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春秋决狱”研究略述
2021-11-27朱宏才
朱宏才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
国外学者关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情况,根据目前所搜集到的文献看,大体上分为日本学者、美国学者和欧洲学者三个部分。其中,日本学者用功最多,有较为精彩的学术观点。美国的相关研究中,余英时和陈启云见解独到。欧洲学者深入研究者比较少,亦未见到新颖的学术观点。
一、日本学者
日本学者中研究“春秋决狱”者,有铃木由次郎、日原利国、仁井田陞、田中麻纱巳和富谷至等。①截至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日本学者的学术观点进行总结、研究中引用他们的研究成果较少见到。
台湾学者的相关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参考。林咏荣、黄静嘉、黄源盛和卢瑞容等在研究“春秋决狱”时,透露的日本学者的相关信息,我们以此为参照略而述之。②
(一)铃木由次郎
铃木由次郎是日本学术界较早考察“春秋决狱”的学者。综合目前所拥有的资料看,在学术成果中见到其相关研究有三处:一处是黄源盛在《两汉春秋折狱“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论》一文的注释③中提到,关于“春秋决狱”的研究论述“较为可观者”,除了林咏荣《春秋决狱辨》、高恒《论“引经决狱”》和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外,还有日文论著,包括铃木由次郎《董仲舒の“春秋治狱”をめつぐて——支那古代の刑事判例集》③。另一处是黄静嘉在《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一书第20页的注释②中,分析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例“放麑”时,对于动机的说法,除引沈家本的看法之外,还引了铃木由次郎的观点,“日本学者铃木由次郎有异说,认应解为宜处徒刑,盖以徙为徒也。参见《春秋治狱をめつぐりて》,载《法新学报》(日本),第五十七卷,第十号,1950”。④还有一处,是谈到“武库卒盗弩”案例时,黄静嘉说,“甲于武库行盗,因弩弦异处,而未得弦,其行为仍构成盗武库兵罪”,在注释中又说,“铃木由次郎:《春秋治狱をめつぐりて》,对此段引文,标点不同,作‘……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认其原意为主张不构成(或尚未臻于)盗武库兵罪。然究其上文读之,似非原意。其上文引阑入者髡,即主张从严解释;后文,则对从严解释,持怀疑态度”。⑤
据此,我们初步认为:在“春秋决狱”的学术梳理中,应该进一步了解铃木由次郎的学术成果。目前而言,投入精力全面分析、研究“春秋决狱”具体案例的学者不多,除林咏荣、黄静嘉、黄源盛、卢瑞容、张永鋐和香港学者潘武肃等之外,铃木由次郎是一个代表。
(二)日原利国
日原利国也有相关研究。1959年10月,在日本召开的“法制史学会研究大会”上,其提交了专题研究“春秋决狱”的学术报告,题目是《汉代の刑罚におけゐ主观主义》。他在报告中指出:“关于汉代刑罚的主观主义,和所谓的春秋之义是可以相提并论而无法分离的。”⑥此后,其又写了一篇名为《春秋公羊学の汉代的展开》的论文,文中再度重申关于《春秋公羊学》在刑法理论上是属于主观主义的观点。后一篇文章,收入其《汉代の思想研究》一书,由东京研文社1986年出版。⑦对于前一篇文章,卢瑞容有引用,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研究信息。在论到动机论的刑罚特色时,卢瑞容说这种轻易导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动机论”主张,诚如日原利国所言:“‘给予裁判官过多自由裁量的余地’,不免滥用国家权力,而走上严刑重罚之路。”⑧这说明,日原利国对“春秋决狱”的实质,是有自己的看法的。这个看法,与国内一些学者的看法是相通的。
根据黄源盛的看法,日原利国的《春秋公羊传の研究》第三章标题为《心意的偏重——关于行为的评价》,其内容也是研究“春秋决狱”的,核心观点为主观心态与客观结果的动机问题。其文章中有三处提到了日原利国的研究成果,我们梳理出来,可供进一步考察。一是复述其观点。为了尽量尊重原意,不歪曲黄源盛的意思,原话抄录于此:
