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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音乐文化“和谐”审美追求的比较研究

2021-11-27时倩藜江苏省演艺集团交响乐团

艺术家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中西和谐音乐

□时倩藜 江苏省演艺集团交响乐团

在音乐审美领域,中西音乐都将“和谐”作为重要追求,并对其定下了不同的标准和表现方式。二者先是各自独立发展,之后经历了碰撞与融合,所以两种音乐文化的比较也成为中西音乐工作者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中国音乐文化和谐审美追求的历程

和谐的审美追求,重点在于音乐是与谁相和相谐的,即和谐的对象。中国音乐文化和谐审美的历程其实就是一个对象不断扩展的过程,而音乐文化本身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丰富。西周末年,人们对音乐之“和”的认知还只在于音乐本身,即不同乐音的组合是否悦耳。对此,史伯提出了“以他平他”与“和六律以聪耳”的观点,意思是单一的声音是不好听的,只有将高低不同的乐音组合在一起,才能给人以悦耳之感。春秋时期,孔子对音乐和谐的审美追求进行了深入拓展,先是从个人听觉感受的角度提出了“思无邪”“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主张,即音乐思想应该是纯正的,由此带来的高兴和难过都不能过度。此后,又提出了“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主张,提倡将音乐审美与个人发展结合起来。而《乐记》中则提出了“礼乐相合”的主张。其中“礼”是要遵守的秩序,“乐”是情感表达的载体,“礼”既不能“过制”,也不能“过度”,这样才能保证身体和音乐完美结合。这从音乐表演的角度对和谐进行了论述。三国时期,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提出了“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又将音乐和谐的对象扩展到了大自然。即音乐源于大自然,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与人的情感无关,也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改变。具有这种“和”的特点的便是好音乐,否则就是坏音乐。至宋代,理学家周敦颐将“理”列为音乐新的和谐对象,提出“理而后和”“礼先而居乐后”,意思是说如果音乐能够与道理、情理相和,那么就是可以大力推广的音乐。朱熹则强调“养君中和之正性,禁尔忿欲之邪新”,从音乐与自身的角度对和谐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从简单的回顾便可以看出,自古以来,和谐一直是中国音乐重要的审美追求,并一直处于被探索与拓展的过程中。其表现为音乐和谐对象的不断丰富,从音乐本身的和谐到音乐与人的和谐,再到音乐与自然的和谐、音乐与社会的和谐等,这不仅仅源于音乐文化自身的发展,更源于中国千百年来恪守的中庸之道。

二、西方音乐文化和谐审美追求的历程

西方音乐文化的和谐审美追求,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由于当时科学不发达,所以音乐是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的,如阿波罗用琴声治疗疯病,埃菲用号声吹倒了城墙等。现在来看,这种现象的确有可能发生,并与音乐治疗学、物理学等有密切联系。此后,毕达哥拉斯提出了最早的“和谐论”。作为一名数学家,他从数学的角度,以量化的形式对诸多音乐要素进行了系统研究。这也是与中国音乐文化最大的不同,同时也决定了西方音乐的发展方向[1]。赫拉克利特在毕达哥拉斯的基础上进行了更详细的解读,他认为音乐的和谐是一个过程,先由运动和变化引发排斥和冲突,各类因素在这个排斥与冲突过程中不断寻找暂时或长久的协调与平衡,如果能够实现,那么也就达到了和谐的目标。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则从身心角度对和谐进行了阐述,这与中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2]。其强调音乐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人们之所以可以获得和谐的美的体验,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内心的美好与善良正好与音乐相契合。文艺复兴时期,音乐家扎尔林诺则从生理学与心理学角度对和谐进行了探索。在《和谐的规律》一书中,他提出音乐变化与人的身心变化能够相互对应,当这种对应达到一定程度后便自然会产生和谐美感。综上所述,在西方音乐文化的发展进程中,关于和谐审美的研究与科学有较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毕达哥拉斯提出的对立统一的理念更是对后来西方音乐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西音乐文化中“和谐”审美追求的差异表现

虽然中西两种音乐文化都将和谐作为重要的审美追求,但是在追求的标准和价值取向方面有明显差异。

(一)和谐追求标准的差异

在追求的标准方面,中国音乐文化中的和谐更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曾提出“乐节礼乐,乐道人之善,乐多贤友,益矣”,意思是说音乐的和谐以人的仁爱为基础,然后才能获得“礼”与“乐”的完美统一。仁爱的实施主体是谁呢?自然是人。这也从本质上反映出“人”是判断和谐与否的决定者。西方音乐文化中的和谐则更加注重客观。毕达哥拉斯和他的弟子们曾采用数学思维和方法,对多个音程关系进行测定并得出明确的数值。由此可见,他将音乐文化视为一种科学现象并进行研究。这虽然与中国的“三分损益法”有相似之处,但是科学的比重远超中国。在这些研究成果的支撑下,西方音乐界逐渐确立了和谐的标准。这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音乐的情感性特点和社会属性。虽然和谐的科学结果是通过“人”获得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立场显然更加客观,目的也更加明确。

(二)和谐追求效果的差异

在确立了和谐的标准后,中西音乐文化自然也呈现出不同的和谐追求效果。从整体上看,中国音乐的和谐主张道法自然,提倡个性化的发挥[3]。西方音乐则追求共性,强调逻辑性、技术性和组合性。从人声来看,美声唱法自形成以来,逐渐成为西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歌唱家们普遍认可的演唱方法。它对演唱者的音色进行了划分,如男女高音、男女中音、男女低音等,同时,追求圆润饱满的演唱效果。而中国的人声表现则更多样化。每一个地区和民族都有特色的演唱方法,演唱者的音色更是丰富多彩,如江南小调的婉约与灵动。从器乐来看,从巴洛克时期开始,西方音乐中的合奏便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室内乐还是交响乐,都试图将多种乐器以最和谐的形式完美融合在一起,配器法更是成了作曲专业的必修课。在具体的演奏过程中,不同乐器各司其职,又有机地统一为一个整体。而中国则更强调乐器本身的音色效果,如二胡、唢呐、笛子等,在音色方面有较大差异,在各自的发展历程中也都较为独立,这也是中国曲谱多为独奏曲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中西音乐文化中“和谐”审美追求存在差异的成因

中西音乐文化在“和谐”审美追求上存在差异,这并非偶然,而是有深刻的原因。原因在于中西两种音乐文化的哲学理念不同,更确切地说,是对“天”和“人”关系的认知不同。中国文化主张天人合一,始终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认为人和外物是可以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甚至能够融为一体。在此基础上,儒家和道家思想又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强调,最终确立了天人合一与中庸的理念。与之相比,西方音乐文化与自然科学关系更密切。如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是一切和谐的基础。数量、尺度和比例达到完美统一后,自然会呈现出和谐的状态。在西方音乐理论中,和声学便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人可以凭借技能去创造和追求和谐的音乐,但是音乐本身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这两种认识并没有是非对错和高低优劣之分,都是在历史发展中受不同因素影响的必然结果[4]。相反,正是这种差异性促进了中西两种音乐文化的形成。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西两种音乐文化都形成了独立的审美体系,并曾多次发生碰撞与交流。根据研究可知,二者虽然在审美过程、审美心理、审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却不约而同地将和谐作为共同追求。这既是音乐美学的本质规律和特征使然,也是人类在音乐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必然结果。通过对和谐审美意识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对历史和当代各类中西音乐文化现象有更加宏观和深刻的认识,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地域,和谐都应该是音乐的最高审美追求之一。把握住这个要点,创作和表演自然也能够具有长久的艺术生命力,会得到更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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