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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分析

2021-11-27

普洱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企业

郭 莉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教育处,安徽 淮北 235000

现今,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普及,为部分行业更好整合市场资源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大数据科技的运用使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式越来越隐蔽、侵权主体确认难度增大、侵权损害的不可逆性增强,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一)提高电信诈骗犯罪风险防范能力

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人生活领域的一项个人权利。隐私权既具有宪法性又具有私法性。近年来,因个人隐私泄露衍生出诸多电信诈骗犯罪问题,受政府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个人数据信息采集、分析、整合及打包出售,俨然成为电信诈骗发展的重要产业链之一。可见,做好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对于杜绝此类电信诈骗犯罪问题具有直接帮助。其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则需从源头上对电信诈骗行为进行打击,使其失去获取个人隐私信息渠道,从而提高对电信诈骗犯罪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也是保证人民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不仅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环境起到推进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边缘化社会矛盾。

(二)营造良好大数据技术应用发展环境

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影响,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意义及目的始终受到一定程度质疑,使部分大数据技术应用普及受限,对大数据技术发展形成部分阻碍,不利于营造良好大数据技术应用发展环境。做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则可解决大数据技术发展污名化问题,使部分具有行业先进性技术内容,能在物联网及互联网技术发展中有效运用。因而,提高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能力,能改变当前部分社会群体对于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错误认识,为未来大数据技术发展及技术应用做好充分铺垫,消除社会性问题对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阻碍。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边界

2018年,百度公司董事长李彦宏先生,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中指出:“中国人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很多情况下,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利性……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纵观大数据技术应用发展历史,数据资源信息的来源与个人隐私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在知情权、隐私权及肖像权等方面,大数据技术发展实际上是跨越了传统意义上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使隐私保护必须适应信息时代隐私安全管理的需求。正因如此,在大数据背景下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边界的界定,便需要考虑隐私权保护所涉及的保护内容。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内容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进行一定程度补充,但对于个人隐私权与大数据发展之间存在法律关联性并未进行阐释。

之所以未能在法律上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针对经济发展与隐私保护重要性的权衡。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1]。”由此看出,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成为我国近年来发展建设的核心。然而,大数据技术发展普及,已然成为我国民营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及市场生存能力的重中之重。随着未来阶段大数据技术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更多种类核心技术将运用于对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势必要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方面对个人隐私数据内容的使用有所踏足。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法律问题,以最大限度从法律角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及经济发展保护方面做出抉择。所以,在大数据发展背景下,法律不应基于满足部分群体个人需求强化对个人隐私保护边界的延伸,要为经济发展提供一定自主化空间,从而,实现对隐私保护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平衡,适时推进个人隐私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二,未来阶段大数据技术发展仍需进行进一步技术更迭,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技术变革方向具有一定不可控性。若过早的对个人隐私保护权边界进行明确,则不利用对后续阶段大数据技术应用的规范,可能导致大数据技术通过钻法律漏洞方式踏破法律底线。从这一点来看,实际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实施,仍然要依据经济发展需求、技术应用需求做好科学布局,以牺牲小我成就大家中心思想,推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发展,为后续阶段更好地构筑个人隐私保护坚固壁垒夯实基础。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及现状

(一)大数据时代隐私霸权主义盛行

2020年,工信部、网信办联合多个部门及机构开展多次针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行动,重点对部分移动终端软件及网站平台进行整肃。与此同时,全国多个地区均出台多项个人隐私保护政策,要求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定完善安全保障体系。从个人隐私安全保护角度来看,2020年针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有效打击,极大提高民众、企业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明确个人隐私权保护在人民财产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要性。然而,随着打击行动热度逐渐消散,部分互联网企业逐渐开始从隐私保护条款方面进行隐私保全主义渗透,利用用户及群众对部分软件使用的便捷化心态,在软件必读条款上暗藏隐私条款,使个人隐私权保护名存实亡。此外,迫于经济发展压力的影响,部分地区政府机构不得已在法律上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地方性保护,使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成为一纸空谈。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

