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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除名会议表决方式的选择

2021-11-27赵江

魅力中国 2021年45期
关键词:股东会出资行使

赵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是公司法立法中的一项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过股东除名司法裁判准则,但依然没有完全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充实为目的的解决股东根本违约后果的股东除名问题,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理论界、司法界众多人员积极参与股东除名的研究与探讨,虽然结果丰硕,但在股东除名表决方式的选择方面,研究数量较少,成果较少,缺乏系统性研究。本文不企图就整个制度的建设进行探讨,而是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入手,分析股东表决方式类型及其法理所在,探讨研判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表决应当基于股东除名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选择不同的表决方式,以满足股东除名的目的需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方式的法律规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决策,也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等股权权利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公司股东会决策能够代表公司利益,为了给公司治理提供示范性规范,也为了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治的需求,我国公司法第42 条、43 条采用补充性法律规范条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制度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其中,第42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上述赋权性法律规范主要就股东行使表决权问题或者说股东会表决方式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规则。

(一)引导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法律主体履行了什么样的民事义务,就可以享有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股东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做出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42 条所指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何理解“出资比例”,该法律条款没有进一步解释。根据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法其他条款规定,可以理解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认缴资本制度表明,出资比例可以包括认缴出资比例和实缴出资比例两种情形。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自然可以理解为依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理解为依据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依此理解,如果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相一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自然不会因为股权比例问题产生争议。此时,不论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结果均相同。但如果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不一致时,通常需要章程另行规定处理。如果章程对此没有另行规定的,股东之间可协商解决;如果股东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依据法律基本原则确认如何行使表决权。

(二)授权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标准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述补充性法律规范的赋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权对股权行使规则做出符合本公司实际需求的特殊规定。这一特殊规定,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从公司从资本的角度针对本公司股东是否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进行规范,也可以从股东关系的角度考虑,规定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方式的法理分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依据什么样的准则行使表决权或者说公司股东会会议选择什么样的表决方式,也应当充分体现其合理性。基于合理性之上选择出的表决方式方能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才能在实践中得到经久不息的贯彻执行。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方式的合理性基础是什么?本文认为,这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涉及的法律关系。如果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股东会会议涉及的均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股东会会议决议表决方式应当反应决议内容的要求以资本表决为手段,以多数资本代表的利益代表公司利益,实行资本多数决表决方式;如果公司是人合性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出资者人合性关系密切相连,股东会表决方式应当以股东人合关系为基础,反映出股东人合关系,以多数股东代表的意志代表公司意志,实行股东人数多数决。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公司又且具有浓厚的人合性色彩,其股东会表决方式当以资本多数决为主,辅助以章程规定以明确在人合性关系的表决上采用股东人数多数决表决方式。

(一)资本多数决表决方式的法理分析

资本多数决,是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的表决方式制度。基于资本多数决通过的会议决议是股东会中持有多数资本的股东的意思表示,而不论持有该多数资本的股东数量多少。多数资本持有者的利益往往同全体股东的资本利益一致,由此上升为公司意志,并对持有少数资本的股东产生拘束力。

资本多数决是资合性公司进行股东会表决的一般性基础性标准。这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的。第一,从股东初始行为效果看,股东创设公司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具有同向商事利益,追求公司商事利益最大化是全体股东的共同目标。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是承载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商事综合体,公司受益代表公司各方相关利益者均受益。公司多数资本持有者比少数资本持有者更能代表公司利益,公司多数资本持有者代表公司做出决议更均符合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第三,从商事效率的角度看,公司决议行为是商事行为,市场需要商事行为讲究效率,资本多数决是市场效率选择的必然结果。第四,从事会议决议的内容看,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内容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商事目的有关,故资本多数决应当是公司股东会事项一般的、普遍的程序基本准则。

