,同时居民们的购买行为也让摊贩们的经济条件得以改善;从负面效应来说,流动摊贩若长时间占用一定的公共空间进行经营活动,这实质上侵害了周边居民的空间权利,且部分摊贩不管理摊位卫生会引起居民的反感。此外,临街商铺同样也是周边居民群体,他们和摊贩之间互动的矛盾性更易突显。倘若摊贩能够和临街商铺形成互利互惠的关系,形成客流量的拉动效应,那么临街商铺也乐意向流动摊贩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地理位置进行买卖。但现实中,流动摊贩和临街商铺难以形成合作,甚至会互相排斥。临街店铺可能会抱怨流动摊贩们占据了街道空间,不利于消费者的进出而损失了客流量,所以他们会支持约束力量即城管对流动摊贩实施强制性管制。
如前文所言,流动摊贩与城管巡查力量之间存在着不可言说的默契,一种时间和空间上的契合。比如在交通拥堵时段内,摊贩们就会隐匿在街道边缘空间处;而城管也会在规定的巡查时间外,对摊贩们重新出摊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种默契实际上脆弱的,实际上仍是城管利用权力在空间生产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具体来说,流动摊贩一般会依据人流量对出摊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策略性调整,而目前许多城市推出的“划区域、划时段”管理所划定区域通常人流量较小,这显然不符合流动摊贩的利益需求。双方的合作就会因城管部门的强制措施而被打破,且这种压制是单向性的。与此同时,流动摊贩自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社会行动具有对抗性和集体性的特征,我国社会行动往往是非政治性的社会问题指涉……更多是策略、隐蔽、零散无组织的空间争夺”[5]。所以,当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时,流动摊贩常选择放弃合法的空间设摊,继续回到猫捉老鼠的模式中。
流动摊贩这个群体内部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矛盾。摊贩空间具有明显的自组织性,宛如古代丐帮划分区域乞讨,摊贩也会在空间划分和时间分段上有所约定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但因为摆摊的门槛很低,常有新摊贩进入空间中,更不用说在地摊经济的政策松绑后,许多非弱势群体的人也开始在划定区域内设摊。一旦新进者与原摊贩群体之间形成利益冲突,那么原有的平衡空间就会被击溃,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摊贩和城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综合来看,摊贩空间的生产无疑是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中产生的,在流动摊贩、居民群体和城管部门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下,以城管为代表的政府力量对于摊贩空间的生产有主导性作用,他们作为空间强者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摊贩空间的扩大,但他们不能阻止流动摊贩会通过自身的日常生活实践力量促进摊贩空间的产生,所以我们常看到的是三方利益主体在摊贩空间的生产过程中呈现伙伴关系的情形。
四、空间正义视角下的摊贩空间
如列斐伏尔所言,正是看似琐碎的日常生活构成了社会体验的所有基础,也是空间争论展开的真正范畴。摊贩在我们的城市中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反映了街道在交通功能之外的商贸与交往功能,体现了城市的活力、居民的幸福。但在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下,摊贩在城市中的生存愈发艰难。下面这部分内容将从城市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出发,分析摊贩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摊贩空间产生的合理性。
平等性属于空间正义伦理诉求里的第一要义。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6]。基于此,空间正义的平等性就要求个体都拥有城市空间的机会平等、空间分配过程中的程序平等以及个体享有的空间符合平等分配原则的结果平等。简言之,“社会资源应以正义的方式实现公正的地理分配,不仅关注分配的结果,而且应该强调公正地理分配的过程”[7]。是故,每个人只要不妨碍他人,应都有自由进入城市公共空间的权利。事实上,摊贩作为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不仅有经济功能,在消息传播等社会功能上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直到现代摊贩才成为了一种非正规的经济形式,显然这种转变是不平等的。因为城市公共空间权利的分配实质上是倾向于在社会地位和财富上都更有优势的群体,如果社会运行不考虑平等性,最终只会导致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局面。毕竟流动摊贩在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方面几乎都处于劣势,难以享受到平等的城市权利。所以,目前流动摊贩面对日渐缩小的个人生存空间,只能牺牲个人利益,通过对时间的重新安排、对于街道边界的利用等策略来抵抗城市的管理。这明显不符合空间正义关于平等性的伦理诉求。
因城市空间在性质上属于向人提供的居所,故属人性是空间正义的另一伦理诉求,这意味着空间是为人的生存发展而服务的[8]。反观现实,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城市精细化治理的要求下,街道空间的主体逐步让位于汽车,车本位主导着城市空间的规划,可人们同时也开始怀念充满烟火气息却被挤压的摊贩空间。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欧洲有露天吧台,亚洲有摊贩”[9],摊贩空间其实是东方公共空间的符号,它能够让城市居民在这些移动的微小空间中交流情感,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放松身心。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摊贩行为之所以没有止息,主要因为这是部分弱势群体维系家庭全部生计的唯一手段,他们只能贩卖自己的劳动产品以获得报酬。在现代化的环境下,流动摊贩只能运用空间和实践策略寻找到生存缝隙,解析和重构着城市的空间。所以,如果只是强制消灭摊贩空间,对这部分群体未能妥善安置,那么这部分人群将无法在城市空间中享有归属感和家属感,空间正义中属人性的伦理诉求自然就无法得到回应。
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还要求城市空间的丰富性,具体指向城市建筑、街区等结构布局上的显性层面,以及城市习俗、社会风气等文化上的隐性层面。因此,城市空间规划要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符合人的多种层面需求[10]。在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日常生活空间的丰富性和差异性被资本的同质化所吞噬,尽管摊贩总是被贴上杂乱无序的标签,但不能否认它的确能代表城市自下而上的活力源泉。而且摊贩空间的存在不仅能满足市民的物质需求,在为摊贩带来收益、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体现了精神性的需求,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情感联结起来,为城市的团结、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帮助。
五、结语
城市发展的滚轮依旧向前,其实我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异化现象,城市不应该是迫使人不停追逐的增长机器。近年的城市空间规划也倾向于以人为本,强调发展和建设都必须围绕对自然的保护和人自身的感受。
本文基于空间正义的平等性、属人性和丰富性这三个伦理诉求,通过对摊贩空间生产过程中的多元利益主体及其行为关系的描述,说明摊贩空间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在治理摊贩空间的过程中应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破城市空间自然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城市社会空间排斥和空间隔离局面,让摊贩这类弱势群体能够顺利融入城市。其次,在疏导摊贩的空间行为时,需要将摊贩最基本的经济需求纳入考虑范围,即使划分的地段人流量不多,也可以通过引入一些创意市集等为划分地段引流,以在摊贩空间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新的平衡。此外,随着城市精细化管理技术的发展,更多的街道空间将会让位于市民,至那时,摊贩的存在形式将不再局限于满足其生存要求,将会有更多的文创形式加入其中,摊贩空间将会在井然有序中重焕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