在伦理学上,动机与结果是行为的两个契机,具有“二而不二”的辩证关系。但是,在道德价值的判断上,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重视行为外在事实的这两种立场,并不是不可区分的。换个角度说,前者是根据行为的基础,也就是依据动机或意图是否符合道德法则加以评判;后者则是考虑行为的实害结果,要求对行为负责。⑨
二是直指“春秋决狱”。黄源盛引日原利国《春秋公羊传の研究》的相关表述,来分析动机与意图,是直指对于“春秋决狱”的核心而言,用以阐述“原心定罪”这个问题的。三是直接引用原文。其直接引用日原利国的原话,是在文章第四部分“公羊学派影响下春秋折狱罪行适用的特色”之下,第二个标题“伦理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牵混——未然之罪应如何论处?”这个研究内容之中。黄源盛先表明自己的看法:“春秋之义的‘原心定罪’原本有着善良的立意在,它固然主张应追溯未然犯的恶劣动机或不良意图而认定其有罪,却也主张应探究已然犯的良善动机而断其无罪或轻刑其罪。但关键在,司法者在实际运用此项原则时,两者间的比重是否同等重视?”对于此问题,黄源盛接下来引用原话进行评论:“日原利国说:‘春秋之义的变质,不外是受到公羊学的歪曲影响’,此话或有太过责怪公羊之嫌,却也有几分道理在。”⑩我们忍不住要问,道理在哪里?道理在于过分强调动机的主观性,就会纠缠于此,而很少顾及客观事实和法律条文。甚至完全脱离法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自说自话,形成法律之外的判决而严重影响法律判决的实际效用,从而降低法律本身的真正作用。这样,用黄源盛话说,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不问行为与结果,只讲动机与意图,是容易陷入‘以理杀人’而出入人罪的情境,只不过,这果真是董仲舒倡议春秋折狱的初衷吗?”从这些引述和以上日原利国的观点来看,黄源盛对日原利国关于“春秋决狱”的分析及观点比较认可。近年来的研究中,朱藤也指出:日原利国对《春秋公羊传》重视“心意的思想特点”有“极为精彩地论述”。由此,日原利国的研究值得重视。
当然,日原利国的研究也不是无懈可击的,有两点应该引起研究者注意:其一,池田秀三说:“日原大概是无意识的,我们客观地说,本书是从汉代春秋公羊学的视点来看《公羊传》的,这一感觉难以否定。换言之,尚且存在着从汉代思想研究的框架中分析《公羊传》这一不足。”也就是说,在研究《春秋》时,日原利国可能存在着以汉代思想为主的先入条件了。不过,对于日原利国的研究而言,由于“春秋决狱”大行其道是在汉代,应该自有其道理。其二,卢瑞容说:“日原氏谓:‘春秋之义的变质,不外是受到公羊学的歪曲影响’,此话或有太过责怪公羊学之嫌,但是对于‘未然’实施惩罚,这确实是汉代以后才有的事。”
(三)仁井田陞
根据黄源盛的看法,仁井田陞直接研究“春秋决狱”及其相关问题,并对“原心定罪”有研究心得。作为仁井田陞的研究心得之一,可以在卢瑞容的一篇研究“春秋决狱”的专题文章中,窥到一斑:“不以行为的结果为据,却根据行为的动机、意图,来判定是否有罪。这一点,纯粹就法理学的观点来看,的确是颇能救济犯罪者的过失行为及刑法的僵硬条文的。”所以,卢瑞容以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例中那个误杀父亲的案件来看,所援引的“春秋之义”是“原心定罪”,根据董仲舒的解释,这是无心之过,人犯无罪。据此,卢瑞容进一步指出:如果能按这条路线发展的话,则“原心定罪”就确实是无限美好的法则,它能充分体谅犯人的犯罪困境或无心之过。这才是仁井田陞所赞美的“在重视心意中,能深入触及犯罪及刑罚的本质”。
不过,对于仁井田陞的研究,香港学者潘武肃提出了批评,认为其对“春秋决狱”的讨论“甚为简略,而且了无新意”。
(四)田中麻纱巳
卢瑞容在自己文章的前言中谈到“春秋学”和“春秋公羊学”后,说一般涉及“春秋决事”的论著,大抵认定董仲舒在这个“春秋决事”风气的形成中扮演了主导的角色。在对其做解释时,提到了田中纱麻巳及其研究,因为没有其他资料佐证,我们全文照写如下,以供学者再研究之参考:
以专文探讨“春秋决事”的似乎并不多见。《复旦法学》1986年第4期载有宋昌斌《试论“春秋决狱”》一文,惜未能觅得该文,不知其详细内容;而日本学者田中麻纱巳著有《〈汉书〉“春秋大义”について》(《东方学》第88辑,1994年7月)。该文要点有三:(1)列出《汉书》中“春秋之义”之用例共24则;(2)为这24则用例找出“春秋之义”的源头,出自《公羊传》的有20例,《谷梁传》及《左氏》各两例;(3)主张董仲舒的公羊学为此种“春秋之义”风潮的最大影响者。
(五)富谷至