(二)股东人数多数决表决方式的法理分析

股东人数多数决源于人合性企业中投资者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素,在一定情况下采用按股东人数表决的规则也获得法律和公司法实践的认可。按股东人数表决的主要法理基础如下:第一,股东间人合性因素的存在是公司股东会议采用股东人数多数表决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较为固定股东组成的具有股东人合性的社团,已经不同于完全社会化的股东变化灵活的公众公司,其发展壮大在很多时候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乃至股东的通力合作。因而涉及股东团队成员变动时,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必然是股东团队考虑的问题,需要股东之间进行协商。而又由于股东之间人合性弱于人合性企业的客观现实,以股东人数多数决制度处理股东之间人身关系成为舍弃股东之间协商一致表决制度的必然替代方式。第二,股东人数多数决是公司自治的需要。公司自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特征之一,一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当然在公司自治的范围之内,自然属于股东自治的范畴。那么,决策这些事项的方式及程序,当然也属于股东自治的范畴,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股东人数多数表决的表决方式。第三,由于资本多数决存在天然的缺陷,股东人数多数决成为填补公司资本多数表决的合理需要。股东人数多数决存在合法性直接表现为现行公司法没有禁止股东人数多数决作为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准则。这其中原因在于资本多数决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公司经济事项的决议,且资本多数表决在特定环境下易为控制股东滥用且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被侵害的弊端,对中小股东带来压迫。源于股东权利保护与股东平等理论的需要,股东人数多数决自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需要。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表决方式的选择

基于股东表决方式的法理分析可知,股东会表决方式是采用资本多数决还是股东人数多数决,主要取决于待决事项的属性。因此,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表决方式首先要考虑该股东除名所涉及主要法律关系。由此出发,本文拟以股东除名是否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否仅仅涉及股东人合关系为划分标准从以下角度阐述股东除名表决方式的选择。

(一)涉及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股东除名可采用资本多数决表决方式

涉及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股东除名,意指不论股东之间人合性如何,因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完全抽逃出资义务或者其他严重危及债权人、公司、股东利益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的股东除名。由于被除名股东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立法宗旨、明显背离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给各方利益相关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利益危害,被除名者已不愿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无能力出资,已不可能修补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关系,可以采用资本多数表决的表决方式形成股东会除名决议。此时资本多数决代表了多数资本的利益,也代表了全体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公司法立法宗旨、法律基本规定。

(二)处理公司内部人合性关系的股东除名可以采用股东人数多数决表决方式

处理内部人合性关系的股东除名,指非基于财产关系发生的因股东人合性彻底破裂导致的股东除名。例如,因章程竞业禁止、禁治产、宣告破产等原因导致的股东人合性破裂。该类除名中,被除名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的经济纠纷。此类股东除名“涉及股东间的人身信赖关系,而与公司资本之组成关系甚小,因此在股东除名的表决中单采资本多数决未必合理。[1]”相反,股东除名会议决议采用股东多数决表决方式能更好地体现股东民主,更好地验证股东人合性是否彻底破裂,便利于矛盾的合理解决。

(三)处理内部复合型法律关系的股东除名也应当采用股东人数多数决表决方式

内部复合型事由的股东除名,意指股东除名既涉及股东人合性的破裂又涉及财产纠纷因素,但不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股东除名。如何选择这类股东除名的表决方式?本文认为,虽然此股东除名同时涉及人合性关系和财产纠纷,但股东关系是基础,财产纠纷是在股东关系存续基础之上利益关系。尽管股东除名可能是财产纠纷直接诱发的,但原因不是股东除名所有考虑的重点问题,而仅仅是股东除名之后的财产处理问题。由此可知,股东除名是以解决被除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关系为目的,在此基础上波及了被除名股东的财产利益。正如有的文章指出,“股东除名解决的是股东的身份或资格问题,而不是股东的财产问题。[2]”既然直接股东除名处理的是股东人合性关系,当然需要适用于人合性关系的方式解决,也即通过股东人数多数决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这是符合社团法人自治理论精神的。相反,如果在处理股东人合性关系上采用资本多数决表决制度,则有可能给大股东倾轧小股东打开方便之门,背弃了“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社团”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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