法律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底线。针对隐私权保护构筑完善法律体系,是未来我国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在经济发展面前,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保护与经济诉求之间关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角度来说,个人隐私权保护,应建立在良好经济秩序及经济发展环境之上。所以,在法律上针对隐私权保护,面向经济发展进行让步,但仍需科学掌握让步尺度,不应无限制让步,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做好法律约束,尽可能实现技术发展、经济发展及个人隐私权保护协同推进。此外,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仅限于移动端设备软件、网站及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整体互联网生态中未能形成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发展惯性。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政策执行力缺失

行政机构及执法机构积极做好个人隐私权保护监管,对于大数据时代更好构筑个人隐私权保护安全壁垒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对个人隐私权侵犯的执法打击频率相对较高,但执法力度略显不足,执法执行力有所缺失。未能对部分行为人及企业形成一定法律威慑,相关行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对侵犯个人隐私权企业及个人并未造成大的实际影响,使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效力大打折扣[2]。对此,应对我国现阶段个人隐私权保护体系进行完善,进一步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系统化个人隐私权保护规范,明确个人隐私权保护发展方向,从企业自我约束、政府执法打击及用户自我保护等多个方面,协同开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内容补充完善。

四、大数据背景下国外企业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策略主要优势在于:实现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大范围覆盖,提高企业及个人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一定程度上杜绝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产生。未来阶段,我国充分汲取国外部分企业隐私权保护经验显得至关重要。例如,同属于美国企业的Facebook与Amazon公司,采取截然不同的保护策略。2018年Facebook因盗取个人隐私被迫面向公众进行道歉。但Amazon所采取的隐私保护模式,是基于双向验证机制延伸而来,调取个人隐私数据,必须通过个人身份验证方能对账号进行使用,并对账号信息进行采集。2016年,美国警方曾要求Amazon公司提供部分潜在罪犯数据信息,遭到Amazon公司拒绝,理由是无法对用户进行验证,采集数据要求并未征得用户同意。2020年,美国警方再次要求Amazon公司人脸识别数据与Echo智能音像交互语言数据,被以同样理由拒绝。2016年,Apple同样因美国警方需要进行刑事案件犯罪证据采集,要求Apple公司对罪犯iPhone手机进行解锁,Apple公司以保护用户隐私安全为由拒绝[3]。在大数据技术快速普及及移动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新时代,Amazon与Apple公司无疑为全球个人隐私权保护工作的稳步推进起到带头作用。

五、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策略及路径

(一)整肃大数据及互联网行业发展风气

针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必须要打破现有行业发展格局,切实整顿行业发展风气,改变互联网对个人隐私利用的错误思维,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良性循环,提高大数据技术应用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未来阶段,做好法律约束及政策渗透,对于更好改变部分企业及行业思想认知具有积极影响。所以,要从依法治国的核心视角,将个人隐私权保护上升至刑法高度,在民事诉讼、刑事裁判、执法监督三个层面,构建多位一体个人隐私权保护新的模式,有效加强法律监督正面引导,实现对互联网行业发展风气重塑,使互联网行业主动执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范。

(二)强化企业及组织机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

个人隐私权保护,不应单方面由政府机构做出努力,隐私权保护个体及企业方面,也应积极参与隐私权保护管理。所以,强化企业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是从源头上对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遏制。企业作为大数据技术应用受惠方及隐私数据管理方,必须充分肩负起个人隐私权保护责任,提高企业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从企业文化及企业影响力两个方面构筑多元化个人隐私权保护体系,使政府机构、企业及个人均能参与隐私权保护实践[4]。此外,企业应从人为风险、自然风险控制及不可抗力风险预防等多个方面,做好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体系优化,提高大数据技术应用中数据管理安全性。

(三)加强执法机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监督

执法机构应从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做好主动风险防范,面向企业或相关机构开展个人隐私盗取及非法使用打击工作,提高企业及相关从业者对个人隐私权保护认识。既要基于制度的落实强化保护能力,也要根据保护管理方案的应用,提升个人隐私权保护实际有效性。避免企业或组织机构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相关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的产生扼杀在摇篮中。另外,执法机构应定期做好对企业及相关组织管理审查,监测企业对数据信息使用情况,对于可能产生违法问题,必须予以警告及处罚。

六、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必须形成完善安全的保障体系,从提高保护意识、保护能力及监督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做好布局,切实强化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实际有效性,为大数据技术应用发展及个人隐私安全发展协同推进建立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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