富谷至的研究主要包括两点:其一,研究了董仲舒所列的“春秋决狱”案例。他认为董仲舒所流传下来的六个案例,“纯就内容而言,六则中有四则是民事纠纷,一则是军库士兵偷盗武器事件,最后一则是大夫违背君命释放猎物”。富谷至何以认为这四则“春秋决狱”的案例是民事纠纷?因为将此四则民事纠纷的体裁,与《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的体裁作了比照之后,他发现两者几乎可说是一模一样。富谷至进一步认为,不妨把《春秋繁露》当作是董仲舒解释法律的书籍。
其二,所见“春秋决狱”的其他案例——薛宣案。在探讨“秦汉二十等爵制与刑罚的减免”时,富谷至引用了《汉书·薛宣传》。我们知道,这是一起典型的“春秋决狱”案件。其对于案件的经过作了概括之后,说:“在对这一事件的论断上,御史中丞和廷尉之间发生了意见分歧。御史中丞认为,在宫门外公众面前的加害行为属大不敬罪,首谋者况和实行者明均应处以弃市刑。”然后,又引了两句原文,都直接提及“春秋决狱”:一是“《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上浸之源不可长也”;二是“《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二、美国学者
美国学术界在研究中涉及“春秋决狱”的学者,包括余英时、陈启云和艾尔曼等人,有着精彩的个人观点。
(一)余英时
余英时对“春秋决狱”论述中有两方面具体内容:其一,儒学的法家化。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谈到儒学的法家化这个主题时,显然得直面“春秋决狱”。余英时的研究包括:一是何为儒学法家化。其概括简明扼要,即“汉初儒学在政治性格上所发生的一种基本改变”,同时,法家化“只是汉初儒学发展的一种特殊的方面,绝不是它的全部”。二是儒学法家化的历史。他认为,远在先秦时代,荀子《王制》和《正论》两篇已给刑法在儒家的政治系统中安排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汉初儒学的法家化,其最具特色的是君臣观念的根本改变。从儒学法家化的历程看,最典型的直接表现是汉儒抛弃了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余英时从实践的角度看到了叔孙通的努力,“汉代在政治上得意的儒生是高祖时代的叔孙通”。这实际上就是汉代“春秋决狱”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原因。三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董氏“春秋决狱”是典型的儒学法家化的标志——“董仲舒著了一部《春秋断狱》(又叫《春秋决事比》),把《春秋》完全化为一部法典,更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
其二,对“春秋决狱”的评价。关于这方面的精辟见解,余英时说,“帝王要杀人,除了引据法律条文以外,还要在儒家经典中找根据”;此外,以淮南王刘安谋反的案例为证,他进一步强调:
懂得汉代法律的人一定知道,“大逆无道”“谋反”等罪名已足够置淮南王于死地,而胶西王更引《春秋》“臣无将,将而诛”之文,显见为架床叠屋,似无必要。其实不然,中国历史上有些帝王杀人,不但要毁灭人的身体,更要紧的是毁灭人的精神。
更直接地,对于“春秋决狱”而言,后面这句话,让我们知道他的明确观点:“汉代的‘经义断狱’比戴东原所说的还要可怕,人不但死于法,同时又死于理。这才是‘更无可救矣’!”引申论之,其感慨颇深:
两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所遭受到的无数“文字狱”不正是根据“诛心”“腹诽”之类的罪状罗织而成的吗?追源溯始,这个“以理杀人”的独特传统是和汉儒“春秋断狱”分不开的。
从以上分析看,余英时的观点独到、新颖、深刻。除此之外,其关于“春秋决狱”有些案例的分析、结束时间、以后的历史发展及其与“腹诽”之关系等等,都应该引起我们的研究兴趣。
(二)陈启云
陈启云的相关研究,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儒法合流为“春秋决狱”的发展扫清了观念上的障碍。谈到儒法合流问题,陈启云有一些精彩之论,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列举了儒法合流的具体表现。关于儒法之汉代合流,在《我怎样研究汉儒与王莽》一文中表述比较清楚,可以参考。二是分析了儒法合流的原因。关于儒法合流的原因,他提到了思想因素,认为西汉初年儒法合流有很多因素,其中“韩非、李斯同为荀子门下,和儒法诸子都源自西周王官之学,是思想上的原因”。三是儒法合流的结果。在他看来,儒法合流的结果有两个层次,第一,儒学战胜法家,且大获全胜。到了这个时候,不但君主受过相当程度的儒家教育,大多数高级官员也来自儒家;同时,大批身份较低的儒家弟子,被安置在中级和低级政府职位上,甚至盘踞地方实力的豪强地主和“由封建残余的游侠转为地方领袖的新豪强”,也竞相模仿儒生。于是,自上而下,由朝至野,“儒学的影响力都达到高峰”。第二,上到更高的层次。在他看来,儒生们获得全胜之后,并不因为要维护已经得到的利益而变得保守反动,反而是更理想主义化,认为太平盛世就在眼前,因而更不满足于当下的现实境况,呼吁改革的劲头更足了。不过,儒生们不愧为传统知识分子,他们还是很快清醒,沉静下来,进入到第三个层次,即批判的层次。他指出,儒生们并未被胜利冲昏头脑,认为他们已经达成大同的理想;当世未达成大同的理想,是由于天下尚未完全为公;因为西汉皇朝仍是刘氏一姓之私。这样,有着浓厚的儒家背景,甚至可以和儒生们心目中的至圣“周公”比美的王莽,便被他们拥立上台了。儒法合流以后,儒家有了更为广泛的舞台和可以挥洒自如的空间,这为“春秋决狱”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学术条件和思想条件。
其二,对“春秋决狱”的评价。在谈到自己设定的“法吏儒士化”这个名词时,陈启云引了《汉书》中的一些文献资料,认为张汤是汉代最著名的法吏首脑之后,在《汉书·儿宽传》中“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的括号注释中说道:“这是温良儒吏以经义治狱的重要实例,大异于余英时认为‘经义治狱’比法律更残酷的论点”。这表明,在对“春秋决狱”的看法上,陈启云明显与余英时不一样。往下,他列出了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这本书,提到书中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分析,提到了研究“春秋决狱”的七篇论文;紧接着,又列出了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与台湾政治大学合作的“春秋决狱”研究计划,还在注释之中注明了高恒的《春秋公羊学与中国传统法制》一文和马小红的《经义决狱与中国传统法的精神》一文,以及2004年出版的《经义折狱与传统法律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这说明,陈启云的研究不仅直面“春秋决狱”,有个人见解;而且他清楚地知道台湾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联合研究,同时还了解到大陆学者高恒、马小红和于振波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另外还表明,其对于“春秋决狱”不是单纯的学术了解,而对方方面面的内容相当熟稔。据此可以说,能够在“春秋决狱”这个学术研究层面上同时关注大陆和台湾学界的研究进展,他是为数不多的学者之一。只不过,其学术梳理过于简单了。
(三)艾尔曼
艾尔曼(Benjamin A. E lman)研究了“春秋决狱”及其相关问题。其一,经义和《春秋》的功用。提到经义,艾尔曼认为,《春秋》衍生出的经义是汉代及其以后历朝历代儒学法律解释的基础,这种把“《春秋》视为‘圣人之刑书’的传统一直保存到中华帝国后期”。由此可见,他不但指出了经义的来源,还同时指出了儒家经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个解释,紧紧抓住了儒家经义进入到法律里的实质要害。提到《春秋》的功用,艾尔曼几乎是按照朝代的顺序做了一个总结:
在西汉今文经学全盛时期,学界一直认为《春秋》隐含着褒贬善恶的义例,孔子把这些义例载入这部鲁国编年史之中。西汉的《公羊传》和《谷梁传》就是解释历史编纂学“褒贬”法则的著作。《公羊传》还是今文经学道德评价的基石。东汉古文经学兴起后,褒贬传统同样渗透古文家的经说。到唐代,儒学家已忘记史书的褒贬义法是今文家的产物,只是对此不加疑问予以接受。
到了宋代,《春秋》一书成了政治斗争中两派争执的焦点,王安石认为是“断烂朝报”,司马光、苏轼则坚持“孔子《春秋》关于社会秩序和善恶冲突的学说,视之为经典的本义”,同时强调这套道德褒贬学说依然是建立高效率政府、加强政府活力、促进政治调整的关键性因素,并且仍在发挥着作用。历史延续下来,“明清两代《春秋》古文经说成为科举考试的标准依据”,艾尔曼此语一出,我们也就知道《春秋》的功用在他的眼里是什么了。
其二,对“春秋决狱”的看法。一是“春秋决狱”为汉代社会的常态。艾尔曼说:
汉代常引《春秋》,特别是《公羊传》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两汉期间,据《春秋》义法判狱断案的现象并不稀罕。以孔子《春秋》为决事依据意味着董仲舒等汉儒运用《公羊传》审核当时的案例。可以断言,孔子《春秋》的褒贬义法可以当作决事比,为判定类似的案例提供标准。
二是研究具体案例。艾尔曼对董仲舒的决狱做法比较熟悉,行文中不但详细列举了其著作,案例的数量,还具体应用“养子杀人”的案例,同时引用了《公羊传》《谷梁传》的原话展开讨论。他指出:“董仲舒以经义判决法律案例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两汉时期,儒家学者既要通晓经学,还要知道经学产生的法律意义。汉代儒士因此要研习这两方面的知识以为入仕做官之用。”三是“春秋决狱”与决事比的关系。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他不止一次涉及,还很肯定地认为《春秋》的褒贬传统不仅可以用于“决事比”,并且为后世审判案例提供了标准。四是“春秋决狱”的范围一开始就越出了法律本身。他认为,汉代已出现把历史事件和现实问题相比附的趋势。并进一步指出,把历史当作案例手册,这反映出早期帝国经学、道德训诫和历史类比三者完整的联系。这样就可以确信,尽管是到了唐宋,“他们运用来自《春秋》《周礼》的经学模式与汉代今文经学家运用历史事例判决案例在精神实质上是相似的,尽管二者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五是关注到了“春秋决狱”的相关原则。有一些原则的背后,是价值或义法。他说,《春秋》的价值在于它的义法,不在于记事,《春秋》记载的事件本身是前途暗淡的,是动乱、死亡和毁灭的写照。但是,“这些事指向更高层次的义旨,也即孔子借《春秋》阐发的圣人思想”。
三、欧洲学者
鲁惟一在《主权的概念》一文中,提到了道德的价值和董仲舒。谈到道德的价值,鲁惟一认为,汉代加强对伦理道德价值的关注表现在吸收通晓儒家著作的人进入仕途,同时“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实在应该大大归因于董仲舒的倡议”。我们知道,这正是“春秋决狱”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原因和人文环境。提到董仲舒,他只是谈了其祥瑞灾异、天命和天人三策以及批判秦朝的一些论述,并引用了《汉书》中的相关记载,没有直接点明有关“春秋决狱”的内容。
何四维著有《秦代的法家和法律》及《汉法律残简》,其研究中提到了法律儒家化。涉及法律儒家化问题时,他参考了瞿同祖的有关论述,认为“新的豪族逐渐占用了儒家经典(尤其是《礼记》)所描写的他们的远古前驱者的特权。但这些法律条文从来没有形成一种抑制统治者的意图或主观专断的因素”。很显然,这些内容与“春秋决狱”是有一定内在联系。
罗伯特·P·克雷默研究儒家各派的发展,涉及今古文经学之争、对儒家准则的注意、董仲舒的杂糅诸说、五经博士和谶纬之说等,也在“儒家学派的发展和官学”之内容中谈到了注解经书。在对注解经书的分析中,他认为:
从汉代以前流传下来的各种注释,已经显示出很可能和不同地区——特别是齐和鲁——的传统相联系的差异。当五经由于武帝所采取的措施而提高了地位时,不同传统的代表人物不得不建立一套注释的体系,以使他们得到官方的认可,并使他们免受对手的攻击。结果产生了对经书的一种新型解说,叫作“章句”。
在分析之中,其还使用了顾颉刚的《汉代学术史》和钱穆的《两汉经学今古文评议》两书,并说,“我们赞成顾颉刚的说法,汉代思想主要成分是阴阳五行说”。这说明,罗伯特·P·克雷默的研究中见到了“春秋决狱”。因为,顾颉刚和钱穆的书中都论及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在研究中已经使用了他们的观点。
德国学者Karl BÜnger研究过“春秋决狱”的原则之一“原情定罪”。Karl Bünger于1946年初版,1996年增订出版了《唐代法律史史料》一书,书中有对于唐代法制史中“原情定罪”的讨论。在“经典作为法源”这一章中,他首先根据《旧唐书·刑法志》的一段记载,认为唐代法律中的“原情”或“量情定罪”原则,就是要考虑每个个案的各种行为情状,乃是出自《礼记·王制》与《尚书·吕刑》。《礼记·王制》中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尚书·吕刑》有“轻重诸罚有权”等说法。还有,台湾学者江玉林引了《旧唐书》中的“康买得救父伤人致死”一案的原文,在“春秋之义,原心定罪”之下划了重点线。江玉林紧跟着说,“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Bünger为了阐明前述原文提到的‘原心定罪’,还特别在这一个注解里,引用了《汉书·王嘉传》中关于‘原心定罪’的一段文字,亦即: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这段《汉书》中的文字,“其实也正好点出了春秋决狱‘本其事而原其志’理念与日后原情定罪原则彼此之间在论述开展上的可能关联”。
另外,香港学者潘武肃在研究中还提到了欧洲的另一个学者——侯思伟。他说,西洋汉学家侯思伟著《汉书遗文研究》(A.F.P.husewéé,RamnantofHanLaw)一书,曾雄心勃勃地将于此书的《续编》(Vol.Ⅱ)讨论“春秋决狱”。但是,“近五十年后而未见下文,想来是不了了之”。
四、小结
总体上看,有学者认为:一直以来,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至少“领先国内二十年”,尤其是他们在法史资料的整理、翻译、校订和考证等基础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更是我们难以企及。基于丰富的基础资料,他们得以对各方面法律制度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其视角和方法往往为国内学者所赞赏,“甚至可以说几十年来的积累使得日本学界对于大凡属于中国法制史以及相关联的诸多领域和课题都有所论及”。此话虽然有些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到一点,这就是“在新的考古史资料出现之前,如果有人想避开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而在中国法制史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的话,实在是一项艰难的任务”。由此,在对“春秋决狱”进行研究时,日本学者的相关学术成果是重要参考内容之一。同时,余英时和陈启云的观点,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当然,以上学术梳理,仅为初步,只是提供了一些学术信息,以供研究者关注。同时,由于研究者不懂外文,在此所述,依据第二手文献,学术漏洞和错讹之处很多,希望学界尤其是年轻的学者以此作为一个切入点,真正走进国外学者的相关学术研究之中,再反观我们的具体研究,从而站在学术的制高点上,奉献更为理性的学术成果,以推动“春秋决狱”研究走向深入。
注释:
① 富谷至,卢瑞容译为富谷治。参见卢瑞容.儒家“通经致用”实践之考察——以西汉朝廷“春秋决事”为中心的探讨[J].台湾文史哲学报,1986,(12).
②[台湾]林咏荣.春秋决狱辨——汉文化的特征及其发展[J].法学丛刊.1981,(04);[台湾]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柳立言.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理念与实践[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
③[台湾]柳立言.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理念与实践[M]. 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39注释.
④[台湾]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M].2006:20注释.
⑤[台湾]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M].2006:21及注释.
⑥[台湾]柳立言.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M].2008:38.
⑦同上.
⑧卢瑞容.儒家“通经致用”实践之考察——以西汉朝廷“春秋决事”为中心的探讨[J].(台湾)文史哲学报,1986,(12):47.
⑨[台湾]柳立言.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M].2008:70及注释.
⑩[台湾]柳立言.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M].20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